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与法律风险规制

2020-12-02 12:09李国雄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开发商众筹商业模式

李国雄

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8

众筹在当下的社会已经不是一个新鲜词语,各行各业也都存在着众筹的行为,房地产行业也不断与时俱进,合理引入众筹概念,并在商业领域应用了房地产众筹的模式。该模式的应用对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在实际应用中,法律风险的存在已经危害到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下面就对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房地产众筹的法律创新策略。

一、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概述

在互联网的利用下,项目发起人向公众筹集的中小额资金,并且越过商业银行与金融公司的行为称之为众筹。在融资方式中,房地产众筹属于新的项目,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却不可小觑。在实践中,与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在我国房地产众筹的不断发展下,也逐渐形成以下三种商业模式:

第一,融资开发型。这种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商在众筹过程中,资金获取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建设资金。投资者的最终目与开发商不同,投资者是为获取房产的房屋的产权。第二,营销推广型。这类形式主要是开发商为不断加快房地产项目的进度,并且在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后,实施的营销活动。第三,投资理财型。按照开发商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房地产众筹将投资理财型又分为股权型与债权型。

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第一,创新风险隔离。我国在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实践中,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金融创新力度较小,但是依然在应用可以对风险进行规避,从而降低房地产开发商的损失。第二,商业模式的创新。该模式主要是将互联网与金融很好的结合在一起,并将其应用到当房地产行业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实际应用中,房地产开发商可以筹集到建设资金,降低营销成本。

二、房地产众筹的法律风险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就擅自进行资金的筹集行为;第二,在社会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此项活动;第三,在筹集资金前,向被筹资者承诺偿还本金,并给予一定利息报酬。第四,筹集资金的对象,在社会上不是特定的群体。通过上面四个要素不难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还会出现本金收不回的风险。

(二)非法销售房问题

非法销售房问题在我国较为常见,经常会在实际的房屋买卖中遇到这类行为。在我国商品房的预售是有一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需获取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则是非法销售房的行为。一部分开发商在众筹过程中,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或者在商品房建成之后,没有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就进行商品房出售行为的[1]。但是在房地产众筹活动的过程中,由于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公众无法对房屋买卖合同进行有效的认定,并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在起诉前取得,这时也会出现法律风险。

(三)非法发行证券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发行证券的对象及累计发行的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发放的对象不确定,且人数超过了200 人,就说明是非法发行证券了。房地产开发商在实际众筹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一般会将一个较大的众筹标的进行拆分,分为几个规模较小的标的资产,并且将每一个小的标的资产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都会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人数的限制进行规避,但是这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2]。

(四)关联交易问题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关联交易有明确的规定,公司中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人之间形成的关联交易,同时在公司利益的转移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出现其他的关联交易。但是在我国实际的房地产众筹模式的应用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众筹平台与融资方有一定的关联,从而出现欺诈的问题。房地产众筹项目在筹集资金过程中,会让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但是在此过程中,托管单位极有可能将资金划拨为自己的专用账户,从而在资金的使用上与房地产开发商出现法律问题。

三、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法律风险的规制策略

(一)风控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在立法层面上,我国房地产众筹依然存在较大的漏洞,这时就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构建与完善,来对房地产众筹的商业模式法律风险进行规避。在立法前期一定要加强调研与分析,并结合市场需求,确保法律能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同时也要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并对房地产众筹的限制适当放宽。通过立法对交易机构、金融产品进行完善,并对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流程就限制进行明确,确保该商业模式在我国的有序实施[3]。并且也要将人数200人以下的限制进行处理,减少房地产众筹活动的限制。

(二)主体责任的明确

在我国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的开展过程中,一定要对相关的责任主体进行明确,这样才能保证主体对此项模式的正确引导。第一,明确融资方的发行责任。就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房地产众筹的对象基本没有相关的限制,一部分投资者由于相关知识及经验方面的限制,在投资过程中极易出现法律风险。所以我国要积极向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学习,对投资者所能投人的金额进行细化与限制,并对投资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然后对投资者的发行额度进行限制。第二,建立独立的众筹平台。目前互联网门户网站是我国房地产众筹活动的代理,但是由于在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使得众筹平台的具体营业范围不断发生变动,法律的界限也变得模糊[4]。因此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的开展过程中要建立起自己的众筹平台,这样对责任主体的明确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助于减房地产行业的筹资成本。

(三)监管体制的健全

房地产筹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风险,这就要求要对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规制,确保此项活动的有效进行。所以要加强对房地产筹资活动的监管,确保筹资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同时也要减少房地产众筹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规范此项互动,确保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管责任的细化

要对资金的流向进行严格的控制,在对第三方托管进行选择时,一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积极实施分类监管,保证监管的精细化与具体性。同时,也要对众筹网站加强监管,除了相关部门的监管之外,投资者也要加强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的利益。最后,保证信息的透明度,构建起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投资者通过对相关信息的辨别与选择,提升投资的安全性与有效性,减少法律问题的出现。

四、结束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房地产众筹商业模式的应用,属于新事物,在具体的实践中依然存在较大的法律问题。所以我国要针对法律问题,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明确相关的责任主体,细化将责任及构建起独立的众筹平台,确保房地产众筹的有效性,实现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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