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媒体时代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路径

2020-12-14 03:42闫斌张佳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年5期

闫斌 张佳

〔摘要〕 智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侧重于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依法保护被遗忘权有助于明晰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边界,阻断“算法霸权”带来的公众认知障碍,矫治“后真相时代”的负面舆论生态。司法实践中,必须加快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深化新闻行业的软法治理,多措并举强化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推动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进程。

〔关键词〕 智媒体时代;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公众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20)05-0081-04

智媒体是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重构新闻信息生产与传播全流程的媒体,其技术驱动力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数据对人类的全方位且不断加深的渗透,如同历史上发生的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一样,都会冲击革命前形成的、基本稳定的、人们安之若素的利益格局,形成双刃剑的效果。” 〔1 〕智媒体时代,借助算法规则的大数据分析,使互联网平台可以精准地探测到用户的各种喜好和习惯,有助于实现并强化个性化定制内容,从而便利人们的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不过,令人担忧的负面效应也无法避免,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算法霸权”对公众认知的控制正在侵害着公众的知情权,加剧了“信息茧房”效应,对于维护多元价值的公共利益极为不利,某种程度上也有悖于建立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如智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其不仅包含了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更倾向于强调作为积极权利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由此可知,对被遗忘权的法律确认和保护有助于克服智媒体时代的诸多不良信息传播现象,确保社会多元价值的沟通与整合。

一、被遗忘权的嬗变

有的社会学家认为,遗忘有助于恢复碎裂的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有的心理学家认为,遗忘能避免负面情绪持续地伤害个体自身,进一步而言,人类对“被遗忘”的心理偏好可能源于我们往往以“镜像自我”来认识自己。查尔斯·库利认为,“我们根据自己出现在他人面前的样子来感知自我” 〔2 〕,因此,我们才如此急切地希望那些可能影响或塑造“镜像自我”的个人过往信息能够“被遗忘”。但多年来,媒体的一次次升级更新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新技术的驱动,在大数据、物联网、VR/AR等新技术的影响之下,媒体正在走向智能化。这不仅使得新闻的生产、传播、消费等诸多环节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应地,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对被遗忘权法定化的探索始于法国1978年颁布的《隐私法》,这部法律中所记述的被遺忘权“原意是指人们对生活中不再重现的过往事件保持沉默的权利” 〔3 〕,而此时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被错误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青少年罪犯、罪行轻微的罪犯等,他们有权要求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新闻媒体不再保存、披露、扩散其犯罪记录,以有利于他们改造自身、回归社会。进入智媒体时代,被遗忘权被重塑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2014年5月欧盟法院作出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判决,欧盟法院支持了原告冈萨雷斯要求被告谷歌公司删除有关其负面新闻报道的搜索链接的要求。2016年4月欧盟通过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这实际上标志着被遗忘权在法律制度上的确立,也成为欧盟在智媒体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指南,同时也为其他各国提供了个人数据法律保护的重要参考。一方面,智媒体背景中存在的个人信息数据被过分收集利用的现状,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算法霸权”进一步加大了个人自主控制自身信息数据的难度;另一方面,由“算法霸权”和新闻个性化智能推送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正在影响并危害着关涉公共利益的公众知情权。不难看出,传统的被遗忘权侧重于隐私权的范畴,要求社会对于个体过往的负面信息不再旧事重提,改过自新的公民个体能够免于新闻媒介和社会舆论的干扰;而智媒体时代的被遗忘权更加强调公民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也就是说,信息主体对于网络媒体、互联网平台收集的自身信息有自主控制的绝对权利,公民有对抗其他主体搜集、发布、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相对权利。

二、依法保护被遗忘权的必要性

被遗忘权的研究已成为我国现时代的学术增长点与聚焦点,其主要源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的技术应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智媒体环境,正在冲击着横向上人们之间的社交关系、舆论环境以及纵向上的个体过去与现在之间的关系,因此,智媒体时代背景下对被遗忘权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明晰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和公众知情权的边界

进入智媒体时代,“人工智能重新定义新闻生产与传播” 〔4 〕,即新闻的生产和传播更多地依赖于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这在提高新闻生产和传播效率的同时,也加剧了智媒体时代对于新闻伦理和新闻法治的需求和压力。此前,新闻传播行业遵循的一项重要规则就是不去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即在新闻报道中尊重公民的生活隐私,避免打扰其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智媒体时代后,其技术优势使得旧的新闻报道难以被遗忘,而基于算法的新闻又被精准推送,难免出现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的危机。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不同于隐私权,它是一种积极的权利,“是指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5 〕。在智媒体时代,一方面,公众需要获得新闻信息以维持自身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了规避智媒体时代特有的“算法霸权”和“信息茧房”现象,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也必须得到尊重。如此,智媒体时代的两难选择要求我们能在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获得一种平衡,而被遗忘权恰恰可以塑造这种平衡。被遗忘权所强调的重心不是个人生活秘密不被披露或者生活安宁不被打扰,其关键点是信息主体有权对过往的不利信息进行删除,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被遗忘权“最佳适用场合是民事交易交往语境,在行使公权力的场合,这一整套个人数据权利就不完全有效了” 〔6 〕。因此,通过对被遗忘权的法律确认和保护,可以为智媒体时代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划定清晰的边界。

(二)阻断“算法霸权”带来的公众认知障碍

智媒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基于算法的信息智能匹配上。在信息过载的情况下,用户需要定制化、精准化的信息,而智媒体能够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然而,这种基于算法的个性化推送机制有可能带来“信息茧房”效应,即如果新闻受众只接触同一观点的新闻信息和评论,久而久之自身对于公共事务的判断会像蚕蛹困在茧房之中一样受到桎梏和限制。当人们收到个性化新闻信息推送并持续在类似信息的围绕之下,就有可能会失去对社会事务的公正判断,公共信息的传播就有可能被屏蔽,公众意见和建议无法有效交流并实现整合,社会共识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基于算法的新闻分发,通过精准智能的分发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感知外界的广度和深度,导致新闻受众思维的僵硬、固化,易失去对公共事务应有的反思和批判能力,最终将影响公众媒介素质的养成和提高。因此,从根本上来看,“算法霸权”在新闻传播领域的负面影响之一就是可能带来公众认知的障碍。同时,新闻算法推送的背后其实隐藏着网络爬虫对用户个人数据的抓取和收集,新闻受众或者根本没有同意这种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或者在很多情形中,没有得到明确的提示而草率地点击了同意按钮。被遗忘权所着重体现的是一种对于个人信息数据自主决定的权利,新闻受众主张被遗忘权就可以要求网络媒体删除已经获取的个人信息数据,并停止此种信息数据收集的行为。没有了精准的个人信息数据,算法就无法实现新闻精准推送,这也就从根本上阻断了“算法霸权”带给公众认知的障碍。

(三)矫治“后真相时代”的负面舆论生态

“‘后真相是指在瞬息万变的信息与舆论环境中,吸引或影响公众的不再是客观事实,而更多是依靠个人的情感和信念。” 〔7 〕 如今,网络媒体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后真相时代”,而智媒体更是加剧了“后真相时代”的蔓延。究其原因主要是多元主体在开放式的网络自媒体中,围绕特定议题展开的信息沟通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二次包装信息和事实,隐蔽地强化了某种偏见,弱化了事实本身对受众的吸引度。同时,智媒体所独有的算法推送和信息精准分发加剧和强化了这种偏见,长此以往,社会可能会陷入一种偏执孤立的舆论生态之中,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通过对被遗忘权的法律确立和保护,可以打破新闻信息算法推送的方式,使人们有可能获知对特定议题或公共事务的多种意见和信息,有助于消除特定负面情绪对信息受众的心理暗示和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后真相时代”的负面舆论生态。进一步来看,在智媒体时代,强调被遗忘权不仅有助于打破由人工智能与算法推送形成的信息沟通壁垒,也有助于社会共同体不同阶层之间以最大的诚意开展具有交往理性的沟通与对话,在更深远的认知层面上达成价值共识和社会认同,进而从根本上矫治“后真相时代”的負面舆论生态。

三、依法保护被遗忘权的有效路径

智媒体时代,个人信息数据一直在被过度地存储记忆和分发利用,其中区块链技术可能会加剧这种危险倾向,再加上基于“算法霸权”“算法黑箱”带来的“信息茧房”效应,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对公共事务理智判断的能力、个人的信息数据自决权等都将面临挑战和危机。基于此,只有在法律层面对被遗忘权加以切实保护,才能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之间维系合理的平衡,防止因为“算法霸权”屏蔽影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认知和判断。

(一)加快被遗忘权的立法进程

我国早在2005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实际意义上的被遗忘权就有所提及,当时《建议稿》中的表述为“消除已储存的个人信息,使其不能重现” 〔8 〕,但迄今为止,现有法律中尚未有对被遗忘权的明确规定,被遗忘权还仅仅属于应然层面上的一项权利。然而,进入智媒体时代,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得不面对越来越多的关于被遗忘权的法律纠纷,如在被喻为“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的“任甲玉诉百度公司”一案中,原告任甲玉要求百度公司删除对其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搜索”,其实是由网络爬虫抓取及大数据技术和算法导致的,涉及“算法黑箱”的问题,因此,任甲玉当然无法按照裁判规则证明二审法院所要求的“人格利益的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同时,此案也是由于被遗忘权在我国没有被法定化、缺乏应有的司法裁判的大前提所致。从维护公众个体的权利来看,被遗忘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个人信息数据的自决权,因此,对于社交媒体上的不成熟言论、过往的负面信息公众有自主决定删除的权利,不然将极大地挫伤个体努力向上和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互联网搜索引擎的表达自由权加以限制,而且需要注意在立法的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或其他相关利益团体不当影响立法进程” 〔9 〕。从法的价值来看,被遗忘权集中反映了“自由”这一法的价值,有必要实现被遗忘权的法定化,以此来确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的正当性和应予以保护的必要性。适当限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其利益团体在新闻传播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也有助于明确被遗忘权行使过程中的“群己权界”,有助于在公众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之间确定边界,以维持法定平衡。

(二)深化新闻行业的软法治理

所谓“软法”是指非经国家正式立法程序制定、由多元主体通过灵活制定程序而形成的蕴含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相较于硬法,软法治理具有更强的互动性、灵活性、自主性,其摒弃了工具理性的那种主体之于客体的利用和征服倾向。在被遗忘权尚未通过正式的国家立法程序而获得法定化之前,众多涉及被遗忘权的法律纠纷依然广泛存在,尚且不论司法在民事领域有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即使对于那些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也不能完全搁置不理或者完全寄希望于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如此,不仅加剧了各方的诉累、加重了司法的负担,也无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因此,新闻行业乃至网络传媒平台,有必要依据软法性质的行业自治规范、网络平台治理规则、政府的行政指导规范等妥善处理关于被遗忘权的纠纷。通过软法治理需注意,一方面要保证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的实现,另一方面,又要明确被遗忘权的边界,保障社会公众应有的知情权。另外,在司法场域中,法官也应当贡献自己的司法智慧,运用与智媒体相联系的比较法解释方法,破除文义解释的局限性,结合具体的司法情境、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等,凸显司法对新生事物、新兴权利的前瞻性,创造性地进行能动司法。

(三)强化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

网络平台通常是保护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对于网络新闻平台,涉及“旧事重提”的问题,也就是旧新闻是否应该被遗忘,如“冈萨雷斯诉谷歌案”,其实是新闻自由和人格保护、信息数据自决之间的矛盾纠纷。进入智媒体时代,许多问题都是由于“算法黑箱”“算法霸权”产生的,基于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规范、引导、激励功能,促使网络平台发挥智媒体应有的正向和积极的价值作用,同时要利用智媒体的技术手段有效辨别不实信息,核查并剔除不良信息和虚假新闻,遏制谣言传播,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同时,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数据自决权和公众对于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具体而言,首先应制定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则,明确新闻自由与人格保护、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边界,以此决定网络新闻平台是否有义务承担基于被遗忘权的法律责任;其次应运用网络平台的相关规则,破除“算法黑箱”与“算法霸权”问题,防止“算法的某些负面影响和潜在问题被‘黑箱所掩盖和遮蔽” 〔10 〕。同时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一方面应遏制“算法黑箱”“算法霸权”,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网络传播平台和网络搜索平台的超载负担,防止过分加重它们基于被遗忘权产生的法律义务,避免其陷入无尽的诉累之中。

〔参 考 文 献〕

〔1〕沈 岿.数据治理与软法〔J〕.财经法学,2020(01):3-12.

〔2〕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M〕.侯玉波,等译.北京:中国工信出版社,2016:39.

〔3〕郑文明.数字遗忘权的由来、本质及争议〔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2-03(01).

〔4〕方 埜.媒体融合迈向纵深:视频化与智媒化〔J〕.传媒,2019(15):19-20.

〔5〕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01):108-120.

〔6〕刘文杰.被遗忘权:传统元素、新语境与利益衡量〔J〕.法学研究,2018(02):24-41.

〔7〕冯建华.后真相、公共传播与共同体构建〔J〕.宁夏社会科学,2019(02):204-208.

〔8〕齊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19(01):33-45.

〔9〕李立丰.本土化语境下的“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的程序性建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3):145-155.

〔10〕张淑玲.破解黑箱:智媒时代的算法权力规制与透明实现机制〔J〕.中国出版,2018(07):49-53.

责任编辑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