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琴武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制度立法不完善
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至今依然没有形成自成体系的社区矫正法,而只是零零散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制度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全部环节,这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规,但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起步晚、立法不完善等问题,以致在社区矫正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法规方面存在空白,常常会导致各责任部门之间的权力和职责不明确,行使权利的时候每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有权力,而需承担责任时则互相推诿。另外,当前的立法在很多社区矫正的程序和标准上都没有明确说明。如社区矫正的托管、送达和回执应当如何具体进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相关矫正资料档案如何建立和保存,法律亦未详细说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矫正程序和标准各地不统一,还常常出现侵害被矫正者权益的情形,从而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最终目标的实现。
2.各矫正机关职责不具体,分工不明确
根据我国相关文件精神,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主要机关,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而其他机关如公安、法院、检察院、民政、监狱等需要协助司法机关完成社区矫正。但是并无相关立法明确各个机关应当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无明确的分工。这就直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只有司法机关在开展,其他配合机关往往会因为本部门事物太多已经顾不过来、人手紧张等原因并不能在需要解决问题的时候及时到位,而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关注度不够,所以很少会积极行使自己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矫正中对矫正对象都不具有执法权,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有执法权而并不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负有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又没有具体执法权的尴尬局面,矫正工作也就难以顺利开展。
3.社区矫正队伍缺乏专业人才,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晚,在向全国推广的过程中,由于缺少专业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专业人才匮乏,只能让一些根本没有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甚至未经过任何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业,由这样的工作队伍来开展矫正工作,其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另外,虽然我国对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始重视,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养,但是矫正队伍的专业素质依然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系数,大部分人认为这份工作需要每天接触犯过罪的人,因此不愿意长期投入其中。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工作报酬不够高,因此不能有效调动从业者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社区需要矫正的人员越来越多,而受以上两个原因影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数本来就不多,专业能力还不够,这就形成了人才需求和人才供应的对立矛盾,很多时候矫正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社区矫正的矫正效果不明显。
4.经费支持制度不健全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必要的支出,没有经费的支持,就无法开展工作。但是这些经费从何而来、由谁来承担,当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只提出可将社区矫正工作产生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却没有具体说明该如何解决具体的经费款项、使用标准和条件、申请和使用主体和程序等亟须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基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依然常常得不到应有的经费支持,部分工作人员需要自己承担矫正工作中的交通、通信等一系列费用,由此严重打击了他们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有很多很有必要的矫正活动因为缺乏经费保障而无法进行。
5.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认知偏差,矫正制度难以实施
笔者通过一些调查问卷发现,大部分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非常模糊,甚至有的不知道其为何物。同样,社区接受矫正的对象及其亲属也不能很好地认识社区矫正工作,常常因碍于面子而不想让别人知情,不愿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家或者到村为自己提供教育、管理和帮助,抵触情绪严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最大困难就是常常会遭受矫正对象或家属的抵触,矫正对象常常拒绝会见矫正工作人员并拒绝与之对话或者做书面报告,往往只愿意通过电话交流,甚至闭门谢客,工作人员只能离开,这一系列问题造成矫正工作难以开展,由此远远达不到会见沟通的效果。
由于被矫正对象存在抵触情绪,还经常有一些矫正对象不认真遵守矫正期间应当遵守被的规定,民众往往认为只有被关入监狱才叫服刑,既然将被矫正人放入社会,就没有必要过于拘泥相关规定。
二、使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走出困境的策略
1.早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建立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从上文的分析不难看出,缺乏系统的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的最主要原因。为了进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必须尽快提上议程。立法要对社区矫正中的全部问题进行明确,作出具体规定,以防止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依靠经验蛮干,出现相关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的情形。完善而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律不但更加方便矫正工作的进行,还能使得矫正工作更加具有法律权威。再者,通过立法解决社区矫正的经费问题,明确经费的适用标准和限制,保证矫正经费不会成为矫正工作的阻碍。
2.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权责,明确分工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责任主体多样,但是具体职责的分工却极其混乱,严重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各机关明确分工,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和统一性。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能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使二者同时达到最理想的状态。在具体实施环节,依然应当保证司法机关的主要角色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然后明確其他机关的具体职责,保证司法机关的组织权力,对于不服从组织工作的机关,应当有明确的处理措施。另外,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律在明确司法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主要角色的同时,还应当赋予基层司法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具体体现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倘若在矫正工作中矫正对象无故不遵守矫正规定,缺席矫正活动甚至是脱离监管或违法抗拒时,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这样既能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保障法律的权威和尊严。endprint
3.增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上文已经指出,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严重的人才需求和人才稀缺矛盾。笔者认为,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扩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规模。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让社区矫正岗位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一方面,国家可以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之中,解决身份问题。另一方面,可以逐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和其他福利待遇。只有解决这两个问题,才能增强矫正工作岗位的吸引力,吸收社会上优秀的人才投入社区矫正工作之中,不断壮大队伍。第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培养、培训体系。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必须保证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国家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从业者业务能力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为保证质量,可以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评,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只有做好以上两点,方能保证社区矫正的从业者在数量上逐步达到要求,在质量上不断提高,提高社区矫正制度实施的效果。
4.加強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工作
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不可否认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民众法律知识的缺乏,大多数群众并不能很好地了解社区矫正制度,也不明白接受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到底是什么人,甚至还有一些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误解,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予配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对社会大众加大社区矫正知识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让更多人关注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对象。同时还可以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教育被矫正者,让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劝说和监督,督促矫正对象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同时,对于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更加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知识的宣传,要让他们明白社区矫正并不等于无需履行任何义务,让他们遵守矫正规定,认真接受矫正教育,早日回归社会。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是重要执行补充制度,对矫正对象的改造和矫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功能的发挥。我国应当早日制定措施,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这样方能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为依法治国贡献力量。同时,我们应当正确对待矫正对象,明白社区矫正对他们的意义,从心理上给予他们高度重视,让他们转变思想,取得进步。比如,可以在合适的时机举办谈心会,让矫正对象在汇报的同时,说说自己的心里话;矫正工作人员要和矫正对象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以便顺利开展工作,最大化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申心刚.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与完善[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48-54.
[2]刘红岩.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学术交流,2011(4):135-138.
[3]耿业华.社区矫正制度的程序完善[J].人民检察,2012(20):53-55.
[4]冯卫国.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若干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7-10.
[5]张 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学视野[J].广东社会科学,2005(2):93-98.
[6]袁 忠.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试点与探索[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16(1):75-79.
[7]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5.
[8]郭建安,郑霞泽.略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J].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