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男,40岁,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诉部副主任、检察员,从事公诉工作17年。曾被授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优秀公诉人”、“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提名)”、“北京市检察系统公诉业务骨干”、“北京市科技创新标兵”、“北京市百名优秀法制副校长”、“北京市市民学习之星”等荣誉称号,四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入选“北京市法学、法律专家人才库”,被聘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师、全国初任检察官培训班检察官导师、北京市检察系统检察教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副主任、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所讲授的课程“出庭支持公诉法律语言综合运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业务精品课程”、被国家检察官学院评为“精品课程”。工作之余撰写了大量调研文章,出版了《公诉法律文书写作技法与实例讲评》一书,并多次参加各级各类学术研讨活动。其中,一篇论文被中国法学会评为“第一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参与撰写的调查报告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应用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成功中标多个最高人民检察院、市院调研课题,部分课题已转化为规范性文件。
从事公诉工作期间办理了“‘秦火火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案”、“网上裸聊案”、京城首例“亿元赌球案”等一批在全国、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随着庭审实质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庭审透明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目前对公诉人出庭表现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经从过去的“诉得出、判得了”就行,变成了既要“诉得出、判得了”,还要“庭开的精彩”。而庭审能否精彩,首先就与公诉人法庭讯问质量、效果休戚相关。为此,我们很有必要来深入研究公诉人法庭讯问基本原理与策略问题。
一、课程引导
在具体问题展开前,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课程内容,很有必要提示各位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一)讯问是科学
为提升公诉人法庭讯问技能,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讯问不仅是经验,更是科学。公诉人必须认真研究各种具象化讯问策略背后的抽象的规则、原理,并在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摸索着加以运用,才能真正做到以“不变”(讯问科学层面的规则、原理)应“万变”(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随着深入研究,我们会发现讯问科学实际上是一门交叉学科,涉及法学、语言学、心理学(讯问心理学等)、逻辑学,以及社交技巧等。其中,法学知识(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告诉我们怎样发问才合法、有效,心理学、语言学、逻辑学、社会交往等综合类知识则告诉我们怎样表达才能够更有利于确保讯问的实际效果。
(二)弱化口供地位不等于否定口供的证据地位和证明价值
1.口供的证明内容具有多样性特征。口供的证明内容实际上是具有多样性特征的:一是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实指控事实,这也是最为公诉人所看重的一点;二是可以证明以往侦查活动和讯问活动合法性;三是可以用来排除合理怀疑,即只要有证据指向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依据被告人口供能够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则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也足以形成对指控意见的有力支撑。
2.口供是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确信的重要依据。首先,口供是获取案件信息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源泉,最能全面反映案发过程。其次,即使被讯问人拒不认罪,但公诉人、法官却可以在听取其无罪辩解后,结合在案证据以判断其辩解是否成立或是否是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合理怀疑。
(三)实现有效讯问的三个前提条件
由于讯问是科学,是一种互动式过程,是一个瓦解被讯问人抵抗、使之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过程,故一次成功的公诉人法庭讯问,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熟悉被讯问人。讯问是一个讯问者与被讯问者之间互动的过程,因此被讯问人的人格特征决定了发问的方式、方法,尤其是讯问的具体强度。例如,对待非情感型的被讯问人,公诉人应当重点通过寻找和攻击其谎言中的漏洞,通过加大讯问强度,瓦解其抵抗,并说服合议庭采信指控意见。而对于内向、懦弱的被讯问人则不能使用上述方法,否则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被讯问人因压力过大而无法有效表达,从而削弱了讯问效果。
2.充分熟悉证据材料。有力的对质、反驳是增强讯问强度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彰显被讯问人辩解与其它证据之间不可合理解释的矛盾点,来说服合议庭相信被讯问人所陈述内容的虚假性。而上述的对质或反驳的展开,必然有赖于公诉人对在案全部证据的准确把握。
3.善于研究讯问科学。合格的讯问者要关注讯问科学的发展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更新自己的讯问策略。同时,合格的讯问者必须热衷于研究强迫式讯问的底线所在,只有这样才能够在确保讯问效果最大化的同时,有效保证讯问的合法性。
二、公诉人法庭讯问的目的和功能
讯问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往往导致不同主体、同一主体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讯问规则和策略。因此,为有效区分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中两种不同种类讯问的策略和方法,必须首先明确公诉人法庭讯问的目的和功能。
(一)公诉人法庭讯问的目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基于提起公诉前已经形成的内心确信,在法庭上实际充当的是指控事实的展示者角色。法官则是判决的最终作出者,而判决的作出有赖于法官通过庭审建立起的内心确信。故公诉人的特殊角色身份决定了,公诉人法庭讯问的主要目的是展示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并说服法官接受该意见。由此可见,公诉人在法庭讯问中所使用的一定是一种强有力的讯问策略,必然有别于法官那种处于中立地位的发问策略和方式。
(二)公诉人法庭讯问的基本功能
1.说服法官,为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服务。根据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定位,其在支持公诉过程中的行为绝不是为了坚定自己的内心确信,而是为了使裁判者形成与自己相同的内心确信。毕竟,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主要职责除了“提出主张”、“提供事实依据”外,还有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说服法官接受指控主张”。
2.瓦解和反击抵抗,说服被告人认罪。我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宜轻易揭穿对方的谎言,而要允许其充分陈述。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全面了解辩点、有效排除虚假认罪可能;另一方面在确定其说谎的情况下,当庭予以揭穿,效果更佳。因为这样做可以使对方在庭前产生虚假的安全感和自信,从而不会当庭提出其它我们不掌握的新谎言,而当其充满自信的谎言被当庭揭穿后,必然会对其心理产生重大冲击,难以再临时编造出其它较为周密的谎言,从而坚定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确信。同时,通过在讯问阶段打击被告人的自信心,还有利于瓦解和削弱其在后续环节中的抵抗行为。
3.突出庭审争议焦点,为后续庭审环节服务。如果说起诉书已为庭审划定了一条红线的话,那么在讯问环节的交锋中将使控辩争议点和定案焦点等问题进一步具像化,进而通过后续环节的呼应,凸显庭审重点。同时,通过讯问中对被告人辩解的有力反驳,将对后续质证、辩论环节形成有力支撑,促使法官对被告人产生不信任感。
(三)公诉人法庭讯问的策略选择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公诉人法庭讯问与法官讯问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已形成有罪内心确信的情况下为展示有罪事实并说服法官而发问,后者则是为建立内心确信、发现案件事实而发问。故公诉人法庭讯问不应采用法官讯问的那种纯粹中立、客观的讯问方式,而是应当充分借鉴警察讯问中的强迫式讯问策略。[1]但由于公诉人与警察在法定职责、义务、所处诉讼环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故公诉人在使用强迫式讯问策略时必须有所限制,要基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取证合法性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具体要求把握好使用的“度”。
之所以强调“度”的把握,主要原因在于过度使用强迫式讯问策略极易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容易导致虚假的有罪供述;二是强迫式讯问策略中的某些发问方式存在“合法性”争议,有被法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风险;三是容易招致被讯问人的怨恨,影响到案件办理效果;四是会削弱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认同;五是被讯问人的认罪口供容易出现反复,一旦讯问压力减弱就可能出现“翻供”现象。
三、强迫式讯问的相关理论和策略
强迫式讯问策略主要运用于不供述或不如实供述的被讯问人,故当我们在研究它的运用问题时首先要关注的是到底有哪些阻碍供述的因素存在,而后再研究如何通过强迫式讯问策略抵制和消除这些因素,从而实现讯问的有效性。
(一)阻碍如实供述的因素
阻碍供述的具体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害怕受到法律制裁,对此无需多做解释;二是关注个人名誉,主要涉及到官员、公司高管、社会知名人士等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以及因媒体过度炒作而引起广泛舆情的案件中的被告人等;三是因心理应激性反应,造成选择性失忆而遗忘了部分事实细节;四是不愿被亲属或朋友知道,这种情况通常发生于涉及隐私的案件中,以及被告人的行为与亲友对其评价、期望之间存在巨大反差的案件中;五是害怕受到报复,而被告人所畏惧的对象可能是被害人及其家属,也可能是同案犯及其家属,甚至可能是与其犯罪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组织等。
(二)实现有效供述的三个主要渠道
对侦查讯问的研究表明,实现被讯问人由不供到供的转化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促使被讯问人在权衡利害关系的基础上如实供述;二是促使被讯问人在对如实供述与否的利害关系产生心理错觉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三是促使被讯问人在情感和道义的激励下做出如实供述。[2]
上述三种渠道的表述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重点:一是均以“促使”二字强调了在讯问时使用引导策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同时兼顾了针对两种不同人格特征(非情感型人格和情感型人格)的被讯问人的具体转化渠道。三是强调了对非情感型人格者主要是通过引导其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而自行选择进行供述,而对于情感型人格者则是通过情感、道义激励的方法引导其同意供述。四是在对被讯问人进行引导、暗示时可能会使用到具有欺骗性的方法。例如,在被讯问对象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从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入手进行讯问,从而实现由点至面的突破。首先,上述问题不涉及案发细节问题,对被讯问人的刺激性较小,不易引起警觉。其次,被讯问人在引导暗示下会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即认为通过解释和强调被害人的过错,经可以有效降低自己的责任,而一旦其说出了动机和起因,他就已经与指控事实脱不了干系了,从而迫使其最终说出全部事实。
(三)强迫式讯问策略的核心内容
强迫式讯问的核心策略可以归纳为“操纵”与“说服”。[3]“操纵”是在对对方心理把控的情况下,使之产生有利于作出有罪供述的心理因素。包括:证据细节的操纵(使对方误认为讯问者处于证据优势地位)、营造虚假的安全感(例如,通过讯问犯罪起因使被讯问人产生虚假的安全感)、通过恭维、激将等方式操纵被讯问人的自尊心,以及提出可能存在的情节或主题供被讯问人选择,使之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作出一种看似对其有利的有罪供述等。“说服”则是使对方放弃抵抗、卸掉包袱、消除阻碍作出有罪供述的各种主观因素,从而作出有罪供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表现为通过夸大有罪证据优势,或夸大指控的严重和程度,以增强被讯问人内心的焦虑感、促使其放弃抵抗,进而被迫作出有罪供述。或者,针对那些具有严重自责心理压力者,通过缩小、降低其自责和焦虑程度,减少其心理负担、消除阻碍供述因素。
总而言之,上述核心策略的实质是充分利用了人性中“趋利避害”的特点,从而瓦解、削弱抵抗,使被讯问人产生供述冲动。
(四)强迫式讯问的常用策略、方法
1.特殊问话方式的使用。实践中的发问方式通常有三种:开放式发问(鼓励被讯问人对事件作出说明)、封闭式发问(主要是指用几个词就可以回答的问题,以加大语言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和引导式发问(含有圈套或其中已经暗含了讯问者所希望听到的内容的发问)。显然,在使用强迫式讯问策略时,我们将更多的使用后两种发问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第三种发问方式时,应当关注其合法性问题,否则很可能被法官制止。
2.“质疑”的使用。研究和实践均证明,通过对被讯问人所回答内容的虚假性进行连贯、持久的质疑,可以有效削弱对方的抵抗意志。在强迫式讯问策略使用过程中,讯问者通常是通过不留情面的拒绝被讯问人的观点来削弱其抵抗意志,从而增强讯问强度的。
3.特殊句式的使用。基于强迫式讯问策略对于发问强度的需要,法庭讯问中不应当单纯使用一般疑问句,而是应当有意识的使用反问句、祈使句等语言力度较大的特殊句式。尤其是针对一些常识性问题或被讯问人难以作伪的问题,可以有意识的选择反问句、祈使句等特殊句式发问,将取得较好效果。例如,试比较下面两种发问方式的预期效果:“你知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要看交通指示灯吗?”、“你难道不知道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要看交通指示灯吗?”显然后者的效果更好。
实践中,其实还有许多辅助性手段可以使用,例如,持续性压力策略、问题陷阱的使用、重复技巧和沉默技巧等。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加以说明。
四、公诉人设计法庭讯问的基本规则
一次成功的法庭讯问源自庭前的充分准备,具体体现为法庭讯问提纲的设计,而在具体设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要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展开
这一点是基于起诉书的基本功能而言的,因为起诉书为整个庭审划定了红线,所以公诉人的讯问必须密切围绕起诉书的内容展开,而不能有所超越或游离。
(二)要意图明确,重点突出
公诉人法庭讯问的重要任务就是展示事实和说服法官。为此,公诉人在庭前明确讯问思路和策略,重点就有利于指控的事实和情节展开讯问,而不在不具有明确诉讼意义的细枝末节问题上过多纠缠,从而控制住讯问环节的话语权,说服法官形成有利于控方的内心确信。
(三)要坚持明知故问
公诉人在法庭讯问环节,应当始终坚持“只问自己知道的”。因为,我们只是在“展示事实”,并可以利用其它在案证据对不认罪被告人进行有力反驳、质疑,使讯问始终处于自己掌控之下。否则,被告人一旦说出不利于指控的内容,公诉人将无法有效应对,使讯问失控,也会增强被告人与公诉人继续对抗的信心。
(四)建议采取博弈推演法设计发问
法庭讯问实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博弈的过程,因此,如果我们在设计讯问提纲时只是以公诉人个人意志为中心的话,将很难预先设计应对被告人的全部可能反应,从而产生诉讼风险。故我建议在设计讯问提纲时,我们既要站在公诉人视角考虑发问的设计问题,也要站在被告人的视角推测其面对某一发问时的可能反应,进而针对其可能做出的不同反应,进一步设计有应对性的追问内容。最后,当我们将全部推演过程落实为文字,就会得到一份周详的讯问提纲。
(五)一次只问一个问题
一次问了多个问题,会产生很多弊端:一是被告人会因未记全和理解所提问题,而不能够进行有效回答;二是有的被告人会借机进行选择性回答,即规避其认为难以回答的问题;三是有的被告人会通过要求公诉人重复问题,为自己赢得思考时间,使突袭式发问失去效果。因此,公诉人在设计讯问提纲时应当做到一次只问一个问题。
(六)尽量使用封闭式发问方式
使用封闭式发问方式是重要性和必要性上文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但在使用引导式发问方式(主要针对含有圈套或其中已经暗含了讯问者所希望听到的内容的发问),应当把握好“度”,从而有意识避免“引供”的发生。
以上是我本人对公诉人法庭讯问基本原理与策略的一些初步研究成果和体会,我始终坚信强大的诉讼技巧必须要有正确的理念来引导。而有效提升法庭讯问技能靠的不只是课堂上的几次讲授,而是有赖于大家在实践中有意识的去使用和体会讯问科学告诉我们的那些原理、策略和规则,在法庭的磨砺中能够提升自己的本领。
注释:
[1]强迫式讯问是警察讯问的基本特征,尤其是在案件突破阶段。故成功的警察讯问通常是基于“有罪推定”而为之的,否则将无从产生使用强迫式讯问策略的基本动因和实施动力。
[2]郝宏奎:《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载《侦查论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3]参见Gisli H. Gudjonsson著,乐国安、李安等译:《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