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萌
(山东大学 艺术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乐记》认识到音乐是表达情感的艺术,但情感若肆意表达,则会与儒家所推行的“仁”的理念、所倡导的“大同”社会产生矛盾。基于此,着眼于处理礼与欲、“仁”与“情”的矛盾关系,《乐记》开始对音乐的功能进行全方位的探讨。而《乐记》所论述的音乐功能及其实现路径,对通过艺术思想改善社会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着力探讨《乐记》论音乐功能及其实现路径。
现有文献对《乐记》的研究主要从基本史学资料与音乐美学思想方面入手,对其音乐功能的研究是个弱项。虽有学者如周甜甜《音乐功能研究:从社会规范和道德社会化的视角考察》从宏观上论述了《乐记》中音乐功能的问题,又如朱志荣《论〈乐记〉中的审美教育功能思想》关注了《乐记》某个功能的社会效果,但这些内容并没有结合《乐记》的具体内容展开论述,也没有关注《乐记》如何利用音乐功能实现“大同”社会的具体过程;王宝军、李德民《乐记的价值观及其实现路径》提出《乐记》核心价值观即是音乐的功能,《乐记》价值观的实现需要依靠礼和乐的双向互动(1)王宝军、李德民:《〈乐记〉的价值观及其实现路径》,《学术交流》2009年第3期。,但对于这种双向互动如何实现《乐记》的价值观,文中仅作了简单概述,并没有展开阐释。《乐记》音乐功能的实现路径是通过对音乐本质的精准分析,从音乐的本源、音乐的特征等方面,强化音乐对人的影响作用而实现的。《乐记》从个人素质、社会整体风尚等方面利用音乐进行一步步的引导,最终达成儒家“大同”社会的最终目标。因此,谈及《乐记》音乐功能的实现路径,首先要搞清楚《乐记》对音乐的本质与音乐功能的论述。
“音”何以起?《乐记》开篇指出,“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这将音乐的起源定位于人的内心。《乐记》“音”起之后经历了“声、音、乐”三个不同阶段。“声”是初级阶段,是人感知事物后自然流露的声音,仅作用于人的感官之上,内含人对事物最直白的理解与最初级的欲望(2)李新现:《中国古代音乐功能再探》,《中国音乐学》2010年第1期。;“音”是不同的“声”相互应和,并按照一定的乐理结构组合起来的音乐,此时的音乐虽然也以直观反映人的“欲望”为主,但删减了过于直白、无法成调的“声”,这被昆吾先生称之为“通于心识的众庶之音”;“乐”是以“音”与舞蹈的复合形式组合而成的,代表着音乐最高级的阶段。在《乐记》看来,人感物而动,动而知节则为“乐”,“乐”是由天而作,因此,乐本身就具有“德”的品质,是“德”的精华所在,其蕴含的天理,激发了人内在的道德情感,使人可以在“乐”的作用下不断地完善自身。但无论是哪一阶段的音乐,《乐记》都认为人心是其产生的基础,音乐的本质即人通过对事物的感知所发出的声音,这种声音经过旋律的外化与道德的内化形成了我们所熟知的音乐。音乐是表达情感、内化情感并且可以利用情感反作用于人的,可以说,音乐与“情”有着密切的联系,而音乐的功能也是通过这种联系得以实现的。
《乐记》作为一部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虽以音乐为主要论述内容,论及音乐的起源、音乐的本质等等,但《乐记》起于音乐,却未止于音乐,其实质仍是为儒家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服务的,可以说《乐记》的主题即是音乐的功能。音乐的功能是什么?从宏观上讲,《乐记》认为,音乐的功能主要为“教胄子”、“美教化,厚人伦”,即通过“乐”对个人情感的陶冶达到提高道德修养的“治心”目的,并由对社会成员个体的教导继而推广到整个社会组织,以达到“治世”的最终目的。按照《乐记》“声”、“音”、“乐”三个阶段的划分来看音乐的功能,笔者以为,《乐记》中“声”与“音”的功能主要为娱乐功能与情感的宣泄功能;《乐记》谈及最多、也是最主要的功能则为“乐”的功能。“乐”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情感功能。作为音乐的最高级层次,“乐”同样体现人的喜、怒、哀、乐,因此与“声”、“音”一样,都具有情感功能。其二,对个人及社会的教化功能。《乐记》谈及最多的就是“乐”的教化功能,其先从人的基本需求出发,主张将道德与人心情感、认知世界的交融而生发的“乐”唤醒人内心的道德准则,平衡内心与外部世界理与欲的矛盾,来达成情与理的和谐统一。其三,规范功能。通过“礼”的协助,达成对社会全体成员的规范功能。为了使整个社会规范起来,《乐记》将“礼”的概念引入其中,是为了在有形的“礼”中引入符合规定与程序的“乐”,让人们在“礼乐”的熏陶中达到心理上及舆论上的规范意识。其四,维系功能。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乐”的情感功能维系了社会各阶层间的民众凝聚力;另一方面,由于《乐记》认为乐由上天而作,依赖于封建社会人们对于上天的敬畏之心,因此,“乐”对当代“治世”面貌的传承与后代的认同间具有维系的功能。
总之,《乐记》的每一个音乐功能都在为“知政”而服务,无论是个人教化还是群体规范,都是《乐记》音乐功能阐发路径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那么《乐记》音乐功能究竟如何具体实现呢?本文将从个人路径、社会群体路径、传承路径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
音乐作为人类观念的文化产品,其对主体的内在精神世界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作用,因此,人可以通过“音乐”与内在精神世界进行“对话”,满足内心情感的抒发,形成一种“欢愉”的情感体验。但《乐记》认为,人自出生起,就在不停地接收外在世界带来的影响,这种通过人的感觉器官传至人内心的影响,属于人的基本需求,是没有办法规避的。无休止的接收外界影响,又无节制的顺应情感向外进行抒发,会使人沉迷于这种“欢愉”的欲望之下,造成社会的混乱,因此如何让人能够在接收这些影响的情况下,“知节”的为外物所动,成为《乐记》实现个人素养教化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乐记》将音乐与“心性论”进行结合,兼用“天道”的观点,使音乐从一个个人情感的宣泄出口,转变为人格精华的熏陶方式,从而实现了涵养身心与节制情感的完美统一。
《乐记》开篇便提到,人会受到外物的影响,继而产生情感。情感通过“声”向外进行抒发,但外物是有善有恶的,人对外物的所感是没有限制的,人若是不自知的为“恶”的外物所感而发出了“音”,那么这种“音”被其他人听到则会产生更多的恶之“音”,整个社会就会动乱不堪;外物对人的影响是不能控制的,但人可以对这些外物进行选择,亲近会使人产生“良善”之声的事物,远离让人沉沦于“享乐”欲望的事物,那么整个社会也会变得越来越好,逐步形成“治世”的雏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乐记》曰,“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故而提出了通过“乐”来指引人们对外物进行理性的选择与反思,让人们于诸事纷扰之中守住本心,这种让人在“乐”中“反躬”自身的方式,即是音乐对个人素养的教化功能。
这种教化功能得以实现,一方面由于前文所述,《乐记》认为“乐”本身就具有道德的属性,《乐记·乐言》中有云:“律小大之称,比终始之序,以象事行。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故曰:乐观其深矣。”另一方面,《乐记》认为“乐”来源于人心,具有“通情”的基本特点,通过音乐所传达的正面的思想更容易深深地根植于人们心中,这种根植于心中的无形的理念,比外在有形的约束更加自觉与牢固,究其根本,源于这是一种与人共识的情感与意识。
此外,《乐记》还提出了“大乐”的概念,用于形容“乐”的最高境界。这种最高境界的“大乐”具有“大乐必易”的特点,象征着最纯粹的“德”性,简易平和,最容易使人归返于“性”。但这种音乐只有圣人或者道德素养极高的人可以制作出来,这种“乐”具有情感与道德的统一。普通民众通过“大乐”养心,可以“奸声不留”,“淫乐不接”,使得长此以往流传于民众间的音乐也变得和顺起来,形成良性循环,社会就会逐渐平和;可以“知乐”的君子,聆听了“大乐”可以“反情以和其志”,使感性服从于理性,情性服从于德性,即《乐记》所言,“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使耳、目、鼻、口、心知、百体,皆由顺正,以行其义”。
由此可以看出,不同属性的音乐对人内心修养的塑造有着不同的作用,可以说,《乐记》所指出的“人心”是“乐”的来源,“人心”是“外物”的作用对象等一系列理论,论及个体就是通过音乐感化内心,提高个人的内在修养,最终目的是通过“乐”达成社会的治理。这是一条从人心出发,以音乐艺术为手段,最终达到政治伦理目的的统治策略。(3)陈莉:《〈礼记·乐记〉的三重立论根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为了实现音乐个人素养教化功能,《乐记》首先要解决的是不能放任人去“感于外物”,对此,《乐记》并没有因为人心可以感知到外物的“恶”而直接要求世人拒绝感知“恶”的外物,而是借用“心性论”的观点,将人内心对于外物情感的感知,做了一个具体的划分,即“人心”与“人性”。但“人心”与“人性”不能都“感于外物而动”,于是在“心”与“性”谁为外物所感的具体论述方面,《乐记》并没有全盘接受儒家学派“心性论”的观点,而是采纳了道家学派将“人性”比作“天道”的论述:认为在人的内心之中,“性”是来源于“天”的,自人出生起便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像“天道”一样,不为外物所动;而“心”则是用来感知外物的、受外物情绪而动的。因此,“心”就成为了联通“性”与“外物”的桥梁,“性”可以通过“心”动,感知外物对人的影响。
在区分了人内心的组成部分并明确了人所感于物的具体过程后,《乐记》开始通过“心”与“性”的关系,提出以“性”治“心”的要求。“好恶无节于内,知诱于外,不能反躬,天理灭矣,夫物之感人无穷,而人之好恶无节,则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由此,《乐记》将人性与人心进行连接,试图通过“人性”对“人心”的反馈达到节制人的“好恶之情”,即人的内心是具有与“天道”一致的道德准则的,因此,人不能仅仅停留于感物的层面之上,而要对心之所感进行反思,将“心”对外物的感知与内心的道德准则作对比,判断外物的善恶属性,也就是上文所提到的“反躬”。由此,亲近“善”的外物,远离“恶”的外物,否则,仅停留于被外物影响的情绪中,不与心中的“道”进行比对,慢慢地人就会只沉浸于“人心”的情绪之中,不再去关注内心的“道”,“人性”就会被遮掩起来,不能分辨善恶,只追求于“感于物而动”的欲望之中,此时失去了“人性”的人就不再称之为人,而成为了灭绝天性而穷极个人欲望的“物”。
至此,《乐记》已经成功地将“天道”内赋于人内心之中,让人具有了“与生俱来”的反躬“天性”的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做到在被外物所感后都可以及时地反躬内心。于是,《乐记》一方面从个人的“心性”来规范,一方面用同样来源于人心的“乐”来引导,让更多的人可以在“乐”的作用下及时反躬本心。然而,人们对于“乐”的感知是不同的,对此,孔颖达曾言:“乐声善恶,本由民心而生,善乐感人,则人化之为善,恶乐感人,则人随之为恶”,虽然乐与人本身都具有上承天道的“德”性,但依然要对乐进行内容上的选择。故而,《乐记》得出了“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是故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的结论。《乐记》为了让更多的人可以接受纯正的音乐洗礼,提出了“先王制乐”的思路,即选用什么样的音乐感化人心是非常重要的。音由人心生,乐也会反作用于心。乐不仅可以抒发内心的情志、自我反躬,具有陶养自我、自觉人格的作用;亦可以感化他人之心、以和民声,兼有感化他人和谐人格的教化力量。音乐的种类不同,其对人的感化作用与方向也完全不同:雅颂之乐体现的是道,奸声慢音诱发的是欲。所以只有用雅颂之乐来感化人、陶冶人,才能达到“君子以好善,小人以息过”的效果;采用可以理解“大道”的君子所制作出的乐,才可以让大众及时返归“本性”。
人作为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对内以“乐”节制内心的欲望,对外则借助“礼”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内在精神实质与外在表现形式的完美统一。这种内外结合、方圆兼施,目的是从社会群体角度达到社会人伦关系的最佳状态。将“礼”作为《乐记》音乐功能实现路径的第二步,源于“礼乐”原为一体,乐是礼的组成部分,“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宗教祭祀中的礼仪,后逐步被儒家发展为一种政治制度、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交往中的人文礼仪。因此,礼与乐有着相通的理念,都具有“德”的性质。《乐记》曾言,“仁近于乐,义近于礼”,礼与乐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但礼与乐有又着不同的功能。乐从内部对每个人进行情感上的陶冶与净化以调和人的情性,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以达到“百物皆有序”的状态。因此,《乐记》从礼乐的互补交融角度出发,根据礼乐的不同功能,形成了整个社会群体的“移风易俗”。
所谓社会规范功能,就是以礼从外部规范人的行为,以乐从内部节制人的欲望,让人的内心与外部达成统一,使得身心达到和谐的状态。虽然社会规范功能的实现需要借助“礼”来达成,但《乐记》认为,对于“礼”,不宜过分强调。《乐记·乐化篇》指出,“致礼以治躬者也,治躬则庄敬,庄敬则严威”。“致礼”诚然可以使人的行为符合政治、伦理等“动于外”的要求,达到“庄敬”,然而只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庄敬”,却会造成各阶级间的疏离,长此以往,会造成社会群体内部的不团结,那么“礼”就成为了虚伪支离的形式。而“乐”采音声之善与美,融人之情性,成为人与人之间情感的调和剂,不仅使同阶级的人在相处中达到“和谐”的状态,还可以唤醒不同阶级间的共性,增强整个社会的凝聚力。“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因此,“礼”需要以情相融,以“乐”在感情上的“共情”体验,去融合“礼”的等级制度带来的“距离感”,加强社会群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融合度。同样的,对于“乐”,《乐记》认为也不能过分强调,“乐胜则流, 礼胜则离”,偏重于“乐”会使人放纵。
总之,“乐”与“礼”都不可过分地强调其中一方。“乐”需要“礼”节制,构建社会之秩序,“礼”亦需“乐”调和内部之情感,“礼”节民心,“乐”和民声。《乐记》曰:“是故德成而上,艺成而下;行成而先,事成而后。”无论是“礼”也好“乐”也罢,成就德是最主要的,礼乐只是辅助人们具有“德性”的手段,而“乐”的相融可以更好地发挥“礼”的效用,只有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才能“使心安,使民治”,成“移风易俗”之貌,让整个社会达到“大同”。正如《乐记·乐化篇》所言:“致礼乐之道,举而错之天下,无难矣。”
由上文可知,“乐”能够联通人的情感,反躬“人性”,从而达到内心的平和。“乐”对于个人的人格教化有着非常显著的效果,然而如何将个人的“治心”传承至每一个人心中,让整个社会都处于“中和”的状态中,《乐记》认为需要通过“礼”的介入,让大家恪守本分,实现规范社会群体的功能。虽然“乐”从本质上来讲具有“德”的性质,但“乐”仍然具有“情”的元素,具有主体性的特征。社会群体由个体组成,若想保证整个社会群体的秩序,则必须为个体的情感外泄寻求外部的制约途径,《乐记》认为这需从以下两个方面实现。
首先,需要每个人找准其应有的位置,除了封建社会的上下尊卑的社会身份划分之外,还有长幼亲疏等人伦身份。而“礼”一方面将人的等级区分开来,让人可以在群体中找寻自我的位置,并赋予各等级相应的礼仪,以规范社会政治、伦理行为;一方面通过美感的形式使人可以自觉地扮演好所属的社会“角色”,让人们可以互相敬重,从外在的行为规范上引导他们逐步成为“君子”。
其次,通过“礼”形成“雅乐”的审美氛围。《乐记》曾言:“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人对于可以使人轻松愉悦的音乐有着本然的向往,初听这一类愉悦的音乐确实可以放松身心,但若沉溺其中,便会形成享乐之风。因此,《乐记》运用“礼”从外部规定应该听什么内容的音乐,倡导从统治者做起,由上至下主动聆听“大乐”,推崇由“礼”所节形成的“雅乐”;避免接近“郑卫之音”,将这一类使“政散”、“民流”的“乱”音,从各阶层的观念中视为非“礼”,应当“勿视勿听”。如此一来,无论是能够理解“乐之德”的君子,还是“只知音”的庶人,都在“雅乐”的氛围中修身养性,从而达到治国齐家的效用。
《乐记》曾言,“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可以说,礼即是规则,是不会随意改变的,是整个社会运转的基本章程,先王制定酒礼、食礼、射礼等,便是为了在日常的各种场景中满足人安乐享受的同时,都遵守“有礼可节”的制度。对于个人来说,“乐”诚然可以帮助人反躬“人性”,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及时反躬”,而超越了情欲的音乐不仅会让人丧失“人性”,更会使整个国家“忘道” ,因此,《乐记》要求以“礼”节“乐”,“使亲疏、贵贱、长幼、男女之理皆形见于乐”。
通过礼与乐的内外“兼修”,整个社会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实现了社会人文道德的“大同”。然而一时或者一代的“治世”效果并不能实现人间秩序的持续性传承。因此,如何把通过“礼乐”调节后形成的良好社会精神一代代传承下去,成为《乐记》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问题。对此,《乐记》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将“礼乐”与“天道”结合在一起,为“礼乐”世世代代传承提供合理性依据。
《乐记》礼乐思想的“治心节欲”之措是先人集天地与生命实践而得出的,是对儒道虚幻玄想的超越。结合前文所述,《乐记》认为音乐在当时社会具有规范的作用,这种将音乐与政治作为讨论中心的方式,对后世的著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流传于后世的《吕氏春秋》、《淮南子》等涉及音乐理论的著作,都秉承《乐记》陈述的音乐理念,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也是在《乐记》的音乐理论基础上进行阐发的。《吕氏春秋》在继承《乐记》理论的基础上,较多地谈及乐自身的“和”与“节”,认为“乐”通政,逐步将“乐”作为“乐教”的方式对后世进行教育与传承;《淮南子》则融入多种学派思想,将“生命与音乐”进行结合,为传统的乐教注入新的“血液”。随着时代的推移,后世的音乐著作中,结合《乐记》对音乐的讨论愈发丰富,音乐的“功能说”更加多彩与重要,逐步将音乐功能的种类扩增至审美功能、教育功能、哲学功能及娱乐功能,可以说,《乐记》是中国音乐理论的先河。(4)康勤:《论〈乐记〉对宋代理学家乐论的塑形》,《学术界》2016年第5期。
在中国古代,人们对于“天人关系”的理解,是对“天道”有着绝对性的崇拜,因此,“天地之和”的宇宙论成为了《乐记》将礼乐制度进行代代传承的有效手段,“大乐与天地同和,大礼与天地同节,和故百物不失,节故祀天祭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如此则四海之内合敬同爱矣”。一方面,《乐记》将礼乐与天地相比,证明了其所传输的礼法制度具有先天的合理性,“及夫礼乐之极乎天而蟠乎地,行乎阴阳而通乎鬼神”,将天地尊卑、君臣贵贱、长幼亲疏归结为天地法则的体现,因此“礼”具有了不可违抗的特性;另一方面,《乐记》认为“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大乐与天地和谐是因为保持万物的本性不丧失,体现了天地的和谐,大礼是因为代表着自然的秩序,万物按秩序和谐运行,故而天地人都各得其所,“天人合一”的概念在奠定了礼乐制度神圣性的同时,也意味着天地鬼神也是受礼乐所规范的,因此,礼乐这一集天地精神与万物秩序和谐于一身的产物,应与天地鬼神的概念一般深深地扎根人们心中,从而达到代代相传的目的。
那么《乐记》是如何将“礼乐”与“天道”结合在一起的呢?“天”这一概念来源于道家学派,《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行”。(5)张义宾:《〈易传〉对〈乐记〉音乐美学思想的影响——兼谈〈乐记〉中两个相互游离的美学观》,《周易研究》2002年第4期。“天”被喻为万物之本源,具有“始物”的能力,但“天”并没有其固定的形态,因此“地”就是以显“天”之功用的“顺承”之物,天又被称为“乾、阳、刚”,地又被称为“坤、阴、柔”。这一理论可以映射到很多概念中,如在道与器的关系方面,《易传》是如此解释的,“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由于天是有形世界的无形本体,地是有形世界的现象,也就是说“道”是无形的本体,具有生活的创造力,“器”则是有形的现象。由此,世界就被分为了两种形态,一种是无形的本体,一种是有形的现象,在礼乐的关系方面也是如此,《乐记》讲“乐”由天作,以此将“礼乐”与天地进行结合,将“乐”比为无形的本体,“礼”则是有形的现象。礼乐借助道家对自然与社会结构某种统一的客观描述,将其进一步地引申为封建社会等级制度的合理解释,成为了社会人事哲学(6)黄晓萍:《〈乐记〉袭〈易〉考——〈乐记〉对〈周易〉思想的继承》,《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总之,在《乐记》看来,无论是通过音乐唤醒人的内心道德意识,还是通过礼节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其最终的目标就是社会清明,达到儒家所倡导的“和谐”状态。《乐记》这种“和谐”的思想,即使在当下,依然有着积极的作用。《乐记》对人与心、人与人、人与天的“和谐”思想的理论阐述,既具有历史的连续性,又具有未来指向性。于个人而言,可以让人在内心中寻找情欲与道德的“和谐”之处的理念,有利于统一物质诱惑与精神需求;于社会而言,从理论维度的“天人和谐”的抽象思辨到现实维度的和谐社会的有序构建,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