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教育理念下财经类高校“经济法概论”教育教学改革探讨

2020-12-19 15:02陈雪婷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财经类概论通识

陈雪婷 金 玉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一、财经类高校通识课“经济法概论”教学目标定位

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教育对象是指财经类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其教育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基本法治理念与权利意识,将来为社会输送健全的具有法律思维意识的合格公民。

当前财经类高校的教育目标,在功利主义动机的驱动下,将过度的职业化要求奉为己任,因此,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之争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识教育是相对于专业教育而言的,它的基本理念是培养未来全面发展的人,是全方位教育。[1]“专业教育是专门人才的培养,是为了学生从事某一领域的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做准备的教育。”[2]它提供的是功利性的、专业性的知识和能力。两者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为现代社会对人才分工和科技发展越来越精细化,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做到无所不精,也没有哪一个人能够一精到底,所以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两者应发挥互补的作用。在法与经济学研究和教育日益交融的当代视角下,对财经类专业匹配必要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不再是一种尝试和创新,而是变得有其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而通过法学通识教育的形式将这一知识体系对财经类专业的学生进行灌输,则同时具有可操作性和效益性。[3]“通识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它旨在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的健全人格的公民。”[4]通过有目的的培养,向学生讲授广博的知识,锻炼多种思维方式,拓宽视野,陶冶情操志趣,具备理性的精神。倡导通识教育,并不是完全否定专业教育,它需要专业教育弥补其不足,最终达到其教育目标,在知识总量大爆炸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校传授给学生的专业教育知识到毕业之时,也已有1/3已过时或不合时宜,因此单一的专业教育不能达到其教育目标,必须渗透通识教育理念,搭建通识教育平台,拓宽学生的知识背景,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效果,防止知识老旧过时落伍于时代。因此,通识教育虽与专业教育相对应,但它与专业教育一起共同属于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可有可无,甚或干脆删除。财经类各大高校历经多次改革与探索,虽然仍有部分异议之声,但现已基本达成共识,法学通识教育课程“经济法概论”作为本科非法专业学生的公共法学公选通识课,其基本教学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公民意识,拓宽知识面,积累学科素养,培养出高素质合格的全面发展的各类优秀人才。

二、财经类高校“经济法概论”通识课程的回顾与反思

全国各大财经类高校根据自身的条件及其优势,创建了自己独特的教育培养方案,各自取得了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但在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评价机制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课程设计缺乏内在的连贯性

财经类高校在“经济法概论”课程教育教学方面已开展了一些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到目前为止,课程尚未形成体系,总体设计上呈现出不合理的情形,相同的专业选课的学期不同,有大一下学期选的,有大二上学期选的,也有大二下学期选的,还有不同专业大三上学期选的,且学生同班上课,却存在着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年级混合大班的情况。该课程与学生本专业的其它课程衔接不够合理,课程设置顺序前后不科学,学生的学科背景不同,专业课知识的积累程度有些尚不成熟,所以较低年级的很多学生接受知识感到困难。

(二)教学内容庞杂重点不够突出

“经济法概论”这门法学通识课程的内容涉及法学的多门学科,内容众多,体系庞杂,不能突出重点。以笔者所在大学为例,这门课程教材选用的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张秋华、王晓红编著的《经济法概论》。全书分为9个章节,涉及经济法概述、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诉讼时效、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破产法、竞争法、合同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等。这么多的章节内容教务处规定教师用34个课时完成教学任务,除去节假日和期中考试,真正的授课时间不足32个课时。因此很多老师为了赶进度,只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也未能将不同专业侧重点加以不同区分,财会专业、金融专业和管理专业的学生对此门课程内容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因此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 教学方法落后不合时宜

高校教师组织教学的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效果。财经类高校法学通识课通常采用“超大班”上课的教学模式,不同专业和不同年级的学生挤在同一个教室里,不好好学习的学生抢占后排靠门的有利地形,分帮拉派,纪律无法保证,点名时甚至有人代答,逃课现象时有发生。教师通常照本宣科,毫无创新,讲授内容刻板,缺乏吸引力,“填鸭式”灌输教学依然盛行。学生们在一片死气沉沉的气氛下或是昏昏欲睡,或是玩手机。只有想好好学习的同学坐在前排的位置认真听课,积极与老师互动。

(四)评价机制不合理考核方式单一

如前所述,财经类高校的法学通识课程通常是大班上课,人数众多,不易于管理,所以考核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是通过点名签到的手段实现,期末考试一般是提交一篇相关的学业小论文或是在黑板上出几道简答题和论述题,教师批改后得出期末考试卷面成绩,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将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整合后,得出一个最终成绩。如果采用提交论文的形式,很多学生直接从网上下载一篇论文,应付上交了事。老师通常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甄别每一个学生论文的真伪,这样就造成了认真学习的学生反而比不认真学习的学生成绩差,因此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效,也就未能体现实际教学效果。

(五)师资队伍建设有待提升

财经类高校法学通识课程“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主讲教师通常是由各个院系的教师担任,他们基于本专业学科背景知识的局限,对于法学专业知识没有总体的把握,因此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也有的院校由法学院承担此门课程。由于学校各个院系不重视通识课程的教学,所以从不组织教师进行新法培训,众所周知,每年都有新法通过,涉及“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新法也不少,教师只能自己学习。另外,教师也不出去进行学术交流和参加研讨会,造成该门课程的知识陈旧,不能紧跟时代步伐。通识课程本身就对授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的运用再到对教育对象的因材施教,都需要教师总体把握,如果不能将法学知识与其他学科知识有机结合,那么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财经类高校“经济法概论”法学通识课程的展望

(一)“经济法概论”应以通识教育理念下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导

高等教育活动的目的之一就是传播法治文明,培育法治与德治思想,培养改造社会、推进法治文明的建设者。高校通识教育的价值目标定位即是在现代多元化的社会中,为受教育者提供普通社会价值观,因此,当代通识教育核心价值观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6]高校教师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进行教学,在“经济法概论”教学中,不仅要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与义务观念,更要注重引导大学生积极投身于法治实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名合格的当代社会主义公民。

(二)优化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课程设置

高校培养人才模式的核心就是课程设置。法学通识课教育目标要通过具体课程设置来贯彻实现,同时,合理的课程设置也是人才培养的保证,因此优化通识课课程设置显得尤为重要。不同类型的培养模式采用不同的课程设置体系。财经类高校法学通识课“经济法概论”应当采用小班上课,54课时,每周3学时18周结课考核,安排在大二下学期开设比较合理。因为学生对本专业课程内容已经达到一定数量的积累,学生的理解与接受能力均有所提升,此时开设法学通识课“经济法概论”,既有助于学生专业课学习的提升且为注会考试奠定基础,又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律素养的提高。

(三)细化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

法学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是广泛而丰富的。若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有取有舍。各高校应根据本校的通识课体系,细化通识课内容,在不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的条件下设置有利于本专业学生的“经济法概论”课程内容。以笔者学校为例,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置不同的经济法教学内容。总体上将“经济法概论”分为三个大方向针对财会专业、金融专业和管理专业设置不同的讲授内容。例如:财会专业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商法内容、破产法内容、竞争法内容、合同法内容及税收法律制度内容;金融专业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商法内容、破产法内容、竞争法内容、合同法内容及金融法律制度内容;管理专业学习经济法基础知识、商法内容、破产法内容、竞争法内容及合同法内容。此外,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社会实践,或者集中学生到学校的学术报告厅统一由老师播放大案要案庭审现场录像。这样既能理论联系实际又能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

(四)多元化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授课方式

在当前财经类高校不同程度地缩减课堂教学课时的情况下,如何利用有限的课时出色地完成教学内容,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当前教师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教与学是教学效果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良好的教学方法有助于学生准确地把握知识要点,便捷地接受知识内容且不易于遗忘。如果学生基础知识牢固,教师讲授深入浅出,游刃有余,即师生两者相得益彰。“从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导性出发,结合教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的教学技能和教学经验,灵活熟练地运用各种教学技巧、教学方法和手段,达到最佳教学效果。”[7]因此必须将授课方式多元化,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对知识的渴望与探索热情。例如,除了课堂讲授之外,还可以引入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短片播放,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改进教学,此外,法院旁听和模拟法庭等手段也可以大胆尝试,让学生亲身经历,切身感悟,以此提高教学质量,达到教学目的。

(五)合理化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评价体系

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评价体系,是对学生掌握知识的客观评价,更是对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检验。首先,对学生的考核绝不能仅仅通过提交一篇学业小论文就作为期末成绩评价的依据。必须加大平时考核在期末考试成绩中的比重,建议可以设置为3:7或者4:6。平时作业、课堂案例分析、参加实践活动、上课发言及点名签到都可作为教师对学生成绩评价的组成部分。强烈建议期末考试采用闭卷形式,那样可以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不及格的同学明年重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学效果。其次,教师在设计测试内容时,应灵活设置考题,引导学生发散性思维,鼓励答案不唯一,尽量考察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减少记忆性题目比重。最后,每年要组织相关教师对通识课程进行调整修订,添加新法,删除旧法,组织教师培训、师生座谈会都不失为良好的途径。

(六)强化通识课“经济法概论”的师资队伍建设

“课程并不能担当起大学教育的全部责任。在大学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当是最重要的。教师掌握着学术法则,制定课程计划并帮助创造校园内的学术气氛。通过他们专业的优势和他们同学生之间的关系,教师们维系或削弱着学校的社会环境和知识环境。”[8]教师在大学教育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教学效果直接反映出教师的任教水平。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保证高校教学质量的重中之重。“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应当由法学院的教师承担,因为它对于任课者的要求比较高。讲授者不仅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要精通法学实务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这就要求院系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新法培训,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国内高校法学院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有条件的院系还可以选送通识课教师出去进修,同时给与配套的奖励制度和激励政策,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地去承担法学通识课的授课任务,通过不断学习交流,使通识课教师提升其理论水平、累积其学术素养、拓展其业务能力和改进其教学方法,从而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获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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