水滴筹现象与网络公益社会组织规范化研究

2020-12-20 04:55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捐赠人受益人筹款

曹 明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近年来,水滴筹、轻松筹以及爱心筹等网络众筹平台为很多需要帮助的贫困家庭募集到了善款,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彰显了人间大爱。这些网络众筹平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使得大量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逐渐打破了传统慈善的时空局限。目前,水滴筹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慈善筹款的标杆,但同时新闻媒体也披露了多起水滴筹诈捐事件。为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对网络公益社会组织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公益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

一、网络众筹及水滴筹的发展概述

(一)网络众筹的起源

众筹起源于英文crowd funding一词,一般翻译为“群众筹资”,我国香港地区译作“人民筹集资金”,台湾地区译为“人民筹款”。众筹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为进行某项专门的活动依靠互联网在众筹平台上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众筹源于美国网站kick starter,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共享平台供创意人筹款,让创意人获得他们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实现其愿望。之后,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更多类型的网络公益众筹,但其筹款范围不再局限于创意众筹,而扩大至教育众筹、医疗众筹、商业众筹、旅游众筹等方面,为很多有需要的社会成员或群体提供了资金。

事实上,我国引入众筹这种新的筹资模式相对较晚。在美国众筹网站kick starter发布一年之后,在美国的中国人江显斌注意到了该网站。江显斌回国后联系众多天使投资人创办了“点名时间”,这就是我国网络众筹开始的黄页。此后,我国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立了以公益众筹、奖励众筹、股权众筹、房产众筹为主体的众筹网络,实现了集成的众筹平台布局。

(二)水滴筹的发展现状

2018年6月底,水滴爱心筹上线,之后品牌升级为水滴筹,同时获得腾讯、蓝驰创投联合领投,美团点评、彤程公益基金会等机构跟投1.6亿元。水滴筹目前主要分为三大板块:一是个人大病筹款,为经济困难的患者提供免费的筹款平台,目前已成为全社会最便捷的指尖公益平台;二是水滴公益筹款,是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致力于为公益组织提供专业的筹款服务,同时为4亿水滴用户提供随手做公益的便捷通道;三是水滴集市,通过互联网为偏远山区的农产品提供销售通道,帮助当地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水滴筹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方便有筹款需求的人及时得到帮助。水滴筹发起筹款分为三步:一是通过水滴筹应用程序或公众号发起筹款请求;二是填写筹款信息,在弹出的界面中按照引导填写目标金额、筹款标题、求助说明等信息,筹款信息要尽量填写得详细具体,以加深捐赠人对求助项目的了解;三是管理筹款,选择提现并填写提现申请后提交。一旦提现申请获得批准,系统会进行为期24小时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水滴筹会在1—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账至求助人或患者账户。

水滴筹从成立至2019年,筹款金额累计超过100亿元,为80多万名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提供服务,汇聚了3.4亿人次的爱心捐赠,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网络公益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公益社会组织的发展

目前,我国网络众筹主要有公益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收益众筹四种模式。公益众筹指投资者无偿投资于公益项目,帮助有需要的人筹款;股权众筹指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或项目,以取得股权和股票股利为目的;债权众筹指债券持有人以其要求的债权,按投资额享有收益;收益众筹指由发起人支付本金和利息,在项目成功后,发起人向投资者发放实物回报。

《2019年中国互联网公益发展报告》指出,我国互联网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历了1.0和2.0阶段,并在2019年进入3.0阶段,经过多年的发展实现了社会福利行为与互联网生活的高度融合。据统计,2019年有2.51亿互联网用户参与互联网公益活动,募集捐款25.9亿元。同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深入实施,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的捐赠和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公众可以了解和监督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促进了企业、用户和公益组织之间的相互信任。2019年8月1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开放平台运行的通知》,要求众筹平台必须向外界提供信息发布服务,表明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已经纳入政府部门的规制范围。目前,互联网公益事业已经涵盖社会的各个方面,在精准扶贫、生态保护、教育援助、卫生救助、减灾救灾等多个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强调个人参与的公益理念深入人心,每个人都可以为公共福利作贡献,强调社会化和分散化的社区公益也发展得更加成熟。

(二)网络公益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监管问题

网络公益众筹在我国兴起不久,虽然其理念和运作方式已逐渐被公众接受,很多人愿意参与其中。但以其运作的特异性,我们不能简单将其划入现有的慈善捐款范围进行管理,因此不能完全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的主体应当是依法获得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但当前网络公益众筹的发起主体主要涉及个人,明显突破了法律的管控边界,触及到了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财产、罚款。但是我国慈善法并未将个人求助纳入违法行为,所以网络众筹平台的发起个人应该视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个人求助,还是视为被法律禁止的个人募捐?法律条文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享受法律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目前我国网络公益众筹的参与主体(捐赠组织及个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众筹发起人)是否应当列入税收优惠范围,尚不明确。

2.众筹信息问题

众筹信息问题贯穿于众筹全过程,从发起人发起筹款开始,发起人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善,会导致网络公益社会组织对其信息审核存在漏洞,从而引起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如捐款人将善款捐给了一些诈捐群体,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善款直接打给发起人等。所以众筹信息问题是目前众筹项目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否应该对发起人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是否仅由网络公益社会组织承担?是否可以引入政府机构或者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核?同时,网络公益社会组织公布相关信息是否应该受到更严格的管制,而不是比较宽松地发布众多众筹信息?这些都是目前存在且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

3.资金使用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相比网络公益社会组织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擅自截留资金的情况,发起者的资金使用问题往往更容易被人们忽视。发起人获得筹款后是否真的将善款用于最初的发起事由,是否获得筹款后挥霍以及滥用在其他方面?这些情况都不透明且难以查证。公益众筹项目成功后,资金筹集平台将通知受益人或其近亲属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筹款从平台转移给受益人。然而,当受益人不幸死亡而没有使用或仅使用部分筹款时,就产生了筹款余额的所有权问题。在向受益人转移资金后,捐赠人的捐赠款项是否成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受益人死亡后,其剩余资金能否由其近亲属继承?余额是否应该归还给公益众筹的捐赠人?或者在类似情况下,筹款余额根据相似性原则转移给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也不明确。

4.救济机制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网络公益众筹中出现了一些纠纷,如发起人不诚信、发布虚假信息骗捐,或挪用或滥用善款,同时还存在某些网络众筹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截留资金不转给发起人的情况,或变相索要管理费、服务费等。捐赠者很多时候就算发现了这些行为也很无助,因为网络公益众筹的捐赠者数量多、分布广、个人捐赠额度不大,往往因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而忽视诉讼或者放弃诉讼,大多数捐赠者就当买了一个教训,严重挫伤了捐赠者的善心和积极性,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发展极为不利。

三、规范网络公益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梳理及正当性分析

(一)法律关系梳理

1.众筹平台的法律性质界定

当前,我国学者将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普遍定性为网络公益众筹的中介,是筹款发起人、捐赠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联结纽带。平台首先接收发起人的发起信息,然后将信息逐一分发给捐赠人,由捐赠人决定是否捐款,捐款人捐款后平台再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善款转至发起人账户。

2.网络公益众筹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是众筹平台和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学者普遍将其认定为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发起人将信息发布在平台上,平台是发起人的信息传递载体,平台再将发起人的求助信息发布给捐赠人,如果捐赠人同意捐款,则发起人的众筹项目获得成功,平台则从筹集的善款中抽取部分管理费和服务费。如果筹款失败,则平台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是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也认定为居间合同关系。平台按照捐赠者的意思收取资金,然后根据捐赠人的意见将筹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交给发起人。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基本上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捐赠人自行决策,但是唯一特殊的是无论众筹项目是否成功,平台并不向捐赠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是众筹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关系,是比较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受平台委托提供支付、管理以及转移资金服务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众筹平台的指令处理筹款,提供服务后获得由众筹平台支付的佣金。

(二)正当性分析

1.社会价值

网络公益众筹最明显的价值是社会价值,体现为社会慈善的社会作用。通过网络公益众筹可以将捐赠人的财产分配给发起人,有助于社会财富的流动,促进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尼系数比较高,公平指数处于国际平均水平以下,说明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衡,贫富差距较大。网络公益众筹项目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降低基尼系数,促进财富的再次分配。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财富的分配公平对于实现全面小康的发展目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道德价值

我国历来弘扬“行侠仗义”“扶残助弱”等济世、利他理念,网络公益众筹有助于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同时网络公益众筹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自带宣传属性,其辐射之广、传播之快、使用之便利、运作之高效,有助于促进慈善事业无私奉献理念的广泛传播,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提高人们的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

3.法律价值

网络公益众筹作为新生事物,我国并没有现成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近几年来,有很多地方先行先试,针对网络公益众筹推出了一些探索性的地方规章,对其筹资方式给予一定认可。可以说,网络公益众筹的出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四、规范网络公益社会组织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和行政监管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法律关于网络公益众筹的监管缺失,一是立法机关应该完善立法,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关于网络公益众筹的新规定。二是扩大法律对慈善事业的监管范围,不再将慈善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社会捐赠,应将网络公益众筹等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形式囊括进来。三是行政机关应减少对网络公益众筹主体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功能。四是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违法筹款的处罚力度,针对网络公益众筹中的骗捐诈捐行为依法处置。

(二)强化众筹信息公开机制

在大数据背景下,社会上各类信息的收集、公开变得更加便捷,也有利于建立健全的众筹信息公开机制。首先,众筹平台在收到发起人的筹款信息之后,可以利用网络数据处理的便捷性,及时在平台、公众号或App上公开相关信息,除了目前已有的发起人的熟人对发起信息进行帮助认证之外,还可以让其他人对发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监督审查,揭露和举报虚假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其次,要严厉打击以网络公益众筹平台为工具的非法牟利机构和个人,要求众筹平台及时更新并公布其登记信息、营业信息。第三,及时公开发起人获得筹款后的使用情况,众筹平台要及时公开资金去向及其使用情况。

(三)建立剩余资金分配机制

网络公益众筹资金的剩余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请求数额的盈余;二是特定受益人突然死亡等特殊原因导致的募集资金盈余。从实际情况来看,以第二种情况居多,一般很难出现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请求数额的情况。针对第二种情况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将剩余资金转移给受益人的家属。因为在生活中,大多数受益人家属都是在倾家荡产为受益人治疗之后才求助于网络公益众筹,而在受益人去世之后,其家属一般已经没有多少存款甚至没有稳定的居所,所以转移给受益人的家属也算是对家属的补偿,是受益人意志的体现。第二种办法是根据慈善事业的“近似性原则”,将剩余资金转移给其他同类慈善项目,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人。这符合慈善事业的基本理念,但不一定符合全体捐赠人的意愿,毕竟捐助的对象不同。第三种办法是按照捐款比例返还给捐赠人,这种方法比较符合公平原则,被较多欧洲国家采纳。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更合适的方法是首先考察受益人家属的经济情况,如果经济困难的话建议直接转移给受益人家属;如果受益人家属经济情况尚可,可以在公益项目信息中给出提示,将资金剩余情况告知捐赠者,捐赠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向其他类似项目捐款,或者选择按比例返还剩余资金。

(四)完善公益众筹救济机制

可以考虑将网络公益众筹的救济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类似于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或相关社会团体提起诉讼,解决捐赠者不方便诉讼的问题。相关社会团体可以将诉讼资格授予当地的公办慈善机构,这样既保证提起诉讼主体的正当合法性,也能保证其诉讼的公平性及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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