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違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释义: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民法总则》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予以承继,它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中都体现了绿色原则。
(摘自《生活中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