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燕
摘要: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矫正双重性质,单一的从刑罚执行或矫正的角度衡量社区矫正都是片面的,超越和整合社区矫正的双重性,有利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矫正;回归社会
一、社区矫正的概述
(一) 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宣告缓刑)。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传统的监禁执行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其实施的最初原因是为缓解监狱罪犯过多而产生的压力。目的是为通过政府、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三) 社区矫正的特征
第一,刑事制裁性。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而刑罚的执行以刑事制裁性为首要特征。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要受到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改造教育,公民权利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体现了制裁、刑罚的特点。
第二,非监禁性。这一特征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监禁刑而言的,也是区别于监禁刑的最根本的特征。社区矫正的执行,与在监狱执行刑罚不同,矫正对象不再是关押在高墙之内,而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入社会,使其在一个正常社会环境中得到最有效的改过自新。
第三,专业性和群众参与性并重。一方面,社区矫正改造罪犯,尤其是心理矫正工作,是非常专业化的工作,需要有各种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来承担。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也是一项需要社会群众广泛参与的复杂的社会工作。
第四,人文关怀的特点。这体现在我们对待曾经犯过罪行的罪犯的态度上,我们对待社区矫正对象,已不再是以前在报应刑观念下那种视罪犯为异类的态度--惩罚其罪行是刑罚的目的。社区矫正关注更多的是改造、矫正,使那些误入迷途的人尽快醒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在矫正过程中,应将他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看待,多表现为对他们的帮助、教育、感化,而不是惩罚。
(四)社区矫正的价值
1. 有利于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社區矫正是以被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被矫正对象在自己熟悉的社区环境里,保持了与社会的联系,排除了被矫正对象继续工作的障碍,增强了其改过自新的信心。此外,在社区中进行矫正,受到的都是正面的教育,避免了与其他犯罪分子的正面接触,更有利于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
2. 有利于降低刑罚成本
近年来,我国监狱中在押犯的数量不断增加,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据资料显示,我国每名服刑人员每年在监所所需要的成本费用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按照全国百万罪犯的数字计算,我国每年在改造罪犯的投入就大约需要500亿人民币。社区矫正将一部分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到社区中进行矫正,不仅能够缓解监狱工作人员的压力,也能够减少为监狱的运作而投入的资金。
3. 有利于预防犯罪
刑罚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教育功能,也就是通过对有罪的人处以刑罚来达到对民众教育警示效果。社区矫正让被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服刑,让社区民众与服刑人员近距离的接触,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同样也是一个普法过程。通过这种方式,教育人们要遵守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从2003年开始实施的,从起初的试点到全国的实施,经历了10多个年头。在取得一些成绩的时候,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 社区矫正的立法及执行方面存在缺陷
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的保障。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社区矫正针对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且明确规定行刑机关是公安机关。但没有赋予现行矫正部门一定的执行力,这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措施,2003年在我国开始试点,2009年已开始在全国全面展开实行,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社区矫正已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社区矫正立法中具体实施细则还比较匮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改造与帮助服务等项目目前在现有法律中仍是空白。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各个地方虽成立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却是由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集中负责。这些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既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没有政府的明确发文,更没有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困难。
(二) 社区矫正经费不足、队伍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不高
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见保障社区矫正的执行国家机关必不可少。实践中社区矫正的执行及顺利开展不仅需要国家机关的大力支持,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即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想建立起整合二者力量的一支队伍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
(三) 社区矫正工作的专属经费不足
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是要以经费的充足为保障的。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还不成熟,必须要有国家投入大量经费来支持。我国的社区矫正人员正越来越多,但很多地方的社区矫正经费不能落实或给之甚少,司法工作人员和社工每次进行审前人格调查,走访都需要耗费时间、物力和人力,由于经费不足,他们很难得到补贴,这样极大的降低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极为不利。另外,有些地方为了提高社区矫正的效率,充分利用有效地社会资源,成立了阳光矫正服务之家来帮助矫正对象获得技能培训和心理辅导,如果没有充足的经费保障,这些阳光矫正之家不免流于形式,很难开展更多的社区矫正项目,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只能对矫正对象进行简单的监督和管理,势必会影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效果。
(四)矫正教育方式单一,矫正劳动基地缺乏,禁止令的执行成为空白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第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践中,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场地缺,有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矫正劳动基地大都是养老院,社区服刑人员去无非是搞卫生,使得学习矫正变成形式化,起不到实质的教育和社区效应作用,尤其是禁止令的执行更是无从谈起,由谁监管、如何监管都成问题。
三、社区矫正的对策与建议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发展到今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制度。为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高效,必须加强立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工作,要保证正确执行刑法,没有专门机关肯定不行。完善行政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
(三)增加投入,优化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并在经费人员装备上给予保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深入村居、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等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建设平安中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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