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针对部门职责不明确、公安机关处置案件不规范、家暴受害人举证难等问题,办法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据悉,我省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举证难特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文明建设和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予以细化和明确,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强化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公安告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将我省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积累的各种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总结提升,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
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的职责,构建了反家庭暴力工作综合预防体系,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措施,充实了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内容,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适用范围。
在构建综合预防体系方面,办法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职责,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培训、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的职责,基层和用人单位预防家庭暴力的职责。在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方面,办法规定政府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有关单位的处理;细化了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家暴行为的查处;完善了告诫书的出具、送达、执行等方面内容;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增加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内容。在救助家暴受害人方面,对临时庇护场所的设立、管理、申请、救助作了具体规定;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救助工作;细化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