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治理视域下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研究*

2020-12-08 03:50
山西档案 2020年2期
关键词:正义程序主体

(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上海 200444)

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思辨,更为人们所关注的是其对现实问题的价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追求国家实现善治无疑是正义理论的现实表现。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到国家治理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两者在追求公平、秩序、自由、理性等方面有许多相通的契合点。罗尔斯强调,“应用于社会制度的自由,意味着某种权利和自由的模式。而平等的自由则意味着,某些基本的自由和机会是平等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通过各种经过恰当调整、用以保持这些自由之公平价值的规则和原则来加以调节。”[2]国家治理同样追求社会多元主体权利的平等,依据正义的法律程序,通过公平的社会制度,实现公民对自由、平等和理性的期待。

“档案作为管理、文化与智力活动的可靠证据和社会演变的反映的唯一性,是负责、透明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行为的治理基础。在丰富我们对人类社会的认知,促进民主,保护公民权利,提高生活质量的国家治理中,档案治理越来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3]档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缓和冲突危机、消除身份壁垒和跨越文化障碍的有力凭证。“国家鼓励档案及其信息的合理利用,保障和发挥档案在国家治理、政府管理及服务公众需求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信息支撑作用。”[4]档案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治理的目标是实现档案善治,社会正义则是档案治理中应该秉持的重要价值理念,走向社会正义的档案治理才会抵达善治的殿堂。

1 档案治理的内涵

治理是各种社会或个人管理共同事务的各种方式之和,治理主体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公共的责任及共同的担当,尊重与理解社会正义成为治理理论的起点。国内研究中,最早引入治理理论的俞可平认为“治理是在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下的良序。”[5]这个定义着重强调了良效的治理依赖正义的良序从而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对档案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档案,治理与发展:映射未来社会”是2008年第16届国际档案大会设定的主题,这次大会可以看作国际档案界依据治理理论对档案工作展开广泛研究的里程碑。“2018年,国际档案理事会第五次年会的主题设定为‘档案:治理、记忆与遗产’。”[6]时隔近十年,国际档案会议再次以“治理”为主题,探讨治理视角下档案工作的透明负责、公平正义等问题,充分体现了治理对档案事业产生的深刻变革,表明了档案治理对彰显社会正义、维护社会正义的积极影响。

目前学界对于档案治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2017年,晏秦从档案治理功能发挥的条件规则出发,对档案治理进行了定义,强调“档案治理是在多元主体协作下,遵循一定的规则,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而实现档案善治的过程。”[7]这里的善治囊括了透明、公正、回应、平等、责任等特点,这恰恰契合了社会正义的要素,充分表明正义的治理与实现档案善治的一致性,双方具有天然浑成的契合点。2018年,常大伟对档案治理的内涵作了进一步解析,强调“档案治理是在一定制度下的多主体共同治理。”[8]阐释了档案治理依赖依托多元主体参与下的良好程序。与传统的档案管理相比,档案治理寻求的社会正义价值主要体现在,“健全档案法制体系,建设公平的档案法治环境;坚持多元共治、档案部门‘元治’的原则,不断创新档案治理方式;培育扶持社会力量,重视治理成果的共享。”[9]档案治理强调主体的平等性、多元性,注重治理程序的透明性、合法性,突出治理的效率效能,具有共建共治共享的特征。就此,档案治理需要按照社会正义的尺度来共建,治理的标准需要是正义的,依据的法律规范必须是符合社会正义导向的,公平的社会正义奠定了档案治理的基石。档案治理的程序必须是契合社会正义精神的,是以档案行政部门为主导,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的共同治理,良序的社会正义成为档案治理的保障。档案治理的目标是利用档案更好的服务公众从而实现普惠的社会正义,社会正义理应深入档案治理的骨髓,成为档案治理追求的崇高价值,只有培育起多元主体社会正义的信仰,才能真正的实现治理成果共享。

2 社会正义是档案治理崇尚的重要理念

2.1 公平的社会正义——档案治理的基石

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政治权力是按照一种宪法来行使的时候,它才是合法的,而这种宪法的实质是所有理性的和合理的公民依照他们共同的人类理性都能够加以赞成的。这就是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所有的合法性问题,还是对此存在高度分歧的问题,都应该尽可能地依据能被同样造成的准则和价值来加以解决。”[10]基于公平价值而制定的合法性原则、准则是治理的重要根基,同样,这种基于公平的社会正义可用于维持档案事业结构的平衡与可持续发展,为档案治理奠定正义的法理基石,支撑政府形式主导的公共服务顺利开展,为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档案服务提供依据。档案治理的核心因子是档案,由于档案是最真实的原始记录,是无可替代的历史凭证,“档案的显著特征是具有作为证据的价值,这些证据价值赋予档案捍卫社会正义的功能,如法律公文、庭审证言、审查记录等,档案在特定条件下化身为捍卫公民权利、监督政府责任、推行透明文化的正义卫士。”[11]档案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更是档案治理秉承贯彻的核心理念,通过档案治理可以矫正社会不公平,保持利益与责任的平衡和正当,维持社会与个人对善的信心与向往,起到“正义修善”的作用。

档案治理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治理公平强调的是治理标准的一致,不仅指档案治理应设置合理的制度、规则等,也包括治理中各方身份平等的对待、人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另一方面,治理公正要求在治理过程中遵循基本价值取向,尊重档案治理的正当性,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责无旁贷的秉持公平公正,制定公平的规则标准。崇尚档案治理的公平正义其实就是尊重公民权利、彰显社会良心。为此,应将正义价值融入档案治理的法规制定中去,充分发挥档案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维护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权益,保障档案善治的实现,公平的社会正义依赖公正的法治来规范,对于档案治理来说,治理的正义尺度依据的正是公平的档案法规,正义的法规是正义治理的基石。

2.2 良序的社会正义——档案治理的保障

“通过良序把持正义而实现的理想社会是罗尔斯又一重要的治理理念。”[12]和传统的档案管理相比,档案治理的良序依靠的是基于社会正义观念的共识,基于公众利益的社会正义观构成了一个良序的档案共同体的基本准则,在此情况下才能践行共治。它既是规范档案制度与档案事业结构的基本程序,也是现代社会对档案价值公共认知的现实体现。当参与档案治理的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维护当前的档案治理程序,满足档案治理追求的机会均等原则,社会首先可以获得档案治理形式上的社会正义。当档案治理程序是正义的,处于治理中最少受惠者或者弱势边缘的人们可以在正义程序的调节下获得应属的档案利益偿补,这时社会主体就获得了档案治理结果上的社会正义,符合社会正义的满足差别原则。通过满足档案治理机会均等原则、满足差别原则,促使原本起点并不平等的人们在良序的档案治理中能再次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享有自己合法的档案权利。

“档案治理程序在本质上是指按照合理的顺序和方式来对档案事务做出合理抉择的过程,即一种处理档案事务的特定方式。”[13]档案治理程序的社会正义是位置明确、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平等遵守的,位置明确是指参与治理的各主体能够明确自身角色定位,正确发挥自身功能优势,找准自身的坐标,深谙自身权责边限。“广泛参与表现为档案治理相关主体有充分的机会或渠道参与治理,并在此过程中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对档案治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14]公开透明则表现为档案治理程序运行的透明化,它要求各主体能够通过程序透明了解并监督治理工作的正当性;平等性在本质上就是要求任何权力运行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实现程序面前人人平等。档案治理中程序正义集中体现为对程序的坚守、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对民主的实践。要进一步发挥程序正义在档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就要进一步完善档案治理权力运行程序、制定和落实科学系统的治理程序、严格纠察破坏程序正义的现象、着力增强档案治理主体的程序意识。总之,档案治理的程序正义重视程序的开放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决策,是强调社会正义的程序规范和秩序意向。

2.3 共享的社会正义——档案治理的目标

“在古罗马万民法时代,已经出现‘人类共有物’思想的雏形。著名政治家马库斯·西塞罗指出,正义之主赋予的最珍贵的礼物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共享的一切。”[15]档案作为公共性文化资源,理应服务大众,使档案资源惠及民生,共享是档案治理的目标,实现共享的社会正义才是真正的善治。传统的档案管理重视对国家档案资源的收集管理,其次才是为社会公众服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民众利益。而档案治理强调利益多元化,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正义分配,通过协同行动,最终确保不同阶层、不同主体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档案治理不仅要关切国家利益,而且要关注社会各主体对档案资源的正当享有。

档案治理的共享理应是全民的共享、均衡的共享、协同的共享,是建立在共建共治基础上的渐进共享。档案治理共享的社会正义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对档案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对档案治理权力的分配,有利于打破档案治理中闭塞阻断、固化封闭的障碍,推动档案治理更加顺畅便捷的开展和完善,增强档案资源建设的活力,使多元主体获得参与治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增强各方档案治理话语权,促进社会主体进一步成为档案治理成果的感知者、享有者、受益者,增进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和交流信任。另一方面,共享的社会正义还体现为共同的责任,普通民众、社会组织在享有档案治理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是档案治理责任的承担者、倡导者和行动者,是完善档案治理共享体系的重要角色和有力担当,在档案治理中,各主体需要主动代言、勇于发言、善于建言。此外,共享的社会正义还推动了档案治理关切民生、重视人文关怀以实现档案服务的大众化、社会化,为民主的档案治理创造条件。

3 档案治理视域下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

3.1 夯实实现社会正义的档案法治基础

基于法治的档案治理才有可能达到正义,档案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档案治理正义的基础,是档案治理实现共建的根基。《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提升档案法治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档案工作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16]“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没有健全的档案法制,社会正义就难以实现,良好的法律和法治环境是推进档案治理的重要基石。因此,在推进档案治理过程中,要营造法治化的档案治理环境。”[17]

就此,档案治理的法治建设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建立契合社会正义价值的档案法律体系,使档案治理有法可依,即档案法治的前提是档案法制的完善。各主体进行档案管理活动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及档案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档案事务,但目前的《档案法》在各治理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等方面欠缺较准确的规定。正义的法制需要明确规定档案治理多元主体的权责范围,能够充分考虑社会主体的正义呼声和正当利益;其次,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公正执法、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依法治理档案事务。

长久以来,档案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度软化,造成大众对档案法律的忽视和轻视,使法律的正义权威得不到正视,档案法治的约束力和社会对档案法治的敬畏心严重缺失。为此要强化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部门要敢于亮剑,利用法律彰显档案正义、依据法律维护社会正义,档案部门还要善于执法,档案治理寻求“治理的艺术”,讲究灵活,正义的治理应该是有温度、有感知的治理,档案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现实情况、关切合理诉求、聆听社会心声,做到严中有柔,以理服人;另外,还需要健全监管监察机制,对权力的运用进行合理监督,防止滥用权力。

最后,还要重视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档案部门和社会主体分享权力时,每个环节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法治意识。”[18]只有当公民主动将学法、用法、守法化作潜意识的正义观,档案法律才不会是一纸空凭,才会植根于每个人的内心。

3.2 建立契合社会正义的档案治理程序

社会正义与秩序是一对相伴相生的概念,社会正义的实现要被公众知悉,这种透明化的方式就是体现社会正义的档案治理程序。只有通过正义的治理程序,档案治理才会是良性的共治。正义的档案治理程序应该是开放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决策的。档案治理程序透明是程序正义的第一要义,档案治理透明是指在开放的基础上,做到档案治理组织透明、决策透明和实施透明。“组织透明要求公民有权知道档案治理组织的配置、职权范围、履权规则及办事程序等信息。”[19]档案治理组织透明的关键在于各级档案组织权力的透明。档案治理决策透明主要指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可依照档案法律、规则及既定程序参与到档案治理决策过程中,治理决策的谋划制定要做到社会知晓、广泛参与。

目前,已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要求充分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这为档案治理建立正义的程序指明了方向。对于档案治理而言,在决策形成阶段,首先要对档案部门提出的治理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明确解决问题、建议依据、初步治理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一步明确档案治理决策的实施单位。其次,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尤其是涉及民生、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档案治理决策应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应当对档案中介机构、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考虑,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档案决策事项,档案部门应当组织档案专家、档案专业机构论证其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20]在决策后,决策结果要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的评议,及时收集社会反馈意见,以不断完善决策。最后,档案治理的实施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资金分配、建设进度、档案用户体验感和满意度都需要公正透明,及时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并调整不恰当行动。社会正义与阳光相伴相生,档案治理要置于阳光下,这样档案治理才能天然无污、廉洁纯净。档案治理需要正义的程序护航,正义的理念引导档案治理构建包容活力、开放民主的程序。档案治理程序的轮廓应该是以社会正义为架构的,档案治理中对权力的合理配置、对资源的正义分配、矫正不公平的纠纷等都需要借助程序正义来实现。

3.3 培育多元治理主体的社会正义信仰

如何在档案治理中将社会正义的理念化作一种自觉、一份执念最终要依靠社会主体内心的正义信仰,信念驱动多元主体寻求成果共享。对社会正义自发的信奉敬仰是更长久、更深沉、更加信服的力量,在档案的公共治理过程中,治理的主体由单一的档案部门拓展为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化主体。社会正义理应植根于多元主体的治理信念中,因此需要积极培育多元治理主体的社会正义信仰。

对于档案行政部门来说,在档案治理中有责无旁贷的主导地位,是档案治理正义忠诚的捍卫者、坚守者、执行者。档案行政部门要秉持多元共治的理念,在治理过程中,担当的职责是掌舵而非划桨,即档案行政部门需要创造有利于档案治理的环境,加强档案制度建设和档案宣传工作,鼓励支持来自于政府以外的社会机构、中介组织、私人企业等参与到档案治理中去,大力培育和提升社会主体的治理能力。对于档案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来说,需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要明确自身协同治理地位,档案中介机构是档案事务治理的重要承载,是档案治理创新的重要引擎,要践行契约治理精神,遵纪守法,重视信誉,发挥市场治理效能,做到用户至上,不断寻找服务竞升的突破口,打造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是公民具有的正义操守,才塑造了典范的城邦,公民的德性决定了城邦的正义。”[21]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档案治理关乎切身利益,需要加强公民档案正义意识的培育,提升公民的社会正义素养,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公民对档案的利用、对档案神圣性的尊重本身就是在伸张正义、匡扶正义。提高公民对档案的认识和了解,整合家庭档案、民生档案、婚姻档案等,通过开展公众喜闻乐见的的宣传,结合新媒体向公众开放、展览、提供利用档案,逐渐树立公民主动了解、感知、利用档案的观念,提高对自我档案权利的保障维护意识。

作为国家治理的理想准则,社会正义一直为古今中外的智者所推崇。孔子曾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22]档案治理就是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档案生态,促进共享社会正义的不断形成。档案治理主体即公众、社会组织和政府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信仰,是其参与治理应当具备的精神,当各主体参与档案治理时,就需要有正义之心。同时,在参与档案治理的过程中,又能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多元主体对社会正义的遵从和信仰,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共享。

4 结语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正义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他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促进公平正义是一项紧迫任务,促进公平正义的实质是增进人民福祉,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23]档案是保存社会记忆、传承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性资源,对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正义是档案治理不懈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档案治理正义与否,体现为档案治理是否有正义的法制基石、档案治理的程序是否正义、档案治理是否充分保障多元主体的参与权利、档案治理的成果是否共享等多方面。通过营造档案治理崇尚社会正义、共建社会正义、共享社会正义的格局,将社会正义价值熔入档案治理的各项流程,强调档案依法治理,不断完善档案治理的法制体系。档案部门要保障档案治理的程序体现社会正义,坚持档案部门“元治”、多元主体共治的原则,鼓励社会组织、市场、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到档案治理中,充分发挥档案治理的效能,协调各种社会力量,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社会公众就会对档案治理保有一份信奉正义的精神力量,从而在新时代新形势下维护社会正义,保障民主和谐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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