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卓異
《國語·鄭語》載褒姒亂周之事,云“褒人褒姁有獄”,遂獻褒姒於周。韋注云“褒姁,褒君”,歷代注家無異議。顧頡剛先生駁之,云:“如是褒君,則何以稱褒人?”(《顧頡剛讀書筆記》卷四,中華書局,2011年,頁103)若以“褒姁”爲褒國國君,徑言“褒姁有獄”即可,“褒人”則無必要。然顧先生認爲“‘姁’從女,亦非君之名”,則恐不妥。魯有“叔孫婼”(《春秋》昭七年),金文有“丼人”(《殷周金文集成》109),兩周男性貴族之名確有從“女”者。
而以“褒姁”爲褒君之説確可商。先秦國君之稱,常稱“某公某”、“某侯某”等,當有爵稱。“國名+私名”之稱僅在周王於正式場合稱諸侯時所用,如《左傳》定四年載踐土盟辭“王若曰: 晉重、魯申、衛武、蔡甲午、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鄭語》此句爲史伯所言,非周王口吻,縱稱褒君,不當徑稱“褒姁”。“褒姁”爲何,尚需考量。
顧先生曾言“(姁)疑是褒國之姓”,恐難服人。據“褒姒”之稱可知,褒國爲“姒”姓。但以“姁”爲姓之論,頗有啓發。
“姁”爲古姓,見於彝銘。《?櫚??栛"父鼎》銘云:“?櫚??栛"父作嘼姁媵鼎。”(《集成》2334)?櫚??栛"父爲“嘼姁”作“媵鼎”,則“嘼姁”是其族中女子。據當時女子稱謂規則,“嘼姁”之“姁”爲其姓;“嘼”爲此女所嫁夫家之族氏,金文曾見“嘼叔奂父”,即“嘼”族之人。“姁”爲古姓,“褒姁”則非褒君之名。先秦未見男子以姓爲名者,因女子稱姓,如男子以姓爲名,則其稱謂易與女子混同。“褒姁”者,依女子稱謂常例解,即姁姓女子嫁至褒國爲君夫人者。“褒”爲夫家國名,“姁”爲女子之姓。
“褒姁”前之“褒人”,當指褒君。國君稱“國名+人”,文獻屢見。《春秋》莊二十八年“齊人伐衛”,《左傳》曰“齊侯伐衛”,稱齊桓公爲“齊人”;《春秋》僖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左傳》曰“楚子及諸侯圍宋”,稱楚成王爲“楚人”。此“褒人”爲褒君,還有一明證。《鄭語》“褒人褒姁有獄”句稍前之處載:“褒人之神化爲二龍,以同於王庭,而言曰: 余褒之二君也。”明言“褒人”即“褒之二君”。
故《鄭語》“褒人褒姁有獄”當讀“褒人、褒姁有獄”,意爲褒君及其姁姓夫人有牢獄之災。褒國獻褒姒於周,乃爲救其君與君夫人。如此解釋,則無齟齬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