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夷
摘要:近年来我国境内“套路贷”犯罪案件频发,已经引起了社会高关注,由于其具有高度隐蔽性、高度知识性、团-伙性等特点,导致公安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遭遇阻力,在侦查取证方面面临取证难、调查难等问题。通过对“套路贷”案件的特点、现状和手段进行分析,提出侦查取证的相关思路,为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套路贷;侦查取证;特点
一、绪论
2016年以来,一种名为“套路贷”的新类型犯罪在我国境内兴起。此类案件中,犯罪人员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形式,来达到非法获取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具有交织性、组织性、隐蔽性等特点加大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难度。本文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视角,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指导,对“套路贷”犯罪的调查取证困境和出路进行研究。从宏观层面上看,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赵克志为此专门作出过批示。从实战层面上来看,“套路贷”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结构复杂性和高知识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也有一定困难,加强“套路贷”侦查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研究,可以为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过程中提供办案思路,减轻办案精力,提高办案效率,为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助力。
二、“套路贷”犯罪概述
(一)“套路贷”犯罪的定义
“套路贷”犯罪发源于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后传人内地中西部城市,很可能是由高利贷发展而来,但是又不能等同于高利贷Ⅲ。概念起初可以追溯到2017年上海市高院的4起涉“套路贷”案件审理通报,《通报》中上海市高院从目的、手段、客体和后果四个方面对“套路贷”分析了“套路贷”的基本特征,并且在2017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中规定全市界定“套路贷”犯罪性质,这是全国首次将“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类型进行打击。2017年10月25日印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中将“套路贷”定义为: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肆意认定违法”、“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随后,施坚轩从作案形式上“套路贷”进行了定义,认为“套路贷”是以借贷之名实施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智英认为“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虚假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请战被害人财物”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
(二)“套路贷”犯罪的特点
1.放出“诱饵”吸引被害人
“套路贷”犯罪之所以能够拥有如此庞大的消费市场,原因之一在于很多受害人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来筹集资金,或者碍于流程的繁琐选择此类非法民间小型借贷机构H。这些借贷机构以“小额借贷公司”外壳来包装自己,利用线上或线下平台传播信息,以期获得广泛传播效应,扩散方式复杂多样。比如雇人张贴小广告、散发名片或者在网络上群发短信、微信消息、QQ消息等。这些机构通常分工明确,职责细化,具有系统化、结构化的组织特点。在互联网联动背景下,一个小型放贷团伙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形成覆盖省、市、县的跨区域“贷款公司”。在被害人与之取得联系之后,他们首先会对其对象进行背景审核,如被害人的户口、通讯录、是否属于偏于偏远地区、是否符合放贷条件等,有的时候名义上甚至还会上门进行调查,一方面是为了确定地址,方便日后追债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对其资产进行评估。
2.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犯罪团伙通常会用“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等外壳包装自己,当被害人与之取得联系以后,他们会以无抵押、零利息等手段诱惑被害人贷款,案件中被害人手机一般里都會有很多类似的借款APP,这些“金融公司”会以“保证金”、“服务费”、“行规”、“违约诉讼费”等理由让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下签订具有虚增债务的协议,签下阴阳合同。
3.虚构资金流水证据
在实际借款过程中,借贷团伙会将合同中所约定的金额数量如数转账或支付给被害人,然后再以各种费用为由将被害人已经到手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此举的目的在于制造银行的流水痕迹,造成被害人已经从取得资金的假象,甚至有的公司还会要求被害人手持现金进行拍照,制造虚假证据,以此完善虚假诉讼的完整证据链条。
4.设法制造被害人违约
到达约定还款时间时,如果被害人没有及时还款,此时贷款公司会以违约为由追究被害人的“违约责任”。有的被害人已经及时还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人为的制造一些违约条件,比如电话失联、消息不回等方式,目的在于通过退订被害人违约的方式来扩大的违约债务。有的公司甚至在被害人已经还款的情况下仍然以尚未结清债务为由对被害人持续追债,造成被害人不敢还款的情况。
5.重复平账垒高债务
“平账”指当被害人无力偿还其所被欠下的高额债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介绍一家新的“金融公司”来借款给被害人,利用一次次的债务转移,不停让被害人签订更加高昂的虚增债务协议,以新帐还旧帐,以债养债,垒高被害人的债务。为了防止被害人在此期间找其他人员或者公司贷款,甚至会在合同上规定只允许在合同规定的公司中进行借贷。除此以外,犯罪团伙还可能会通过家访等形式假装对被害人进行财产评估,而实际的目的在于确定其家庭住址,同时想办法压低被害人的实际到手金额,实现虚增债务最大化。
6.软硬手段索债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贷款时,犯罪嫌疑人的催债手段主要以软暴力为主,一方面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拨打骚扰电话、发骚扰短信或者对其亲友进行威胁来向其索取债务,当软暴力无法达到催债的目的时,有些公司就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攻击。另一方面,借贷公司还会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到法院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有的被害人期间由于受不了借贷公司骚扰搬离住处、更换号码,导致法院无法及时联系到被害人应诉,可能作出不利于被害人的判决,借贷机构会通过法院判决进一步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取债务。
(三)“套路贷”犯罪的现状
2015年,天津市名为穆嘉为首的人组织了数十人以“小额贷款”为名,精心设计“套路”手段,使人上套,目的在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两千余万,这是“套路贷”涉黑案件首次进入公众视野。随后几年间,国内先后有若干家此类披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成立,其中大学生由于失信成本高、亲戚朋友愿意为其填补缺额等原因成为此类公司的主要关注對象。自2018年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国家对“套路贷”案件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公安机关将此类利用黑恶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套路贷”违法犯罪作为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重点目标。2016年至今,各地警方相继取得一定成果,根据公安部在新闻发布会中公布内容来看:截至到2019年,全国公安机关已经打掉了“套路贷”黑恶势力团伙1664个,虚假诉讼等案件两万余起。其中上海警方共打掉100多个“套路贷”团伙,逮捕340多人;浙江警方累计打掉“套路贷”涉黑涉恶团伙343个,抓获3347人,破获各类案件4888起,涉案金额达到4.27亿元。
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
在“套路贷”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警方侦查工作开展实际上也存在困难,不仅是在立案阶段,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上的阻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提取难
一般来说,当地的小型贷款公司是常见的“套路贷”渠道,但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这类“金融借贷公司”已经不需要完全依赖于实体工作环境操作放贷收贷行为,利用手机网贷APP或者微信等软件的外壳来包装成为新趋势,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心理,以极低的利息和门槛对被害人进行网络放贷,并且通过获取手机验证码等形式获取手机大量数据信息,在数据化时代,手机信息的暴露无异于将自身置于犯罪人的监控之下,利用后方平台对手机通讯录备注以及通讯话单进行分析,确定其常用联系人。当被害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利用软硬手段对通讯录中的对象进行轮番轰炸。并且类似这类的贷款网络平台的运行成本较低,不需要集中办公,工作地点比较分散。警方在抓捕过程中如果对于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没有清晰把控,做好前期工作,很可能会打草惊蛇,让整个案件侦查陷入停滞阶段。
(二)事实查清难
首先,“套路贷”犯罪种类较多,涉及到“房贷”、“车贷”、“裸贷”等,辐射的群体范围较大,受众群体多为社会普通阶层,由于其知识的片面性,不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当被卷入“套路贷”犯罪的时候,认为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在受众群体中还有很多部分属于学生或拥有正式工作的人员,这类人员由于失信成本较高,在不知道“套路贷”属于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主观上愿意通过借钱的方式来达到暂时息事宁人的态度。第三,有的被害人在摆脱了“套路贷”的风波之后会选择离开家乡隐姓埋名,甚至成为惊弓之鸟,接到警方电话时,还会误以为是催债人员为了追债所使用的手段。由于部分民众对于“套路贷”持有“不想”、“不敢”、“不愿”的态度,导致警方在取证过程中遇到被害人不参与、不配合的情况,案件证据收集困难,涉案金额难以悉数统计和追回。
(三)证据保护意识不足
如前文所述,“套路贷”犯罪并非单独罪名,而是一类犯罪总称,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近年来国家大力打击“套路贷”犯罪,一般来说,如果涉及到虚假诉讼、伪造事实、恶意制造流水等基本特征的“套路贷”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受理,但是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定罪标准,并非所有涉及“套路贷”的案件都能够顺利立案。一些受害人缺乏证据保护意识,没有及时保护好比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签订“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有效的证据,就会直接导致警方对案件的认定产生失误,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事件,形成无法立案或者加大警方的立案难度的情况。
四、“套路贷”案件的取证思路
“套路贷”犯罪本质上就是假借民间借贷关系而进行诈骗,为了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套路贷”犯罪,必须牢固树立起证据意识。针对前文中这类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结合“套路贷”案件的定罪标准,设想出取证思路。“套路贷”犯罪既称“套路”,因此,我们对于这类案件的取证工作,也可以围绕“套路”进行开展,结合套路贷的“套路流程”(图1),提出以下几点案件侦查取证流程图(图2):
(一)明确案件性质
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首先一定要明确案件的性质,如果对案件性质没有清晰认知,很容易影响侦查进度和方向。最高院下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中明确了“套路贷”犯罪的认定和防范等机制。“套路贷”犯罪认定从主观上来说,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案件,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于案件主观证据的确定,结合该类案件特点,笔者认为主观证据应收集以下几种证据类型:
1.固定犯罪犯罪团伙成员、控资入股、分成、等言语证据
言辞证据能够更加清晰完整的解释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对于案件性质的把控有很好地导向左右,是证据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讲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但是在证据链中,言辞证据虽然不能够直接作为定罪依据,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对言辞证据的整体掌握可以将其与其他证据相映证,形成证据闭环。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团伙的成立、成员等言辞证据可以反映案件发生的事实以及后果,为侦查工作打开僵局,为其他证据的收集提供思路。但是在收集过程中不能够采取非法手段,由于言辞证据可能存在主观性,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需要理性分析,不可尽信。
2.犯罪集团、团伙组织分工情况
“套路贷”犯罪案件具有跨区域性、集团性等犯罪特点,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并存在公司化的现象。有的此类公司成员之间很少交流,甚至规定组织内部严禁相互走动,为了更好的掌握和打击此类具有高度隐蔽性、集团性特点的犯罪组织,必须想办法掌握其组织相关分工情况,了解团伙内部涉案成员的情况,做到由案到人,人清案清。一方面确有证据证明这是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了“套路贷”犯罪,为认定集团犯罪打下基石,另一方面也通过对团伙内部成员情况的把控,了解团伙成员的犯罪情况,可以为后期定罪量刑以及公安机关部署数据分析并进行下一步的落地侦查工作做好铺垫。
3.“套路贷”犯罪“主观已知”证据
所谓对犯罪“主观已知”的证据即是已经了解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及后果,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系列“套路”行为也需要其主观上有明确的认知,虽然民众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完善,但是借贷市场是十分清楚其真正目的的,从最初实施的诈骗行为和后期为了非法侵占被害人的财务等一系列行为之间是有牵连关系的,如果不从主观层面上认定二者之间有关联性,那么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个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进行判处,不能将其归为“套路贷”类型犯罪。因此,从主观层面上来看,犯罪分子能否客观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有实际意义。
4.恶意违约、平账证据等
在“套路贷”案件中,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有可能或者已经按期还款的情况下主动地造成被害人被违约,导致被害人偿还所欠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认定“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为此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除此以外,平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构成共同犯罪也需要证据材料作为支撑,不能仅因为公司之间有平账记录即可认定两公司之间属于共同犯罪。因此收集此类证据除了可以证明其为“套路贷”犯罪的佐证以外,还关联到是否存在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二)虚高借款证据
借款事实证据的取证体现在发生借款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借条、字据以及在网络平台上电子凭证等。犯罪嫌疑人在与被害人达成交易协定后,通常会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比如借款五千写一万的欠条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只是市场行规,只要按期还款就不会发生问题。其次,在借款合同中,犯罪嫌疑人还会设置各种陷阱,比如“砍头息”、“保证金”、“违约息“、担保等。因此,在案件的取证过程中,需要固定提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签订的此类证据,另外,有的犯罪嫌疑人会要求被害人以房、车作为借款的抵押,如果遇到对于没有抵押能力的学生,他们通常会与被害人签订“裸条借贷”等,对于此类证据的类型主要包括:
1.虚高借条、阴阳合同
“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会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即被害人所获金额远低于合同签订数额,比如借两万签订四万的借款合同,而实际上被害人仅到手1.8万。犯罪嫌疑人通过签订这样的合同来作为其虚假诉讼的重要证据,当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以虚高借条中的金额数目来威胁甚至起诉被害人。从客观上来说,犯罪嫌疑人未进行客观陈述,意图通过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从而达到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不能出具其收到实际借款数额的证据,很可能会致其败诉。
2.担保、抵押合同等
正如前文所述,“套路贷”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团伙化、集团化、公司运行化的特点,据了解,相关借贷机构在收到被害人借款需求的信息后,会在后方平台上利用数据信息或其他方式了解其基本经济状况,身份背景信息、薪资情况。按照其实际经济能力进行借款,当被害人没有正式收入来源或者借款数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时候,这些机构就会要求用其不动产或动产或名誉(裸照等)作为借款抵押或担保,甚至还会要求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作为担保人,以期将所获利益进行最大化,其中有的机构抓住了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不仅会借机扣押其房产证、银行卡等证件,还会诱使被害人与之签订空白合同,以为后期榨干被害人作铺垫。
(三)资金流水证据
资金流水证据主要是指银行流水,是指银行活期账户的存取款交易记录,也成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对账单,指的是客户在一段时间内与银行发生的存取款业务交易清单。有效的银行流水证据主要是指工资流水、转账流水、自存流水。在“套路贷”案件中,很多“套路贷”机构会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将约定金额打人被害人账户,等被害人得到资金以后借口将资金部分或者全部拿走。在这样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然取走部分资金,但是从证据层面上来看,资金的流水是和合同约定保持一致的,被害人不仅不能取得自己所需资金,还会因此而背负上子虚乌有的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第5条的规定,银行流水账只可反映资金往来,但是可以做为佐证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四)非法放利证明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能够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国家目前已经更高了民间借贷利息不能够高于24%,最高不能够高于36%。但是在如今的“套路贷”犯罪案件中,利息是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以2016年12月上海市闵行警方破获的张晓峰案件为例,被害人陆某原本借款20万,却签下50万欠条,后被收取手续费18万,实际获得金额2万,如果按照一周2000的利息来算,年利率也仅为19.2%,是在法律保护的利息范围之内的,但是按照实际所获金额2万来看,利率为480%。因此公安机关可以收集借贷机构的利息手续等费用扣除标准证据,按照借款所获得实际金额来进行利息合法性评判,如果在法律利息保护范围以外的应对予以排除。
(五)暴力催收证明
对于不能按时还款的被害人,一般借款机构都会采取暴力催收的方式来获取资金,其中的暴力不仅包括硬暴力,还包括软暴力。主要采取的手段有:电话骚扰、威胁通讯录成员、群发私密图片或者短信、威胁、恐吓等。如今主要以软暴力为主,武力暴力为辅,被害人在发现有暴力催收的情况时,应该及时报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对方有辱骂、殴打行为的是可以依法拘留,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当着重收集用于实施暴力催债的武器等涉案物品以及实施软暴力进行短信或其他威胁证据,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证据:
1.威胁、要挟等言辞证据
“套路贷”犯罪中,当被害人没有偿还债务时,债务机构一般会组织人员进行暴力催债,采取的方式不一,总体以骚扰、要胁、威胁等软暴力为主要手段。为了规避法律制裁,犯罪分子有意采取一些非明显违法的手段,比如打电话骚扰被害人及近亲属,甚至雇面相凶恶的人去跟踪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行动的自由,所以这类跟踪行为难以得到惩处。但是根据我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采取拦截、追逐、辱骂等方式强拿强要,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以进行追究,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可以在被骚扰、威胁或者要胁的过程中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短信、微信记录、通话记录、视频录像他人证明等证据。
2.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证据
一旦放债机构无法通过软暴力达到目的,通常会以强硬手段取代,这里的强硬手段指硬暴力,硬暴力索债是传统的讨债手段,在高利贷兴盛期间扮演着重要一环,不仅包括对被害人自己人身侵害的暴力,如殴打、拘禁等,还包括对被害人财物的暴力。应对硬暴力讨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或被害人搜集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录音录像、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
五、结语
“套路贷“犯罪是我国新型恶势力犯罪,此类犯罪案件具有发案频率高、危害大、隐蔽性强、易于复制等特点,这种犯罪发源于高利贷但是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高利贷所带来的危害,不仅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威胁和危害,同时在讨债过程中所引发的暴力活动又会带来一系列的违法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特征及侦查取证难点,提出了针对“套路贷”侦查取证工作的基本思路,以期能够为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