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 乔楚月
摘 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这一显著优势体现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治理实践在理论、民族和发展三个层面上的特点,这一显著优势是与历史上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治理实践相比较后得出的结论,也是与世界上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治理实践相比较后得出的科学认知。在新时代,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实践应不断发挥好这一显著优势。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问题;治理实践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3.002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20)03-0012-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以及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实践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的着力点在于完善制度体系和提高治理能力。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治理就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实践的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国家治理体系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具有显著优势,这个优势就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这一显著优势具有丰富内涵,并体现出历史维度与世界维度的时代特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治理显著优势的丰富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辩证统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交等各方面制度,而这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则构成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解决民族问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解决民族问题为宗旨的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机制与实施过程彰显着解决民族问题的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当然,由于民族问题是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执行会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也就是说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并不仅限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也不同于经典和传统社会主义制度,它在解决民族问题上日益彰显着追求民族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致力于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治理特色。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重视民族平等的制度设计和治理效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穿以人为本的理念,“人”在当代中国有 “人民”“公民”“民族”等多重属性,“制度是人创造出来的,人的制度必须为人的解放、人的全面发展、人类的世代繁衍作保证”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实现人与人的平等作为价值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和民族平等,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这就把人民通过“制度”享有公民平等和民族平等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民族平等是指不同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的相互关系中,处在同等的地位,具有同样权利,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的地位、待遇和权力、利益的平等”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各民族的政治平等权,确保了各民族的经济平等权。各民族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发展落后的民族得到国家帮扶与照顾。推进了各民族平等地发展本民族文化,对于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国家加大保护力度。通过国家治理营造了各民族平等团结的社会生活环境,每一个民族成员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是在制度层面上实现了民族平等,才助推了民族发展和民族关系和谐,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问题治理的最成功经验。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始终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值原则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科学社会主义。” [4]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我国国情在民族问题上的显著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的选择,也是中华民族的选择。中国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自觉的重要标志就是选择了走中华民族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助推着中华民族由多元走向一体,并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把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尊重民族差异,致力于推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的发展与进步,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根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治理实践,始终把民族问题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中来谋划,解决好民族问题又要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正如新中国成立之初周恩来指出的,“我们各民族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建设这样的祖国,就是我们各民族人民团结的共同基础” [5]163。中华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铸就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民族政策和治理举措,都一以贯之地凸显着中华民族的团结统一性。“中华民族”作为我国民族的总称谓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的价值原则,增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的重要内容。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始终把推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作为制度实践的基本要求
列宁认为:“只有团结一致,才能保证民族平等和人民自由,才有利于社会主义。” [6]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是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凝聚力的表现,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能够进一步增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牢牢把握这一辩证原理,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促进和实现“两个共同”作为制度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而最大限度团结各族人民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工业化、现代化、信息化之路在这短短的40多年,走过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将近200年的发展道路,经济社会发展促使贫穷落后开始远离中国,综合国力和经济实力的提升,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一切都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治理实践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成为了各民族共同繁荣与发展之路。同时,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有力地增强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信心,勇于变革、勇于创新、迎难而上成为各民族的坚定意志,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取得显著优势的重要体现。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显著优势突出反映在理论、民族与发展三个层面上。在理论层面,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走上了改变各民族事实上不平等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之路。在民族层面,把解决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民族问题作为治理目标,而民族问题的解决归根结底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发展层面,紧紧抓住了民族要发展这一永恒主题,推动各民族物质财富增长与精神文化进步的内在统一,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治理实践的战略任务,从而走出了一条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之路。
二、在历史比较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治理的显著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显著优势,是与中国历史上民族问题治理相比较后得出的优势。在古代,“历史上的统治者,何尝没有宣布过好的政策,可是他们只说不做” [5]53。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不团结,“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8]。在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下,各民族处于不平等状态,民族矛盾与民族隔阂加剧,各民族难以真正团结在一起,由此造成中华民族凝聚力下降。检视历史上民族问题治理的经验与教训,有利于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的显著优势。
在古代中国,封建王朝对民族问题的治理实践是基于私有制和阶级压迫制度所产生的意图维护王朝统治的各种措施,古代民族政策主要有开拓性政策、怀柔性政策、羁縻性政策和因俗而治性政策。“冲突”与“整合”是最为典型的治理民族问题的举措,“冲突”有时会发展为战争,这是历史的非常态。历史上封建王朝对民族问题采取的整合治理,民族政策是常用方法。从马克思主义的视阈来看,一方面古代民族政策有些具有进步意义,如“夏商周时期的德化怀柔政策,秦帝国时期的移民戍边政策,两汉时期的和亲政策,北魏的汉化政策,唐代的怀柔政策,明代的土司制度、教化政策,清代的改土归流政策等”[9]。但另一方面,有很多是反动性的民族政策,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都以统治民族为尊贵、优越,被统治民族为卑贱、低下,民族压迫性政策和民族等级性政策不可避免地产生,甚至长时间占据着主导地位。封建王朝治理民族问题时把“夷夏之辨”和“天下主义”作为价值原则,“夷、夏有别” “夷不乱华”“先华夏后夷狄”,以及“天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的这些思想,使封建王朝无论采取何种民族治理方式,追求的都是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因此,研究古代封建王朝的民族问题治理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治理实践坚持对古代民族问题治理传统的扬弃,不仅表现在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了阶级剥削制度,实现了生产力高速增长,更主要表现在对“民族”的认知已经远远超过了古代中国,民族压迫已被民族平等所取代,民族纷争已被民族团结所取代,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正走在实现伟大复兴的征程上,这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治理与古代中国相比较所得出的显著优势。
在近代,随着西方“民族”“国家”思想的涌入,中国的民族观和国家治理观发生了转化,“夷夏之辨”转化为近代民族意识,“天下主义”转化为民族国家观。中华民族认同在近代实现了自觉,国家有意识地开展了民族问题治理,这是具有现代意义的国家治理实践。民国时期的民族问题治理是与边疆事务结合在一起的,主要涉及的少数民族是蒙古族、藏族和维吾尔族,民国政府通过制定法律使管理民族的政策法律化,如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和《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中都有民族政策的规定;民国政府提出了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与文化的主张,如推行“移民实边”政策,提出“重宏教化以固国族而成统一”的教育论,等等。民国政府还设立了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如成立了“蒙藏事务局”(1912年)和“蒙藏委员会”(1929年)。总体而言,民国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对民族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体现了民族政策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民国政府虽然在政治和法律上都规定了民族平等,但大多是流于形式,具有欺骗性、虚伪性,虽然也主张“自治”和“自决”,但实际上具有不现实性[10]。当然,民国政府的民族问题治理也有可取之处,比如,民国政府维护国家完整和民族团结的意志是明确的,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各民族群众进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的斗争,特别是民国政府宣传“五族共和”和“中华民族”观,打出了“复兴中华民族”的旗号,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后,起到了增强民族团结与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作用。对于民国政府在民族问题治理上的进步性,中国共产党人力主加以承继,这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11]。
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经被中国共产党人所掌握就变成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想武器。中国共产党刚一成立,就把民族平等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民主共和国” “自由联邦”和各民族人民的“各种自由权”主张,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主张的明确表达。在解决民族问题的早期,“联邦制”和“民族自决”等思想中也深刻地体现了民族平等思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陜甘宁边区和在内蒙古等地的实践,坚定了中国共产党将建党初期提出的“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思想发展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决心和信心。周恩来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族关系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我们不主张民族分立,也没有采用联邦制。我们采取这样的政策,主张合,不主张分,是适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社会环境的” [5]15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历史情况是多民族共存和凝结成一体,同时历史上的民族压迫又造成了较深的民族矛盾与民族隔阂;我国的社会环境是通过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主义中国选择的适合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毛泽东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12]1704,“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12]1703。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其治理实践是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完善过程,虽然20世纪六七十年代“左”倾思想给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与实践造成严重冲击,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各项工作重新走上正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治理实践的优势逐步显现出来。1981年乌兰夫将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概括为既能“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又能“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既能“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又能“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13]。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解决民族问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深入总结后得出的正确认识。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等特点在我国民族问题上都有所体现,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实践面临着民族问题增多和世界民族问题影响加剧的复杂局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治理实践在解决民族问题上将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结合起来,既一以贯之地坚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实践,坚定地认为“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14]12,彰显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自信,又注重回应各民族群众的普遍关切,积极推进解决民族问题治理实践的创新性发展,把“两个共同”作为民族工作的主题[15],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事业的根本方向[16],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的优势。
三、在国际比较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问题治理的显著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对于西方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我们绝不会全盘照搬照抄。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实践也是如此,民族问题是世界性话题,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林林总总,但是,我们始终坚信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能够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对于西方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也没有什么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14]11,奉行“拿来主义”,把西方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作为镜鉴,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实践的成功之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与治理优势也是与西方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相比较后的优势。
苏联民族问题理论和治理实践对我国民族问题治理的影响较深。中国共产党早期解决民族问题的“联邦制”和“民族自决”主张就来自于苏联,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也大量借鉴了苏联民族理论。那么,我们是对苏联民族理论的完全照搬吗?显然不是。周恩来在回答新中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时就曾明确指出:“苏联的自治共和国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也是给民族以自治权利。不同的地方,在于苏联的区域划分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苏联的自治共和国的权利、权限的规定也与我国有些不同。这些不同,是从两国的历史发展的不同而来的,部分地也是由于中国和当年十月革命时代的形势不同而来的。” [5]169我国与苏联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是,任何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政策都要符合本国国情,即使效仿别国的做法,也有一个本国化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民族问题的实践中,“凡是主动或被迫遵循‘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共享了其包括解决民族问题在内的种种弊端,从而导致了分裂和演变。而较早地意识到从国情实际出发,甚至敢于顶住压力坚持探索本国社会主义道路的多民族国家,则没有‘共享‘苏联模式的恶果,中国就是如此” [17]。与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治理实践相比,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治理实践,科学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创新性发展,有力地避免了苏联“联邦制”理论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分离倾向”“区域争端”和“民族冲突”。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治理实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观为指导,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致力于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我国所实现的民族关系和谐和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与苏联民族纷争和民族发展落后有显著的区别,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优势。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美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与实践被很多国家所仿效,研究美国民族问题已成为学界的热点。据学者们的研究,“美国的民族理论从历史发展过程看主要有四种,即种族主义理论、熔炉理论、多元文化理论、生成文化理论”[18]。当代美国民族问题的治理实践是实行多层分级的治理体系,“一是覆盖面最宽的、保护和发展所有民族文化的政策;二是被称为‘肯定性行动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一开始主要是针对黑人,后来覆盖其他所有少数民族;三是针对印第安原住民的政策,即印第安人除了享受与其他少数民族同样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留地内的自治权利”[19]26。多种治理体系是为了适应美国独特的民族国情,美国是典型的移民国家,它的人口是由来自不同国度、不同民族的人群以及其后裔所组成,美国号称是“民族大熔炉”和“民族大拼盘”,但是各民族并非是完全平等的,在文化上是以“白人文化——盎格鲁——撒克逊文化为中心,逐步融合其他民族的文化,最终形成当今美国的多元文化” [20]62。在各民族的社会地位问题上,“以英格兰裔美国人为代表的白人移民集团高居于美国社会的最上层,以黑人和华人为代表的有色人种则被置于社会的最下层。这种种族歧视的影响体现在移民生活的各个方面”[20]62。“民族大熔炉”的本质是同化,“民族大拼盘”的本质是分治,无论是哪种民族问题理论与治理实践都离不开“白人种族”至上的核心。那种认为“美国经验”是可资借鉴的论断,“是对美国种族、族群政策及其实践的误读和编造”[21]。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治理实践与美国相比,具有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显著优势。
印度是一个与中国人口规模相当的国家,在民族问题治理上,印度喊出了“一個国家,一个民族”的口号,但在其实质上,“印度民族政策不是为了民族的凝聚和融合,而是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宗教征服和民族同化”[22]。巴西是南美的新兴大国,作为一个殖民主义时代形成的移民国家,巴西的种族主义观念始终存在,“虽然巴西的种族主义不是隔离式的实践,但却是生物改造式的,即所谓‘白化‘漂白式的,其目的是为了从生物学意义上消灭印第安人和黑人”[23]。如果说像印度、巴西等国的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治理还能够维持社会稳定,可以算作是成功的话,那么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在民族问题治理上,由于造成了民族冲突和宗教矛盾则是彻底的失败,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世界上有116个国家的275个民族,约占全球人口的1/5,要么在其中央政府的暴力压迫之下,要么公开反叛由其他民族控制的中央政府,要么卷入与其他民族的暴力对抗之中。在21世纪之初,拉美和加勒比地区有1/4的人口,以及非洲和中东地区有1/3的人口正处在公开的民族冲突之中。自2011年以来,世界各地因民族矛盾而引发的内战并涉及邻国或外部国家的至少有10起,主要涉及西亚和北非国家,很多冲突至今还没有结束的迹象,给当地人民带来极大的动乱[24]。通过用世界的视阈来看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治理实践,可以肯定地说,“我们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是成功的,成绩是显著的,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们要充分肯定已经取得的成绩,增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自信,这是个大判断”[25]。正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所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它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一定能够推动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治理实践不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