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虹,张学军
(福州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福州 350116)
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对他们来说不仅是一个再社会化过程,也是一个正常社会化的过程。与成年犯罪人相比,他们的人格还不完善,还缺乏主动社会化的能力,他们需要社会的帮助和支持才能顺利完成这两个进程。
未成年犯罪人还处于成长阶段,他们还需要在日常生活世界中进行正常的社会化。生活世界中的家庭、学校、社区教育的缺失,都有可能导致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交往和个人发展出现问题,影响他们的正常社会化过程。
社会交往困难是未成年犯罪人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调查发现,未成年犯罪人很少与社区成员交往,即使与自己家人的交流也比较少。他们对父母老生常谈的话异常的反感,与家人交流时容易产生冲突。未成年犯罪人也缺少同辈群体的朋友,原来的朋友联系的不多,新的朋友关系又难以建立。由于交往人群有限,许多未成年犯罪人交往方式改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重新和不良人群进行交往;另一种情况是与自我交往,即把自己封闭起来,两者结果都是导致他们处在一个孤独无助的状态。
缺乏社会发展机会是未成年犯罪人遇到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在调查未成年犯罪人的就业问题时发现,已经就业和准备就业的未成年犯罪人都说自己在就业过程中受到过社会排斥。这里既有制度不完善的因素,也有社会文化的原因。虽然相关制度规定不能公开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但相关法律和制度也规定他们在找工时必须向用人单位公开自己的罪犯身份。他们既没有劳动经验,也缺乏相关技能,加上罪犯的身份,很难找到好的工作。传统刑法理念和文化价值,强调刑罚的报复和惩罚功能,认为犯罪人都应该予以严惩和管教。面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各种排斥情况,未成年犯罪人容易内化为负面的自我评价,不会积极把握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不会主动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难以抓住本就稀缺的向上的发展机会。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罪犯这种身份成为了他们人际圈拓宽的障碍,使得他们即使在开放式的社区接受矫正,也难以真正与社会建立起联系。他们想通过自身能力的改变和权力状况的改善来实现正常社会化,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无论是交友还是求职行动,由于他们缺乏自我生活的控制力以及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使得这些正常的社会活动不能顺利完成,也就更没有能力和信心去改变自己的困难处境。
社区矫正作为法律系统的工具,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一套程序化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化的工作方式,导致他们不会真正去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内心世界和特殊需求,从而无法做到从未成年人自身实际出发,也就无法引导其新的自我产生。因此,再社会化的成功还需要在生活世界来进行。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包括文化、社会和人格三种结构,从生活世界这三种结构上对其生活世界的积极干预,挽救他们,使其成为新生的人。未成年犯罪人在个性、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特征以及行为模式方面均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点,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制度恰好满足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的特殊需要。[1]
主流文化的教育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成功的前提。因为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所以初级群体形态弱化甚至消失,邻里之间关系冷淡,各种性质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滋生出大量亚文化。未成年犯罪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性,容易受到各种不良文化的影响,导致犯罪行为的大量出现。只有他们的价值和信念得到改变,才能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重新审视,才能对未来进行探索。这就需要主流文化的教育帮助他们获得对世界的正确认知,提高他们理性思考的能力,从而使他们的行为能够得到理性的引导。
社会支持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成功的基础。社区居民还没有形成宽容和接纳犯罪人在社区进行矫正的理念,不能够正确看待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中就被推向了边缘地位,面临着社区和被害人的偏见和歧视,疏离和孤立,没有了必要的人际交往和沟通,以及正常生活所必须的社会资源。未成年犯罪人本身更是在这种处境中习得一种负面经验,容易在这种压迫和排挤的环境中产生个人的无力感,失去对自己生活空间的掌控能力和自信心而自暴自弃。
人格的完善是社区矫正成功的关键。未成年犯罪人正处于心理与生理成长的重要时期,也是生理和心理都开始转向成熟的关键时期。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没有从犯罪事实的框架中脱离出来,更没有主动为其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识。但他们并不是十恶不赦的坏蛋,他们缺少的是辨别行为是非的能力。他们的犯罪多与贪玩、盲目从众有关,犯罪恶习不深,可塑性强,具备矫正成功的潜在优势。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活泼好动,喜欢娱乐性强和新鲜刺激的事物的特点,需要制定出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未成年犯罪人本身心智不够成熟,在各方面都属于一种不均衡的状态,因此特别需要专业人员的服务帮助。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过程也是未成年犯罪人的成长过程,需要增加对未成年犯罪人本身权能状态的关注,去挖掘和激发他们的潜能,使其得到个人的发展及获得个人权利感和自我效能感。而缺乏这种关注,会使他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逐渐消磨,丧失继续接受矫正的念头,严重者可能再次犯罪。
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工作如何来开展,不同的理论视角的着重点虽然不同,但都隐含了对其权能增长的关注。“标签理论是一组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和犯罪,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2]该理论提出犯罪行为是社会贴上标签所导致的,它认为人在互动的过程中,自我形象会随着环境的定义而不断地自我修正,并向标签靠拢。社区矫正人员的标签就是“罪犯”,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过程必须重新定义这个特定标签。也有学者指出,更需要关注的是标签去除之后如何提升未成年人的自身能力使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优势视角强调以矫正对象的优势为核心,认为社区矫正应“聚焦于发现、发挥矫正对象自身的优势和潜能,注重激发矫正对象的抗逆力,善于利用周围环境中的有效资源对矫正对象进行帮助并使其得到自我发展”[3]。显然,优势视角注重在挖掘潜能的过程中,提升未成年犯罪人的自身能力。人本主义视角认为未成年犯罪人需要有能力知觉并解释有关环境的信息并作出相应的行动,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着重发展他们的这种能力。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从社会环境和人类行为之间的关系方面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给出了较为全面的答案,认为问题都与系统有关,“各个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包括个人系统和朋辈系统的冲突、家庭系统与朋辈系统的‘推拉’、社会宏观系统的综合不良影响等,造成了整个系统的不平衡和冲突混乱状态,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5]。它主张从多个层面动员社会资源,重建未成年犯罪人相关生态系统的平衡,让其在积极的社会环境中改变自我。这些理论都认为,需要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一个积极的途径,让他们从歧视和疏离的压迫环境中实现与社会的正常对接,在社区矫正中找出或培养他们自身的优势资源,增进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由此可见,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矫正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增权的过程。
Lee 的社区取向的增权理论认为“需要为案主创造一种社群的感觉,这样他们才能共同挑战这些矛盾——它们产生于一个富裕和强权社会之内的脆弱性与压迫。拥有一种批判性的意识以及对结构性不平等和压迫的认识,能够增强人们的权力,作为意识提升的一项成果,当人们能够发现针对他们当前困境的选择性方法时,转变就发生了。这使人们可以避免因自身问题而自责,从而勇敢地承担起个人责任,尽力去实现改变,并努力增强他们创造变化的效率”。即增权指“个人在与他人积极互动过程获得更大的对生活空间的掌控能力和自信心,以及促进环境资源和机会的运用,以进一步帮助个人获得更多能力的过程”[6]。在Lee 看来,增权并不是要赋予案主权力,而是通过协助案主排除各种障碍来体会自身力量,依靠自己积极的经历来唤醒内在动力,通过参加集体的活动来改变或掌握自己的生活。Lee 的社区取向强调发展服务对象有效的自我感觉,通过建构知识与能力,提升他们在培育资源和策略方面的能力。
Solomon(1976)的增权理论认为个人无力感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受压迫团体本身对自己的负向评价态度,二是受压迫者于外在系统间互动的负向经验,三是环境所加诸于受压迫团体的经常性阻碍,阻碍了个人有效行动的执行。因此增权也就应从这三个层次出发,个人层次上主要是聚焦于个人发展、个人权利感和自我效能感提升;人际层次上则强调个人发展更多可以影响他人能力的具体技术;而在环境层次上,其内容是保障案主及时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干预焦点集中在改变或调解环境压力,提升案主对此情境的意识觉醒,主要是强调社会行动和社会改变的目标。
Lee 和Solomon 的增权视角都强调个人责任和自我实现理念。我们认为,未成年犯罪人在矫正过程中需要负起个人责任提升自我形象以减少社区对他们的偏见;如果他们能够在矫正过程中实现自我发展,有利于去除自身的负面标签,最终有利于他们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罪人的增权,可以从人和环境双重焦点出发,一方面对未成年犯罪人给予特别关注,重视未成年犯罪人的权能的获得,协助他们自我权能的提升,以一个良好积极的状态接受矫正;另一方面也应关注未成年犯罪人所处的压迫环境,社会工作者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措施协助未成年犯罪人去除社区中各种各样的障碍,从而降低他们的无力感,增强自身能力,学会承担责任,正常发挥他们的社会功能。
未成年时期是人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可以不断培育和提升其自我效能感。从个人层面看,自我效能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未成年犯罪人在能力和资源缺乏的情况下,会内生无力感,使其不能体会到那种对外界的拥有、控制和影响的权力感,以至于看待矫正的态度变得消极,自我效能感不高。根据增权视角的基本假设,个体是有能力和价值的,他们的无力感是可以改变的。可以从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来增加未成年犯罪人自信和能力,一方面可以通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来提升其自我价值感,并借此在较大范围承担起自身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减少无力感和负罪感;另一方面自我效能感的增加则来自于自身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或项目参与过程中所获得的来自社区的肯定和认同,即未成年犯罪人意识到能够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影响外界对自己的看法。通过学习和参与矫正过程,未成年犯罪人在面对逆境时更能够理性地作出建设性、正向的选择和处理方法,即优势视角的理论内核——抗逆力的增强。“抗逆力是人在与环境互动过程中,当其遇到困难、挫折等逆境时,能够承受逆境带来的压力,保持良好的适应并实现自我超越的一种能力。”[7]之所以说未成年犯罪人的抗逆力增强,是因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或项目参与过程中所获得的来自社区的肯定和认同,使其塑造起了一个较为良好的自我形象,这一形象与备受排斥的罪犯形象是截然不同的,而这种形象扭转正是这些未成年犯罪人所期待的,因此他们也就有了改变的主动性。良好自我形象这一内在优势的形成,能够使未成年犯罪人以健康的态度面对矫正过程中的障碍和逆境。
从人际层面看,增权的“权”指的是一种权能,是可以掌握自己生活空间与发展的各种有力动力,是一种可以挖掘或激发的潜能。而这种权能资源的争取和获得,可以通过人际间的互动来衍生实现。[8]“权能不是一种剥削或稀少的资源,而是可以透过社会互动衍生更多的个人以及人际权能”。如果未成年犯罪人与社区具备互动和对话的平台,这种平台既包括自己生活中的家庭成员,也包括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还包括社区中的其他成员,这就为未成年犯罪人在人际层面实现增权提供了可能性。不过,其他群体是否愿意进入沟通平台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未成年犯罪人在生活世界中面临着社交困难和社会排斥的问题实质是其与其他群体存在冲突问题,包括虚拟的身份冲突和现实的利益冲突。受害者有对未成年犯罪人发泄情绪的需要,社区也有指责和批评的情绪,这都会以冲突形式指向未成年犯罪人。冲突是可以引导的,冲突的过程中就是沟通平台建构的机会和起点。
从社会环境层面看,可以减弱和消除未成年犯罪人的无力感。未成年犯罪人是被打上了耻辱烙印的群体,“对于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应当远离和痛斥,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幸”,他们看待未成年犯的角度是固化的,而并非动态变化的。因此拥有权能的社区居民和组织团体便使用权能来影响和控制未成年犯罪人,在个人生活、社会参与、继续教育等方面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或者将自己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贬抑和蔑视以各种形式传递和表达出来。当未成年犯罪人在社区设置的障碍环境中一次次地经历着贬低和压制后,将丧失学习知识技能和合理行为的动机,负向经验的获得使未成年犯罪人给自己灌输“永远不可能获得谅解,不可能主导自己的生活,不可能获得成功的生活经验”的思想。而增权理论中的实务原则之一是“所有压迫都毁坏人们的生活,必须向压迫挑战”。未成年犯罪人在矫正过程中的这种压迫环境是可以去除的,未成年犯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证明自己,通过重新建构和叙述“他我”,让社区居民正确看待自己。
未成年犯罪人在增权视角下进行社区矫正,不单单是针对其某一层面或者某一方面实施的,它是有层次性和整体性的。未成年犯罪人从无权到增权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体现在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主观意愿增强,然后将这份意愿融入各种具体的矫正行动当中,最终在良好的矫正氛围中达到应有的矫正目标。因此,在矫正过程中既需要关注未成年犯罪人本身权能的获得,也需要创造出有利的矫正环境。
未成年犯罪人需要通过人际沟通交流过程提升自我形象,进而争取公平社会环境的机会。现代社会教育体制带来的激烈竞争导致一部分未成年人处于劣势地位,与主流社会群体形成不了真正的对话,也得不到他们真正的理解,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社会原因。我们调查发现,未成年犯罪人要想获得正常对话的机会非常困难。因此,被推至社会边缘地位的矫正对象通常有不信任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不相信自己,倾向于逃避生活;二是不信任他人,害怕与社区成员互动,不愿面对排斥和歧视的场景。
社会接纳是重建社区矫正人员信任感的前提。未成年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能以正常人的身份出现,不能在正常社会化和再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与社区进行融合,所以需要为他们建立沟通平台,以促进各方的相互理解,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首先需要增进与家人的沟通,修复家人的关系。未成年犯罪人在矫正的过程中,家庭是最能为其提供稳定情感支持的场所。未成年犯罪人毕竟实施过犯罪行为,他们需要必要的法律监管和处置,这既是一种对未成年犯罪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对社区和被害人的一种安全保障和心灵上的抚慰,更是矫正人员获得接纳的前提条件。但并不是说矫正对象与社区和被害人的关系就仅止于此,他们之间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彼此的境况,并对自身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改变。可以让受害人与犯罪人在社区进行协商调解,犯罪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交代自己的犯罪原因,以及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心境变化,比如忏悔和改过的决心。而被害人和社区可以表达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看法和监督意见,也包括对其再次犯罪的担心等。社区矫正人员与被害人的面对面交谈,也许会出现冲突,但同样可以让双方了解对方此时所处的境地。双方通过讲述自己的经历和表达自己的感情过程中,负面情绪的传达在达到一定程度后会逐渐转于平静,这时候各方都知道了对方的心理状态,即使是不好的一面,也算是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为后续的沟通和理解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双方交换意见,并最终就未成年犯罪人应如何修复伤害方面达成共识。社区矫正社工主要是鼓励参与人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感受,扮演好调解者的角色。社工在整个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各种矛盾、冲突的实质,善于利用冲突来达到各方的理解。社工要让未成年犯罪人认识到,他们有法律规定上的某些义务需要履行,但依然能够通过沟通平台让自己成为社区矫正环境的共同建构者。未成年犯罪人在平等沟通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自我的表达影响社区对自己的看法,获得社区和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获取矫正所需的各种社会支持。
提升未成年犯罪人自我形象,需要让他们积极参加公益服务项目。司法所可以建立公益劳动基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者社工也可以联系一些机构组织,如敬老院或者其他组织机构,让未成年犯罪人在这些地方从事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未成年犯罪人应积极利用这些资源,进行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社区保洁工作、为老弱病残人员提供服务或者其他一些公益性的服务活动,以促进自身的转变,与所处的环境作出正面的互动。我们认为,只有未成年犯罪人能够切实为这个社区的发展带来贡献时,才能让社区居民重新认识到他们的价值。公益服务的过程不但可以矫正行为,而且可以增加与他人交往的机会,使其从人际交往互动中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公益服务效果会带来自我满足感和自我认同感的产生,能使未成年犯罪人从其犯罪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中摆脱出来,获得自我改变的动力和社区资源的支持。这都有助于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回归社会,成为社会的积极建设者。
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社区服务的过程,也是其与他人打交道的过程中,这个过程既可以提升他们的社会意识,也可以通过他人的评价重新认识自己。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来讲,或许在他们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把自己定义为“社会底层”人群,特别是那些在学校成绩较差的青少年,容易自暴自弃,不能形成正确的自我,更甭谈自我肯定了。社区服务所带来的价值感可以让未成年犯罪人重新认识自己,完善自我,提升自我形象。
社区矫正最终的目标就是让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得以矫正,因此社区需利用社区现存的一些资源,开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综合教育,增加其对自身能否拥有通过综合教育所学到并拥有的技能去完成矫正工作的自信程度,即自我效能感。综合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文化职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教育内容可以多种形式展开,包括综合使用集体教育、个别谈话、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和志愿者帮教等。如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可以以团体和个别形式开展。在思想政治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方面,可以通过发放法律读本,并不定期进行考核,以让未成年犯罪人知法懂法,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在文化职业教育方面,可以通过一些未成年人喜欢的活动项目进行,寓教于乐;也可就某一特殊领域开展专职教育,获得一技之长,提升他们的就业能力。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一方面要注重对其不良情绪的疏导;另一方面要鼓励未成年犯罪人表达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反思和对生活环境的重新理解,在心理上得到矫正和获得正能量。未成年犯罪人可以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并提升自己多方面的能力,并且通过能力的提升增加实现矫正目标的自信,持续的努力和坚持下去,最终使其得到矫正。
不管未成年犯罪人被处以何种处遇,最终目的是使其回归社会。他们需要重新建立与社会社区的关系,恢复家庭关系,获得职业教育。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教育和服务,使未成年犯罪人掌握个人生活的技能、劳动技能,以及人际交往能力。与他人合作不仅能够提高沟通交往能力,还能够使他们构建起自身的社会关系网,并以此为契机获得社会关系网所带来的种种资源。他们可以分配和调动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自己生活时空的控制能力。社工在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在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过程中,逐渐使他们远离所谓的社会边缘地位,回归正常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