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历史系 南昌 330031)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文简称“新冠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爆发。伴随着新冠疫情爆发的同时,是“信息疫情”(infodemic)的爆发。“信息疫情”是指过多的信息(有的正确,有的错误)导致人们难以发现值得信任的信息来源与可靠的指导[1]。而当新冠疫情赶上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时代,“信息疫情”表现得更为严重。新冠疫情期间,很多人常做的两件事莫过于:第一,看到耸人听闻的消息、与疫情相关的视频,随手转到家族群、亲友群之类的微信群,提醒大家防范;第二,在微博看到有人说某物资、某药品对抗疫有用,及时将信息分享给好友,然后号召一起参与抢购行动……其结果是,海量信息的获得并没有抑制病毒、减轻人们内心的恐慌,反而让一些人对疫情更紧张。殊不知,这就是“信息疫情”。面对“信息疫情”,人们如不加辨析地相信和利用信息,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引发公众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防控新冠疫情重要,认识、理解和防控“信息疫情”同样不可忽视。
根据传播学受众研究的相关理论,受众是信息传播的“目的地”,是信息传播链条的重要环节。在“信息疫情”中,社会公众无疑成为最广泛、最普遍的受众角色。唯物辩证法指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笔者认为,认识、理解和防控“信息疫情”的根本途径在于公众信息素养的培养和提升。而公众信息素养的培养和提升,不仅影响着防控“信息疫情”的最终效果,对于治理众多网络乱象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也有着积极作用。公众作为一个宽泛的社群概念,泛指整个社会群体,涵盖了目前的各种群体分类。在互联网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要素进而内化为公众的一种思维习惯的社会背景下,探索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尤为重要且紧迫。
“信息素养”最早由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基于1974年提出,随着时代进步与研究深入,信息素养的内涵也在不断深化与延伸。在“信息素养”研究的起步阶段,学者们主要将信息素养限定于文献信息检索。在九十年代处,全国就大约有700多所高校开设了文献检索课,课程内容主要是馆藏文献利用、书目检索等[2]。伴随着学界对于“信息素养”研究的深入,“信息素养”内涵的讨论呈现多样趋势。有学者认为“信息素养”又称“信息素质”,是指个人能认识到何时需要信息,并能有效的搜索、评价和利用所需信息的能力[3]。有学者在信息链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信息素质链的概念。认为信息素质链从对象上可以理解为数字素质、数据素质、信息素质、媒介与信息素质、知识素质、智能(情报)素质的统称,这些环节构成信息素质链的非闭合链环,链环中的链节还会不断地演化与发展[4]。2015年ACRL(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发布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框架》中指出,信息素养是指“包括信息的反思发现,理解信息如何生产与评价,以及利用信息创造新知识、合理参与学习社区的一组综合能力”[5]。虽然当前学界对于信息素养的概念尚无统一、准确的说法,但“信息素养”适用于从意识层面、能力层面和道德伦理层面等三个层面[6]去评价信息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管理等活动中的综合能力。信息技术的革新,推动着信息素养朝深层次延展,将“数字素养”、“数据素养”等新概念纳入“信息素养”的大家庭中也成为信息管理类相关学者的研究共识。在理论认同、技术推进与实践发展等多重作用下,“信息素养”的内涵正朝着多维度、深层次、宽领域方向全面拓展。随着学界对于信息素养研究的深入,信息素养涉及的社群也在扩大,教师信息素养、科研人员信息素养都成为了研究人员的关注内容,且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纵深化发展,公众应对“信息疫情”的挑战也将更为严峻,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理应受到足够重视。
公众的工作与生活都与信息紧密关联,公众的信息行为与信息被互联网记录与保存,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窃取将对公众个人生活造成影响。当前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疫情”问题也更加突出,影响着公众的信息生活。谣言、虚假信息等不良信息对公众造成困扰与损失,提升公众对于信息的评判与品鉴能力成为新时期公众综合能力培育的重要部分,这既是现实需要,也具有重要探索价值。
2.1.1 破解公众信息生活中面临的信息困境需要
科技在方便公众信息生活的同时,也带来许多信息困境。海量化信息导致社会信息冗余度大大提升、“信息疫情”问题更加突出,给公众甄选有用信息造成困扰。海量信息还易导致信息过载状况出现,影响公众高效利用有用信息。社会信息化加深提升了信息产生与传播速度的同时,也客观上造成了“数字鸿沟”、“知识鸿沟”状况的加深。专业性强的公司与个人掌握着大量数据,而普通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处境。此外,信息爆炸的互联网环境,各种信息性质错综复杂,无用信息、垃圾信息、虚假信息充斥着互联网世界,如何挖掘有用信息、远离垃圾信息、甄别虚假信息成为公众必须面对的难题。新冠疫情期间的各种虚假谣言、电信诈骗信息,对于公众造成的不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是精神上的伤害。加强公众群体的信息素养培育,能够很大程度上提升公众对于“信息疫情”认知,增强公众对于各类谣言、虚假诈骗等信息的辨别能力,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自身。要破解当前公众面对的信息困境,必须重视公众信息素养培育。
2.1.2 大数据环境强化了公众具备信息素养的需求
2012年初,麦肯锡公司用“大数据”来指那些数据量特别巨大,并包含结构性、半结构性和非结构性的数据[7]。大数据时代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许多学科门类都会发生巨大甚至是本质上的变化和发展,进而影响人类的价值体系、知识体系和生活方式[8]。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8.54亿,手机网民规模达到8.47亿[9]。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离不开的话题,越来越多的数据也依托于互联网产生、传播与利用,公众已然成为大数据环境下的一个重要节点。数据作为一种重要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价值日显突出,各地纷纷出台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成立大数据局,以期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找寻更大发展机遇。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成为促进创新、联动各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要素。有关数据挖掘、利用的能力即数据素养正成为研究热点,但数据素养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与基础,但因为公众涉及广泛、信息基础各异,加之当前大部分公众的数据需求并非专业级别的数据挖掘、利用。而且数据作为信息的一种重要形式,数据素养也被认为是信息素养的深入与延展,笔者认为信息素养能够很好的满足当前公众的数据挖掘与利用需求。大数据时代产生数据正呈现出几何级数增长势态,这也在强化着数据化生存时代公众的信息素养需求。
2.1.3 参与国家治理需要公众具备更高信息素养
政治民主化、社会公正化的发展,国家治理成为公众生活中的重要议题。参与国家治理是公众发挥其主人意识的具体表征,有利于治理决策公平化与合理化。在亨廷顿的《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指出: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10],这种关联性同样存在于公众信息素养与国家治理水平,更合理的国家治理总是需要更高的公众信息素养。在过去,接触信息渠道单一性和参与途径有限性,限制了公众参与国家治理。信息技术的进步为公众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新的信息获取渠道与参与途径。有数据显示,截止2019年6月,我国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5.09亿,占网民整体的59.6%[11]。互联网环境下,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渠道得到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更加多元。公众信息素养逐渐上升成为影响公众参与程度以及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更高的信息素养带来的是更合理化、更公平的决策,重视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在社会化民主推进中十分必要。新冠疫情期间,国务院专门开通了疫情线索征集入口,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的形式举报疫情防控期间不作为、缓报和瞒报等行为[12]。此项措施不仅对于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发挥公众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公众参与治理将成为其重要形式,公众信息素养水平也成为影响国家治理水平的关键要素之一。
公众的信息素养并非天成,而是在后天社会实践中不断累积。由于公众的社会实践不可复制,每个人的社会经历都有可能不同,因此接受信息素养培育成为公众提升信息素养的切实途径。重视公众信息素养的培育,也将为公众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回馈。
2.2.1 有利于公众个人素养提升
作为公众个人素养的重要组成,提升个人信息素养对提升公众个人素养具有重要价值。根据不完全统计,在人的一生中大学阶段只能获得所需要知识的10%左右[13],对于公众而言,其信息素养更多的还是来自于信息实践。公众拥有良好的信息素养,能够挖掘更多、更深层次的有价值信息,提升信息伦理觉悟,为个人发展奠定基础。在号召全民学习与终身学习的大环境下,公众信息素养的培育也将提升公众学习能力与兴趣。注重公众的信息素养培育,能使公众更好适应信息社会的变化,获取更多提升自身能力的技能与知识,在“信息疫情”前更好保护自身,实现个人综合素养的提升,更好的适应信息社会的同时,成为更全面、更优秀的信息公民。
2.2.2 有利于国家数字记忆保护深入推进
人类发展记忆蕴含社会发展印记,留存社会发展的数字记忆,对于保护人类历史记忆遗产价值巨大。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社会记忆的存在形态正呈现出数字化发展趋势[14]。当前数字资源正表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无序,海量化消失的无度”的总体特征[15],信息充斥于人们生活,但公众对于留存数字记忆的价值认识不足。2019年4月,国家图书馆首个互联网信息战略保存基地落户新浪[16],双方就保存国家数字记忆开展深度合作。国家数字记忆保护仅有国家发力还远远不够,还需公众的重视与参与。对公众而言,较高的信息素养能够提升公众的数字记忆敏感度,提高对数字记忆保护的重视程度,进而带动形成全民重视数字记忆留存的社会氛围,最终推进国家数字记忆工程的全面深入。而且较高的公众信息素养,能够提升社会整体信息的质量,进而促进国家数字记忆工程的高质量推进。
2.2.3 有利于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发展是时代的主题,随着社会发展的意识进步,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新方向。目前社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状况还依旧严峻。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信息素养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不断提升。通过信息素养培育,公众获取信息能力得到提高,改善自身生活水平的机会加大,社会发展均衡性将得到提高。信息素养培育能也更好的释放社会资源的发展动能,发展不充分状况将得到改善,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促进个人、社会、生态的多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信息疫情”问题也将得到缓解,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信息发展的印记已经深深印刻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关注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已是时代发展的必然。综合上述关于信息素养的梳理,笔者认为对公众进行信息素养培育应实现但不限于以下目标。第一,使公众具备较好的信息意识。这要求公众能够较清晰地认识自身所处的信息环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明确自身信息需求。较好的信息意识是公众在信息社会中生存的基础能力,只有明白自身所需信息,才能够在海量信息中更准确定位自身所需。第二,使公众具有获取信息与利用信息的能力。这要求公众在复杂的信息环境下,掌握通过何种方式、途径获取所需信息的能力,并能够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甄选与利用。信息能力是信息素养培育的核心能力,只有合理筛选与利用信息,才能够将所获取的信息为自身所用,才能够发挥信息的能力。第三,使公众的信息行为合乎信息伦理要求。这要求公众了解和掌握信息伦理的框架与准则,并引导公众做出合乎信息伦理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行为。信息伦理是公众在信息社会应遵循的必要守则,例如在此次疫情防控战中,公众就应以身作则做到不造谣、不传谣,并且举报不实谣言,以维护社会和谐安定。第四,引导公众的信息素养朝纵深发展。培育公众的专项信息素养如数据素养、媒介素养的深入培育,这是基于公众分布人群、职业、地区等都差异性极大的特点的基础上,引导公众不断学习、成为更全面的社会人才的必要举动。应该强调的是,前三个目标是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基础培育目标。第四个目标则是应该结合公众个体的自身需求、兴趣以及能力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的发展性目标,并不是对每个公众个体的硬性要求。基础性与发展性目标的设立,能够兼顾公众信息素养需求广泛性与差异性,是当前提升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有效途径。
公众信息素养在国家教育进步、自媒体发展推动下取得可喜进步,但因我国信息素养培育起步较晚、培育体系尚在完善之中,我国公众信息素养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教育是公众接触新事物、培养新技能的重要渠道。教育的普及与推广,对于提升公众信息素养具有直接作用。自1986年开始实施以来,我国的义务教育政策取得显著成绩,2016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92%,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93.4%,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已超过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17]。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提升了学生对于信息的认识,奠定了其信息素养基础。高等教育院校也纷纷开设信息素养相关课程,旨在提升学生的信息素养水平。有学者曾进行过筛选与排除,统计得到目前我国各大高校共22门信息素养类MOOC类课程[18],这对于提升大学生信息素养具有重大意义。教育直接提升公众信息素养水平,社会环境则在间接影响公众信息意识与能力。信息社会进入web2.0时代后,信息的传播方式与公众参与形式有了较大变化,公众从传统web1.0时代的单方面接受信息转向了主动参与信息的传播与交互。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为公众多方位了解社会信息、接触新事物提供了渠道,同时网络发展为公众自我学习新技能提供了便利,公众的信息素养有了较大提升的条件与可能。同时,随着社会各界对于信息素养关注的增长,学界为提升公众信息素养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关于信息素养的研究成果不断发表,《信息管理学基础》、《信息检索》早已于2014年在爱课程网上以慕课的形式上线[19],而后更多的信息素养类课程不断上线,为提升公众的信息素养贡献着学界的一份力量。
伴随着国家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但还是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首先,目前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对象主要是学生群体,更确切的说主要是大学生群体。这学生群体的自我学习能力、受教育关系有紧密关联。且学生群体相对集中,且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强。不可否认的是,学生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关注学生群体的信息素养培育,是实现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一部分。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大环境线下,扩大信息素养受教育群体十分必要。
其次,信息化环境容易导致公众信息疲惫。上文中提到,公众的信息素养在信息化环境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下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对公众信息素养培育有消极影响。自媒体环境对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带来技术便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信息素养的深层次挖掘。公众体验着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无比的优势,信息产生与传播都较过去有了质的变化。这种质的变化,也容易导致公众对于信息的疲惫,限制了公众的信息想象,造成公众对于更深层次信息挖掘的感知与动力缺憾,影响公众的信息素养的进一步提升。如在此次疫情中,各种官方民间信息交织,公众信息疲惫状态陡增,导致公众对于信息的真伪性判别能力下降。
最后,公众信息素养培育断层明显。在公众接受教育阶段,这种断层现象主要是体现在学生在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阶段的信息素养培育出现断层。目前应试教育仍是我国教育的主要形式,学生的能力仍以考试成绩定论,在中等教育阶段忽视学生信息素养的现象依旧突出。笔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目前学界对于学生的信息素养研究,大部分关注点都集中于大学领域。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在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阶段的断层出现,造成的是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不连贯和未成体系,不利于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循序渐进。断层状况还体现在学生阶段与工作阶段,公众在学生阶段所接受的信息素养培育并不一定完全都适用于其今后的工作中,有的甚至进入工作后就因为各种原因再未接受系统的信息素养培育。断层现状不仅影响着公众在工作及生活中的信息利用,也影响着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可持续发展。
在2018年4月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中指出,充分认识提升信息素养对于落实立德树人目标、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作用,制定学生信息素养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规模化测评,实施有针对性的培养和培训[20]。从中可看出,学校教育在当前政府信息素养培育规划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以学生信息素养为重点,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国情与公众信息素养现状的必然抉择。国家与社会对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倾注大量注意力与物力,学生信息素养培育在不断深入、体系渐成,却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学生以外的人群的信息素养培育。大数据和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素养教育不再局限于单个群体或者是单个阶段(层次),而是面向更多的人群、更多的层次[21]。为了整体上提升公众信息素养,必须更加关注学生以外的公众群体的信息素养培育。加大对学生群体外的参与信息素养培育的政策倾斜度与支持度,引导更多群体参与到信息素养培育之中,号召各团体、组织组织其人员参与到信息素养培育的行动之中,进而促进公众参与信息素养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有学者认为,从“学习”的角度来看,终身学习的本质核心是学习者信息素养的培养[22]。反过来从信息素养培育角度来看,信息素养培育本身也是一种学习行为,在信息技术更新换代日益频繁的今天,信息素养培育并不是一劳永逸的一项一朝一夕间便能完成的一项活动,而应以终身学习理论为支撑,不断学习进取,以适应急剧变换的互联网环境。终身学习理念自197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发表的《学会生存—教育界的今天和明天》中被提出后,得到各国民众的关注与认可。相反的是公众并未对信息素养有个全面、清晰的认识,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众接受信息素养培育的意识与主动性。宣传作为传播的重要方式之一,合理的宣传能够有效发挥其在提升公众对于信息素养的认识。因此,可以终身学习理念为宣传支撑与突破口,向公众宣传和普及信息素养的重要性知识。信息技术发展,线上宣传的形式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已然成为了新时期信息传播的重要方式,可在各大互联网平台加大对信息素养的宣传,结合真实案例,向公众普及信息素养知识。同时,还应结合传统的线下方式,联动各方文化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举行有关活动与展览。线上线下相结合,最大化发挥宣传的作用,提升公众对信息素养认识。
供给侧是指供给方面,信息素养培育供给侧是指信息素养培育机构如高校、图书馆提供的信息素养培育课程及相关培训。目前虽国内信息素养培育关注度不断提升,但总体而言,并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素养需求。以目前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重点领域而言,上文中提到目前国内高校共开设了的22门信息素养MOOC课程,这对于庞大公众群体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虽然开展了翻转课堂嵌入专业课等教学模式,仍存在某些不足,如:信息素养教材更新较慢,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信息素养教师队伍薄弱,对于教育教学效果的反馈与评估机制不够完善[23]。要达到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既定目标,必须从供给侧发力。《国家信息化“十三五”规划》中指出,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开展信息素养培养[24]。应鼓励更多机构进入信息素养培育领域,扩大信息素养培育教师队伍。
有学者于2016 年底首次提出了生活、学习和工作三大现实场景信息素养通识教育内容体系[25]。公众的人生轨迹大致与此理论的三大现实场景切合,基于此理论开发信息素养培育课程,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公众的需求。通过从公众的日常生活场景中选取案例,既可开发基于三大现实场景分别开发课程;也可以此理论为基础,打造连贯体系化的贯穿公众信息生活的课程,从学习到工作,从而打造体系化信息素养培育课程。基于三大现实场景理论开发的信息素养课程,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上文中提到的信息素养培育断层的现状,还能够有效的实现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目标。因此,推进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发展,鼓励更多机构参与其中的同时,打造丰富多样的层次化、系统化的信息素养课程也必不可少。
评价体系是检验培育成果的“度量尺”,对公众的信息素养培育具有指向性意义。马艳霞认为国内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存在不规范、缺乏权威性、侧重高校学生的信息素养评价、缺乏标准的可操作性等问题[26]。这些标准不具有国家层面的影响力与权威性,并未得到足够关注与重视。国家层面的评价体系的缺失对于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影响巨大,导致信息素养培训水平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培育质量。国外的相关评价体系和标准大多都以较有威望的各类学会、协会或专业机构进行定制,并积极的吸纳各方面的专家参与评价标准的研制,从而最大限度保证了评价体系和标准的权威性、实用性、专业性和学术性[27]。我国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信息素养国情,集国家与高校学者及相关专业人才之力,制定出国家层面的结构齐全、内容完善、包容性强的信息素养评价体系。进而规范国家信息素养培育,引导信息素养培育体系化发展。
根据信息生态理论可知,信息生态系统由信息、信息人和信息环境三要素相互组合构成[28],信息三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信息社会发展,互联网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最主要途径。公众作为互联网环境下的一个节点,其信息素养的培育,受信息环境的影响较大。互联网给公众接触与传播信息创造便利的同时,也为不良违法信息生存与传播提供了土壤,同时也导致了“信息疫情”现象加剧。这些信息的存在影响着公众信息素养培育,因此必须净化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互联网环境。第一,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1994年第一部关于互联网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良性发展。但目前,规范网络社会所需的法律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立法滞后于实践的现象明显存在[29]。法律是国家进行互联网治理的依据,国家立法部门需加大重视力度,推进规范互联网环境的立法工作。第二,应联动各社会主体参与到净化互联网环境行动中。互联网环境中的信息越加繁杂,各方主体都有义务参与到互联网信息的监管与治理中:互联网监管部门应强化执法力度;互联网企业要树立责任意识,诚信、绿色经营;同时鼓励公众在接受信息素养培育的同时,主动参与监督并举报不良违法信息。通过各方联动参与,共创安全、清朗的信息素养培育的互联网环境。第三,加强技术的研发并将其运用与实践。当前,互联网中不良违法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变得更加复杂与隐蔽。不良违法信息提供者和运营者,通过将服务器设在境外、借助邮箱等手段传送网站新域名、变换搜索关键词等方式,造成政府部门对于这些不良违法信息监管难度提升。在当前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大发展下,可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建设更智能、高效的信息素养培育监管平台,遏制不良违法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净化公众信息素养培育的互联网环境。
新冠疫情的爆发让人恐慌,但“信息疫情”的蔓延同样会使人产生恐惧与不安。既然“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已融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就必须重视并加快公众信息素养的培育,从信息受众的“目的地”防范“信息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然而,公众信息素养的培育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未来仍需政府、学校和社会等多层面,在政策、法律、技术、管理等多领域不懈努力与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