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快递业务渐渐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数量不断增多的网购消费者推动着快递服务的不断发展,与此同时,因快递丢失发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虽然快递丢失赔偿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适用,但我国立法上并没有对快递丢失赔偿该适用《邮政法》、《合同法》或是《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有关民事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侵权责任的定性和赔偿数额的认定也因此成为快递丢失案件的难题。因为法律制度规定不明确、限制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不統一、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以及请求赔偿主体资格的不确定等原因,不同地区审理的同类快递丢失赔偿案件的结果也各不相同。据调查,因各个地区依据的法律不明确,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不同,所以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本文以快递丢失赔偿纠纷为例,研究在网络购物中快递丢失后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赔偿数额,分析法律视角下快递丢失赔偿的解决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有利于快递行业健康平稳的发展。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法律适用
一、研究背景
电商时代的到来,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网购的浪潮。网购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极其便利的消费方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购传播也不断扩大,人们对快递的需求只会越来越大,随之而来的是快速增长的快递市场。近年来中国快递业务量持续增长,由于我国快递行业发展时间短,业务量大,员工素质较低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快递行业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发生争议的纠纷量也很大。目前,我国快递业作为朝阳行业,与国际发达地区的快递市场相比,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基础设备仍然不够完善,快递迟误、丢失包裹等情况都在发生,这成为每个消费者都难以形容的伤心历史。而由于受害者对法律的理解各不相同,在受害者诉诸法律后得到的判决结果与实际愿望也往往大不相同,使得有些快递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保护。因为快递服务已经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据很大比例,快递问题也渐渐成为我们的日常问题,我们更要重视对快递丢失问题,快递丢失问题的处理刻不容缓。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实际上,快递丢失赔偿纠纷主要发生在网络购物中,一般情况下,相对卖家来说,其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因快递服务公司的过错使货物丢失,即此公司违反了快递服务合同,其与卖家产生违约责任的双方主体,应当对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对买家而言,因为卖家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快递服务合同,所以货物需要由卖家交付给快递公司,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买家,而真实持有货物的却是快递公司,当货物丢失时,属于快递公司侵犯了买家的财产权益,其应当对买家承担侵权责任。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快递公司对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对买家承担侵权责任的这种情况,以及快递公司既产生违约责任又产生侵权责任的情况,也就是说,快递的寄件人与收件人同是一个人或者网络购物中卖家与快递公司同是一个主体,这时会发生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卖家与买家之间既有买卖合同又有快递服务合同,如果快递丢失,卖家对买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这时容易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快递丢失赔偿的时候,买家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一种追究责任方式。
三、法律适用
(一)违约责任赔偿
在快递丢失赔偿案件中,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快递公司作为被告时,消费者负有举证义务,即证明快递公司未履行快递服务合同上的义务。因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通常会订立快递服务合同,合同通常会涉及到是否对货物进行保价的条款的签订,相对于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货物来说,快递公司应依法提醒消费者签订保价条款,或者消费者应当告知快递公司服务者其货物具有较高价值的情况,当快递丢失事件发生时,在签订了保价条款的情形下,可以请求快递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未签订保价条款的情形下,不同快递公司依据不同赔偿标准按运费的合理倍数进行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消费者的实际损失数额大于赔偿数额的情形,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赔偿存在限额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对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快递公司的赔偿数额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通过《合同法》中可预见原则进行限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快递公司的赔偿压力,但许多快递公司以此为挡箭牌来抵抗消费者的赔偿请求。例如快递公司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时,并没有提醒消费者对具有重大价值的货物签订保价条款,当货物丢失后以没有预见消费者丢失货物的重大价值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实际的数额损失,这种情况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但是目前我国在有关立法上还没有对此类情况做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当消费者选择追究快递服务行业的违约责任时,需要承担赔偿数额小于实际损失数额的风险。这也提醒我们,在我国有关快递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要合理运用现存的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避因法律制度的缺失而带来的风险。
(二)侵权责任的赔偿
对于大多数消费者追究快递公司违约责任的情况来说,追究其侵权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主张精神的损害赔偿。当消费者因对快递服务合同所含条款认知有限而未签订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情形下,对于一些具有较高价值以及重大意义的货物的丢失,消费者可以主张快递公司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当消费者追究快递公司侵权责任的时候,其负有列举证据证明快递公司有过错的责任,对于部分通过网购方式进行消费的消费者来说,此种举证具有一定困难。因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虽然货物的所有权随着消费者的付款行为转移到其身上,但货物仍然在快递公司的实际控制下,在将货物送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中,消费者只能通过物流情况实时了解货物情况,对于没有参与整个运输过程的消费者来说,举证快递公司具有过错,在客观上是比较困难的。综上,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赋予快递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通过法律的规定,使消费者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借此更好的制约快递公司的行为。
作者简介:张新莲(1999.10-),女,汉族,山东临清人。
项目信息:本文系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电商时代下我国快递丢失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是:S202011688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