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 勇 王翠利 濮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草案”的颁布为我国进行食品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参考,对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并严格列出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拘役、吊销营销执照等,根据其事件的性质与影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食品企业的行为。但是,“草案”却没有将食用农产品列入到其监管范围,这样就会造成一部分食品缺乏监管。因此,文章认为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归纳了应该将食用农产品列入到食品安全监管范围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此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
“草案”中对于食品的概念界定较为模糊,严格划分了食用农产品和加工食品两种食品的概念,无论是食用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其在日常生活中都被统一称为食品。然而,“草案”中却将两种食品分开,将食用农产品摒除在该法案之外,这必定会造成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漏洞。
在“草案”中将食用农产品摒除在外,显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我国食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食品的监管采取的是分阶段监管法,就是按照食品生产、加工的各个流程与环节进行监管,但是这一监管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显示出一定的弊端,不仅造成了监管部门工作懈怠与效率低下,还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最终,结合社会实际发展状况,改变了食品监管流程,由原来的分阶段监管转变为一站式监管,这一监管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改变了监管部门的办事效率与作风,对于食品安全的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 “草案”没有将食用农产品涵盖在其中,使得食用农产品这一块缺少监管,这种监管效果较好的一站式监管方式也未在食用农产品中得到应用,对于国家、社会、人民来说,是一件极为不利的事,因此,对于这一现象必须要加以改进,以此来不断完善并创新我国的食品监管机制[1]。
建立食品提供者赔偿保证金制度。企业赔偿基金制度是指企业扣除适当部分年利润,用于支付缺陷食品侵权时的赔偿款项。参照企业的做法,政府应强制“有证者”支付一定的食品安全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用于支付赔偿[2]。
食品安全许可证是国家承认的食品安全证书,是国家层面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近年来人民经济水平的提高,食品消费率占比明显提高,某些不良商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不顾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险食品流入市场。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控制力度,采取定期查看的方针政策,随时检验各个商家的产品的质量,从法律层面对市场进行合理监管[3]。
将食用农产品列入到“草案”中后,必须严格规定食用农产品安全事项,对于违反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与划分,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根据其事件的轻重,采取合理的惩罚措施,比如可以采取罚款、拘役、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从法律层面保护食用农产品安全。商家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质检要求,如达不到相应指标要求,必须严格扣押,严重的进行依法销毁,以免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这种安全问题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所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使其得到有效管控,让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是利国利民的“良方妙药”。政府出台的监管机制可以有效防范某些不良商家“以次充好,以坏充优”的行为,杜绝其侥幸心理,矫正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和不良风气,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购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