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全
日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办法(草案)》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做了细化规定,并创新有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其中明确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暴受害人,需要立法保护。
(11月28日《信息时报》)
家暴是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依法让其不再“逞能”,理所当然。在家暴侵害的对象中,未成年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尽管依法保护家暴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已成基本共识,但现实中,公众更多关注的是那些直接被家暴伤害的未成年人,往往忽略因目睹家暴而遭受身心摧残的未成年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不但直接导致了家暴中间接受害的未成年人没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而且导致了众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心理干预,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虽然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在表面上没有直接遭受伤害,但家暴给他们心灵造成的创伤,有些甚至比直接伤害更大。尽管治疗未成年人目睹家暴后的心灵创伤可以通过适当的心理干预来矫正,但必须明白,心理干預始终属于次优的末端治理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主动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应是从源头上避免家暴间接摧残他们身心健康的优选。
近年来,我国在依法保护遭受家暴侵害的未成年人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这些法律主要都关注未成年人直接被家暴后的权益保护,对未成年人因目睹家暴所遭受的心灵伤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依法将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予以保护,是有利于堵塞法治漏洞的理性务实选择,契合了客观现实需要。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把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作为家暴受害者依法保护,是与时俱进保护未成年人不再遭受家暴“软伤害”的一次生动立法实践,切实体现了法治进步,可望在反家暴法律实践中释放出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