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2020-12-02 14:04张瑞萍邓建华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环境法法学专业实务

张瑞萍 邓建华

(甘肃政法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70)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应该具有很强回应社会发展的能力。”[1]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运行,需要更多的具备环境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环境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围绕着提升人才素养为核心任务,专注于环境法学教育面临的实际困境,将环境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模式定位于以提升环境法科人才的理论和职业素养为目标,以提高环境法科人才的实践应用能力为重点,强化实践型、复合型、创新型环境法科人才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法律规制要求的合格法律职业人员。

一、环境法学人才培养现状

(一)环境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分化

环境法学人才培养涉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分为环境法学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和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培养,环境法学学术型研究生以专注学术研究为主,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以专注实务技能的培养为主,两者之间相互融合培养的高等院校较少。大多数环境法专业的研究生毕业之后的择业选择倾向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比如公务员、律师和法律顾问。基于此,环境法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也应顺应学生职业规划的发展需要。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环境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缺乏创新性和新颖性,研究生教学方式缺乏灵活性,固有的研究生教学方式制约了学生的发展,研究生缺乏发散性和创新性思维的培养,在传统的研究生教学模式下,研究生的学术论文质量不合格,研究生懈怠于书写学术论文。在传统的研究生测评考核制度下,大多数研究生专注于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和职业任职考试,专注于学术研究的研究生占比不高,研究生考核大多流于形式,这导致高等院校培养的研究生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的需要,所以高等院校改革传统的研究生教学模式和研究生测评考核制度尤为重要。

(二)环境法学人才培养数量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很少开设环境法专业作为本科生招生专业,甚至大多数高等院校不开设环境法专业,大多数高等院校开设环境法课程以选修课的形式列入本科生教学培养方案,以环境法专业作为研究生招生的高等院校也较少。环境法学以前属于经济法学的组成内容,相较于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行政法学以及诉讼法学而言,环境法学属于小的部门法,大多数考生都倾向于报考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很少有考生首选环境法学作为研究生学习的目标专业,所以到现在为止我国培养的环境法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数量相对其他法学专业较少。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的党政政策,我国正在尝试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试点工作及运行效果也取得了进一步的成效,但是我国在推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审判人员的专门化问题一直是负责审判环境案件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发展的制约因素,大多数审理环境案件的一审法院不具备一支独立的谙熟于环境法相关知识的法官队伍。大多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缺乏环境法专业的司法人员,并且大多数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官都是从其他审判庭抽调过去,担任环境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很少或者从未接触过环境案件,甚至不具备与环境法专业相关的知识。大多数地方性律师事务所,也没有设立相关的环境诉讼服务机构,并且具备环境法相关知识的职业律师更加匮乏。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司法实务部门需要高等院校为其培养和输送一批掌握环境法专业相关知识的本科生和高层次的环境法学研究生,“大学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发挥着向国家、企业、社会、其他各行各业培养和输送各类法律专业和职业人才的重任,”[2]所以这同时也是高等院校服务地方发展的责任。

(三)财政资金投入和实务操作训练不足

民商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是大多数高等院校重点发展和建设的法学学科,政府和高校对这些热门重点法学专业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学校领导的关注度也比较高。相较于环境法学学科而言,随着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高等院校在近几年才开始开设这一专业,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重心仍然在于民商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高等院校启动重大法学社科项目也优先考虑民商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并且大多数高等院校民商法学、刑法学和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学科的教师和学者居多,环境法学学科的教师和学者人员不足。“建立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联系应当是现代法学教育制度建设的出发点。”[3]目前,高等院校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一名研究生有两位指导老师,一位校内指导老师和一名校外实务部门或机构的司法实务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在多数情况下,校外指导老师有名无实,不参与实务型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培养。而且高等院校为实务型研究生实践技能训练提供的渠道较窄,大多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这些渠道未完全挖掘研究生的职业兴趣和职业潜力。

二、创新环境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教学方式

环境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不同于环境法专业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不再是所谓的素质教育,而是更高层次的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培养,研究生教育是在本科教育完成之后继续进行深造和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所以研究生教育更应凸显教学的创造性、新颖性、建设性以及实践性,研究生教育应从不同侧面凸显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法学教育的新发展理念最主要在于改革和创新。”[4]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背景下,政府和高等院校在环境法学学科建设方面加大资金投入可以进一步保障环境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实现深化改革和创新。基于以上方面的考虑,环境法学人才培养创新教学方式有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课堂地点不固定。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研究生教学地点比较固定,教师以教室教学为主。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应不局限于教室教学,拓宽研究生教学的课堂范围,比如在硕士生导师办公室、学校讲堂、学校学术厅、法庭、案例研究室、社区、公司企业等地点学习。不同的教学地点和不同的教学环境可以培养环境法专业研究生的创造性思维,比如在硕士生导师办公室教学,通常情况下,研究生和导师的日常交流比较密切,在导师办公室教学可以采用舒缓式的教学方式。导师可以采用聊天的方式讲授环境法专业知识,也可以通过欣赏一部电影、观看一条新闻或者纪录片的形式,以不同的切入点引出环境法专业问题,研究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不同的环境法专业问题。

第二,多位导师参与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课堂教学。大多数高等院校传统的研究生课堂教学只有一位导师,一位导师讲授一门课程,这种教学模式的不足在于环境法专业研究生的学术思维和问题意识受到制约,研究生不是以问题为导向,而是以导师为导向。为了打破这种局限,高等院校应探索建立多位导师参与课堂教学的新型教学模式。多位导师参与课堂教学可以是两位、三位或者四位,甚至更多,比如在三位导师课堂教学模式下,三位导师在课前应进行深入的沟通,共同商量本次教学的课题和主要内容,三位导师合理分工完成研究生教学工作。第一位导师主讲环境法专业知识,第二位导师担任此次教学的发言人,在第一位导师讲授完之后,向第一位导师和研究生提出问题,接着进入三位导师和研究生深度讨论环节,讨论环节结束之后,由第三位导师点评这次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教学的不足。这种新型教学模式的优点在于避免一位导师拘束研究生的发散性思维,提高研究生课堂教学的质量,激发研究生在课堂上的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性。

第三,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课堂作业形式多样。大多数高等院校传统的研究生课堂作业形式单一及缺乏创新性,大多数作业流于形式,且大多数研究生通过复制粘贴完成课堂作业。环境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注重学生的自主性和意向性,针对不同的研究生探索不同的课堂作业形式,除了传统的书写论文、制作PPT和给出一个问题谈谈想法等课堂作业形式外,通过问卷调查、田野调查、书写案例分析报告和针对某一问题进行实地调查制作成 DVD等形式完成研究生课堂作业。除了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课堂作业形式多样外,课堂作业素材来源也应多样。传统的课堂作业素材来源于中国知网的论文、书籍、判决书、新闻报道和国家的党政政策,拓宽课堂作业的素材来源渠道,比如知名环境法专家学者的讲座稿、有关环境法专业的书评、知名学府的网络公开课、实地调查的相关材料、查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数据材料以及访谈笔录等。

第四,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注重凸显校内导师的优势。大多数高等院校为拓展环境法专业研究生的学术视野,邀请国内外知名环境法专家学者来校讲授环境法前沿理论与热点问题。相对而言,校内导师有关环境法的讲座次数较少,甚至被淡化,这种教学方式固然有其优势,但却忽视了校内导师的环境法专长优势地位。高等院校应通过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座与校内导师讲座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培养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术素养。“大学教育向内的教育要指向学生的精神和灵魂,强调大学教育的立德树人功能,培养人的价值观、人格、意志、品质、修养等。”[5]校内导师与研究生接触的时间较长,对研究生的性格特点、学术功底、职业规划以及未来的学术发展有更为细致的了解,校内导师通过在研究生学习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开展环境法学术讲座,深层次挖掘研究生的学术潜力,在一定程度上,校内导师的人格魅力和学术造诣或多或少会重新塑造研究生的性格特征和学术研究兴趣,甚至可能会改变研究生的职业规划和未来学术发展方向。校内导师有的擅长学术研究,有的擅长实务操作,校内导师在不同的法学实践环境中,凝练出不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校内导师在不同的侧面研究环境法问题,都体现其特有的人格魅力和学术功底。“墨子认为“德为才之帅,才为德之资”,即“才”是成就的必备,“德”是思维行动的统帅。[6]“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通过校内导师与研究生不同形式的学术交流和法学实践学习,充分彰显校内导师的人格魅力和学术专长,同时进一步凸显研究生的学术兴趣、学术造诣以及法学实践操作能力。

第五,环境法学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实行双语教学。学术型研究生注重学术能力的培养,在培养过程中,涉及大量国外参考文献的查阅。大多数高等院校在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方案中只开设公共英语和法律英语,这些课程教学的实际效果并不乐观。高等院校忽视了在学术型研究生日常写作论文的过程中,提升其国外参考文献的查阅能力,而国外参考文献的阅读能力也是学术型研究生进一步深造的必备技能,环境法学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双语教学的实现途径有如下两个方面:其一,高等院校除开设公共英语和法律英语课程外,还应开设与环境法学专业相关的外文论文查阅培训课和外文论文翻译写作课,通过课堂的演练提升学术型研究生的国外参考文献的查阅能力。其二,高等院校提升硕士生导师的外文水平,不定期组织硕士生导师参加外文翻译写作培训课,聘请国内外法律英语专家学者来校讲座并不定期为学术型研究生讲授外文翻译写作课程。高等院校还应大量招聘法律英语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担任学术型研究生外文翻译写作课程的教师。其三,学术型研究生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应注重外文阅读能力的提升,平时中英文文献切换学习,定期定量进行外文翻译写作训练并阅读大量国外知名的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外文书籍。

第六,拓宽环境法学专业实务型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渠道。“环境法学的教育目标是培养生态文明型的法律人才,这就要求学生要在具备踏实的环境法学理论知识基础上,同时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环境问题。”[7]高等院校在环境法学发展的新形势下,应拓宽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的实践训练渠道,比如与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政府部门的法制办、环境公益性组织签订研究生实习协议,不定期进行实务型研究生法律实践技能的培训,高等院校还应落实校外指导老师实践教学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学专业实务型研究生法律实践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环境法学人才文理兼修与定向培养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应然面向是环境司法机构专门化、环境司法机制专门化、环境司法程序专门化、环境司法团队专门化、环境司法理念专门化。环境司法团队专门化需要具有专业的环境法学知识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参与环境司法实务。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的环境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数量不足,大多数本科生和研究生只具有环境法学的理论知识,而不具有环境科学等与环境科学相关的理工科知识。环境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也不具有环境科学的理工科背景,尤其环境司法审判人员,这导致法官难以根据已有的环境法知识和审判经验做出合理的判决。所以基于以上原因分析,在环境司法专门化视阈下培养文理兼修的环境法学人才至关重要。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中司法机关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定向环境法学研究生是解决环境司法审判人员专门化的创新举措之一。

环境法学人才文理兼修与定向培养有如下四个方面。第一,高等院校独立开办环境法学专业。全国大多数高等院校很少独立开设环境法学专业作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专业,大多数高等院校开设环境法学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高等院校除开设法学基础课程和法学核心课程外,环境法学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必修课尤为重要。高等院校还应开设环境法学分支学科课程作为法学本科生的专业选修课,如污染防治法学、自然资源法学、比较环境法学、环境行政实务、环境诉讼法学、环境法热点问题研究、能源法学、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等环境法学选修课。第二,高等院校法学院与本校理工科学院开办课程交叉渗透的综合性环境法学专业。“课程交叉渗透是指课程间因横向有机联系而出现的综合化现象,是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的某一内容基于实践应用或职业人才培养等视角而进行的综合性或融合性的有机整合。”[8]高等院校开设与环境科学课程相关的理工科课程作为环境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选修课,如生态学、环境学、环境化学(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监测、环境工程学、环境质量及评价、环境仪器分析、水污染控制工程学、大气污染控制工程学、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环境信息系统、资源环境科学、自然地理学等课程,弥补环境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在环境科学知识方面的缺失,环境法学专业知识与环境科学知识相结合,使环境法学人才毕业后成为环境司法工作人员,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也会更好的运用这些知识。第三,司法机关与高等院校法学院联合培养定向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从事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娴熟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公司法学,对环境法学运用能力不足,急需大量的环境法学专业的研究生从事环境司法实务工作。基于此,司法机关应提供资金资助高等院校法学院研究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使其毕业之后在定向的司法机关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和理论实务水平,增强环境司法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第四,高等院校鼓励环境科学专业的本科生攻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高等院校鼓励校内校外的环境科学专业的本科生攻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进一步实现环境法学人才的文理兼修培养模式。

四、第三方教学评价机制和校内匿名测评制度

大多数高等院校沿用传统的研究生考核评价机制。以考试和写论文的方式进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测评,这种评价机制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大多流于形式,导致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测评效果不真实、不全面以及滞后。高等院校应探索建立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制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校内匿名测评制度。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制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校内匿名测评制度的运行过程如下:一是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由第三方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教学高校担任。高等院校与其合作的高等院校或者本地域所在的其他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制,综合评价本校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学业测评。二是由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拟定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测评方案以及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测评形式,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拟定完成后交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所在高校审核,审核通过后启动执行。三是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所在高校执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的测评方案,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期结束前,高等院校整理本校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测评材料,整理完成后交由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审查评价。四是未通过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评价的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由本校硕士生导师进行匿名测评。匿名测评的硕士生导师由环境法学本专业和其他专业的硕士生导师组成,由其他专业的硕士生导师担任测评小组组长,具有绝对否决权。五是经过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校内导师匿名测评仍未通过的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由环境法学本专业硕士生导师以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和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校内导师匿名测评结果为参考依据,公开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测评,未通过测评的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导师可以发表意见,是否采取由测评小组成员决定,最终小组形成的测评结果不公开。六是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第三方教学评价机构匿名评价结果、环境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业校内导师匿名测评结果、环境法学本专业导师测评结果交由本校研究生管理机构最终决定。以本校研究生管理机构的决定作为最终测评结果。

五、环境法学人才国际化教育

“法治建设应从国内延伸到国际,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实现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互动,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治理规则的变革。”[9]环境问题不仅是全国性问题、区域性问题和地方性问题,还是全球性问题,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以及全球气候变化使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进一步凸显。“法律工作者共同的功能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与合理解决社会纠纷。”[10]保护环境是环境法律人的责任和使命担当。相对于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国外环境法学的学说理论比较成熟,国外关于环境法学的理论研究开始时期早、研究成果丰富、环境法学理念先进以及国际影响力广泛、知名度高,所以环境法学人才国际化教育在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任何的文化交往都是双向的,互相影响的,不可能仅仅是单向的。”[11]环境法学教育国际化是高等院校培养法科人才的创新模式,其优势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环境法学国际化教育可以给环境法科人才提供优质的国际交流创新平台和就业机会。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交流创新平台少,通过国内地方高等院校与国外优质高等院校的合作,互派留学生交流学习,借助国外法学高等院校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法院等实务部门,强化环境法科人才的实践技能并且为环境法科人才提供国外就业的机会。二是环境法学国际化教育可以给法科人才提供更多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和科研经费。

环境法学人才国际化教育培养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环境法学专业学术型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国内开设环境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加强与国外开设环境法学专业的知名高校合作,通过交换留学生、暑期夏令营、交流访问和联合培养环境法学术型研究生等方式,加快环境法学术型研究生国际化教育。第二,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国际化教育。国内高等院校通过与国外知名高校合作的教学平台,借助国外知名高校的影响力与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办学,邀请国外知名涉外律师来国内讲座,互派实习生提升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其二国内高等院校加强合作、联合培养涉外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因为国内高等院校加强合作的优势在于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国内知名学府与国外知名高等院校的合作宽度、广度明显优于地方高等院校,教学资金的投入也大于地方高等院校。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为基层司法职能部门和法律实务机构输送大量环境法学实务型高层次人才,地方高等院校与国内知名学府合作可以提升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的教学水平,使环境法学实务型研究生与涉外环境法职业律师的培养目标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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