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泉
(山西省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 030031)
放眼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社会正在经历极其深刻转型。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的不断推进,诸多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利益表达和利益实现相互冲击,导致社会不和谐,冲击稳定的政治格局,尤其是对政府部门的冲击,表现的尤为突出就是党员干部腐败问题。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腐败正在以新的方式呈现,反腐机制也需要进行改进,以更好的应对新型腐败现象。
1.对政治的危害。群众的信任是政府开展工作的基础,政府行为在社会上的认可度越高,政府行为开展的也就越顺利,这取决于政府行为是否代表了群众的利益,而贪腐行为站到了人民的对立面,必然会降低政府的社会形象,为开展工作带来了阻力,也损害的政府的公信力。
2.对经济的危害。最近几年中,逐渐伴随各种类型腐败案件的发生,腐败案件的金额也逐渐提高,造成了国家财产巨大的流失。腐败会对于国家资本造成一定影响,因为腐败分子一般是将公共的财产作为获取目标,并利用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并且将这些非法所得来的收入,利用个人私有的一种方式或者是转移到国外来进行处理。
3.对社会发展的危害。腐败行为的对象是国家资源,腐败的目的是获取自身利益,因此这些利益必然会从国家资源重谋取,也就是会减少社会资源对民众的供应,这就属于侵害人民利益,许多贪腐官员利用公职谋取私人利益,全然不顾因此造成的公共损失。
1.团体腐败盛行。现在腐败有一种新的趋势,腐败分子不再是单兵作战,而是几个人合伙贪污受贿,有时甚至是整个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伙同贪污受贿。作为发生在某个系统的卖官腐败,张汝华案非常典型,也颇具警示意义。同时,山西省的塌方式腐败也是近年来团体腐败的代表,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2.腐败群体年龄结构年轻。随着国家对年轻人才的重视程度提升,一大批优秀的青年干部走上政治仕途,而这些年轻的官员在一开始的时候也往往积极进取,创造出了非常杰出的业绩。但随着这些年轻的官员在创造出一些成绩后就沾沾自喜,忘记初衷,进而逐渐走向了腐败的边缘。因此,我国腐败群体的年龄结构逐渐年轻化,需要重点关注。
反腐败立法滞后。虽然我国在腐败治理过程中制定了相应的刑法,但是这些刑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遇到较多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就是立法相对较为滞后,尤其是随着现阶段我国腐败出现的新情况,如团体腐败、经济腐败等,这些立法的标准也相对较为滞后,这也给我国腐败治理带来较大的困难。
反腐败机构设置职能弱化。我国反腐败体系总体职能和制度设计上有着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它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其在机构设置、组织运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如腐败监督体系不完善、腐败的治理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都成为我国党员干部腐败治理的重要困难。
第一,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阻塞体制上的漏洞。在目前的腐败现象之中,多数是因为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所造成的,对于这种现象,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需要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完善,提高市场体制的改革速度,为市场经济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气氛,有效防止一些腐败分子利用经济体制上的漏洞来实施腐败行为。第二,对监督机制进行强化,来规范权力的运行。在进行监督制度强化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到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之中。对于权力运行过程之中的监督主要是对于权力在运行之中涉及到的活动来实行监督,有效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
如果利用思想道德的制约力量,就可以以较低成本来将腐败的萌芽消灭在初始状态之下,能够得到很好的反腐败效果。一个公职人员只有在思想上树立一种廉洁自律的品质,才可以在强、弱监督的体制下,做到廉洁自律,不触犯法律的歌警戒线,从根本上来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在进行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针对性,依照当前的形式以及各种公职人员不同的工作特点,来进行素质教育的更新。
中共誓言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腐败是一种道德方面的问题,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就不会出现腐败行为;腐败也是一种法律方面的问题,如果不能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腐败就会肆意猖獗。然而腐败是全世界范围之内存在较为普遍的一个问题,但是同时更属于一种理论上的问题。当我们进行腐败治理制度建设与法律规范的时候,还需要对腐败现象进行理论的深层讨论,并在这个过程之中,寻找解决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将腐败的遏制在摇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