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颜旭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日前,国家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体系建立等多方面作出要求,并说明鼓励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履行方式可以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