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冲突迈向环境治理
——近10年来中国环境社会科学的研究转向分析

2020-12-13 14:34妍,唐
关键词:抗争环境治理冲突

王 妍,唐 滢

(1. 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2.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一、 关注环境保护:环境社会科学的起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产生了环境污染加剧、资源损耗严重以及生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系统性的环境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环境问题长期被视作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专属,环境问题研究重点关注技术革新、污染消除和生态修复等环境技术工程方面的问题[1]。伴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学界逐渐认识到,环境研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传统的单一自然学科视域无法把握其完整面向,因此,长期被忽略的环境问题研究的社会科学属性得以被重视。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社会科学的定义尚未达成共识,但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理解环境社会科学的属性。从整体上看,环境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科学为研究视角,以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整体性研究[2]。从结构上看,环境社会科学是由诸多子学科所组成的一门跨领域的学科群。从内容上看,多元学科背景下的研究者基于自身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管理学专业背景开展学术研究,因而产生了环境政治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法学和环境管理学等一系列新兴学科。从研究价值上看,环境社会科学的蓬勃发展一方面不断重构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们亦分别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对环境问题研究进行理论建构与范式更新,以期为有效治理环境冲突提供更完整的学理支撑与治理方案。

从学科发展的脉络来看,国外环境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起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后,这一时期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开始凸显,“伦敦烟雾事件”“水俣病事件”“四日市气喘病事件”等环境公害事件爆发,引起了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研究者的重视,他们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促成了相关环境社会科学学科的产生。20世纪60年代,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化和环境治理途径的多元化,西方政治学者开始关注环境研究,环境政治学应运而生[3]。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邓拉普提出传统社会学研究严重忽视了自然环境这一维度,他主张系统地分析环境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并由此开创了环境社会学这门学科[4]。20世纪7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与学科研究共同促成了现代环境法学的诞生。

随着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显现,中国政府开始关注环境问题,1972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拉开了大幕,在此之后,国内学者开始研究环境问题,并引进西方国家环境社会科学的理论加以借鉴,环境社会科学得以产生并发展。例如,环境管理工作及其学科研究是从1972年,尤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之后开始兴起的[5]。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环境政治学开始传入中国,被学者界定为一门借助政治学理论和方法来分析并解决现代生态环境问题的学科,它主要关注的议题包括环境政治理论、环境政党与运动、政府环境政策与治理、国际环境政治与合作四个领域[6]。肇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中国环境社会学从早期零星介绍西方理论到结合本土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从侧重人与环境相互作用基本原理的分析到探讨环境问题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影响,直至当前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有效的环境政策,研究脉络清晰可陈。

总体上看,中国的环境社会科学研究起始于20世纪,在21世纪开始“行驶在快车道上”,尤其在近10年呈现出良好的学科发展态势,较好地回应了现实问题。虽然不同学科由于研究视角和关注重点的不同,所聚焦的具体研究议题存在些许差异,但从整体上看,环境社会科学有着共同的学术旨趣,研究议题也呈现出大致相同的演进脉络,即从关注环境冲突(环境事件)迈向环境治理,为推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二、 剖析环境冲突:环境社会科学研究的宏观与微观视角

捕捉问题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逻辑前提,亦是促进学科发展的内驱动力。在21世纪的前10年,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成为环境社会科学重点关注的领域。作为一项典型的利益诉求表达,环境冲突指的是由于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维权行为[7],它常被视作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形式[8]。从发生地域来看,环境冲突(环境群体性事件)既有发生在城市之中(邻避事件、PX事件)的事件,也有发生农村地区(相关污染事件)的事件;从形式上来看,既有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也有小规模的事件;从影响范围来看,既有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事件,也有在区域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事件;从抗争结果来看,既有取得较好结果的事件,也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的事件。虽然环境冲突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但却有主体全民化、发生形式的刚性化、反抗策略的前移化、诉求目标多元化等特征[9]。从发展路径上来看,中国的环境冲突基本遵循“理性表达”和体制内的“利益诉求”—“诉求得不到回应”—“抗争升级”与“暴力冲突”—“政府介入”—“回应诉求”—“抗争平息”的演化路径[10]。环境社会科学对于环境冲突的研究主要以环境社会学为主,其他学科也有涉及,大致可以分为宏观视角和微观视角。

1. 宏观结构视角

环境社会科学对环境冲突研究的宏观视角主要关注环境冲突生成的社会背景与外部结构性动因。从表面上看基层政府与企业会形成一种难以突破的“利益合谋”,这种“政经一体化”机制牢不可破,因而常使基层民众的环境抗争困难重重[11]。但同时这也显示出现代社会的“技术”与“知识”有较高“门槛”,它们常与“权力”与“资本”挂钩并将普通民众排除在外。从冲突地域来看,城市环境冲突与农村环境冲突面临着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结构性动因。

(1)城市环境冲突

与农村居民相比,城市居民有着相对较高的教育水平与文化素质,在冲突群体中甚至不乏社会精英。城市环境冲突的主体一般会优先采取制度内的方式与政府进行对话,他们往往会基于多方考量,科学审慎地做出相对合理的抗争策略。引致城市环境冲突爆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精英联盟对抗议程建构、媒体的情绪化传播以及地方政府的不当回应,这些因素的组合发酵共同引起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公众非制度化利益表达的生成[12]。在城市环境冲突的研究中,邻避抗争这一特殊的环境冲突尤为值得关注,它主要是指城市周边居民因担心垃圾焚烧处理厂、化工厂、殡仪馆等公共项目的“公共效益”由全社会成员无差别享有,但其“负外部效应”却由周边居民有差别承担而生成的群体性环境抗争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经济快速发展与转型时期都曾经历过邻避冲突,直到今天,因兴建邻避设施而产生的集体“公共利益”与其可能带来的对个人“私人利益”造成侵害之间的矛盾依旧无法调和,地方政府在邻避治理中时常陷入“经济发展”与“基层维稳”的矛盾而难以取舍。

(2)农村环境冲突

与城市环境冲突相比,农村独特的政治机会结构无形之中为农村环境冲突提供了条件[13],具体包含:①结构性机会,包括选举与“乡政村治”、环境诉讼、寻求专家学者和民间环境组织帮助、信访等;②象征性机会,包括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对环保问题的强调、中央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张力以及农民维权被镇压的危险明显减少等[14]。作为环境冲突主体的农民在与企业、基层政府的博弈中常处于社会底层,他们常面临资本与信息匮乏且制度化渠道不畅等问题,对他们而言,制度内的维权方式成本高但收效低,因此,他们惯用低成本且见效快的体制外抗争或者体制边缘抗争策略[15]。这种环境策略欠缺周密且科学的考量,也缺乏合法组织与理性引导,政府一旦干预不慎就极易演化为情绪化的“暴民政治”。因此农村环境冲突常被官方定性为环境群体性事件,易受压制,从而对环境冲突主体造成二次伤害[16]。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农村环境冲突有着独特的动员特征,与传统印象中将农民认定为弱势群体的刻板印象不同,农民在环境抗争中并不完全处于弱势地位,其弱者身份可发挥隐形力量作为武器进行环境抗争[17]。值得关注的是,农村环境冲突在生成的过程中更依赖于农村精英的动员,他们的资源动员能力及其人生经历能够促使其成为环境抗争的领导者。因此,农村环境冲突的趋势和走向与这些农村精英的“造势”与“控势”能力密不可分[18]。

从宏观结构视角来审视环境冲突可以发现,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环境冲突的发生与演变、形式与策略、效果与后果无不受到现有政治体制机制与政治机会结构的形塑、规范与限制[19]。

2. 微观行动视角

不同于环境冲突研究的宏观视角侧重从制度、体制等外在结构视角寻找环境抗争的解释性框架,环境冲突研究的微观视角则聚焦于环境冲突中的具体行动者,主要探讨的是环境冲突爆发背后参与个体或群体的心理与风险认知、文化及性别、情感、社会网络关系等因素在环境抗争中所发挥的作用。

(1)心理与风险认知研究

此类研究聚焦环境冲突爆发背后的大众心理、风险认知、群体焦虑等因素,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陈涛等认为社会转型期的底层怨恨心理是环境抗争中的重要解释性变量,它包括由“怨”到“恨”,由个体到群体,由原生到次生演化逻辑与再生机制[20]。张乐等指出社区压力与从众心理、社会信任缺失、无效风险沟通以及居民过度风险想象等社会心理与文化因素的联合作用致使孤立的个体行动演化为群体性的大规模冲突成为可能[21]。谭爽和张郁指出抗争者个体与群体的焦虑心理,与环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滋生、蔓延乃至扩散的生成机理密切相关[22-23]。陈丽君等指出个体风险认知评估和风险感知情绪会逐步蔓延直至引发环境冲突的爆发[24]。

(2)文化及性别研究

文化研究的代表性观点包括:景军认为地域文化和传统宗族组织在环境抗争所起的影响难以忽略[25];陈阿江指出目前以技术主导的学术研究与治理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太湖流域的生态问题,因为水污染的治理还内含着更复杂的社会与文化层面的问题,因此解决环境问题要从解决人的问题入手即解决人的行为和观念[26]。性别研究的代表性观点包括:黛安·罗谢瑞等关注了性别角色与环境抗争之间的关联,他们的研究显示环境抗争是女性参与公共生活的崭新领地,社会对于女性的权利、角色、责任的政治定义有了全新认识,女性渴望通过参与群体和组织活动“找到声音”并“获得支持”[27],在环境抗争中传统文化对女性的规约与女性作为抗争主体的呈现出现了并存的现象[28]。

(3)情感研究

“情感”往往是环境冲突研究中易于被遗忘的逻辑链条,情感研究主要揭示“情感认同”的组织化功能及其在环境冲突中对凝聚力的维系所发挥的重要支撑作用[29]。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包括:张金俊构建了“诉苦型上访”这一分析框架来解释农民在面对环境冲突之时如何寻求现代国家权力的有效支持[30]。罗亚娟提出了“依情理抗争”的理论解释框架,即因环境冲突而产生的行为理据、策略选择与目标制定都在情理框架及其规范体系内[31]。对此,程军等持类似观点,他们的研究以“情感逻辑”为框架分析和解释中国环境冲突,并指出情感逻辑易于被忽视,但它们与制度治理、技术治理可一起丰富环境治理的理论视野[32]。除此之外,其他学者还提出了“依法抗争”[33]和“以法抗争”[34]与“以身抗争”[35]等具有较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不断拓宽微观行动视角下环境冲突研究的理论视野。

(4)社会网络关系研究

社会网络关系在环境冲突中的调节效应也不断被证明,冯仕政指出中国城镇居民在面临环境危害时深受差序格局的影响,他们之所以有抗争或沉默等行为差异,是由于在“差序格局”的影响之下,不同个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地位、社会关系网络影响着他们环境抗争的行为选择[36]。不仅城镇居民环境抗争行动受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差序格局”影响,农村环境抗争也深受“差序礼义”为特征的规范框架的约束,如找村干部调解、要求企业主履行约定、填堵排污沟、拒绝签字同意企业恢复生产、挖道路、灭锅炉、被动卷入暴力冲突、到市及省政府上访,都是在以“差序礼仪”为引导之下进行的行动策略选择[37]。

以微观行动视角来审视环境冲突可以发现,环境冲突的演化固然受当前社会背景与外部结构性动因的形塑,但环境冲突进程中参与个体或群体的身份、心理、情感、性别与文化等解释性变量在环境抗争中同样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 转向环境治理:环境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议题

在以宏观和微观的双重视角剖析我国环境冲突的演化机理时,我们发现环境社会科学研究并不局限于刻画与深描环境冲突的演化机理,而更进一步导向于针对环境冲突的消解与环境问题的治理,这种研究视角的转向引领环境社会科学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同时也揭示了环境治理研究并非一项独立行动,而应内嵌于环境政治学、环境社会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多元交叉学科视角之下寻求环境问题的深层致因与治理方案,以期为环境治理研究贡献具有中国气派与中国品格的学术研究成果。

1. 环境治理研究的政治学维度

当前我国环境治理仍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统一监督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套体制在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风险和愈演愈烈的环境冲突时,日益暴露出治理结构固化、治理主体地位构成不合理、角色扮演刻板化和管控关系定型化等一系列问题[38]。造成当前我国环境管理体制运转效能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一方面,与中国治理结构有关,如政社关系上的国家统合主义,央地关系上的代理型地方发展主义,公共治理上的运动式治理,公共政策上的凝闭型体制、压力型体制、晋升锦标赛与悬浮型基层政权等[39]。另一方面,还与基层政府的治理实践密不可分,如基层官员受惯性维稳思维的引导,倾向于采用“专断—压制”型管控模式治理环境风险,具体外显为治理权力的垄断、行政决策的隐蔽、被动反应方式的格式化以及递阶强制型治理机制等特征[40]。

因此,当前中国环境治理模式仍有着浓厚的威权主义色彩,学界呼吁环境冲突治理的效能提升应寄希望于治理结构与治理策略的优化,即通过引入多元主体平等参与,实现政府强制型治理模式向多元协作型治理模式转换,以实现环境治理的模式转换和路径创新[41]。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包括:高军波等提出构建政府—市场—社会(G-M-S)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引导不同主体合理进行诉求表达与利益协商[42]。于鹏等提出政府应摆脱维稳式思维定式,构建多元主体互动沟通和对话磋商的长效机制[43]。张紧跟提出应建立政府、专家与公众之间的多元协商治理制度[44]。谭爽提出政府应从主导方退到协调者的位置,以此充分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结构优势[45]。

随着公众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升,不少公民和社会组织均积极投身环保运动,关于环境社会组织的研究日益成为环境社会学的关注焦点。不可否认,从理论上来看,公民及环境社会组织通过发挥自身影响力进而影响政府、企业等主体的环境决策和治理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单一政府的主体局限性,实现环境善治、社会稳定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的治理目标[46]。不过从现实来看,中国的环境社会组织面临发声空间狭窄、沟通渠道不畅、行动受限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其本应发挥的“桥梁”功能难以显现,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地表现在民间草根性环保组织上,由于它们在真实的“政治机会环境”面前并未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在冲突中它们选择观望甚至“主动划清界限”的心态与立场明显[47],对此,学界对环境社会组织在环境冲突中究竟是扮演“缺席”亦或是“在场”这一问题开展了诸多探讨与争鸣[48]。不过从目前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国的环境治理体制已经慢慢注入了环境公民社会的元素,传统的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逐渐由僵化走向优化,这为环境善治的实现提供了基础[49]。

2. 环境治理研究的社会学维度

环境社会学的研究议题包括环境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环境问题以及环境行为[50]。环境社会学研究关怀的是环境治理背后的结构性因素,强调从具体的历史和现实关怀出发去研究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变动性和因果性的机制,最终指向环境状况的改善或者环境问题的解决[51]。

与其他学科相比,环境社会学有着鲜明的“社会学”的学科烙印。具体而言,从研究方法上来看,环境社会学秉持社会学研究的衣钵,研究过程中忌讳理论推演式的“规范研究”,主张深入现场进行“实证研究”,以期获得对研究问题的“全景式扫描”。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陈阿江等对科尔沁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发现生态环境的恶化会导致生态脆弱区域陷入“贫困恶性循环”[52]。还有学者研究了农村秸秆焚烧现象背后的社会文化动因以及政府禁烧政策何以失灵的问题[53]。从研究内容来看,环境社会学研究多将社会学理论框架应用于实际问题研究,研究者希望以社会学的理论之眼透视环境治理背后复杂的“人类”与人类社会[54]。洪大用基于社会学理论视角关注了企业环境行为,他指出当前环境社会学整体上对于企业环境行为关注不够,社会学研究者应加强企业行为研究,不断丰富环境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加强环境社会学的理论创新[55]。顾辉以环境社会学的理论范式研究了涉环保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如何建构的问题[56]。陈阿江及其团队基于太湖等实地水环境研究提出了EESD这一理想类型,即经济、环境、社会多赢的发展类型,称之为EESD型(Ecological,Economical,and Social Development)[57-58],这是人与自然良性运行的发展模式,即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为保护环境提供了动力,也为社会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中国已经迈入了复合型环境治理的新阶段,这是一个“面向整体环境的、依托整体环境的、为了整体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社会变革时代”。中国环境治理之路是应对复合型的环境挑战之路[59]。当然,当前的环境治理还存在不少困境。中国的环境问题具有早生性、外生性、形式性和脆弱性以及治理主体不完善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环境治理效能的低效[60]。同时环境治理更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整体性和全局性工作[61]。陈涛等认为,环境治理的系统性不足容易引发产业从业者的诉苦行为。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常规治理失灵和压力传导机制往往诱发专项治理,但不同情境下的专项治理绩效存在显著差异,其背后存在结构化诱因。坚持系统治理,妥善解决原产业从业者的生计和再就业问题,是实现环境善治的基础[62]。范叶超等提出环境共治的核心在于搭建一个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环境的基本格局,综合利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与市场手段,完善环境保护的责任体系、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和信用体系[63]。

3. 环境治理研究的法学维度

在法学视野中,环境治理研究整体上呈现出从侧重污染防治、损害救济转向风险预防,从提升监管权效能迈向多元权威合力的基本趋势。作为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手段,环境法是当代社会应对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依据和规范依据,面对复杂多样、形态各异的环境问题,环境法往往置身于事实、规范和价值的交汇地带[64]。从横向结构上看,中国环境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以此为基准延伸至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资源循环利用法、能源与节能减排法、防灾减灾法、环境损害责任法七大亚法律部门;从纵向结构上看,中国环境法律体系自上而下地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65],这种多元、多层、多样的法律法规体系共同塑造了当前我国环境治理的结构框架、实践场域和工具媒介。

一方面,通过梳理环境法的生成逻辑与价值意蕴为环境治理议题研究提供理论关怀。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环境法体系优化[66]、环境正义的法律表达[67]、环境法的伦理前提[68]、环境权的宪法化[69]、环境义务的规范设定[70]、公法与私法的交融[71]等基本命题以及排污许可[72]、环境影响评价[73]、环境保护税[74]、排污权交易[75]、环境行政处罚[76]、行政命令[77]等具体制度的建制与完善。

另一方面,环境法与当前环境治理的诸多创新性制度试验、展开保持同步:第一,关注三大环境诉讼机制,吕忠梅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风险防御责任,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也不同于恢复原状,其本质上是一个公法问题,应充分考虑环境生态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特性,并在法律上创制专门环境侵害责任[78]。杨朝霞则关注了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他指出检察机关不应成为环境民事诉讼的“主力军”,因为这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建议应由公众担任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79]。第二,探讨当前环境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系统性症结与障碍,徐平等探讨了环境法庭的困境与出路,指出当前的环境司法存在原告起诉资格受限、因果关系证明规则虚置和环境法庭的设立盲目而不成体系等障碍,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拓宽并明晰环境诉讼的原告范围资格[80]。吕忠梅等对千份环境裁判文书进行了文本分析并指出当前中国环境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①环境司法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②良好的环境供给不足;③法官的司法环境司法能力不敷使用;④法院的审判机制运行不顺畅[81]。

4. 环境治理的管理学维度

伴随着环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学的研究不仅仅关注环境管理的基础理论、方法、环境管理体制,还关注了环境管理战略、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环境治理创新策略研究等环境治理议题。

第一,关注跨域环境管理问题。例如,施祖麟等认为当前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之间的矛盾是中国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解决的方案应在于保持条块结合的政府层级结构基础上的管理体制创新,并通过机构、机制、法规等综合性改革来协调当前管理体制中流域及区域中不同部门、不同层级间的矛盾[82]。蒋辉等指出,“画地为牢”的传统行政区治理模式早已不能满足现代跨域环境治理的现实需求,其以湘渝黔地区“锰三角”环境治理为例,认为该模式的成功在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多元治理、协同共生”模式,这种模式有效地实现了治理资源在区域主体间的跨界流动,虽然它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但却为破解跨域环境治理困局提供了一个经典的个案[83]。

第二,关注环境治理机制的结构性症结。陈涛关注到当前我国具有结构性缺陷的环境管理范式及其社会后果,即“事件—应急”型环境治理范式(污染事件发生前监管不力,污染事件爆发后一刀切地“关停并转”相关弱势产业),这不但无法根治环境问题,还可能造成更大的环境问题与社会矛盾[84]。杜辉认为科层制逻辑的运行不可避免地造成地方政府在功能定位、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异化,减损国家环境法律的实际功能,隔断公众与环境事务之间的管理,从而造成环境治理的困局[85]。

第三,关注环境治理的创新性策略。张志胜指出,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乡村社会的全方位振兴,亟待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构建地方企业、农民、非政府组织、农村社区等利益攸关者“各司其责”且“多元共治”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86]。郝志斌认为,环境效益债券能够作为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工具创新,其将社会资本引入农村环境治理,政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可验证结果付费,政府、市场、社会主体等协同参与推进农村环境治理[87]。

第四,关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河长制”研究。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领域的责任机制,目前河长制已成为从中央至地方自上而下推行的完整的水环境治理运行机制,它主要通过强化首长责任制的中心力量推进涉水部门单个主体的力量整合[88],化解我国流域治理中的协同失灵和碎片化问题[89]。也有研究认为“河长制”的实质是一种基于科层制环境管理体制之不足而创设的水环境治理制度,具有明显的问题应对特征,这种制度的规范建构应当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的双重视角加以考量[90]。

第五,关注环境管理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于文超等研究了公众诉求与地方官员内在激励对地区环境治理的影响,他们发现公众环保诉求将促使地方政府采取更多的环保举措,包括增加污染治理投资、颁布更多的环保法规等[91]。于文超等还发现任期越长、年龄越小的省委书记越倾向于颁布更多环保法规推进制度建设;外地晋升(或调任)的省长比来自中央调任或本地晋升的省长更倾向于增加污染治理新增投资、颁布更多的环保法规[91]。冉冉则讨论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激励与地方环境治理之间的关系,她认为,在实践中环境治理绩效对官员仕途升迁的政治激励作用微弱,主要原因在于以考核为核心的“压力型”政治激励模式存在制度性缺陷,使得地方官员操纵环境治理统计数据成为可能,造成政府环境治理公信力的流失,进而引发地方环境治理的失效[92]。

四、 结论与讨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蒸蒸日上,但各类环境冲突与矛盾却时有发生。环境问题及其治理实践呼唤学科研究的理论创新,环境社会科学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关注重点充实了环境科学的研究内涵,拓展了环境科学的研究视域。

本文以环境社会学、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学科为重点,描绘了环境社会科学的研究重心上由环境冲突向环境治理的变化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这种变化深刻揭示了当前中国环境问题研究因应现实不断进行理念更新与实践转向。与此同时,党和政府不断夯实各项制度为环境治理保驾护航,例如,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环保督察制度的机制设计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体制的有效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环境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研究方法来看,定性研究多定量研究少,个案分析多比较研究少,研究结论大多基于“理论推演”或“经验判断”,导致所得出的研究结论推广性与扩散性不足。第二,目前国内研究尚未形成理论自觉,表现在现有环境研究大多借用域外理论框架进行表达,域外理论的直接移植与嫁接难以完全契合中国社会背景下环境研究的“本土性”。第三,环境社会科学视域下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仍存在学术隔离,应加强彼此之间的学术对话,促进环境社会科学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以期产出更具价值的学术成果。可以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环境社会科学将有更多的研究议题值得挖掘。我们期望学界就此深化研究,形成更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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