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 婷
(悉尼大学 商学院,澳大利亚 悉尼2006)
我国正处在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乡村振兴过渡的历史阶段,乡村振兴将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总抓手。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乡村振兴的经验,对我国实施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历史背景、政策措施、成效等方面对实施乡村振兴计划的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分析,总结了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一些思路和做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振经济是日本的首要任务。日本政府从20世纪50年代起集中资本重建城市、发展工业。日本工业现代化发展迅猛,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被吸引流向诸如东京、大阪、神户等中心城市,城乡差距和矛盾不断加剧,乡村与城市的收入和生活环境相差悬殊,乡村农业从业人口流失严重,地方政府财政窘迫,乡村地区生态环境污染严重[1—3]。伴随着工业化发展,工业污水和重金属垃圾排向城市周边乡村,各种有害物超标的工业污水、废物的排放导致乡村居民生活质量下降,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为降低城乡差距,日本开始反思如何开拓更有效、更可持续的发展路径,从而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
1.第一阶段的主要举措
日本政府于1955年提出了“新农村建设构想”,该中长期发展构想旨在通过对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翻新改建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3,4],依据经济发展的程度,分阶段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
“新农村建设构想”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订立法规,保障构想的实施。
针对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城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日本政府于1961年颁布《农业基本法》,相继制定了“振兴八法”,通过立法保障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规划先行,精准制定发展目标。
根据各地地理条件、人口密度、交通等不同情况,日本政府开展了农村建设区域规划,因地制宜布局产业,对各村发展何种产业进行先导性布局,重点扶持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度低、离岛、交通不便导致只能依靠政府启动小规模经济活动的地区。
第三,组建机构,健全农协组织体系。
日本从中央机构调整开始,将农林水产省中的结构调整局和隶属于国土交通省的地方振兴局进行职能合并,在原农林水产省中增设“农村振兴局”,政府支持设立了国家一级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将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系统组织变更为“町村—县—全国”三级结构;成立农业振兴协议会,因地制宜制定区域振兴规划并且加以落实,特别是将农村工业的经营主体纳入农协系统,实现了统一经营;中央和地方分摊费用,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持农民开办服务性经营组织,农协在村中建设超市、加工厂、科教文卫事业所需的文化活动场所等设施,拓宽农协的业务范围;鼓励理事长出任地方政府的领导,旨在向上级政府反映本区域的发展情况,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政策,提高政策精确度。
第四,三位一体,架建乡村融资系统。
日本政府的政策性资金诸如“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是为农田、渔业、水利设施等一系列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专项低息贷款的机构。农协信用部作为基层融资机构,允许农户以较低利率的贷款获得较高收益的储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机构广布乡村,不限制资金用途的特点,使“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吸纳并且就地消化了大量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发展奠定了融资基础和资金条件。
2.第二阶段的主要举措
“新农村建设构想”的第二阶段从1967年开始,日本在保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同时,重点转变农村产业结构,使农村产业均衡发展[3,4];广泛推动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经营;推动农村工业化发展,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进一步减小城乡差异。
“新农村建设构想”第二阶段的主要举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机构,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日本组建了负责农村基础设施的专门机构,例如构造改善局等,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为实现农业农村产业现代化发展创造硬件基础。
第二,三产融合,拓宽农户收入渠道。
日本针对地理位置优越、发展较快、基础设施水平较高的地区,以建设环境友好型、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新业态为目标,推动这些地区农村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相融合,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使农户收入稳定增长;对发展条件较差的区域加大政府的转移支付,保证人们的收入稳定增加。
第三,整治污染,建设生态宜居乡村。
日本翻新了农宅,完善了乡村生活必需的生活污水排放、防火等基础设施,提升了农民生活环境质量和居住幸福度;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减少燃烧秸秆造成的空气污染;颁布法律对人、牲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污染源进行管控;严格禁止、严厉处罚工业排污,以控制环境污染;加强农村教育,加大了对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的投入,兴建村民文化活动场所;保护和开发独特的自然风景、历史名迹等特色乡村景观,为发展旅游业打好基础。
第四,产业升级,逆转人口外流趋势。
日本颁布《农村工业引进法》,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在符合标准的村内引进农村产业园,为农民提供兼业机会,鼓励各村劳动力就地向二线产业、三线产业转移,达到增加收入、减缓农村人口外流的目的。
3.第三阶段的主要举措
20世纪70年代末,“一村一品”运动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本着“立足乡土,放眼世界”的原则,由各村村民们主导,各级政府引导支持,日本开展了“造村运动”,一是培育区域农特产品,依据地方产业优势建立基地,开发推广产品[3,4];二是建设农产品的加工链,实现大规模专业化生产,提升农特产品附加值;三是颁布《农业改良技术法》,建设农业科技体系,与农协的指导作用结合,对农民的生产和饲养等农业技术进行指导,重视对农业专业人才的培训,提升产品质量、稳定产量,增加农户在农产品市场的议价力;四是通过完善农村的金融体系,为农户提供低息贷款和免息贷款,持续支持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
随着三阶段建设的完成,以消除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为核心目标的日本乡村振兴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现代化水平提升,农业机械化有序实现;农业生产水平大幅度提升,保障了粮食的供给。
第二,农特产品不仅提质增产,而且通过建设区域特色品牌、打造“一村一品”等打开销路,农户收益显著增加。
第三,政府通过整合日本农协,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发展迅速,扩大了农协的指导覆盖面,在农户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重视对乡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升级带动了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民购买力的提升,刺激了农村消费结构的多元化转型,实现了现代化的日本新乡村,部分村庄出现逆城市化的现象。
第五,加强环境治理,打造各乡村独具特色的自然环境和人文风景,加速了日本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三产融合发展取得重要成果。
日本乡村振兴虽然成效显著,但是仍有不足:
首先,乡村的生活环境尽管得到改善,村民的收入甚至超过城市人口收入,但是仍然无法改变年轻人对城市现代化生活的向往。随着时间的推移,至20世纪末,日本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普遍存在,人口外流的趋势仍然无法阻挡。
其次,日本过度强调基础设施建设,不断铺陈大型硬件设施(例如水库),建设工厂,忽略了乡村环境发展的承载力,影响了可持续发展。
再次,耕地面积减少,粮食和果蔬供给不足,只能增加进口。
20世纪60年代后期,韩国实施出口导向型战略,支持行业之间的不均衡发展。韩国政府通过制定“五年计划”来推动工业的发展,在短期内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助力韩国成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但是农业与非农行业之间的严重失衡,催生一系列城乡关系问题,社会矛盾日益激化。一是工农业、城乡差距不断扩大,例如:“二五计划”期间,工业发展速度为10.5%,农业的发展速度只有2.5%。二是城乡收入差距严重扩大,农村劳动力外流严重,老龄化问题加重,导致农业机械化无法实现。三是农民收入少,通货膨胀问题严重,生活水平低。四是传统乡风民俗和伦理秩序深受工业化快速推进的冲击,韩国民众传统上勤俭节约、互信互助、淳朴独立的生活伦理被起伏不定的经济情况严重破坏[5,6]。基于以上原因,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韩国政府实施“新村运动”,要求集合农民力量,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消灭贫困和城乡差距;重振国民精神,凝聚民心,以达到稳定农业劳动力、巩固国家政治基础、增强综合国力的目标。
1.初期建设阶段(1970年至1974年)的主要举措[7]
“新村运动”初期建设阶段的举措,主要是翻新农村基础设施和改善生活环境。韩国政府当时可使用的资金非常有限,于是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翻新和环境的改善,这也是韩国民众最基本的要求。韩国政府向各地方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原料,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规划设计本区域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包含公路、桥梁、河坝以及与农民生活便利性相关的浴场、洗衣房、饮水设施等,该阶段于1974年结束。这一阶段的“新村运动”大大满足了村民提升生活质量的意愿,提高了开展经济活动的便捷度,为“新村运动”的进一步开展打好了基础。
2.全面提升阶段(1974年至1976年)的主要举措[7]
在“新村运动”全面提升阶段,新村运动的重点是农村生活便捷度的全面提升和农业现代化。农业机械的使用大大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缺失导致生产力低下的情况,村庄之间耕种机械的共享使农民增强了互相合作、团结共赢的意识。随着农民经济水平的提升以及农居翻新的速度和质量不断提升,村民对建立新村充满信心,民风改善。韩国政府为“新村运动”推广有序的村庄提供多项贷款支持,外加专项新村运动优惠政策,提供农业新科技培训课程,帮助农户提升产量,农民收入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更加重视学习机械和科学技术,农村农业经济进入良性循环,为下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3.完善阶段(1977年至1980年)的主要举措[7]
“新村运动”完善阶段的特点是农村工业加快发展。在“新村运动”理念的指导下,韩国的特色农业依托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政府提供的专项农业优惠政策迅速成长,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升,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迅速,农业产业初具规模。韩国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在“新村运动”完善阶段末期已经基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大力支持和推广“新村运动”的朴正熙总统于1979年遇刺身亡,政局的波动使这场由政府主导的乡村振兴运动被迫转变为民间主导的运动。由此,“新村运动”正式转向民间自发性的农村现代化运动。
4.提高阶段(1981年至1988年)的主要举措
“新村运动”提高阶段的特点是农民自发组织乡村建设与发展。“新村运动”前期,部分政府官员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导致基层“新村运动”领导人的积极性被严重打压,“新村运动”的影响力开始减弱。政策向民间主导型的新村运动转变,“新村运动”的部分职能例如培训、宣传等工作逐步向民间组织转移。系统、完善、覆盖全国农村的“新村运动”民间组织通过积极推动村庄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使韩国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新村运动”的成效显著,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提高,切实改善了农村生活环境。
“新村运动”使韩国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弥补了国土面积狭小、各项资源匮乏的短板,通过激发农民自身对于乡村经济发展的愿望来发展经济、改善人居。
第二,健全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政府充分发挥组织作用,制定建设政策。总统、内务部、各部委、各级政府各司其职,自上而下传达任务。韩国政府在“新村运动”初期成立了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下设新村妇女会中央联合会、新村文库中央会、新村运动中央研修院、《新村日报》等,承担各项社会组织任务,加上农民合作组织等,组织体系非常完善,各部门形成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保障资金供应。
中央财政与“新村运动”相关的资金由中央新农村领导小组直接负责,通过建立专项配套拨款机制,经费可以因地制宜、依据不同村庄建设需要兑换物资或者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村庄更新,为“新村运动”提供资金保障。农民自发成立银行、设立乡村农协银行,也是韩国新村运动中解决资金问题的非常重要的举措。
第四,改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开展了各项新村教育运动。
新村教育使农林、科技、教育、行政的“农科教结合”模式下组建的农村振兴厅成为当时最高效有序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组织体系,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科技支撑。
韩国新村运动不足的方面如下:
第一,整个运动由韩国政府发起,在政策、资金方面严重依赖韩国政府,推广速度较快,缺乏广泛的社会实践总结,导致“新村运动”缺乏系统性。
第二,“新村运动”虽然改善了乡村的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但是韩国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等导致新村运动无法在改善农村面貌后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农业的高效和规模经济无法实现,韩国乡村依旧难以彻底摆脱落后面貌
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台湾地区,工业化在20世纪中叶的进程很快,农业不发达,工农产业发展严重不均衡,城乡差距过大。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农业生产率低、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20世纪90年代后,台湾地区提出“富丽乡村”运动作为解决方案,农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被放在首位,随后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使台湾地区的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1.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7年)的主要举措[8]
“富丽乡村”运动第一阶段可以概括为农业、农民、农村“三农协调”,生产、生活、生态“三生一体”。台湾地区采取自上而下各级管理部门共同规划的决策模式,于1990年出台了“农业综合调整方案”,首次提出“三农协调,三生一体”的概念,被确定为“富丽乡村”的目标。“富丽乡村”建设包含四个主要内容:农业生产企业化、农业管理科学化、农民生活现代化、农村生态自然化[8],针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农技推广、科学调研、项目研发、金融支持、基层自治等工作。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对土地重新规划,合理确定了功能分区;对耕地重新规划,降低成本;对农村社区重新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农村社区的生活便捷度,更换老旧公共设施等。
2.第二阶段(1997年至2001年)的主要举措[8]
20世纪90年代后期,台湾地区农业经济仍然处于较低发展水平,经济二元性矛盾突出。台湾地区以“跨世纪农业建设方案”为主导转型方针,开启了第二阶段的“富丽乡村”建设。该方案在延续“三农一体”“三生一体”主体思路基础上,进一步更新农业的经营形态,转换经济发展思路。开发地域特色、风土人情等台湾地区文化遗产的价值,打造观光休闲旅游业,成为“富丽乡村”运动的经济发展主思路。台湾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改造也是在该思路指导下开展的。1993年至2000年,台湾地区先后设立了16个富丽乡村示范区、377个特色休闲乡村小镇。台湾地区的休闲农业区的规划和建设,充分考量了不同村庄的自然人文环境和发展潜力,既有休闲农业园区,也有配套的农村新生活圈。乡村改建工程经过了细致的前期调研评估和规划,与本村村民发展意愿保持一致,特点是首先对已有的历史民居进行保护,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旅游产业便利性的建设。
3.第三阶段(2001年至今)的主要举措[8]
2001年至今是“富丽乡村”发展模式转型阶段。随着工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业生产空间不断挤压,生态环境也深受影响。为保持前期“富丽乡村”的建设成果,台湾当局进行了政策的升级,主要体现为加强社区的管控权力,通过基层组织进行农村区域管理和建设,形成自下而上的组织管理模式;资金方面,村民可以向专门机构或者各县市申请专项补助,也可以根据2010年制定的“农村再生条例”申请“富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社会方面也会通过企业认捐和各行各业提供的善款或者援助款向“富丽乡村”建设提供资金资助。
台湾地区的“富丽乡村”运动对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农村人居环境也得到了极大改善。不同社区根据地方特点,分片规划,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建设农村产业,加强对文化资源的利用,推进农村再生运动建设新农村。台湾地区农村环境建设强调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重视村庄绿化,通过保护绿水青山自然景观和历史民居遗迹、建设现代化设施等发展壮大了村庄旅游业,通过旅游业间接带动了一系列农业产业,例如观光果园、农产品民宿展销等。
德国实现工业化比较早,城市化率在1960年已经超过70%[9]。德国国家空间规划局将工业产业布局在小城市和镇,工业化的发展严重冲击着小城镇周边村庄,乡村地区人口外流严重,空心化程度不断加重。1960年后,随着机械在工业中的普遍应用,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度不断降低,无序的“返乡运动”过度占用乡村耕地,建筑占用了乡村土地,交通秩序混乱,乡村的土地使用矛盾不断加剧,原有的乡村土地形态和生态环境被无序的工业重建严重破坏。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的乡村土地到了不得不进行整治的地步,“村庄更新”运动应运而生。
1.1950年至1960年的“村庄更新”运动[9]
德国在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冲击后,20世纪50年代开展移民垦荒,发展养殖业安置村民成为乡村重建的重要任务。1954年,德国政府通过颁布《联邦土地整治法》进行土地整理,将小规模的农户农田集中流转,推广农业规模经营。这一法令不断调整和修改,使德国乡村的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战后,德国乡村基础设施破坏严重,重新进行产业布局、完善功能分区,迎来了重要契机。“村庄更新运动”科学合理规划乡村产业结构,工业被布局在小城镇,所以德国村民在小城镇就业较多,乡村成为了非农业人口的主要生活基地,极大地带动了德国乡村的现代化,缩小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
2.20世纪70年代的土地整合行动[9]
1970年后,德国的乡村人口结构中的非农工业人口比重占据大多数。在保证乡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村民对生态环境和乡村特色风貌的要求日益提升。德国在1976年进一步修订《土地整理法》,促成了德国“农业—结构更新”计划。该计划通过“整合性乡村地区发展框架”模式,进一步改善了乡村基础设施、交通通信等民生条件,鼓励地主将土地流转给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和产业布局,进一步减小了农村居民与城市人口的生活方面的差距。
3.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地区发展联合行动”[9]
德国于1991年正式加入由欧盟牵头成立的“农村地区发展联合行动”(LEADER)项目,通过鼓励乡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带领民众参与乡村的建设。德国在不同地区成立LEADER项目小组,通过讲座或者媒体等形式向村民讲解“村庄更新”的进展,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土地整理和村庄更新运动,德国乡村在20世纪末已经基本实现了“生态宜居、独具风貌”的目标,整体乡村环境得到充分改善。随着德国乡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重,21世纪初乡村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后继无人。为此,德国制定了新的农村发展计划,主要措施是通过创新机制,引进示范项目,提供保障型的就业机会和改善设施,吸引并且留住更多的年轻劳动力来振兴乡村。
德国作为世界上少数几个较早工业化的国家之一,针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专项政府扶持政策使城乡之间的发展不平衡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第一,德国实行的土地整治政策解决了土地纠纷,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最终使农业实现规模化、机械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不仅规范土地用途,而且实现了乡村工业的发展,与第三产业例如旅游业实现了多层次融合发展。
第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关注农村社区和人的发展,以此理念布局乡村产业,以成熟的城市带动乡村地区发展,逐步缩小差距。德国在制定“村庄更新”运动政策的过程中,加强了村民的参与度,建立了各个层面的职业教育体系,同高校和企业展开合作,对农业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通过政策支持,引导高素质农业人才返乡,为乡村经济发展持续供能;发挥村中能人、贤人的带动作用,保障了乡村发展。
第三,解决了由于乡村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对医疗卫生服务组织的需要和养老服务机构无法满足现有需求的问题。德国通过增加乡村就业岗位、进一步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吸引年轻人,完善的乡村基础设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乡村面貌和生活环境,生活质量的提升是留住年轻人的重要吸引力,增强了乡村发展后劲。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经历了经济大萧条时期,农产品生产过剩,价格极低,大量农场主入不敷出。当时美国乡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农场主无资金支持生产设备和技术升级更新,城乡发展差距增大,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为缓解这一矛盾,美国通过三个阶段对乡村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治理。
第一个阶段始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农村电气化法》出台[10],政府依据《农业信贷法案》,通过低息贷款筹集资金支持农民购置电力设备,建设现代化用水体系,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美国政府在这一阶段将重点放在提供各项直接低息贷款建设农田基础设施上,同时提供价格补贴,维持和保障农场主的收入。该阶段提供的政策支持虽然无法推动乡村整体进步,但是作为一个改革开端,促成了系统化的乡村发展战略的形成。
第二个阶段始于20世纪70年代,此时基础设施问题基本解决[10]。战后美国经济发展转型,工业化、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加速了乡村非农化进展,乡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流动,一系列社会问题逐步显现。美国农村联盟于1972年正式成立,推动完成了《农村发展法》《农业与食品法》《食品、农业、水土保持和贸易法》《农村发展政策法》等法规,涉及乡村的基础设施、金融服务、水利管网、住房、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里根总统及其政府提出加强农村教育、建立地方信息机构、设立就业中心、推动农村商业发展、加强对乡村环境监控、强化基础设施便利度的“乡村再生六点倡议”。农业部和州及地方政府相互配合,推动乡村制造业、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发展,乡村多样化发展逐步缩小了城乡差距,乡村农业生产占比逐步降低,兼业化程度提升。
第三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城乡政策整合[10],该阶段的重点是对上述第二阶段出台的各项政策的整合,推动城乡加速融合发展。这一阶段,全球化进程加快,美国农业在环境、资源、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增加。政府开始对现有政策进行优化,充分满足乡村发展的需求和推动农业市场化进程是该阶段乡村发展的政策重点。《粮食、保育和能源法则》《美国乡村发展战略计划:1997—2002》等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支持了城乡融合,鼓励发展乡村小企业,为乡村创造就业岗位。
美国乡村建设政策的特点表现为政策的持续性和有效性上。通过政策的长期实施和不断优化,城市化率不断提高,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城乡差距不断缩小。政府主导、政策连续、法律有效、资金到位、执行有力,是美国农业政策在乡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在完善农田基础设施等配套工程后,美国以全球视野分析农业问题,注重国内农产品生产与国际市场需求对接,成为世界第一农产品出口国。美国通过拓展市场手段提升农场主收入,不仅提升农场主收入,而且缩减了城乡发展的不协调,稳定了美国农业的全球地位,成为全球乡村振兴的样板。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农村条件各不相同,但是基本都实现了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总体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乡村建设的背景、主题、政策、做法尽管有差异,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思路和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乡村振兴运动的初期,各个国家和地区均存在比较严重的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落后、农民收入低、农村劳动力缺乏、农村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落后、人口老龄化严重等情况。城乡发展水平的差异,不仅影响国民经济(或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源泉。我国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建设与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得到了较大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体现了时代的要求,正逢其时。
水电路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是乡村建设的核心内容。改善基础设施既是农村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缩小城乡差别、改善农民生活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既包括公共基础设施,也包括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还包括人居环境整治与建设,例如土地整治、电力交通通信网络、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庄美化绿化、农舍翻新、建立生活便利性场所诸如洗衣房和浴场;设立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工业企业的废物排放,严格监督过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目的是提升农田生产效率,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农户生活幸福度,缩小城乡生活水平差距。
产业发展是农民增收的基础,也是乡村振兴的根本。各国乡村发展虽然差异很大,但产业形态的多样化是共同规律,在第一产业的基础上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实现三产融合是共同选择,例如日本的“一村一品”运动、发展第六产业等,以及德国、韩国在乡村发展加工业、制造业,各个国家和地区发展乡村旅游业、观光采摘、生态休闲度假村、特色餐饮等。日本根据不同村落基础设施、地理位置等差异,为各村落量身制定发展计划,既加速了基础设施水平较高的村落的经济发展,又使大量政府补助有效地投资到发展水平较差的区域,缩小区域发展差距。乡村产业发展使农民能够开展兼业活动,取得工资性收入,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和增收提供便利条件,激发了乡村的活力。
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制定政策和规划、设立专门机构并且不断提升能力,促成长远目标的实现。乡村建设增加了农村基础设施,提高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投资的产出大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单纯依靠市场不可能实现投资的有效供给,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各级政府投入。很多专门的政策法规都是为保障投资的可持续性而出台,为乡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例如,我国目前正在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意义重大,十分必要。又如,日本针对乡村振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出台了《振兴八法》,随着建设阶段的转变及时更新政策,以求顺利实现中期目标。
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都出现了劳动力短缺和人口老龄化、劳动力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规模化经营、农业机械化和科技革命实现农业发展。规模化经营需要调整土地关系,德国实施的《土地调整法》、法国建立的“全国土地整理与乡村建设组织”等,都是为了乡村振兴解决土地流转和规模化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运用现代科技、实现机械化、规模化的方式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实现了农业的现代化。
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金融信息不对称、农村资金外流是快速工业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真正服务“三农”,克服“银行悖论”具有重要意义。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很重视保障农村的金融服务,制定政策纠正农村金融机构的过度市场化偏向,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向欠发达农村地区流动,带动农村发展,主要形式包括完善农村征信体系、放宽金融机构放贷标准、开展农户小额信用可循环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等;同时,加强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产业担保基金,使金融机构协同政府共同分担农业风险。
提升农民的科技、文化、管理素质是各个发达国家和地区乡村振兴的共同做法。韩国加强村规民约的建设,强调精神力量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农民建设美丽村庄的主动性,重视农民的主体作用,发挥基层民主自治能力。台湾地区的“富丽乡村”运动,通过“培根计划”构建村民广泛参与乡村建设。吸引多元化人才,既有本村能人,也注重吸引返乡创业的年轻人和社会上关注“富丽乡村”建设运动的公益人士;“漂鸟计划”和“深耕计划”等都是针对村民进行培训的专项计划,目的是提升村民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