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前不久,古先生在家中猝死,留下十多万元银行存款。古先生的女儿古女士要求银行支付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银行拒绝,因为古女士没有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古女士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证明古女士是存款人的女儿。银行仍拒绝支付存款余额和利息,理由是公证书不能证明古女士是存款人的唯一继承人。请问: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怎样才能提取这笔存款?
温向阳(河北邢台)
律师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留有存款,继承人要想支取该存款,需要先到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的权利,然后持公证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去银行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当地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则需要向存款银行所在地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继承权证明书到银行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所谓“继承权证明书”,按其原意,是取款人对存款余额是否具有继承权的证明书,不是唯一继承人证明书。如果取款时有两个以上的人要求取款,并发生继承权争议时,储蓄机构便不能只凭某一方提供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而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该方,只能等到争议双方通过法院审理判决后,再根据裁判文书,将存款余额支付给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另外,继承人在存款人死亡后,已经知道存款人的账户密码,直接持银行卡在自动柜台支取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则视为正常支取。产生的纠纷,与银行无关。
在该案件中,并不是两个以上的继承人要求取款,并未发生继承纠纷,银行对“继承权证明书”的理解存在差错。古女士提供了能证明其是存款人女儿的公证书,即“继承权证明书”,某银行就应當将该存款余额及相应利息支付给古女士,而不应当拒绝支付。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