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嘉伟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人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需要国家这个强大的后盾提供法治环境。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取得统一与和谐,个人与国家在利益上是一致的。从公民与国家相互合作的角度分析,希望为人权的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所需的前提条件。权利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是法治所追求的价值与意义。法律及其统治的最原初的功能意义仅在于满足人类社会存在和延续的秩序化需要,秩序才是法律和法治最为根本、最为基础的价值意义。合作使公权与公民不再处于一种对抗性的状态,国家不再是消极的回应人权,而是积极地以人权促进社会秩序。
人权没有得到实现的时候,只是象征性的权利,在保障人权上,国家承担不可或缺的责任。国家通过实现人权的价值,既能凸显国家的合法性属性,又可以彰显人权价值的应然属性。根据社会契约论,国家作为公民契约的集合体,国家权力产生的合法性源泉,离不开公民赋予的权利。国家提供合法正当的途径,公民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合作使人权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中共十八大以来,在党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权的保障与依法治国息息相关,人权的保障离不开依法治国的落实。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使得人权的话语进一步得到重视。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落实程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推进成果。面对公民生活基础条件的提高,人权的日益增长的要求,需要公民和国家通过合作实现共赢。
作为人权本质的利益,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集体利益。人权是社会每一位公民都能够享有的权利,合作权更强调了糅合社会的力量,推进人权的实现。人权合作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公民的利益,其设立的目的是和社会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合作的结果是需要落实到公民身上的,过程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其本质还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实施,让人们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人权更多程度上表现为一种道德上的权利,法律难以涵盖所有的人权,法无规定的部分也不应认为不是人权。人权的合作权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国家让渡出了权力,让社会力量参与到人权的保障中。通过国家公权力的约束,使合作的天平不出现倾斜,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在法律约束下的私权利能对人权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合作的根本就是要平衡两大力量,达到利大于弊的状态。
政治协商作为民主治理的一种模式,源于西方社会治理,开拓了公共治理的新视角。我国的政治协商始于民主革命时期,由共产党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如今已成为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通过政治协商实现人权的合作,实质上就是社会私权与国家公权的一次合作。其建构可以参考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以协商的形式解决人权的问题。政府公权力部门牵头组织搭建平台,为协商创造前提条件。平台通过定期举行会议,收集社会公民反映的问题,与公民一方的代表进行磋商。其一,协商可以平衡权力之间的冲突;其二,协商可以优化相关政策的合理性。人权通过磋商的模式,可以调动公民对于人权关注的积极性,同时也是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实现渠道。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是一种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运作模式——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在人权的合作权中融入PPP模式,主要参考非融资模式中的O&M(运营与维护合同),构建创新的人权制度。私营部门与政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合同的特定时间内运营公有资产,公共部门保留所有权。融入社会自治的力量,无疑是可以提高人权保障的效率。基础参照联合国下的人权理事会,国家公权力组织建立人权理事机构,融入社会私人领域的合作。理事会定义为一个非政府组织,国家通过特定的合同,将组织交由人权的公益组织予以运作。由理事机构基于社会的人权调查结果,做出人权水平的评估报告,并且根据人权状况存在的不足做出应对。公益性的理事会在得到国家政策支持,拨款也可以纳入到财政公开中,国家财政和民间力量产生了良好的合作。理事机构是民间运营的机构,是向社会大众开放的,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道路会更为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