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的构建

2020-12-04 09:27李晓波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1期
关键词:宪法学范式宪法

李晓波

(1.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030;2.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阳 550025)

新时代我国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1)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大确立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以上标志着我国已进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推进宪法的全面实施,健全和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和机制已成为国家共识。高等教育是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领域,大学生是我国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力量,他们必须积极自觉融入法治建设全程,通过学校课堂教育学习宪法知识,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思维,维护宪法权威,自觉遵守宪法,以上目标的实现迫切需要对高校宪法学教学范式进行改革。教学范式改革要求在宏观层面回归学生,中观层面回归学科专业,微观层面回归师生关系共同体。[1]顺利实现教学范式改革“三个回归”理念,必须在宪法学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一定原则构建具体的评价指标对教学范式改革进行评判,以此促进宪法学教学质量的提升。

一、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 指标构建的必要性

教学范式改革之中课堂教学无疑是学生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方式。[2]因此,教学范式改革必须在课堂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层面做出改变。[3]这里的改变是相对于传统教学范式这个参照系的,这意味着传统教学范式存在不足。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专指高校宪法学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转变。评价这种转变的标准就需要建立一定的评价指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宪法全面实施的新时代,高校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建立具有必要性。

(一)贯彻青少年法治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了贯彻和落实相关精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相继出台。《大纲》明确提出了高等教育阶段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2)《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内容包括:法治认知层面要深化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法治能力要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等。,并且提出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涵;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法治的核心理念和原则;宪法基本知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等。[4]《规划》以专门章节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青少年法治发展目标、青少年法治发展措施,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标和措施[5],其中要求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以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大纲》和《规划》对高等教育阶段青少年法治发展目标和内容,青少年发展目标、发展措施,以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指标体系建立提供了基本的指南和要求。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的目的在于通过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学习效果。从教学效果层面看,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作为主体之一的教师“教”的层次,二是学生“学”的层次,其中前者是手段层次,后者是目的层次,即范式改革最终目的是提升学生的宪法素养。在教学实践中,范式改革成败评判标准是由评价指标来衡量的。评价指标来自何方呢?显然评价指标并不是随意进行设置的,它必须首先要符合现阶段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法治工作的顶层设计,以及相关的具体规定。因此,《大纲》和《规划》所蕴含的有关青少年法治发展的规定就成为具体指标体系设置的重要来源。

如前所述,由于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建立在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法治发展若干指标的基础上,因此,以此为基础的指标体系也成了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青少年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二)科学把握宪法学教学效果的需要

宪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学科16门主干课程之一(3)法学16门主干课程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一直排在首位,也是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它对于大学生社会主义德育培养发挥着重要功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逐渐恢复法学专业,宪法学教学也逐渐恢复,走向正轨。在此过程中,我国宪法学教学模式也经历了传统范式到现代范式的转变。

传统宪法学教学范式以传统教学理论为基础,形成了独具特点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传统的宪法学教学范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通过课堂统一传授宪法学基本原理,但弊端在于形成了以应试教育为导向,以讲授法为中心的“填鸭式”教学行为。在教学实践中,传统教学范式带来了加剧行政部门与教师的矛盾,制约课程与教学的设计、实施,传统范式使教学评价滞后于改革步伐等难题。[6]再加上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政治性和抽象性,宪法学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对宪法学知识不感兴趣,宪法专业在学生中不受欢迎。我国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提出了“素质教育”理念,时至今日,高校宪法学传统教学范式的影响还未完全去除,而这种情况随着部分教师素养不高而呈现“恶性循环”趋势。

传统宪法学教学范式会对教学效果产生以下效应:一是教师内无动力,外无压力,教学积极性不高。教学在高校教师绩效结构中所占比例小,教师职称评定中仅有课时量要求,而对教学效果并没有量化要求。二是学生学习宪法学动力不足,只是迫于必修课学分压力才会学习,功利主义色彩浓厚。正是由于以上效应存在,高校宪法学总体教学效果一般。而在实践中,由于宪法素养“匮乏”,公民意识淡薄,权利意识淡漠,法治能力欠缺,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层出不穷。大学生违法事件的频发,宪法素养的缺失是一个重要方面。

针对宪法学教学实践中教师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大学生法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对整体宪法教学效果有一个基本了解,这就需要构建相应的教学范式改革指标体系,以量化形式把握教学效果的整体状况。

(三)提升宪法学教学质量的需要

教学范式不仅是相关课程施教方法、问题逻辑、解题思路、实践路向的源泉,而且对整个课程的运行系统发挥着导向作用。[7]101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全方位了解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一方面为具体指标的设置提供了方向,另一方面又反映了教师日常教学行为的“短板”,因此,指标体系就为消除“短板”、提升教学质量提供了方向。

宪法学教学范式评价指标以量化形式产生对教学效果的总体评价,根据性质可将结果“类型化”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教学效果;二是消极的教学效果,即“短板”。评价指标所反映的“短板”客观揭示了宪法学教学范式在若干指标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宪法学教学效果的总体提升。因此,提升宪法学教学效果,就必须以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所反映的“短板”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健全和完善相关指标,消除“短板”。

二、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 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必须遵循一定原则而建立。学界一般认为评价指标的建立的原则有系统性原则,典型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简明科学性原则,可比、可操作性、可量化原则,指标属性明确原则和综合性原则。(4)参见:延军平《西北典型区生态脱贫途径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王光《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68页。上述评价指标建立原则为本研究提供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建立可由以下原则构成。

(一)教学性原则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的建立必须遵循教学性原则,紧紧围绕宪法学教学过程构成要素进行指标设置,体现教学基本规律本质。从教学过程看,教学范式由一整套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设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等要素构成。教学范式的构成要素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也是实践问题,在实践中有的高校已经开始了教学范式改革活动。

例如,有的高校推行“教学范式改革”活动,其对教学范式规定的要素包括教学大纲、考核方案、教学进度、教材、教案、课件、案例集和参考文献等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实际上就成为教学范式改革的评价指标,目的在于以“八大件”来要求教学改革活动,并将其纳入职称评定,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要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如果不参加范式改革课就没有参加职称评定的资格。学校推行范式改革的初衷在于改变教学行为,形成统一化和模块化的范式体系,最终提升教学质量。尽管从实际运行来看,“教学范式改革八大件”以“教学性”进行指标构建,且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校教学质量的提高,但以“八大件”为核心指标的教学范式改革指标体系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即“形式化”指标比重大,而实质性的诸如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指标缺失。

综上所述,从理论和实践维度来讲,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的具体构建必须以“教学性”为中心,“教学性”的本质在于从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教学过程出发设置指标体系,科学真实地反映日常教学运行规律。

(二)相干性原则

相干性原则是评价指标构建的重要原则。在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方面,相干性原则指的是评价指标设置必须体现宪法学教学范式与评价指标之间的“相干性关系”,也就是“指标属性明确原则”,即指标数值大小与所反映现象的发展程度或密度是呈正比例关系还是反比例关系,成正比例的是正向指标,成反比例的则是逆向指标。[8]68根据“相干性原则”的性质可“类型化”为两种:一是“正相干关系”,主要体现为评价对象与评价指标由于内在关联而呈现的“正比例函数”关系;二是“负相干关系”,主要体现为评价对象与评价指标由于内在关联而呈现的“反比例函数”关系。(5)“正比例关系”和“反比例关系”只是形象地表达了相关要素之间的联系,实践中相关要素之间的关系可能更加复杂,并不单纯是一种“正比例”或“反比例”图像所呈现的单线性趋势关系。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遵循“相干性原则”,要求在具体的指标设置中,将部分与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有内在关联的指标纳入指标体系,而将部分与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无内在关联或关联性不大的指标排除在体系之外,这样建立起来的指标体系才能发挥科学评判的功能。

(三)典型性原则

典型性原则也称之为“最能代表原则”,指的是必须选择最能体现评价对象属性的指标。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的典型性,指的是相关指标选择和设置要最能代表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的属性。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由多种指标要素构成,一些要素与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有着紧密联系,而另一些可能不是很紧密。因此,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构建不必要将所有相关指标都纳入体系,而是将那些最具代表性指标纳入体系,此过程就需要典型性原则的指导。

在宪法学教学范式指标构建的过程中,典型性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主要指标的选择和设置必须体现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的内在规律,考虑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与在系统中的地位。二是要体现评价指标变动的代表性。评价指标一起构成了评价指标体系,“对于某类具体变化特征的反映,一个指标与几个指标,一组指标与另一组指标有时具有等价的特性,指标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可替代性”[8]66。 因此,评价指标的选择和设置必须体现代表性原则,以体现评价指标的典型性。

(四)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也称之为结构主义原则或体系化原则。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是由多个指标构成的体系,在具体指标构建中必须体现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原则要求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从整体出发研究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持系统平衡、优化系统效能、发挥整体优势。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系统性原则,在理论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价指标体系由若干“层级化”指标构成,形成了以“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等为表现形式的“层级化”结构;二是要从系统视角研究各层级评价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个评价指标对系统的效应,实践中主要通过设置评价指标权重来呈现。

综上所述,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教学性原则、相干性原则、典型性原则和系统性原则。除了上述原则之外,科学性原则,可操作性、可比性原则等都属于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些构建原则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提供了理论准则。

三、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 评价指标的内容设置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构建的关键是根据构建原则,设置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一般呈“层级化”结构,即以“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为特征。(6)参见:秦华、任大鹏《公民法律意识的量表测量: 一个基于调查数据的分析》,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第111-119页;李昌祖、赵玉林《公民法治素养概念、评估指标体系及特点分析》,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第299-301页。指标“层级化”越高,其内容越概括;“层级化”越低,内容就越具体。根据宪法学教学范式内在属性,可围绕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和教学效果等“一级指标”建构具体的评价指标内容。

(一)教学理念

教学理念建立在长期的教学实践基础上,是教学主体对教学活动持有的基本观念和信念,教学理念对教学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教学理念主要来源于党和国家基本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与具体教学的实践结合,本质上是对社会主义教育性质、地位、目的和基本途径的具体化。

现阶段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的理念是党和国家基本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与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相结合的产物。范式改革背景下的宪法学教学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为主线,提升大学生的宪法认知、宪法感情、宪法信仰,弘扬和践行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意识,强化国家认同感。根据以上要求,可将“教学理念”指标设置为以下“二级指标”:(1)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2)弘扬和践行宪法精神;(3)培养宪法素养;(4)提升现代公民素质;(5)宪法爱国主义。以上二级指标是对宪法学教学理念的具体化,它主要针对的是作为教学主体之一的教师而设置的指标。

(二)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标准教材和课程设计等。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之下的教学大纲更加注重大学生宪法情感和宪法能力等培养,尤其是运用宪法思维分析和解决现实宪法问题的能力是关键。而宪法学标准教材现在是通用的“马工程”教材,整个课程设计也是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展开的。教学内容除了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马工程”教材、宪法课程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研讨教学、宪法电影教学、宪法事例评析这些都能体现宪法思维和技术的实践课程。

根据以上要求,参照《大纲》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内容的规定,“教学内容”一级指标可设置为以下具体“二级指标”:(1)宪法通识;(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基本理论;(3)法治核心理念、原则和法治国家基本原理;(4)“金课”和“精品课建设”;(5)宪法思维和宪法技术实践课。通过以上指标设置,宪法学教学内容得到优化。

在传统教学模式下,宪法学教学内容紧紧围绕一本教材、一个大纲来进行,教学内容单一且与时代脱节。宪法学作为一门实践课程,它是与时俱进的。这不仅意味着对教材要随时纳入新的内容,将宪法修改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内容及时纳入教材,创新课程设计,而且还意味着对教学大纲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尤其是宪法思维和宪法技术实践课的设置,对于大学生宪法素养的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指教学主体之一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指导思想、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教学方式开展教学的手段,具体包括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教学方法是创新课程教学范式的落脚点,新的教学理念的实现依赖于教师对新教学方法的掌握和运用。[9]传统的宪法教学方法在应试理念指导之下,主要是以教师为主导的讲授方法,教学范式改革背景下教学方法应多元化,提升师生互动效果,建立师生民主性关系,体现学生主体地位。教学方法建立在具体教学内容基础上,受教学组织形式的制约,体现了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的要求。(7)参见:郑金洲《教学方法应用指导》,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胡庆芳《优化课堂教学:方法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朱丽《如何运用教学方法》,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根据以上要求,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教学方法”评价指标一级指标之下可设置以下具体指标:(1)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2)读书指导法;(3)参观教学法;(4)故事教学;(5)案例研讨法;(6)法治辩论法;(7)电影教学法。多项指标的设置,有利于打破以讲授法为主导的传统教学方式,活跃宪法学课堂气氛,培养学生学习宪法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其主体性地位。例如,可以根据宪法学教材中的若干章节将学生分组,每组在搜集文献、阅读材料的基础上制作课件,然后以组为单位进行讲解、互动,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另外,选取一些优秀的宪法题材的电影,随堂播放,然后让学生进行讨论、撰写影评。在教学中形成的课件和影评纳入期末的总成绩之中,作为学生总评成绩的一部分。

(四)教学设施

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活动进行的硬件和软件设施,例如,多媒体、模拟法庭、仿真实验室等。现代教学设施是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的应有之义,教学由于条件所限,可能在硬件和软件等方面并不能满足日常课堂教学的需要,教学只能运用传统的形式进行。有学者就认为建立在多媒体技术基础上的“翻转课堂”是现代教学范式改革的重要实践。[10]因此,教学设施对教学方法具有制约性。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一定是建立在现代法治教育资源之上的教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目前各大高校都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教学设施。调研发现,大部分大学法学院都建立了模拟法庭、法律图书馆、法律诊所,有条件的还建立了法律仿真实验室等。

根据宪法学教学的特点,“教学设施”可设置以下“二级指标”:(1)多媒体运用的程度;(2)模拟法庭使用情况;(3)法律图书馆查阅;(4)“雨课堂”培训和使用;(5)网络远程技术的运用。以上教学设施的运用是宪法学范式改革的重要“二级指标”,它是区分现代宪法学教学和传统宪法学教学的重要指标。

(五)教学效果

教学效果指的是通过组织教学而取得的相应的教学成效,包括教的成效和学的成效。宪法学教学范式指标之一的教学效果主要是通过宪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体现出来的。教学效果不同于其他教学过程,其注重的是从结果层面来评价教学活动。

传统宪法学教学范式在教学效果方面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的考查,教师“教”的效果和学生“学”的效果往往通过期末一份试卷体现出来,或者由期末考试的分数单项指标决定。显然,宪法学的教学效果不仅仅考查宪法理论知识,而且还要考查学生的宪法情感、宪法意志、宪法信仰、宪法思维、宪法技术等多种内容。因此,教学效果的指标设计应体现多元化,注重理论和实践结合,且有助于教学理念和教学目的实现的需要。

在教学效果方面,应对考查形式进行多元化设计,即学生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课程+期末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平时作业等;实践课程包括学生分组进行宪法热点知识的设计、讲解、互动,以及宪法事例的评析等方面;期末成绩主要指的是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以上三种考查形式权重是不同的,分别是“20%+20%+60%”。多元考查形式有利于从多个指标评价教学效果,体现教师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根据以上要求,可以围绕“教学效果”将其设置为以下“二级指标”:(1)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目的完成度;(2)学生成绩结构合理化;(3)学生宪法素养提高概况;(4)学生宪法信仰的强化程度;(5)学生国家认同感的强弱。以上指标设置对于从综合维度评判宪法教学效果具有指导意义。

(六)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的特点

根据上述对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指标内容的设置,其评价指标形成了以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教学效果等“一级指标”为中心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

表1呈现的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评价指标体系体现了一定特点:(1)构成性。从表中所反映的指标体系看,指标体系主要是围绕日常宪法学教学过程的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和教学效果展开的,在此基础上,根据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和教学效果设置“二级指标”,体现了宪法学教学的内在属性,指标体系呈现出构成性特征。(2)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该指标除了教学理念和教学内容部分指标侧重于理论性之外,大部分指标都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而且部分指标根据《大纲》规定的内容来设置,因此,指标体系具有现实针对性。(3)量化性。表1中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都进行比例设置,权重的设置体现不同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的指标在具体运行中对范式改革的评价价值不同,有些指标所占权重较大,意味着其评价价值较大,而权重较小的其评价价值相对较低。(4)问题导向性。上述评价指标体系一方面对具体教学活动评价提供了评判方向;另一方面又明确了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为其路径完善提供了方向选择。

四、结语

教学范式改革是学科建设的重要催化剂。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是贯彻青少年法治发展战略,科学评价教学效果和提高宪法学教学质量的现实必然要求。宪法学教学范式改革的核心在于根据教学性、相干性、典型性和系统性等构建原则,围绕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施和教学效果等“一级指标”设置相应的教学范式评价指标内容体系,以此作为评判宪法学教学范式的科学标准,这对于改变传统宪法学教学范式弊端,提升教师素质和学生的宪法素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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