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器官移植与捐献事业自1984年起以及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仍面临如器官移植法律细则尚未完善、器官捐献的宣教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和传统伦理观的阻碍的问题,文章针对这几个问题提出了完善器官移植捐献法律、加强宣教系统建设以及改变传统伦理观的对策,以期为我国器官移植捐献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器官移植;捐献;法律;宣教系统;伦理观
1人体器官移植捐献概述
1.1器官捐献的概念
器官捐献分为遗体捐献和活体捐献,遗体捐献顾名思义就是当供体被诊断为死亡(三种标准:心死亡、脑死亡、心脑双死亡),基于供体个人意志或家属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受体,以替代他们体内病变的器官,或者将自己的身体捐献给学校或医院以供医学研究。活体捐赠则在供体自愿的基础上还需满足年满18周岁、不危及生命安全、与被捐赠人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
2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2.1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的现状
2.1.1立法现状。“器官移植”的概念在我国第一次出现是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上,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中是捐献应遵循的基本法律。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7年3月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20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对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截至2020年6月,全国已有18个省份颁布了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
2.1.2管理现状。2007 年 3 月,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其中明确:“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2012年7月6日成立了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负责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参与推动地方红十字会规范开展遗体及角膜等组织的捐献相关工作。截止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已有2146086人进行了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登记,共完成逝世后器官捐献 29655 例,捐献器官86403 个。
2.2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捐献存在的问题分析
2.2.1关于器官移植法律细则尚未完善。脑死亡标准尚未确立.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器官捐献死亡判断标准主要是心死亡标准和心脑双死亡标准。据有关数据统计世界上超过90个国家都规定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标准,脑死亡判断标准对器官器官移植是有益的。因为在心脏停止跳动前,身体器官仍能保持血氧供应,可以较好地保持器官活力以便有效利用。
器官捐献补偿标准尚未明确 。在目前的器官捐献补偿体系中,各种救助项目在实施中主要是根据红十字会的政策性文件进行,而且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地位和职责也缺少法律依据,使其工作开展起来有些力不从心。因为缺乏法律的约束力作用,导致器官捐献救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救助项目不能落实到实处的现象。
2.2.2中国器官捐献的宣教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宣教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严重不足。中国器官移植的宣教主体主要是器官获取组织和红十字会的器官移植协调员,协调员多是医生兼职,医生工作量大任务重,甚至对宣教工作无暇顾及。另外中国专业培训器官捐献协调员的机构还未规范化,导致器官捐献协调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部分协调员缺乏器官捐献理论知识和实践,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2.2.3传统伦理观的阻碍。我国传统的生命伦理观是“完尸”观:即“生要完肤,死要全尸。”随着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这种儒家思想根深蒂固。受此思想的影响,我国公众普遍认为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解剖人体是违反道德、损害人权的行为。这种“完尸”观念严重影响着我国公民的器官捐献意愿。此外,“完尸”观念也影响了患者器官移植的意愿,不利于器官移植工作的开展。
3改善我国器官移植捐献现状的对策
3.1尽快把脑死亡判断标准纳入法律。遵循国际通用的脑死亡判断方法,完善立法细则。脑死亡标准可以更好的确定死亡时间,决定摘取器官的最佳时机。我国公民并不是不能接受脑死亡判断标准,而是认为脑死亡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对脑死亡标准及其执行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怀疑和不信任。脑死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尽早纳入法律标准,使其执行有法可依,有利于缓解供体不足现状。
3.2注重保护器官捐献者的合法权益。由于人体器官捐献的自愿性和无偿性,使器官捐献者成为完全奉献的一方,因此法律更应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器官捐献者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和获得尊重的权利,严禁以威逼利诱、欺骗等方式劝捐。
3.3规范宣教团队,加强人员培训。提髙公众自觉意识,使更多的公众成为器官自愿捐赠者,对于解决器官供体匮乏至关重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及志愿者进行宣教知识和方法的培训,恪守人体器官捐献宣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使他们具备负责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和咨询工作的能力。
3.4加强政策支持,拓宽资金来源。目前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筹措不足,其中协调员的福利薪酬主要是所在医疗单位制定的基本工资,其收入水平远远低于临床医护人员,极大的挫伤了器官移植的协调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严重制约了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的发展。医院作为进行器宫捐献宣传教育的组织,大部分都没有特定的经费预算,因此,器官移植协调员、联络员薪酬待遇、宣教经费落实都很困难,器官移植是一项公益事业,应重视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不仅需要政府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在财政拨款方面予以倾解,还需要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广泛参与。
3.5明确补偿机制,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并纳入法律程序。合理补偿是对捐献者身后的困难家庭给予救助,绝不能等同于器官"买卖"或"交易"等有偿行为;其次是政府为主导,加强多方协作,从社区到地区政府都要注重对捐献者家属的尊重和多形式帮扶,使其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网络,让器官捐献成为一种令人自豪的事情。最后是开展多样化的补偿形式,起到激勵作用,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
3.6开展公民教育,加大对科学价值观的宣传。相关部门开展与器官捐赠相关的公民教育、加大对科学价值观的宣传,引导转变公民“入土为安”、厚葬封建的思想,同时普及细胞、组织等科学常识,降低“完尸观”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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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卞少倩(1994年)女,江苏盐城,汉族,硕士研究生,泰州市人民医院,医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