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指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義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作为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第十九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处200元以上2 000以下罚款)。
(摘编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