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倩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400
近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融资需求大,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便捷的民间资本流通渠道,广为市民接纳。另外,随着民间资本市场在民间财富的不断积累,亲友之间为生活所需的消费型借款比例明显下降,融资型借款比例上升明显,该类借款因标的额较大且缺乏规范性,导致矛盾突出,利益纠纷更加严重。
在民间常见的一些借贷纠纷案件中,很多情况下由于出借人没有相关的借贷经验,不能够有效地对借款人做到充分的了解,对其资信水平的审查能力以及相关的个人信息等认知有限,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准确了解借款人的联系方式以及住址,或者借款人为逃避债务而故意搬离住处,造成法院的传达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案件都不能够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到借款人,所以在很多时候只能进行公告送达。这也就使得普通程序不能够高效地应用于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大大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出借人的维权成本。
尽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争议明确,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撤率有所上升,但是调撤比例还是低于一般民事案件。且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多为亲友或熟人间借款,因双方关系较为密切,借贷关系较为简单而容易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反之,借款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借款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素不相识,且借款金额相对较大,又可能涉及高利、复利的情况,许多债务人因此为躲债闭门不见、拒收诉讼材料或者消极应诉,缺席判决率高,阻碍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增加了调解、撤诉的难度。
近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范围广、人员杂,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高利贷性质,有的借条内容上却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出借人以本息合计方式来与借贷人核算约定欠款的方式,但是对相应利息的产生没有标注明确的计算方式;在计算的过程中采用利滚利,从而产生多次借贷,每个月没有能够结清的金额和新借本金核算在一起去计算利息,该类借贷纠纷发生后,借款人因高利债务缠身,缺乏还款能力,大多故意逃避债务,最终导致送达难、调解难、审判难、执行难。
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以买卖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来掩盖民间借贷关系,或者以民间借贷形式抽逃资金、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有的当事人则把借贷合同分解成居间融资合同及借款合同两个合同,通过收取居间佣金达到规避法律目的。另外还有部分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基于赌博、贩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当事人或者不敢主张非法交易行为,或者碍于情面不愿主张违背道德的客观事实,使之披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这些情况均使法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产生困难。
因为借贷双方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签订的借款协议不规范等原因,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借款合同中对如何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规定十分模糊,虽然在双方相互约定的过程中,规定本息的偿还方式为等额的本息或本金,然而实际的本金偿还方式与上述约定偿还方式的一般定义不符。其次,有的会从本金中直接扣除;有的是在约定了利率的前提之下,又另外规定产生相应的高额违约金或者迟延履行金,这种方式使得利息和违约金同步产生,最后所产生的结果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外,如果在结算利息的过程中,又产生了新的借据,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二次发生,并且双方又重新约定了利息,那就没有办法明确地将其判断为复利还是利滚利。如果双方所约定的利息超出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畴,对于借款人已经偿还的部分,将其判断为借款人是否在此过程中没有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还是在判断的过程中对其二次核算,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也就使得在此类具体案件审理中会产生还款金额和利息计算的难点。
近年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出现交叉或转化。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可能获得民事判决赔偿的情况下不愿意选择刑事追诉。若法院在无法识别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时作出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及利息,对其他出借人是否有效等存在争议。另一方面,部分出借人已经刑事追诉或者退赔的情况,势必影响已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如何正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主债务被刑事判决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担保合同有效,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担保期间如何计算问题均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关于借贷基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问题,应当制定针对性、系统性的相关法律规定,将违法与合法的界限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民间借贷行为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下依法规范地实施,使民间借贷市场规律化、合理化,正常规范的进行运作。审理案件时应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公平公正。在裁决的过程中,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提高法律裁判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度。在判定违约责任的过程中,如果借贷行为合法,那么应当依法对借贷的利息和违约金进行保护,严格制止高利贷的产生;对一些虚假性的诉讼要通过调查取证严格制止,要根据双方的借贷时间、地点、借贷金额的大小等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判定案件事实。同时要大力发挥司法建议的积极作用,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的情况予以正面的回应和引导,促进民间借贷行为有序健康发展。
平时,应当注意完善各种民间利民司法服务,比如咨询、接访等。当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时,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积极引导,对其在维权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告知,行使释明权。现阶段民众风险意识低,应当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大面积普及,使群众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宣传普及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报刊、电视台以及官网、官微等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体平台进行高效扩散,加大宣传力度,也可以对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
审理案件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证据审查,既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又要使当事人积极配合法官,进而查清案件事实。对借条性质的认定,要重本质轻形式,不能仅凭一纸借条就轻易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应从借条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对仅有借条的借贷案件,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熟识程度等,谨慎仅凭借条草率定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高利贷现象,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高效打击。发现有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嫌疑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等,要注重调解,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平解决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关系民生及社会稳定,因此,法院一定要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树立司法权威。可以集中开展涉民间借贷案件专项执行清理活动,重点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强化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威慑;充分运用保全、拘留等执行措施,严厉惩处规避执行行为。要坚持和解优先、各方配合、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原则,在执行中要注重对被执行人思想疏通,尽最大努力做到和解执行,强化多项执行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