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松琼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10013)
2017 年3 月发布、10 月生效的《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入第一条。现行宪法最新的修正案明文规定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2015 年至今,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及常设机关制定或修改的106 部法律中,有13 部法律的16 个条文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①。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是展示审判过程、论证审判结论、彰显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的正式法律文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背景下,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价值与局限性,并提出规范策略和改进路径,能促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强化司法权力的监督。
1. 满足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需求
我国裁判书的前身是判词,法中有情,法中融入人伦物理,冲刷了法冰冷的原貌,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结合是良法和良官的目标[1]。我国历史上情理兼备的判词为人们所尊崇。传统中国的裁判文书的说理与儒家思想密切相关,法律被视为天理与人情的一种正当性表达。传统社会对公认的道德价值理念的追求体现了司法的终极尊重,对当代裁判文书说理具有进步意义。
裁判文书说理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说理改革的一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先后提出“提高法律文书说理水平”“促进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战略举措。最高审判机关在“四五改革”中确立了“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 号)以二十一个条文的形式明确了释法说理要求,并明确要求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②。
2. 凝聚司法信赖的公共精神
群众需要从裁判文书中感受公平价值,公开透明的裁判文书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共信赖力;裁判法官承担裁判说理的法定义务,这也是规范审判权行使的必然要求。从程序正义角度上看,裁判文书有利于实现息讼,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宏观层面上属于道德范畴,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规范与调节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有利于法治与德治的并驾齐驱。通过践行社会群众广泛接受的价值观念,在化解当事人纠纷的前提下,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引导公民守法,凝聚社会共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是国家制度运行的特殊形式,与国家政治制度具有相同的品性,政治制度是司法制度建构的核心语素。在民事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对法律话语的浸润,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政治与法律的相互融入,有利于实现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有机统一。从法学与政治的关系上看,法学家都不曾忽视社会价值准则的论证[2]62。法律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的部分决定了法律不会陷入“司法独立”的泥潭,社会共融共通的道德观念对法律的实施与遵守均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公开地或者沉默地影响法律[3]179-181。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不谋而合。德国将“正义”“伦理”原则列于最高的序列,这些条款是法律秩序与时代价值观念契合的入口[4]336-33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凝魂聚气的作用,是意识形态的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有利于实现政治与法律的双重教化作用,法律对政治也有相应的反作用。立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通过修改或者制定法律、法规,能够积极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完善,重视改革措施与核心价值体系的衔接。司法调节社会纠纷,通过法律与政治的互动,有利于打破法律实质主义的禁锢,实现司法社会功能的发挥。
司法裁判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定层面上可以起到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引导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民守法;引入道德因子,实现朴素的公平正义。在马小娜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州集团南阳中林运输有限公司纠纷中,二审法院在裁判书的说理部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友善”,在上诉人儿子的死亡与被上诉人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规定,酌情由中林运输公司一次性给予马小娜经济补偿人民币30 000 元。并通过司法判决引导运输公司吸取教训,完善管理,警醒对旅客安全的高度注意,形成良好的行为导向。在电子艺界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纠纷中,裁判说理部分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认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2001 年《商标法》社会风尚和公序良俗的价值判断③。
在蔡兴高与石牌镇人民政府身体权纠纷中,一审和二审认为石牌镇政府虽无过错,被上诉人不符合获得赔偿的法律规定,但认为蔡兴高是在响应石牌镇政府整治街道环境,自发参与拆除违建的过程中受伤,其家庭难以承受;蔡兴高积极参与公众利益建设的行为应当受到鼓励和援助,二审裁判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能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宗旨,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故法院认为石牌镇政府应对蔡兴高受到的损害进行适当补偿,同时体现司法的人性关怀及法律刚性下的人文温度④。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不同维度的开展,但不是一个包治百病的良方。司法实践经常没有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必要的诠释,导致了不同层面、不同维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交叉运用,不同层面的价值观错位适用也不具有合理性。在众多裁判文书中,将国家层面的“和谐”与个人层面的“友善”混用的现象很常见。在谭坤玉诉某县公安局一案中,针对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的打架行为,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对象适用不当。有的法院将社会“法治”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社会和公民个人双重层面的解释,对法治的适用层面进行了扩张⑤。法院对同一类案件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维度说理不同,比如针对打架斗殴行为,有的法院认为其违反了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的法院认为其违反了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这反映了法院裁判说理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用对象模糊、裁判不统一的情况。
裁判说理过于简单。法院虽然运用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并没有列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在许多案件中整体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分明显。一笔带过的方式并未强化裁判说理,反而过分夸大了“司法能动主义”。裁判说理缺乏对案件的具体分析。比如在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经常运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支持合同当事方的请求,反而缺乏《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推理、论证和分析,代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判断⑥。
裁判说理碎片化。司法权的行使是基于法律规范而言,不能受到法官个人的影响。法官必须保证审判中立。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为了响应国家政策的要求,采用价值宣示性的形式,但是缺乏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分析。致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没有发挥强化司法公信力的效果。在谭文霞与重庆市武隆区大东河乡人民政府纠纷中,裁判说理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弘扬和谐友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酌情由乡政府予以一定的赔偿欠缺说服力⑦。法院在个案中说理不清晰,尽管指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但在法院判决的许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能作为当事人行使赔偿权利或者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法院并没有指出两者之间的关联。
裁判说理模式化。“符合中华历史文化传统,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齐头并进。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贯彻社会主义理念为着力点,民商事活动及交易各方均要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在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委托合同、保险合同时均蕴涵这一裁判说理模式。该价值理念与个案的具体关联并没有列明。甚至在部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样运用这一条文进行说理⑧。这种模式化的说理不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效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在个案中发挥引导作用,与具体个案的关联表现在哪些地方,法院应该进一步明确论证,而不是采用一种模板化的形式来表达。
1. 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维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个字涵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不同的维度,就具体的法律关系而言,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很大的差异,每个具体的核心价值观都有其特定的内涵。但就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而言,三者统一于法治中国的路径,凝聚中华民族的价值共识[5]。虽然不同概念之间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是完全明晰的,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平等、公正、法治应当确定为社会维度,不能以公民个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而认定公民违反了平等这一维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层使用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全体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其他裁判规范的关系
区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相近语词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未正式提出之前,文书网上就有大量的将村规民约、国家政策运用到合同债权纠纷之中的案例⑨。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中,需要在内容上明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政策、民间法之间的关系,从而完善核心价值观与其他形式法源的复合适用,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用。
裁判说理过程的合理性与裁判结果的公平性是裁判正义的两个方面。结论的正确必须依赖充分必要的理由支撑[6]。司法裁判主体法官的同质化需要与法官的社会化相互结合,法律裁判并非是孤立的裁判过程,裁判说理需要理解和反映当代社会的价值[7]。因此作为一般社会政策、国家价值理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不可以单独适用,但可以与村规民约、伦理道德一样,与法律规则复合适用。
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应的裁判依据时,裁判者进行裁判说理的过程就是立足于寻找裁判规则的过程,裁判依据的发现过程必然伴随着说理过程[8]188-189。在案件需要填补漏洞时,首先寻找类似的法律规则,其次法官可以依据民间习惯、法律原则进行说理裁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的价值理念与法治精神相互契合,可以作为论证的理由。在当今违法犯罪行为形式丰富多样的背景下,具体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合理证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说理才具有可接受性。
从各国司法实践上看,司法裁判是一种认证的过程,以法律为依据与实现个案利益平衡为要素,提高裁判的说服力。运用法律规则与法律规则适用的理由等规范性说理能确保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作为正式法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体现不同的法源特质[9]。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不同,司法裁判应当作出区分。
1. 法律规则优先地位不动摇
具体的法律规范是裁判推理的大前提,司法裁判通过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政治理念,但是不得背离裁判的基本原则。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转化为法律的规范,应当运用法律解释说明其内涵。
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结合适用。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条文中均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裁判可以直接援引。但是在具体的民事主体侵权行为中,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其自身的模糊性,因此需要引用具体的法律规范。如广告主体有虚假宣传的行为,应首先引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说理,其次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复合裁判。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9 号,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一案中,裁判优先适用《英烈保护法》《侵权法》的具体条文,然后指出烈士的名誉熔铸于中华民族精神命脉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保护他们的名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1 号曾云侵犯英烈名誉案,应运用《民法总则》第185 条和《英烈保护法》第22 条的规定,并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
2. 根据说理领域的不同区分适用
结合诉讼裁判发挥的功能,比如行政诉讼法的功能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权实施。法官可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作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同时结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凸显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⑩。法院在裁判文书刑事诉讼说理领域,基于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要求,不得任意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被告人量刑,但可以在道义上对被告人予以教化,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⑪。
在刑事法律领域对正当防卫的判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说理,比如在于欢辱母案中,于欢案的判决书反映了法官机械适用法律。其社会影响范围之广也暴露了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的现状。《南方周末》一篇报道改变了案件的走向,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底线尊严的维护[10]。刑事裁判定罪量刑的说理应当通过人情与民情、公理与伦理的融合来强化,体现社会公众对人伦道德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于欢辱母案中,法官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仅仅局限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并没有将杜某的死亡结果与于欢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扩张至孝道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良传统层面。如果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维度的教化作用,则有利于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更有信服力。
2017 年以来司法裁判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书繁多,但说理不充分增加了裁判文书的不规范。法律解释方法能够有效实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会产生一种逻辑力量,调试由于公共政策司法带来的经验性逻辑的开放性结构,也能够缓解逻辑与法律语言之间的矛盾。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说,法律帝国的首都不仅有王子们的理性殿堂,更有普通市民纷纷议论的阳光广场[11]。法律解释语言一方面限定了专业裁判者的思维模式和论证模式,同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同话语,有利于破解法律规定与民众朴素正义观和价值观的冲突。但是,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用意识形态的话语代替法律,司法裁判不能从法律条文的逻辑中推理出来,而是以社会现实为依据[12]205-206。
第一,可以运用文义解释方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二十四个字进行裁判说理。裁判中法律的适用必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尊重文本以减少裁判权的滥用。无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转化为法律文本都需要对个案适用核心价值观的具体维度进行解读,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情境下的内涵,建立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个案的连结,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准确适用提供保障。
第二,运用目的解释方法解释法律规范的设立目的,建立起法律目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系。司法裁判说理始终都以目的解释为重点,并结合核心价值观限制法律解释与造法的余地。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转化为《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总则》等立法目的条款,对没有转化为目的条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结合主客观目的解释方法,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十四个字的维度与个案适用法律规范目的的本质联系,而非在笼统意义上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目的。比如张某与十堰某企业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二审中体现社会救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社会公德的目的,将弱者纳入被抚养人范围。
司法裁判中出现个案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混乱的情况,关键在于逻辑论述缺乏层次性。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固有的开放性,将内涵丰富的价值观作为裁判推理的大前提无疑会增加案件的模糊性。说理依据的层次应当按照正式法律渊源+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模式,比如运用具体法律规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式;注重推理过程的层次性,司法裁判的推理必须严格按照三段论的推理形式,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开展论述。面对个案普遍适用的法律时,裁判者必须根据成文法的正义对实际情况进行衡量[13]199-200。法官发现法律、针对个案的审判过程不可能一开始就在裁决中获得确定,法律发现的过程必须作出正义不同次序的考量,低次位的正义必须牺牲。比如在医疗侵权责任领域,家属一再要求医生淡化病情,但医疗机构麻醉师仍然告知患者真实情况维护了患者的知情权,患者由于惊恐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诚信”的要求,但患者的知情权应当让位于生命权,以此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并优先适用《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强化裁判的正当性。
十八大会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最高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明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中,法院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过程中缺乏裁判依据合理化的转化,而更多的体现一种政治宣示。比如有的基层法院宣扬“人民法院承担定分止争的作用,通过审判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审判机关的责任”。这种政治宣示说服力很低。要最大效果地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功能和教育功能,必须跳出政治修辞的禁锢,结合案件具体语境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论辩。法律修辞语言的生动形象也可以提升法律文书自身的特色。尤其对于公众密切关注的案件,可以达到双重的教育目的。在利用法律修辞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洋洋洒洒,但依据法律修辞和适当运用文学情调更能发挥良好的社会效果[14],能有效防止公共舆论绑架司法,引导群众凝聚共同追求,将法律规则作为法律修辞运用的前提,实现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多方面的有机统一。
然而法律语言对其使用者和思考者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引作用,对裁判者的思维方式和论证方式具有确定的影响力。裁判文书在运用专业术语的同时应当注重语言通俗化的特质,弘扬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不仅是对裁判机关的考验,同样也具有强化公民个人公共角色的重要作用。比如医生电梯内劝阻吸烟案,一审判决机械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公平原则,具有较弱的说理能力,无法为公众所接受。但如果判决书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和助人为乐的社会道德和传统美德出发,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是对亡者和失亲者的告慰,也是被告内心得到慰藉的途径。这种通俗化的修辞语言融入人情伦理提升了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二审判决生动形象地引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结合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为法律的实质价值⑫,对公平责任条款的限制性解释和二审审理范围的适当拓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推动了文书说理化解纠纷,使正义深入人心。
要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多元化地解决纠纷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作用是必然出路。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裁判弘扬法治理念、贯彻法治精神,进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象化、生活化。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境界是最重要的境界[15],因此要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法源的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解释方法,层层推进,合理运用法律修辞;要提升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合理性,遵循司法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正义。
注释
① 中国人大网·立法[EB/OL]. [2019-10-01],http://www. npc.gov.cn.
② 最高人民法院网·文书[EB/OL]. [2019-10-01],http://www. court.gov.cn.
③ 参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 民初2515 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3 民终4031 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行再90 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行再205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 行终90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10 行初222 号行政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行终16 号行政判决书。
④ 参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8 民终75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2781 号民事判决书。
⑤ 参见山东省枣庄市(2019)鲁04 民终2286 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2019)豫1104 民初3864 号、江苏省南京市(2019)苏01 刑初16 号、(2019)粤52 民终181号、湖北恩施(2014)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79 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 行初8 号行政判决书。
⑥ 参见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0981民初1163 号民事判决书。
⑦ 参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6 民初3416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 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
⑧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2019)豫1104 民初1056、2087、3865、3249、3392 号民事判决书。
⑨ 无讼案例网[EB/OL].https://www.itslaw.com/bj,检索词为村规民约和国家政策、法院观点,最后检索时间为2019 年10 月27 日。通过筛选重复及仅为法律事实的文书,村规民约的法律文书共有30 023 份,国家政策的法律文书有20 390 份。
⑩ 裁判文书网[EB/OL][2019-10-28]http://wenshu.court. gov.cn/.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政判决书为关键词,搜索到有效文书为120 篇,法院说理部分引用“依法行政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约有80%。
⑪ 参见四川省梓潼县(2017)川0725 刑初137 号刑事判决书。
⑫ 参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 民初14525 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 民终14848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