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银春 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一直以来,人们在谈论慈善问题时,自然而然会与“仁慈”“仁爱”“同情”“怜悯”“友爱”等道德情感语词联系起来,比如亚当·斯密就认为“同情”是试金石,是它引发了慈善行为。通过在情绪与情感上对他所交往的人的同情心,个体同情心从他自身中被诱发出来……这种社会意识因此开始在家庭内部生长,同时他的同情心开始向广大的圈子扩展。在亚当·斯密看来,同情不是个体仁慈的冲动,而是道德认同的基础,是拒绝功利主义的重要理由。道德判断是同情的结果,凭借与他人情绪与感觉的共振进行道德判断;单独的个体不可能产生道德意识,社会是反射我们自身的一面镜子,具有“善”与“恶”是对他人情绪的即时反应。可见亚当·斯密通过提出道德发展的几个阶段,从而论证个体是如何基于“同情”超越自身及其个体利益进行慈善行为的。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在某种程度上慈善行为的发生的确是基于“同情”“怜悯”这样的道德情感,但是这不能充分解释现代组织化、社会化的慈善行为发生的原因,因为普遍化、社会化、常态化的慈善行为不能建立在经验的、偶然的、不确定的道德情感基础之上。同时建立在“同情”与“怜悯”这样的道德情感基础之上的慈善行为,自然而然地将人分为“强者”与“弱者”,先天地具有伤害受助者“尊严”的倾向,这与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平等”“自由”与“尊严”等价值观相悖。因此,慈善行为的道德基础仅仅建立在“同情”与“怜悯”等情感之上显然是不完备的。
慈善的存在显示出人类行为有一系列不同的取向,其中一种表现出为了那些他认识或者不认识的人,牺牲自我而服务他人的工作,是一种“无私”或者“忘我”的行为表现形式。那么,此种慈善行为的哲学基础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慈善应该建立在“义务、同一性与集体意向性”的基础之上,即“无私”的、“牺牲”的慈善行为主要建立在三种动机之上。
第一种动机:集体意向性,即归属于某种共同体的身份意识。日常生活中的意向性通常可分为个体意向性和集体意向性,如“我想”“我希望”等等,这是一种个体意向性的话语表达方式。当个体将自身视为集体或整体的一部分时,如“我们想要什么”,则是一种集体意向性的表达方式。个体意向性与集体意向性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驱动人的行为内在动机的不同。
肯尼斯·布尔丁(Kenneth Boulding)认为慈善是一种与他人同属于某种共同体的表达,即慈善行为主体进行慈善活动决策的时候的动机,不是因为其能给他或她的未来带来何种物质利益,而是基于此时此刻他或她“是”谁,易言之,他或她对自己的身份持何种认知。“如果我们试图对慈善捐赠的增长及其结构进行分析,我们不得不考虑包括地位、身份、社区、合法性、忠诚及信任等一系列社会关系,那是慈善行为发生的综合的、系统的、微妙的动力。”正是这样一种身份认同感成为人们慈善行为的源泉之一,“捐助有助于构建捐助者的身份,要么是对个人的捐赠,要么是对事业的捐赠,要么是对社区的捐赠,将捐助者和受助者视为平等的……因此,捐赠本身成为捐赠者的一部分”。
事实上,对慈善行为发生的动机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还不在少数,他们力图为慈善行为的发生动机做出一种非功利性计算的阐释。此种解释在传统熟人社会中主要适用于乡村、村落、宗族等“面对面”情境中的慈善行为,当然也适用于现代社会中社区慈善行为发生的动机,在社区中,人与人之间可能并不一定都熟悉,他或她为了表达其自身属于某种共同体,或者表达与某种共同体之间的联系,因此做出慈善捐赠的决策。
第二种动机:同一性。我们需要看到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身份认同实际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同一性的寻求,慈善行为乃至其他形式的自我牺牲、集体取向的行为,都表现出“人类本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与他者同一性的需要,发展自身兴趣的需要,以及对自身之外环境关心的需要”。如果仅仅只是在人与人之间的联结关系范畴来理解慈善行为的动机,即在“身份认同”范畴内理解慈善动机,不免过于狭隘。从某种意义而言,从人的本质存在形式之一,即类本质形式出发来理解“同一性”,易言之,基于“类的同一性”来理解人的慈善行为动机,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和更高的哲学原则高度。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在《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3期上的文章《社会慈善:基于差异与否定差异》一文中有过深入的讨论。
正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同一性,这是人的类本质属性,人自然而然寻求与他者之间的“同一性”,一般而言多表现在外在物质形式,当然在某些特定的个体或群体之间也会产生精神同一性的需要。这是从受助方的“同一性”诉求而言。如果从施助方而言,基于人的同一性,会对他者的某种悲惨的境遇产生移情作用,即他者与自我同属于“人”,所以“他者的境遇”与“我的境遇”之间不应该有如此大的差别,基于“人之为人”的共通感,自然地生成帮助他人的动机。通过上述分析可见,集体意向性与同一性二者之间具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差别,二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群体与类之间的关系。
第三种动机:多元动机,即同情与义务,或可称之为“情感—理性主义”的观点。根据经济学话语体系中关于经济人的假设,人天生是自利的,具有天然追逐自我利益的欲望,这是人存在的本质。通过“扩展自我”的概念,基于自我的考量进入理性决策的模式,采用三种不同的方法分析“自我”进入理性决策的情形,每一种方法反映出“自私”的不同程度。第一种是基于孤立自我的狭隘利己主义福利假设,这种福利假设将个体福利的实现仅仅依赖于其个体化自我的假设,即对他人同情的考量可能会影响社会正义的重要因素,从而将其排除在个体福利实现的可能性之外。第二种是依赖于自我福利目标实现的假设。允许个体对世界上的其他人给予更多的关注,承认个体福利的实现直接受他人福利的影响。易言之,此种概念承认同情的可能性。第三种是自我目标选择的假设。基于此种概念,个体选择只能基于对他或她自身目标的选择,而不是他或她自身目标的影响因素,比如社会规范与规则等的影响。上述三种概念分析方法都体现了人对自我中心、自我福利、自我目标的假设,即坚决地跟随自我的经验、福利、感官欲望的情感主义行为决策模式。
但是,人是社会中的人,应当避免成为孤独的原子个人,个人的价值观、目标、信仰及行动都是在其所嵌入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形成的。正是人对自我价值与行为具有自我反思的能力,以及对社会规范与规则遵从的义务,使人之为人。根据这个观点,人们通过自我反思,能推理出个体欲望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理性推理能力,人避免成为欲望的奴隶;通过理性的力量去思考与控制,甚至推翻他们的欲望与个体目标,抑制欲望在人类行为中的显现。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义务即对社会规则与命令的绝对遵从会导致个体在做行为决策的时候,当个人选择和个体福利之间发生冲突时,会引导一个人选择他所信奉的社会规则和命令,而放弃选择可能会得到的利益,最终选择一种降低个人福利的行为。关于理性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义务理性,即无论在任何时候,当下个体的行为是由对普遍社会规范与规则的义务所确定的;另外一种是工具理性,即无论任何时候,当下个体的行为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而不是考量满足他人的利益,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理性都可能导致慈善行为的发生。
在这里,我不能不讨论哈耶克关于利他主义或慈善的观点。哈耶克认为义务、身份认同、集体意向性等因素只是在小部分熟人追求达成一致的目标的情境中发生作用,即只是在熟人社会中发生作用,比如乡村、宗族、校友等熟人领域,一旦从这种人情化的熟人领域进入非人情化的陌生人交互领域,尤其在需要进行高效分配慈善物资的时候,在此过程中一旦面临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上述利他的行为动机将再次被追求确定的自我利益的冲动所代替。
毋庸置疑的是,慈善行为的发生应当是功利、情感、理性与意志等多元动机的结果。的确,完全“功利主义”的慈善动机是我们需要摒弃的。但是,在慈善实践活动中,的确不乏有某种功利诉求,只要其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内,仍然是可以接受的。事实上,总体而言,从历史维度线性考察慈善的观念发展过程可见,它经历了一个“情感主义”慈善观念在社会中愈来愈弱化,而“情感—理性主义”或“理性主义”慈善观念愈来愈受到更多关注的过程。在传统的慈善模式中,以“同情”“爱心”为基础的慈善观念占据主导模式。在这种慈善观念的引导下,慈善成为一种偶发的、暂时的、非自觉的、个体化的慈善模式。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尤其在现代慈善模式中,对于慈善资源的有效配置的科学慈善观念的产生,传统的“情感主义”慈善观念逐渐退居次要位置,代之以“理性”“科学”为基础的现代慈善观念逐步在社会中普遍流行。“情感—理性主义”或“理性主义”慈善观念的形成是对人的有限性与风险社会、社会秩序认知不断深入的必然结果。在这种慈善观念的影响下,慈善事业成为了一种社会化的、稳定的、持续的、科学化的慈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