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疫情时代犯罪态势分析与诊断式防治对策探析

2020-12-09 08:47程昭凯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犯罪人犯罪

程昭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自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亲自指挥、亲自部署,打响了这场“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1]随着我国卓有成效的防控措施顺利开展,疫情已逐步进入收尾阶段,而犯罪形势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也因此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但是,当前国外的疫情仍处于蔓延阶段,我国在警惕本土病例反弹的基础上, 还需警惕外部输入病例,防控措施从应急化趋向常态化将长期持续下去,从而导致后疫情时代犯罪形势亦将随之不断出现新的变化。 因此,针对当前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探索病因预防、三早预防以及临床预防在内的三级诊断式防治对策不仅会有效减少这一时期的部分犯罪案件大量发生,更能为疫情的常态化防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后疫情时代社会形势分析

回顾之前“新冠肺炎” 疫情在我国爆发的近5个月时间,广大的人民群众与各级党委、政府一同努力,有效遏制了“新冠病毒”的传染途径。 这段时间,虽然“新冠病毒”传染性极强,但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有效管控,联防联控决策实施及时,大范围内应对目标清晰。 此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以居住为中心的基层扁平化组织控制有效, 最终使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逐步好转,国内疫情防控工作逐步进入收尾并步入后疫情时代。

(一)居民生活转向正常化

新年伊始,因出现“新冠肺炎”疫情,全国各行各业均按下了暂停键,随着“新冠病毒”的快速蔓延和防控措施的逐步加强, 全国居民的正常生活也由此进入停滞状态。在全国广大医护人员的辛勤努力下,武汉最后一家方舱医院于3 月10 日关闭,这标志着“新冠肺炎” 疫情的防控工作在我国已进入收尾阶段, 湖北乃至全国以遏制疫情传播渠道的各项限制措施逐步解除,各行各业全面复工复产,各大商业场所基本恢复运营,全国居民生活逐步转向正常化。

(二)人员流动转向规模化

“新冠肺炎”疫情的危机管理工作较之前爆发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相比, 具有时间跨度长的显著特点,并且其爆发时间是在新年伊始,正值春运期间。而湖北各市在疫情爆发前期均宣布“封城”,身处湖北的大部分外地务工及求学人员均被滞留在当地无法返回家乡与家人团圆。 而随着4 月8 日武汉市政府宣布解除“封城”措施之后,大批人员从武汉流出到全国各地。与此同时,随着全国各省市降低或解除本省应急状态响应级别, 全国各行各业开始复工复产,各地高校也开始通知学生返校复课,全国范围内人员均开始出现大规模流动。

(三)内部病例反弹压力较大

目前,我国疫情的本土传播基本被阻断,但无症状感染者的持续存在, 依然是疫情反弹的重要不确定因素。[2]武汉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在5 月15 日下发 《关于开展全市新冠病毒核酸筛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集中核酸检测的“十天大会战”,截止5 月24 日,武汉市在这十天内累计增加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218 人, 确诊病例1 人。①本数据来源于武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uhan.gov.cn/.而且,随着全国各行各业复工复产,居民生活转向正常化,人员流动、集聚均呈现规模化,无疑会增加疫情蔓延的风险。 此外,国内部分地区的“新冠肺炎”感染患者在接受治疗康复后,仍发现少量“复阳”现象。这表明目前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已步入后期阶段,但全国范围内仍然要警惕疫情的“死灰复燃”。

(四)外部病例输入形势严峻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新冠病毒”传播前期,亚洲、北美洲、欧洲成为重灾区,之后,又再次席卷南美洲,进一步加强了病毒扩散的全球化趋势。 截至目前,除中国外,全球感染“新冠肺炎”累计人数已到达16921717 人,累计死亡661039 人。②本数据截止至2020 年7 月30 日。从五月至今,在我国确诊的感染患者几乎均是外部输入病例, 并且已有外部输入病例导致国内部分民众感染的现象,尤其是在黑龙江省,由于接壤俄罗斯, 导致大量在俄罗斯感染病毒患者流入国内,虽然黑龙江省防控措施不断升级,但仍然造成国内部分民众感染,甚至居然还出现了“1 传50”的现象。这些情况均说明我国虽然进入防控后期,但仍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外防输入压力。 在重点关注与我国接壤或联系比较紧密的国家的同时, 不能掉以轻心,严防外部输入病例导致本国疫情再次蔓延。

(五)防控工作逐步由应急化转向常态化

此前,“新冠肺炎”疫情正处在高峰期的时候,恰逢春节前夕, 全国范围内较大的人口流动性和短时集聚性与“新冠病毒” 自身具有的较高传染性的特点,造成了国内民众的大量感染,因此,我国采取了一种强调集中社会资源与限制人口流动和集聚的应急化管理模式。在此种管理模式之下,防控工作取得很大成效的同时, 对民众的正常生活也确实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扰。而随着国内确诊病例逐步清零,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 全国上下正有序投入到全民复工复产、 全社会逐步步入恢复正常运行的疫后重建时期。[3]社会的管理模式也逐步恢复正常, 但是当前国内疫情发展形势上表现为国内病例反弹压力较大与国外病例输入形势严峻,因此,我们仍不能完全放松。 要将之前具有应急化特点的防控工作逐步转向常态化防控, 以求在最大限度保证正常生活的民众同时,遏制“新冠病毒”在我国继续蔓延。

二、后疫情时代犯罪态势分析

2020 年2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司法部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犯罪形势变化,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具体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予以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 为疫情防控期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而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 当前全国犯罪形势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而且,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处于高发趋势, 我国的常态化防控模式趋向于保持长期化, 因此必然导致后疫情时代的犯罪也会长期存在。

(一)部分涉疫情犯罪仍然处于高发态势

根据《意见》内容,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抗拒疫情防控犯罪、 诈骗与造谣传谣类犯罪、 以暴力方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类犯罪、 制假售假和非法经营类犯罪以及职务类犯罪五种形式。而在当前进入后疫情时代,防控措施从应急化逐步转向常态化, 防控形势虽然总体表现为逐渐向好态势, 但部分涉疫情犯罪却仍然保持高发态势。首先,当前抗拒疫情防控犯罪主要表现为部分人员从国外疫情高危地区返回国内, 瞒报出国经历或谎报行程。 例如:河南省郑州市郭某鹏,2020 年3 月7 日, 由意大利米兰中转阿布扎比到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当天下午坐火车返回郑州,但其瞒报了自己的出国经历,而后,3 月10 日,郭某鹏被确诊为新冠肺炎,3 月11 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此外, 仍然是在郑州, 又有一从境外回国女子为变相缩短自己的隔离时间,谎报自己并没有途径上海,最终被公安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揭穿谎言,但其因未造成不良后果,公安机关仅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其次,后疫情时代的涉疫情犯罪还表现为以暴力方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在部分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高发。截止目前,我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主要分布在新疆维族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以及辽宁省大连市的部分地区。 在这些地区, 由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导致防控措施仍然保持应急化特点。 在一定程度上给当地民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 从而会导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暴力事件仍然持续出现。

(二)刑事小案发案率大幅度回升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逐步进入“下半场”时间,此前过度强调集中地应急化社会管理模式亦开始随之调整。在这样一个特殊且长期的调整过渡期,经济社会生活日益活跃的同时, 一些常见的违法犯罪也有抬头之势,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刑事小案发案率大幅上升,应当引起高度关注。[4]在疫情爆发期间, 应急化模式下的社会管理模式大量限制人员的流动与集聚, 疫情的防控工作扎实有效也导致了刑事小案几乎“销声匿迹”,而步入后疫情时代之后, 全国上下开始有序投入到全面复工复产工作中,全社会基本恢复正常运行,刑事小案又再一次卷土重来,在使得民众遭遇大量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通过对2020 年3 月至4 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总数与人数和全国检察机关盗窃案件与抢劫案件批准逮捕总数和人数进行统计与分析发现, 后疫情时代的刑事小案发案率较之前疫情爆发期正在大幅度上升(具体详见表1)。

(三)流动作案特点突出

我国人口流动的最本质的原因应该归于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对财富的向往。 而走向犯罪的大多数原因也应该是,现实的收入满足不了自己强大的欲望。[5]此前,全国各地为限制“新冠病毒”传播渠道,均采取了“封城”、“封路”等较为严格的防控措施来有效杜绝人员的异地流动和同地集聚。而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的逐渐向好,各地纷纷下调或取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 全面复工复产工作有序进行,民众生活也因此逐渐步入正常化。但是,全面复工复产虽然便捷了民众的生活,但同样也使得犯罪有了可乘之机,导致后疫情时代的一些犯罪分子流动化趋势愈发明显。尤其是在全国交通基本恢复正常的同时, 还推出了很多惠民政策,如全国高速公路免收过路费。这些措施在便于民众出行的同时,也大大降低犯罪分子地域之间流动的经济成本。此外,在铁路运输领域,之前“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停运的各趟列车逐步恢复运行,加之全面复工复产导致全国范围内人员流动,列车内部的短时集聚效应又给了更多犯罪分子在列车运行过程中以大量的犯罪机会,犯罪分子往往是多次购买短途火车票在不同车次的列车上循环作案,流动作案特点在后疫情时代的铁路运输领域暴露得更加明显。

(四)负面情绪诱发极端犯罪风险

表1:全国检察机关2020 年3 月-4 月批准逮捕盗窃案件、抢劫案件总数及人数情况①本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https://www.spp.gov.cn/spp/wsfbt/index.shtml.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同时,随着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国内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显著增多,进入矛盾纠纷多发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困难和挑战。[6]此外,疫情爆发期间,全国部分中小企业濒临破产, 大量待业人员无法谋生的同时,失业人数还在不断增加。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20 年1 至4 月份, 全国城镇新增就业354 万人, 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105 万人。 4 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6.0%,比3 月份上升0.1个百分点。 25 岁至59 岁人口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3.8%、5.5%,分别比三月份高0.5、0.1 个百分点。 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8%, 比3 月份上升0.1 个百分点。 4 月份,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4.3 个小时,比3 月份减少0.5 个小时。[7]高失业率和低就业率导致大量人员被迫流入社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给社会治安形势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此外,前期疫情爆发期间导致的大量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在后疫情时代正逐步爆发, 个体的负面情绪极易诱发极端犯罪案件。

三、后疫情时代诊断式犯罪防治对策建议

后疫情时代所出现的犯罪形势新特点是源于国家内部社会政策的调整导致社会形势变化, 而且将随着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长期化而保持一定的稳定发生趋势。而所谓诊断式犯罪防治对策,即通过借鉴公共卫生机构治疗传染疾病“三级预防模式”来设计犯罪预防。该理论最早在20 世纪70 年代,由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犯罪学院的布兰汀和福特斯在《预防犯罪理论模式》一书中提出,后来,该理论由美国波林·格林大学史蒂文·拉布博士在《犯罪预防:方法、实践与评价》一书中进一步系统化,成为一种成熟的犯罪预防理论,目前,该理论是美国犯罪预防的主导体系之一。[8]

(一)第一级犯罪预防措施:病因预防

所谓病因预防, 即是指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某一类人, 而是找出各种有利于犯罪孳生和进行犯罪的自然及社会环境加以改善和控制, 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所谓犯罪是社会疾病的一种,治理犯罪与治理人体疾病异曲同工,通过改变最易改变的社会安全环境即能减少大部分犯罪。[9]此外,将犯罪与社会因素联系起来,更利于寻找到犯罪发生的本质性原因。 也因此,犯罪的社会预防成为目前犯罪学界普遍首推的犯罪预防措施。而针对后疫情时代的犯罪形势特点,应该从社会预防和环境设计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 针对目前后疫情时代所出现的部分涉疫情犯罪保持高发态势和负面情绪诱发极端犯罪风险的两个特点, 宏观的社会预防措施主要分为发挥社会政策的调控功能和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两个方面来发挥作用。首先,国内疫情防控工作逐步进入收尾阶段, 前期疫情爆发期间导致的高失业率与低就业率, 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稳健的就业政策与福利政策来提高就业机会, 尽可能公平合理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就业与个人发展机会, 从而避免大量人员流入社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化解部分社会成员的极端反应。此外,针对后疫情时代部分涉疫情犯罪保持高发态势的特点, 要在制定合理社会政策的基础上,发挥社会政策的导引作用,加强疫情中高危地区的社会政策宣讲, 让中高危地区的民众逐渐从了解防控内容到理解防控重要性再到自觉遵守防控措施,从而杜绝回国人员瞒报、谎报行程行为,有效减少以暴力方法妨害疫情防控人员犯罪。其次,要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刚性和霸气,而道德却能通过一种软引导的方式促进法律的实施。在后疫情时代, 我们也需要通过对民众道德意识的培养来促进遵守法律法规, 配合疫情防控人员如实汇报自己的行程和遵守防控措施。此外,道德所发挥的作用往往具有一定的事前性, 所以要加强道德宣传,促进民众的道德意识水平与法律水平同步提高,使民众逐步意识到犯罪行为就是卑劣道德的具体体现,从而极大发挥道德的犯罪预防作用。 最后,后疫情时代要充分发挥社区犯罪预防的作用。 利益是引发矛盾纠纷产生、形成、发展的核心要素,人类都是趋利避害的理性动物,利益的供给是有限的,但有限的利益却催生了人类无限的欲求, 此时就会产生利益争端,如若不能妥善解决,便会诱发矛盾纠纷。[10]针对疫情爆发期间社会产生的大量矛盾在后疫情时代逐步爆发,要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利用社区扁平化调解组织的结构功能, 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犯罪预防作用, 阻断负面情绪到极端犯罪的发展过程。 此外,后疫情时代刑事小案的井喷式爆发,要利用前期疫情防控的基础,开展以人防、物防、技防为组成部分的社区综合性犯罪预防, 遏制犯罪人利用疫情防控措施降级下调、放宽限制来伺机作案。

另一方面,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要通过“增加犯罪难度”、“增加犯罪风险”、“减少犯罪收益”和“降低犯罪刺激”四个方面入手。 首先,增加犯罪难度要强化“入口控制”和“出口扫描”,在之前疫情防控全国和各地建立的健康码的基础上, 加强社区的进出人员排查力度,对外来人员要细致查验,对在本社区无固定住所的, 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重点关注。 同时,公安机关要积极运用自身大数据平台,加强本辖区外来人员的研判和预警工作,在对症下药的同时,做到突出工作重点。 此外,还要进行工具控制,对发现携带有犯罪工具的, 社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其次,增加犯罪风险要通过“利用现场控制者”和“强化正式监督”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针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辖区其他单位保卫组织、 社区治安保卫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自身的防护能力。 另一方面,在后疫情时代,社会生活逐渐正常化,公安机关也要加强自身的治安防范力度, 对于辖区内刑事小案高发区域,有条件的加强“天网工程”建设,全方位覆盖视频监控系统,没条件的可以勤巡视,以此将刑事小案的发生扼杀在摇篮之中。 再次, 减少犯罪收益要从“破坏销路”着手。 后疫情时代的刑事小案突出表现为盗窃案件与抢劫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 而盗窃案件与抢劫案件一般均表现为典型的“逐利性”。 犯罪人获得大量财物的同时,必然会计划销赃事宜。因此,公安机关要扩展情报来源,一方面通过利用自己的平台对典当业的典当信息进行掌握,另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例如:可以通过与工商执法部门对废品回收场所、 二手电子产品回收场所进行联合执法,对发现存在赃物的,要坚决予以处罚。 最后,减少犯罪刺激要从“避免对抗”和“减少情绪激发”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针对目前存在的妨害疫情防控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防控人员也要主动尝试改变工作方法,避免过度、粗暴执法,在保证防控工作严格执行的同时, 避免与社区居民进行对抗,以此杜绝激化矛盾。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 加强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多元化路径探索,坚决杜绝极端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第二级犯罪预防措施:三早预防

所谓三早预防, 即通过鉴别潜在的犯罪人并在犯罪相关区域进行早期干预, 有针对性地加以预防。[11]实现鉴别潜在的犯罪人应当以做好侦查工作入手。 侦查与犯罪预防原本是两个不同学科领域的概念,但是,一般来讲,侦查目的的实现往往也会对犯罪预防提供一定的正向作用。 后疫情时代侦查预防的重点在于提高侦查的效率,通常来讲,就是通过扩大情报来源对已表现出犯罪征兆的人进行鉴别与重点防控,同时还要提高案件的破案率,从而强化对于后疫情时代犯罪形势的整体管控水平。当前,以信息引导警务,推进电子警务建设,实现警务信息化已成为一个时代的命题, 并成为正在或即将产生巨大影响的第五次警务革命。[12]因此,公安机关对后疫情时代犯罪形势管控水平成功提升与否, 必须建立在提高信息化警务能力的基础之上。

一方面,要以扩大情报来源为基础,努力推动大数据侦查。后疫情时代,全社会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民众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流动。动态治安环境下的查控工作需要信息的支撑, 特别是需要与违法犯罪相关的信息支撑, 传统的侦查方式是追着案件全国跑,效率低、质量差,各类高危人员数据库具备强大的网上协作功能, 可以把侦查手段和工具进行融合、对接、优化,形成相应的“拳头产品”和“组合工具”,为提高后疫情时代犯罪预测能力和基层侦查办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13]此外,公安机关要整合各种信息平台,避免“信息孤岛”、“信息断裂”等现象出现,扩大情报的来源面,并且在此基础上针对后疫情时代不同犯罪, 围绕犯罪人的关联关系进行数据搜索、协调其他部门对犯罪人的通话信息、交通出行信息进行数据碰撞以及通过对现有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来生成其个人信息与行为轨迹, 从而为案件的顺利侦破奠定良好的基础, 并充分发挥侦查的犯罪预防作用。

另一方面,要以打破警务地域栅栏为抓手,推动区域间常态化侦查机制建立。 后疫情时代的犯罪形势具有很强的跨区域特点, 国内跨区域主要表现为全国各行各业恢复正常运转后, 犯罪人流动作案特点突出, 国外跨区域主要表现为国外疫情蔓延趋势进一步加剧, 外部输入病例瞒报谎报行程危害社会秩序。而在我国基层警力吃紧,且暂无大幅度增加可能性的背景下,首先,要切实做好警力下沉工作,将机关警力投入到基层工作中, 以充实基层一线的执法力量。 其次,要加强全国公安机关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当下警力资源分配存在“抓大放小”、“过度专门化”的弊端,必须打破警种、地域、内外、上下界限,促使警力资源的流动以“案”为中心,提升侦查员的主体地位,统筹资源、发挥监管作用,严格约束资源的盲目流动。[14]在此基础上建立区域间的常态化侦查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侦查目的,并发挥侦查预防的正向作用。 此外,要加强国际间的警务合作,在后疫情时代, 尤其要重视与疫情较为严重的国家之间的警务合作,对于他国确诊患者、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要建立跨国通报机制, 以便更好地锁定重点人员,避免部分犯罪人谎报、瞒报出国经历或行程的事件发生。

针对犯罪相关区域的早期干预可通过设立社规民约入手。 社规民约也是一种重要的基层治理方式和规范, 在一定程度上其与国家法律调整基层秩序的目标是一致的, 能够很好地促进基层社会秩序的构建。 后疫情时代以暴力方法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犯罪和以盗窃、 抢劫为代表的刑事小案犯罪均表现出犯罪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较为集中的特点, 因此可引入社规民约来促进这几类犯罪的防控工作。 为保证这种村规或社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可以设计一定的处罚措施和针对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 在实际的执行环节上可以通过签名具保或者写保证书等方式来完成。[15]

(三)第三级犯罪预防措施:临床预防

所谓临床预防, 即是指预防已经犯罪的人再次犯罪,并控制总的犯罪数量。临床预防目标的有效实现,必须通过刑罚预防的有效开展。刑罚是犯罪的直接法律后果,其内容是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痛苦,强迫犯罪人遭受利益损失或丧失某种社会地位。 台湾的林山田教授认为:“刑罚的报应是人类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是一种以带给犯罪人痛苦以衡平犯罪恶害,进而实现社会正义、恢复社会秩序的基本刑罚理念,是人类一种古老的社会行为准则,由原始社会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习俗发展而来。 ”[16]滥觞于贝卡里亚、边沁的刑罚威慑理论,自建立以来无论是在犯罪学理论推进方面还是犯罪预防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卓著成绩, 成为近代乃至现代刑事立法与司法模式的理论基石并一直支配着刑罚的制定、适用与执行。[17]而刑罚的犯罪预防属性一般指向未来,即通过对犯罪人剥夺某项权利来迫使犯罪人放弃犯罪并震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因此,刑罚的犯罪预防一般也被认为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种类型。

在后疫情时代, 刑罚的特殊预防主要通过疫情爆发前期,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犯罪人精准适用刑罚处罚, 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的同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还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与干预,避免其在重新步入社会后,仍然抱有执念与侥幸心理,而且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敢且不愿继续犯罪。

而刑罚的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现有的犯罪人适用刑罚, 使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迫使其放弃犯罪。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工作,而宣传工作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线上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以及刑事判例来进行, 线下则可通过张贴提醒说明的方式,提醒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

然而, 刑罚处罚虽然能够使大多数犯罪人在走向社会后放弃犯罪并震慑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类似于刑事小案这类犯罪,法定刑处罚力度较低,刑期相对较短,在这些犯罪中,能否真正发挥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 还存在很大的疑问。而后疫情时代虽然全国范围内恢复正产运转,但常态化防控仍然要继续下去,相较于疫情发生之前,后疫情时代仍具备部分应急化的特点, 特别之时适用特别之法。因此,司法机关也应当针对这一时期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该时期部分犯罪的刑期幅度进行适当增加, 以表明国家严厉打击犯罪的决心,从而更好发挥刑罚的犯罪预防作用。此外, 司法行政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的主体功能作用,避免监狱内服刑人员犯罪行为的“交叉感染”,在监狱内要做好服刑人员的教育,促进服刑人员更好地认识到自身的错误, 以便其未来走入社会后真正做到不敢且不愿犯罪。

四、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打击,轻预防”的犯罪治理认识误区。而纵观世界犯罪学发展史,传统的各种犯罪预防理论均有其局限作用, 而诊断式犯罪预防就是建立在传统犯罪预防理论之上, 能够使各类犯罪预防理论在规避自身局限性的同时, 更好地发挥其正向作用。目前,我国受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正处于也将长期处于常态化防控的后疫情时代,对于这一时期出现的犯罪形势的新变化, 适用诊断式犯罪预防, 能够很好地改善以往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采取集中力量综合治理犯罪的窘境, 并且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保障民众安居乐业。 当然,诊断式预防因在我国相关研究起步较晚,深度与广度不够,导致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过度浪费社会资源, 民众参与犯罪预防困境等等。因此,诊断式犯罪预防能否超越后疫情时代,被推广到社会常规时期的犯罪治理工作中,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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