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婷 甘圆方
摘要:一件件低龄少年触法案件引起对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争议,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当下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使青少年的身心成熟年龄提前,未成年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发展也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如校园欺凌等暴力案件的发生也暴露出我国犯罪低龄化、暴力化的问题日益凸显。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低龄化;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2019年10月20日,辽宁大连的一起13岁男孩在性侵9岁女孩未果之后残忍将其杀害并抛尸的恶劣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毫无疑问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实施行为的男孩主观犯意明显,思路清晰,而被害人毫无过错。公众在被这个案件的残忍震惊的同时,发现这样一个施暴人竟然因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不管民意如何沸腾都无法改变法律的规定,这也引起了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讨论。
一、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刑法的两个基本内容是犯罪和刑罚,犯罪即应当受到刑罚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当然就是犯罪行为人。关于什么样的人应当受到刑罚制裁,刑法中又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也由于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关注犯罪行为的同时,对实施行为的主体也给予同样的关注。如果一个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他就不能进入刑事诉讼,更别提受到刑罰制裁。“结果,在刑事司法操作中,有些案件出现这样一种倒置:即侵害人的责任能力考虑竟然要‘优于刑事立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标准。这种‘超越真是一个不经意间发生的目标转换或价值取向的转换。”[ ]
按照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根据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不同,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一,未满十四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二,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三,已满十六周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四,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已不符合现实因素
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关键是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认定辨认、控制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其中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人的智力发展程度以及知识文化水平。而智力发展程度和知识文化水平又显而易见地受到生活条件、教育程度、身心发展等等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程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变化而产生一定的变化。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能力是1979年刑法确定的,且一直未作修改。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程度及经济、科学水平的发展程度,以及个人的成长环境、生活条件、教育环境等都与1979年确定现行刑事责任年龄时的情况有了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也势必影响到个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发展程度。
有资料表明我国青少年的生理发育比改革开放前提高了一到两年。而青少年的叛逆期和心理成熟期也较之前有了提前,出现叛逆期的高峰期已提前至十二三岁。所以从身心发展、发育情况来看,当今青少年较改革开放时期均体现出更为早熟的特征。另外,义务教育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受教育年龄从六周岁开始。从接受义务教育开始,我国青少年就开始逐步系统地接受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应当开始逐步具备对行为是否正当的判断能力及控制能力。加上互联网的普及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及认知、处理社会关系的能力都在不断提高。
所以,在身心逐渐早熟,认识水平与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下,我国青少年的辨认、控制能力显著提高,这也可以从我国《民法典》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原来的10周岁调整至8周岁得到印证。同时也说明了公众对青少年辨认、控制能力确有提高这一形势的认同。
三、实践中犯罪低龄化日益明显
随着我国青少年认知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的发展,犯罪低龄化、暴力化问题逐渐凸显,不管是初犯年龄还是平均犯罪年龄等都日渐严峻。从初犯年龄来看,我国五六十年代少年犯罪一般从16岁开始,16岁往往是犯罪的始发年龄。[ ]当前未成年人中实施第一次犯罪行为的年龄集中于14岁至16岁,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的77.5%,但是10至13岁年龄段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比例也达到8.9%。[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犯罪的初始年龄正在提前,这也体现出我国犯罪出现低龄化的趋势,应当加以遏制。
另一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暴力化的特征。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暴力案件在未成年人中的发生比例不断增加。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抽样调查显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比例高达64.4%,而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四类暴力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83.4%。[ ]越来越频发的校园欺凌等暴力案件更是频频占据各大热搜榜也证实了当前青少年案件暴力化的趋势。
综上可见,我国犯罪低龄化问题以及青少年犯罪暴力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若任由这种趋势不断发展势必会造成更多的危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发挥其遏制的作用。但我国现行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无疑削弱了刑法在遏制上述趋势中发挥的作用,对低龄的未成年人的教育、预防功能弱化,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事实上也妨碍了刑法作为保障社会稳定最后的防线所应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