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解读与探讨

2020-12-14 04:13章一丹谢娟徐灏龙张琳
环境与发展 2020年10期
关键词:制度体系

章一丹 谢娟 徐灏龙 张琳

摘要: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形成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1+4”制度体系。文章对制度体系进行了解读,对各地市试行期间的实践经验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并对试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配套文件

中图分类号:X-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20)10-0-01

DOI:10.16647/j.cnki.cn15-1369/X.2020.10.112

Abstract:The “1+4”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in Zhejiang Province is formed by the reform scheme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 of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Zhejiang Province. 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summarizes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various cities during the trial period, 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trial process,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rther improv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province.

Key words:Eco-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Institutional system;Supporting documents

2018年5月,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陆续发布了配套的资金管理、磋商管理、鉴定评估和修复管理办法。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1+4”制度体系,为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支撑。4个配套文件是实施方案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实施方案在操作环节有章可循。

1 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的特色

1.1 适用范围特色

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两个条款,一是发生区域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的情形;二是损害行为增加了涉嫌犯罪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在国家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种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扩大。

1.2 赔偿资金来源特色

资金管理办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中加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判决的赔偿资金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变卖所得)。赔偿资金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亦可用于替代修复。有助于改变款罚,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宗旨。

1.3 磋商管理办法特色

磋商管理办法规定赔偿义务人书面回复同意磋商的,启动磋商程序;不同意磋商的,启动诉讼程序。该条款设定了磋商前的告知程序,为下一步启动磋商程序或诉讼程序明确了方向,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意见书无异议的,可直接签订赔偿协议。该条款设定了签订赔偿协议的简易程序,无须召开会议,简化了磋商流程。

1.4 损害鉴定评估办法特色

鉴定评估办法规定经磋商同意的,一方或双方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不同意磋商的,由赔偿权利人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该条款明确了磋商和诉讼流程中鉴定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区别。由于赔偿协议需司法确认,接收监督,磋商不成应提起诉讼,为避免重复鉴定,宜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1.5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特色

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是指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修复目标水平,而采取的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该条明确了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恢复至修复目标水平,而非基线水平,使得修复行为更具可操作性,修复方案更具技术经济可行性。

2 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与探索

2018年,浙江省共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29件,办结25件,4件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结论出具后签订赔偿协议。25件办结件中,原地修复2件,替代修复23件,累计赔偿金额1066.49万元,资金全部进入各市、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户。

3 浙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一步完善方向的思考与探讨

3.1 出台报告制度和调查办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規定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因此,有必要规范案源报告制度,应赔案件应报尽报,并规定报告的主体、报告接收的主体、报告的形式;规范调查办法,规定调查的主体、调查的启动和程序,使其程序化、规范化。

3.2 出台简易鉴定评估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涉及调查、取样、检测、鉴定评估等诸多环节,如样品的采样检测环节的成本较高,检测所需时间较长,一些损害赔偿数额较小(如数万元及以下)的案子可以探索简易鉴定评估程序,解决鉴定评估费用和时间存在的问题。

3.3 进一步细化启动的标准

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条款引自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但解释本身并未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标准进行明确,导致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性不强,下一步建议进行细化,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化指标,使该条款能够落到实处。

3.4 进一步厘清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台后,目前主流的顺位为赔偿磋商—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一方面,赔偿磋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涉及刑事的案子普遍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如果采用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模式,可能须经过刑事诉讼+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三个阶段,使得救济程序更为繁琐[2]。另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起诉规则也有必要出台或进一步细化。

3.5 替代修复办法的细化

根据2018年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分析,实践中替代修复案例的比例较高。替代修改项目如何选择,如何进行替代修复等具体操作规则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

4 结语

2018年,浙江省相继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1+4”制度体系,为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提供支撑。本文通过对赔偿制度体系的解读,并根据各地试行期间的实践经验,对该体系下一步完善的方向进行了思考与探讨,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

除此之外,今后仍需从推动赔偿立法、加强环境执法与损害赔偿的衔接、完善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等方面深化改革,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汪劲.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以德司达公司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判例为鉴[J].环境保护,2018(5):35-40.

[2]李树训,冷罗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乱象、趋向和导向——以13个省(区、市)改革实施方案为例证[J].环境保护,2019(5):31-35.

收稿日期:2020-07-12

基金项目: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专题项目(编号:2017A025)

作者简介:章一丹(1980-),男,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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