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钊
面对多元社会规范相互竞争的现实,要想实现法治就需要恰当地处理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需要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
多元规范间的竞争关系,对“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存在威胁。不同规范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欲达到的目标也不尽相同,必然会引发很多矛盾。第一,法律一元与多元的冲突会引发法治之法的不确定。第二,分离与统合的纷争导致法治之法的范围难以确定。第三,法律至上是消减多元规范冲突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多元规范的纠缠使得法律至上的原则难以实现。目前,对法律至上的冲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策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挑战,表现为有了政策就可以无视法律规范的权威。二是面对很多高尚道德,法律规范常常显得软弱无力。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后,法律规范应该成为权威性规范,行为决策应该恪守规范选择法律至上原则。法律思维不是简单地根据法律的思维,而且包含了对法律思维规律的尊重。这里的法律不是封闭的法律规范体系,“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律不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而是包含了多元规范体系的法律。在根据法律进行思维决策的过程中,恪守法律至上的原则,并不排斥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存在着相互依存的交融关系。法律的社会性决定了我们还需要选择吸纳其他的社会规范,即使根据法律的思考也需要统合其他社会规范,以便使行为决策和司法裁判的理由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具有可接受性。统合性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法律思维的开放性,建构能够容纳多元规范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基础。
(摘自《清华法学》,2016年第5期,第32-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