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被称为法律规范。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一个具体领域,但是并不能调整所有社会生活。所以在具体适用中,就应该参照法律原则的规定或者应有之义做出裁决。这是法律原则适用的社会原因,除了社会原因,更重要的是内部逻辑要求。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要论述各学者对法律原则概念的理解及与法律规则的比较。第二部分简要论述法律原则在具体社会生活中的适用情形。第三部分简要概述法律原则作为案件裁判的理由。第四部分简要概述在具体适用中对法律原则的限制。
关键词:公序良俗;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概念
(一)不同学者对法律原则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英国著名法理学教授哈特认为法律原则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统一。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则认为法律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还包括非规则的标准和政策等内容。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原则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但是不管怎样,讨论法律原则就不能离开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比较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而且依据两者做出的判决都具有强制性,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尽管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可以作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依据,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多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严谨
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所以在明确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情况下,就能对案件做出裁决。而法律原则则不同于法律规则,它只是针对不特定的事实做出指引或者预测。
2.在行为指引作用上,法律原则是从更广的面和抽象性进行指引
法律原则和个案不是一一对应的,该原则仅仅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基本的方向指引,而没有规定人们应当具体怎么做。而法律规则的特征则决定它只适用某一类行为。在人们行为之前,已经具体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一旦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的规定,法官即可依据该规则做出相应的判决。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情形
(一)穷尽法律规则
在我国,法律规范适用的一般情形是“有规则要依据规则”,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穷尽法律规则,最后才能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如何理解“无法律规则”呢?可以理解为“实在法模棱两可或者未做规定”两种情形。“模棱两可”又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当法律规则的规定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理解时,此时,法官就应当依据法律原则的规定选择一种最符合案件事实的理解进行裁决。第二,当不同法律规则都适用的情形下,就需要借助法律原则的精神内涵来确定具体法律规则的适用。
(二)为实现个案正义
法律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法律的适用,就是要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出现适用法律规则会导致极端不公的情形下,就不能仅仅因为法律规则是具体明确的而坚持适用。
三、法律原则作为案件裁判的理由
(一)法律原则具有规范性
法律原则的规范性体现在它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制定的,而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被国家认可。所以法律规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官在裁判中也是可以依据法律原则进行裁判的。
(二)法律原则具有可诉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可诉性”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法律是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并且可以被法院用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如何理解可诉性呢?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1.法律原则是相对确定的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但是并不是说缺少确定性就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只能够调整符合规则调整内容的行为,而在维护个案正义的时候,法律规则有时候并不能达到规则制定者所希望它能达到的效果。而且法律的细致程度和法律规范的“可诉性”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法律原则的可诉性很有存在的必要。
2.法律原则能够维护法律权威,推进法律发展
当一种行为不能用法律规则进行调整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就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原则进行调整。不能让法律原则仅仅停留在虚无飘渺的空间中,而是要在一个个具体司法实践中,它所表示的含义才会逐渐清晰,才能为以后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积累宝贵经验。
四、对法律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的限制
法律原则具有维护个案公平正义的作用,但是若任意为之,不仅给公民、社会,甚至给我国整个法律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所以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進行限制:
(一)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不适用法律原则
此处与上文的论述的法律规则不冲突,此处所指的不仅仅是有具体的法律规则,而是指既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又指适用法律规则不会导致个案的不公。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可以直接选择适用法律规则,这样既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能够准确做出判决,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为法律原则适用划定范围,确保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法律的适用既是主观也是客观的一个过程,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所以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法律原则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为尽可能减少法律原则适用的偏差,可以采取尽量详细地规定适用法律原则的情形的方法,去不断接近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致性。尽管从现实来看,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是我们却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一致性。
参考文献:
[1]张帆.德沃金法律原则推理理论中的两个难题.法律方法,第十卷,第68页.
[2]吕世伦.当代西方理论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191页.
[3]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4]张文显.规则、原则、概念—论法的模式.现代法学,1989年第3期28页.
[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385页.
[6]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19页.
作者简介:
刘洋(1991.12~ ),男,汉族,河南商丘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法律硕士(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