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集团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模式研究

2020-12-15 06:53果爱龄
企业文化 2020年32期
关键词:模式研究

果爱龄

摘要:近年来,以保理业务为主体的供应链金融一直被视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工具,在国内外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商业保理发挥了重要的逆周期效应。本文从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入手,对发电集团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意义及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为大型国有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导向、落地普惠金融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发电集团;商业保理公司;模式;研究

自2012年商务部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经过8年的发展,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已从初创期进入到成长期,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随着2018年商业保理行业监管由商务部转隶到银保监会,行业发展进入新时代。2019年以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环境总体向好,保理市场需求旺盛,保理业务持续增长。

一、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情况

(一)监管政策发展

近年来,国家各部委相继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不断完善保理行业生态环境建设。

2006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鼓励天津滨海新区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2]。据此,天津市将保理列入《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内容当中。

2012年6月,商务部出台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和设立商业保理公司[3]。同年11月、12月,上海市和天津市分别出台了相关办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在两地正式启动。政策破冰后,商业保理公司发展如雨后春笋,在实践中逐渐获得企业认可。

2013年1月,商务部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深圳两市,试点设立中外合资或外资的商业保理企业。同年9月,批准重庆、江苏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此后,陆续有北京、浙江、福建等地区的企业,被批准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试点的建立促进了政策的不断完善。

2014年底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提出,上海自贸区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中,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这有利于促进保理行业的快速发展[4]。

2015年3月,商务部印发《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根据该管理办法,商业保理行业在全国放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将取消前置审批,设立外资保理公司按照现行法律仍实行前置审批;同时,商务部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和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5]。

2016年2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的措施,商业保理行业迎来利好

政策[6]。

2017年4月,人民銀行等7部委联合印发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7],同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8]。2018年4月,商务部等8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9],同年5月,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10]。国家对发展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支持政策明显,商业保理行业依然保持高速发展。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出台首份行业监管文件《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11],提出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监管责任和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的要求,给商业保理行业监管和企业规范经营指明了方向。

(二)我国商业保理发展现状

1.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法人企业及分公司共计10724家(其中分公司324家),存量较2013年前总量的136家增加了78倍,较2018年底的11541家减少了7.08%,是自2012年成立商业保理行业试点以来首次下降,主要原因是行业监管转隶满一年后,各地区先后开展清查工作,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窗口纷纷关闭。但2019年新增商业保理法人企业仍有789家(不含分公司63家),注册资金总量折合人民币超517.24亿元。

2.商业保理市场需求情况

近年,随着我国企业信用比例持续提高、账期延长,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规模越来越大,商业保理市场需求旺盛。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总额和流动资产总额均持续增长。截至2019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17.4万亿元,创历史新高,比上年增长4.5%,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为29.63%,5年来规模增加了5.95万亿元,年均增加1.19万亿元[13](见表1)。

2019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总额排名前十的行业依次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其中,有5个行业增长率超过总额增长率(4.48%),分别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8.2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3.0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41%),专用设备制造业(6.44%),金属制品业(4.96%)[13]。

2019年,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总额达7202.7亿元,同比增长率达到18.21%,5年来规模增加了4214亿元。电力行业上游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总额持续增长,总规模达到2万亿元左右,对商业保理的需求也大幅增长。

二、发电集团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意义

若大量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必然造成企业负债率走高,财务风险加大,轻者影响企业效益,严重时则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和破产倒闭。商业保理通过加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流转,有效盘活企业流动资产,增加企业现金流,增强企业活力,是为企业去杠杆、降成本、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手段。鉴于近年来电力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幅明显,加之国有大型发电集团具有良好的股东背景、雄厚的资金实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更多的业务资源,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发展产业链金融,拓展新的效益增长点

发电集团拥有煤电主业、电力设备物资购销、環保及科技工程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所属核心企业(指发电集团系统内的专业公司、电厂等企业)应收和应付账款逐年上升,周转率逐年下降,带来信用管理和资金压占等问题。作为产业链上游的煤炭、电力装备和众多中小型配套企业,也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困难。于是应收和应付账款成为发电集团可挖掘的宝贵金融资源,设立保理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不但有利于盘活发电集团系统应收和应付账款,将信用资源转化为经济效益,也有利于通过保理公司提供便捷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满足上下游企业流动性和扩大再生产需求,从而实现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产业链资源整合。

(二)有利于扩充融资渠道,提升融资效率

保理作为基于真实贸易的融资工具,是更加灵活、高效的流动性资金融通渠道,可作为传统融资渠道的补充,帮助发电集团内核心企业加速应收、应付账款周转和循环,弥补临时性资金短缺,缓解资金压占,降低“两金”清理压力,提升整体融资效率。同时,商业保理公司还可以通过开展再保理、双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形式实现保理资产出表,降低发电集团系统内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三)有利于获取金融资源,推进金融板块做全功能

近几年,国家发布一系列高规格文件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商业保理作为供应链金融的重要产品,通过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和风险管理服务,能够改善企业资金周转情况,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发电集团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不仅能够获取宝贵的金融机构资质,还有利于整个集团金融板块做全功能,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发挥产融结合作用,更好地服务支撑发电集团主业发展。

三、发电集团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模式

(一)业务模式

1.依托于发电集团系统企业的反向保理

超过八成的保理公司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心开展保理业务(即“反保理”),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提供相应的应收账款融资等服务。发电集团的保理公司受让集团供应商持有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为煤炭、物资、工程领域的外部供应商提供保理服务,从外部赚取利润。

2.依托于发电集团系统企业的正向保理

保理公司受让发电集团内核心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为其提供应收电费或电费补贴保理服务,帮助集团内企业压降应收账款,实现资产出表,缓解短期流动资金缺口;如果资金用于偿还存量债务,会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调整债务结构。

无论是反向保理还是正向保理,重点都是与核心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对核心企业的营销是运营关键。作为发电集团成立的保理公司具有天然优势,主要依托集团系统企业开展“一头在外”的保理业务,为其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提供相应的应收、应付款项融资。

3.以金融科技推动产融结合

开发建设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由核心企业在系统中向供应商开具体现交易双方基础合同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信用凭证,并在约定的凭证到期日按约定金额付款。供应商可以将电子信用凭证持有到期,也可以将凭证向其上游供应商全额转让或拆分后多级流转,任一级供应商均可以将凭证以保理融资的方式变现。保理公司提供供应链金融系统平台运营服务及电子信用凭证变现融资服务。线上供应链金融系统的建设及应用离不开发电集团自身经营的交易场景,燃料交易平台和物资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块和支付模块的应用,可为供应链金融系统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来源。将两大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同供应链金融系统的交易数据对接,提升电子信用凭证开立效率,增强物资、燃料板块对上游供应商的分析管控能力,同时也为保理业务线上化发展提供交易数据、信用分析和风控支撑,实现产融协同、高效发展。

(二)业务特点

发电集团的保理业务是服务主业、风险可控且收益可观的供应链金融业务,依托集团供应链资源实现业务服务集团、利润贡献集团。

1.服务集团方面

保理公司围绕发电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深入挖掘集团内企业的金融需求,为集团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精准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在项目基建期可以提供工程保理服务,在项目投产后可以提供煤炭、物资、电费保理服务。开展工程保理可以为企业解决基建期银行资金到位迟缓导致工程进度延后的问题;开展煤炭保理可以协助煤炭供应商早日收回货款、降低吨煤单价、增加供应商粘性;开展电费保理可以协助集团内企业盘活应收账款、压降两金占用、降低资产负债率。

2.风险控制方面

在客户准入阶段,一是不开展基础交易债务人、债权人均为集团外企业的保理业务,依托集团内企业的还款能力开展保理业务;二是不涉及“僵尸”“类僵尸”企业及与集团发展战略不相匹配的企业准入;三是选择集团内月度电费回款稳定且经营现金流为正的企业。在业务准入阶段,一是由保理行业专业律师团队协助保理公司审查基础交易合同条款,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权利瑕疵;二是严格审查基础交易合同贸易背景真实性,直接向集团企业收集业务结算单、入库单、化验单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货物及服务无商业纠纷的一手资料;三是视业务风险程度采取设置监管账户、质押等风控措施。在贷后管理阶段,密切关注集团内企业的现金流情况及资金回款情况。可每年对客户策略进行动态调整,避免长期借款或还款期过长带来的债务人还款能力波动风险。

3.盈利能力方面

保理公司依托集团内企业对其应付账款的确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外部供应商承担保理业务成本,实现从集团外部赚取利润,增加金融板块的集团外收入来源,为集团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融资渠道

融资利息与融资成本的利差是保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融资能力成为影响保理公司经营收益的重要因素。发电集团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委贷、银行再保理、同业再保理等方式进行融资。此外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成熟和兴起,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采取该方式进行融资,既可以拓宽低成本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流动性,也可以降低表内风险资产规模和满足关联方集中度的要求。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大型企业等应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12]。《意见》表明对民企发展的重视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商业保理作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产业链金融业务模式,以及国家金融改革落地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市场认知度和受重视程度将进一步提高。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拓展保理业务发展空间、防范行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行业政策法规环境的持续改善,商业保理将迈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1]。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EB/OL].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2]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3848.htm.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EB/OL].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1207/20120708212890.html.

[4]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1/29/content_9437.htm.

[5]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5.3.

[6]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EB/OL].http://www.gov.cn/xinwen/ 2016-02/16/content_5041671.htm.

[7]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银发〔2017〕104号)[EB/OL].http://www.fy.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99cf8a87f8b9a176afe59c5.html.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2017.10.

[9]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开展供應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EB/OL].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804/20180402733336.shtml.

[10]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流通领域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EB/OL].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h/redht/201805/20180502749043.shtml.

[11]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2019.10.

[1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 2019-12/22/content_5463137.htm.

[13]《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9》.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天逸金融服务集团 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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