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显明
(云南省鲁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云南 昭通 657100)
肺结核属于呼吸道传染病之一,对患者呼吸功能有严重影响,所以需要对肺结核患者肺功能进行检测,对肺功能发展变化规律进行确定,以制定有效治疗方案,保障治疗效果,改善患者肺功能[1]。本文探讨肺结核治疗效果对肺功能的影响,详见下文。
从疾控中心结防科1997年11月~2016年8月择取100例肺结核患者,所选患者均经细菌学诊断证实。按照病灶肺野情况将其分成三组,40例病灶在2个肺野以内为Ⅰ组,其中男28例,女12例,年龄18~66岁,平均(43.58±10.45)岁。34例病灶在2-3个肺野之间为Ⅱ组,其中男24例,女10例,年龄19~67岁,平均(43.60±10.51)岁。26例病灶在4个肺野及以上为Ⅲ组,其中男18例,女8例,年龄20~65岁,平均(43.62±10.52)岁。组间数据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对三组进行肺结核治疗,通过2HRZE/4HR方案治疗,其中H代表异烟肼,R代表利福平,Z代表吡嗪酰胺,E代表乙胺丁醇。
分别在治疗3个月、5个月、7个月对三组患者的FVC(第1秒用力肺活量百分比)、FEV1/FVC(第1秒用力肺活量与用力肺活量比)进行测定和计算。
利用统计学软件(SPSS 17.0)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通过(±s)表达,用t值检验,计数资料通过(%)表达,用x2检验,若P<0.05确认组间数据有统计学意义。
Ⅰ组治疗3个月FEV1/FVC为(96.34±5.35)%、FVC为(94.13±4.34)%,治疗5个月FEV1/FVC为(97.26±4.31)%、FVC为(92.35±3.68)%、治疗7个月FEV1/FVC为(97.13±4.56)%、FVC为(90.88±3.57)%;Ⅱ组治疗3个月FEV1/FVC为(89.55±2.72)%、FVC为(91.69±4.13)%,治疗5个月FEV1/FVC为(93.66±3.02)%、FVC为(90.33±3.79)%、治疗7个月F E V 1/F V C为(95.37±2.90)%、FVC为(90.03±3.22)%;Ⅲ组治疗3个月FEV1/FVC为(67.38±5.03)%、FVC为(67.99±4.68)%,治疗5个月FEV1/FVC为(68.37±3.98)%、FVC为(69.40±5.12)%、治疗7个月FEV1/FVC为(69.79±4.15)%、FVC为(71.97±3.29)%;三组治疗3个月、5个月、7个月的FEV1/FVC均在60%以上,Ⅰ组FVC高于Ⅱ组,Ⅱ组FVC高于Ⅲ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对于肺结核患者而言,当病灶范围达到4个肺野之后,将会对肺部功能产生严重损伤,使通气受到限制,而常规肺结核治疗不能对肺损伤进行有效控制,甚至出现肺功能损伤遗留疾病,这也是导致肺结核患者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2]。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治疗3个月三组患者肺功能基本得到改善,尤其是Ⅲ组有明显的改善效果,但相比于治疗7个月肺功能无明显差异,由此可见肺结核治疗之后身体逐渐恢复正常,但若病灶范围广,则会伴随严重肺功能损伤,肺结核治疗很难有效控制,需要予以重视,以及时发现并规范治疗,可以使肺功能损害减轻,使患者预后得到改善,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3]。
对于肺结核患者来说,通常会伴随肺功能损害现象,病灶范围与损害程度成正相关,通过肺结核治疗,可以改善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