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与表彰委员会副主任。
职工提问:
2018年8月21日,赵某通过家政公司的介绍入职北京市某保安公司,从事厨师工作。赵某在入职时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保安公司提交身份证明显示身份证号为“×××”。入职后,保安公司以现金形式向赵某发放劳动报酬。2019年1月25日,公司发现赵某在入职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隐瞒其真实年龄,故以提供虚假身份信息为由要求赵某离职。
赵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在庭审中,赵某表示因为家政公司告知其年龄小会便于求职,所以其提供了年龄较小的身份证件。
请问赵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赵子墨/漫画
劳模解答:
就本案而言,赵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虚构年龄,误导保安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以欺诈的方式使保安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赵某与保安公司之间应属于无效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本案中,赵某虽与保安公司之间属于无效劳动关系,但是赵某仍有权根据其付出的劳动向保安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对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