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俭
摘 要:《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仍然没有将《公司法》重视起来,缺少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介绍了《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了改变公司资产制度、健全公司担保制度、优化公司清算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法;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
引 言
我国《公司法》发展迅速,在市场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主体地位,但现阶段我国立法者并没能将债权人利益保护重视起来,出现了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公司利益保护制度不平等的现象,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现状出发,探讨了《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相应法律完善措施。
一、《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现状介绍
(一)公司资产制度
在《公司法》中公司想要引入公司资产制度需要严格遵守《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原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具体引入公司资产制度的时候,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却受到了一定的挑战,现阶段我国很多公司内部都存在着资金的抽出以及虚假资金等不良情况,并且在我国很多公司中的发展设计阶段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公司一旦出现欺诈行为,会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公司担保制度
现阶段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对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上级管理人员的担保行为,这样会导致在《公司法》实践中,当公司并不存在股东的时候,董事会将会在公司的运行管理工作中行使管理权,这样会使得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会经常性的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这种恶劣的现象会严重损害相关公司的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会使得公司抽逃资金等不良行为变得更加容易操作,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司资产迅速流失,不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
(三)公司清算制度
在公司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进行优化是一项重要的环节,但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中,关于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并没有完善与健全,没能在实践中得到运用,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债权人在进行提前清偿债务时,没有相关的保护机制,债权人就不能进行进一步完善,债权人在公司中所获取的权益都是在股东以前,就是在企业扩展的时候,这样没有办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四)信息披露制度
在《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近些年来对一些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现状的公布,但还是没能够涉及到与公司注册项目环节的相关部分以及公司的关键事件的通告,这样的情况就会造成在企业信息披露的时候不能够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保护,当下《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记录仍然处于缺少的状态,这样使得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将目前的审计交易对象进行使用,只能够到公司才能加以登记注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交易活动,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法律完善措施
(一)改变公司资产制度
《公司法》中的“资本三原则”并没有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这使得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与约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授权的资本体系,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进一步完善与提升,使得公司中资产的最大价值能够完全显现出来,将交易过程中一些并不是很有必要的环节可以采取相应的删减措施,提高交易阶段的便捷性以及效率,同时,在公司进行股份认缴的时候还需要采取一定的限制,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的保护。也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出资债权方案,充分发挥公司货币财产之外所具备的价值,在分红方面,为了对债权人的财产安全进行有效保护,可以通过股东以及股东大会来进行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弥补可能会产生的经济损失,扩大公司进行生产的生产规模,还可以通过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来进行注册资本的缩减,提高公司的经济收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公司担保制度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对董事、公司的上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的担保行为做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司内部出现腐化、抽逃资金等不良现象出现,这样的现象会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针对这样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应当对于董事、公司的上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的担保行为做出严格明确的规定,规定当公司为相关董事、公司的上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采取担保行为的时候,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议,只有当超过半数的股东觉得此担保行为可行并同意公司可以采取这样的担保行为的时候,公司才可以为相关董事、公司的上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进行担保,同时也要严格要求公司所采取担保行为的股东能够自行行使手中的决意权力。
(三)优化公司清算制度
在公司进行清算的过程中,要对公司清算制度进行优化,使其能够在公司扩展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为了有效避免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流程来进行公司财产的妥善处理,将在公司结算的第6个月到12个月之间,对那些已经隐藏了的财产与公司财产进行非法转移、提前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偿还、以及担保清算之前进行担保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这种类型的行为会使债权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应当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置[2]。当公司出现了资产不能够将债务进行抵消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债权人可以申请其他种类的清算机制,債权人在进行清算时能够有效的执行债权人自身的监督权,避免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债权人也可以对公司进行重整,缓解公司的财政状况,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直接能够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的,而是债权人应当将已知的披露信息清楚掌握,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行债权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现阶段我国《公司法》中,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为当下很多公司的信息数据披露制度在应用的时候缺少必要性,甚至在实际运用的时候还存在着很多虚假成分,这使得信息披露制度不能够很好的进行公司内部相关事务的管理,要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有效的完善与改良,使得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更好的应用于公司的事务管理,同时也能够很好的行使债权人与股东的监督权,保证公司真实有效的信息数据,确保债权人与股东能够准确合理的进行判断,保证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断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防止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保障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
结 论
现代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经济体制在不断更新优化,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需求,目前我国《公司法》中关于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仍存在一定问题,应当进一步对公司资产制度、担保制度、清算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进行完善,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万晓丹.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27):43-44.
[2] 申屠玮.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20(11):13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