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保障及追溯探讨*

2020-12-16 02:03李丽娟刘莉琳
中国食用菌 2020年1期
关键词:菇农劣质菌种

李丽娟,刘莉琳

(1.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1100;2.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 武汉 430212)

伴随食用菌产业飞速发展,菌种老化、菌种退化、杂菌污染和品种混杂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食用菌产业的发展。食用菌菌种是栽培食用菌成败的关键[1],优质食用菌菌种的使用将给食用菌栽培户带来高产、高收益,而劣质食用菌菌种的误用将给食用菌栽培户造成严重损失。菌种的好坏关系到种植食用菌的成败,关系到每一个种植菇农的经济利益,会影响到区域的稳定。因此不仅要从菌种生产源头入手,在技术和监管层面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还要建立健全法律保护体系和相应的法律补偿机制。一旦因菌种出现问题导致菇农严重损失,责任要到个人,这样才能切实确保菌种品质,避免菇农财产损失,一旦造成损失,菇农将被给予补偿并得到法律保障。

1 技术和监管层面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1.1 技术层面

食用菌产业获得一个优质的菌种并不容易,在长期保存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贮藏设备和手段不当、传代次数过多、培养时间过长、外界不利环境条件等原因,一个好的菌种往往会逐渐衰退或严重衰退[2]。当前需要重新规范菌种生产工艺,细化选育、检测和保存方法,消除菌种安全隐患,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实施[3]。加强行业内长期技术合作与交流,建立区域合作机制,走健康发展道路。

1.2 监管层面

菌种生产者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需要依据相关流程申请符合自身经营状况的菌种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在两证齐全之后,方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申请营业执照[4]。菌类广告应当科学、准确、真实,菇农不应被含糊的广告语所误导。在菌种生产过程中应建立档案,菌种袋上应标明批准编号、名称、菌种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并附有说明书,不合格的菌种应随时清除。

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其管理和监督作用,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对菌农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检查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政府需要建立专业的菌种鉴定机构,以此来选择和定位优良菌种,为菇农选育优良菌种提供依据。严格按照标准化、标准化生产食用菌菌种,是提高食用菌菌种品质的有效措施。

2 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2.1 做好食用菌法规的群众宣传

早在上世纪末,我国农业部就十分重视食用菌菌种的问题,出台了《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来对菌种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保障。2000 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其中也对食用菌菌种的管理有所涉及。例如第十一章《附则》第76 条中,就对如何管理食用菌菌种进行了规定,根据菌种选育、生产、经营等相关流程确定了具体的实施标准,要求食用菌菌种的管理活动要严格遵守《种子法》。

但是事实上,这些相关的法律渊源、法律规定、法律流程以及相关实施办法却鲜为人知。尤其是农村的百姓对菌种选育、生产、经营的相关法规更是没有概念和认知。因此,要善于利用墙上标语、网络平台、电视广播等途径,例如建立相关的公众平台或公众号,举办菇农培训,以此加大《种子法》的宣传力度,使其深入种殖菌种的菇农之中[5]。

2.2 加大执法力度

农业部门要依据法律相关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执法标准,并向群众准确传达。可以根据菇农的分布状况,对相关菌种生产者的生产和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其生产经营的相关档案进行归档和审核,以免菌种生产者出现过期经营和无效经营的情况。对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菌种的生产者,要严惩不贷,增加其违法成本,严禁生产未经批准的菌种流入到市场中,要及时处理食用菌菌种生产过程中的违法现象和行为;对有损菇农事件,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为确保菇农安全、稳定、高效生产保驾护航[6]。

3 构建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赔偿机制

3.1 建立菇农养殖菌种强制投保制度

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经济损失的事件常有发生,关于建立菇农养殖菌种强制保险值得探讨。目前,信用缺失是实施食用菌菌种安全许可制度的首要风险。有些菌种生产企业信用严重缺失,虚假报道,虚假宣传,逃避监督,严重的社会失信[7]。如果将实施菌种安全信用担保责任保险作为经营菌种企业的必要条件,则食用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提高被保险企业的菌种生产品质有重要作用。现在我国食用菌品种安全责任保险费率过低,我国责任保险基本采取自愿方式。将食用菌菌种施行强制保险和半强制保险相结合,提高保险费率,一旦出现菌种问题,可以在食用菌菌种事故发生后及时赔偿受害菇农。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和我国已有的实践,尽快立法建立食用菌菌种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3.2 明确食用菌菌种追溯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我国食用菌菌种问题比较混乱,仅靠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是不够的。近年来,随着我国食用菌行业的发展,食用菌菌种纠纷事件频繁发生,食用菌菌种安全追溯体系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面对投机取巧的菌种出售者、菌种有问题而不改的菌种生产企业以及面对整个食用菌菌种的大环境,食用菌菌种安全追溯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体系的建立,是菇农的期望。食用菌菌种安全追溯系统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其精确度,可以弥补系统和人工管理的诸多弊端。建立了食用菌安全追溯体系,即使食用菌菌种出现事故,也能快速准确地查明相关原因,从而实现食用菌菌种安全可靠的追溯体系,明确承担的主体[8]。

3.3 完善食用菌菌种质量的责任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当地食用菌菌种质量负总责,落实各级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制;各监管部门职责要进行科学划分,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让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者成为食用菌菌种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重大食用菌菌种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为促进食用菌菌种质量责任的落实,应充分运用管理学理论,构建食用菌菌种质量责任的综合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运用合理的制度促进食用菌菌种质量责任的落实。

私法性责任体系的构建。运用《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 《食品安全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促进食用菌菌种质量保证责任的落实。公法性责任体系建设。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体系建设,特别是食用菌菌种质量保证刑事责任体系建设。在食用菌菌种质量保证刑事责任体系建设中,应考虑刑罚威慑和刑罚的最优水平。食用菌菌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构建。应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责任主体、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建立统一的食用菌菌种改良标准责任[9]。

4 完善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保障责任制度

4.1 不断完善民事法律范围内菌农权利保障制度

在追究食用菌品种责任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追究食用菌菌种生产者在食用菌品种质量诉讼中的责任。菇农具备明确的诉讼对象和诉讼内容,并且按照法律相关要求,承担起繁琐的举证责任,配合证据收集和调查,保障责任能落实到位。首先,菇农需要证明是由于菌种生产者相关错漏或是制假售假导致了菇农最终菌种的不稳定和质量低下的问题,同时也要证明菌种生产者给菇农种殖户造成了损失,才能索赔。因劣势菌种导致菇农损失应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完善食用菌菌种造成菇农损失事件中的赔偿制度,划分明确的食用菌菌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流程。在保障食用菌菇农养殖户权利的同时,补偿范围还应扩大,除了已有的补偿范围外,还要对新的政策变化进行补偿,即使因劣质食用菌菌种造成菇农损失事件发生,也要让菇农损失的获赔得到保障。完善十倍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对菇农种植户是一种鼓舞,也让菇农心、放心种殖食用菌。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应该如何到位,是完善民事法律保障的重要内容。首先应该秉承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中更加注重人文关怀精神。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在发现或接收到问题之后,要安抚菇农情绪,并且提高问题处理的效率,让菇农的投诉得到妥善、快速的解决,切实保障菇农获取赔偿的权利,保障菇农切身利益[10]。

建立食用菌菌种质量事故补偿基金制度。为了保障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建立补偿基金制度,保障菇农养殖户的民事权利。为了支持食用菌产业建设和发展,政府将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向某些组织或公民筹集各种财政资金,并按照食用菌产业建设程序使用所筹集的资金。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政府资金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我国的食用菌菌种质量问题的解决将更加有效。财政由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保管和监督,可以坚定菇农种殖户的信心。

司法程序优先原则。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赔偿实现不能仅靠一纸判决书,而是要有实质性的补偿。如何解决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赔偿问题是立法者都应该思考的问题。为了避免出现“一纸空文书”的情况,建立一种新制度非常必要,通过对于食用菌菌种质量问题所引发的赔偿金在司法程序上予以优先来达到一种立法上的衡平,运用司法手段来规避一纸空文书现象,使赔偿落实到位。

4.2 加强刑事立法,加大食用菌菌种违规事件的打击力度

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罚款力度。对社会违害性大、主观故意恶劣的案件加大惩处。此外,食用菌菌种质量问题也是菇农最为关注的问题。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事件,它对菇农的损害之深,菇农种殖户深恶痛绝。目前,只有依靠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才能减少菇农种殖户因劣质菌种造成损失事件的减少。

制定针对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来保障菇农权益,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法律的缺失,加大了对诸如此类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对菇农权利的保障体现的更全面、更到位,同时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更具针对性,约束力更强,威慑作用更大[11]。

5 结论

从菌种生产的源头入手分析,对如何避免我国食用菌菌种出现问题,对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保障及追溯进行探讨,为我国食用菌菌种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客观、合理的建议。但是,制度的完善仍然是一项庞大的任务,任重道远,需要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保障机制也是如此。我国应该不断立足基本国情,大力开展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保障相关理论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努力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因劣质菌种导致菇农损失的法律保障机制,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也让菇农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也坚定菇农养殖户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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