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倉一號楚墓遣册所見度量單位和分數詞*

2020-12-01 22:08李天虹
简帛 2020年1期

李天虹 蔡 丹

關鍵詞:嚴倉 遣册 度量單位 分數詞

2009年末至2010年初發掘的湖北荆門嚴倉1號戰國楚墓、亦即楚國大司馬悼滑的墓葬,出土了一批遣册。①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荆門嚴倉發掘甲字形大墓及車馬坑——爲楚文化研究提供新資料》,《中國文物報》2010年2月5日,第9版;宋有志:《湖北荆門嚴倉墓群M1發掘情況》,《江漢考古》2010年第1期;李天虹:《嚴倉1號墓墓主、墓葬年代考》,《歷史研究》2014年第1期。目前這批資料已經整理完畢且交付出版。與之前發現的戰國遣册相比,這批遣册有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詳細記録一些物品尤其是絲織物、席子的長、寬或大小,因此集中出現了不少度量單位和分數詞,有的是首次見到,有的用法沿用至今,有的則被淘汰;有的可以澄清或佐證前人之説,資料頗爲珍貴。分數都是出現在度量物品尺寸或者大小的場合,與度量單位關係密切,這裏先行將二者放在一起介紹並作初步探討,以便學者作進一步研究。

一、度量單位

(一)測“長”單位

簡文使用的測“長”單位似可分爲兩套體系。

1.尋、尺、寸

《漢書·律曆志》記載:“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以分、寸、尺、丈、引爲一套測“長”單位。古書所見先秦時期的長度單位還有咫、仞、尋、常、索、墨等等,情況比較複雜。①參看丘光明、邱隆、楊平:《中國科學技術史:度量衡卷》,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16—19頁。嚴倉遣册中,長度單位相對簡單,一般以尋、尺、寸爲一套測“長”單位,未見“引”“丈”和“分”,如:②引用簡文,一般直接寫出通行字,以“”號表示竹簡折斷,以“…”號表示省略簡文,所省略的簡文對本文的討論没有影響,簡文之後括注整理後的簡號。下同,不再出注説明。

古書通常説法是八尺爲尋。《説文·寸部》:“度人之兩臂爲尋,八尺也。”《詩·魯頌·閟宫》“是斷是度,是尋是尺”,毛傳:“八尺曰尋。”尋、尺搭配使用的例子,如《周禮·考工記·廬人》:“殳長尋有四尺。”嚴倉簡文所記最大尺數是“十又一尺”,另外有“十尺”“九尺”“八尺”“七尺”等等;“尋”之下所記尺數有“一尺”“二尺”“四尺”。可知在長度的計量上,達到或超過“尋”這一等級時,不一定用“尋”記録,“尺”的應用更爲普遍。

“尺”“寸”在簡文裏很常見,皆有五、六十例。“尺”字原寫作“厇”或“㡯”,“寸”原寫作“灷”,都是音近通假。③“灷”是“朕”字音符。劉吉善先生最早指出出土戰國文字資料中的“灷”有讀爲“寸”者,後經劉國勝先生論證而得到學界認同。沈培先生又對“灷”“寸”的上古讀音關係做有詳細考證。劉吉善:《張仲景所用方劑古今劑量折算的新認識》,《河南中醫》1987年第4期;劉國勝:《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册〉編聯二題》,《江漢考古》2001年第3期;沈培:《上博簡〈緇衣〉篇“”字解》,《華學》第6輯,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無論是與“尺”搭配,還是單獨出現,最大整“寸”數都是“九”,説明“寸”與“尺”之間是十進位,達到一尺的標準時,即用“尺”記録,而不使用諸如“十寸”或“十又一寸”之類的表述。“寸”是最小單位,不足一寸時,則在“寸”之前使用分數詞,可見“間寸”“寸”等語。①詳看下文第二部分“分數詞”。簡文裏“尺”“寸”的出現頻次差不多,可是未見“尺”上與分數詞連用的例子。

2.主

作爲測“長”單位的“主”一共四見,辭例都是“一主”。簡文本寫作,單純從字形看亦可釋爲“丂”,兹暫釋爲“主”。其中3例不記相應物品的“廣”度,而是記“大”度,另外一例不明。記“大”度者如:

貌似使用“主”記録長度,與尋、尺、寸的體系有一定區别。宋華强先生懷疑“主”可讀爲“鐘”。《漢書·律曆志》“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黄鐘之長”,則黄鐘長九寸。“一主”即“一鐘”,②上古音“主”是章母侯部,“鐘”是章母東部。兩個字聲母相同,韻部陰陽對轉,讀音非常接近。指九寸的長度。

(二)測“廣”單位

記録物品長度時,簡文常常同時記該物品的“廣”度亦即寬度。表示寬度的“廣”,簡文原寫作“㞷”,也屬於通假。曾侯乙墓竹簡所記廣車之“廣”,皆寫作“”,亦從“㞷”聲。③湖北省博物館編:《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513頁考釋78。嚴倉簡文所記測“廣”單位,主要有兩套體系。

1.幅

幅,簡文或以通假字“福”代之。據文獻記載,“幅”用以計量布帛的寬度。除去秦代曾以二尺五寸作爲“一幅”外,④《秦律十八種·金布律》簡66:“布袤八尺,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36頁。又可參彭浩:《北大藏秦簡〈制衣〉的“裙”與“袴”》,《文物》2016年第3期。古制通常以二尺二寸爲一幅。《漢書·食貨志下》:“太公爲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匹。”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市律》258號記:“販賣繒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⑤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4頁。從楚墓出土絲織品實物看,戰國楚制與漢制相同。①彭浩:《楚人的紡織與服飾》,湖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38—39頁。嚴倉簡“幅”字約有50例,文義明確的,大都也是用以記録絲織品的“廣”度:

一宋縞巾,長五尺五寸,廣一幅…(246)

還有這樣的簡文:

或是“合”之前省略了“廣”字,其他簡文或記某絲織物“廣合幅”“大合一幅”,可參。需要留意的是“二尺二寸”正好相當於“一幅”,這裏也不排除簡文涵蓋“韜”的長度相當於一幅之意的可能。

簡文有“盡幅”的説法,大概與“一幅”義同。《儀禮·士冠禮》“緇纚,廣終幅,長六尺”,鄭玄注:“終,充也。纚一幅,長六尺,足以韜髮而結之矣。”“盡幅”應相當於“終幅”。不足一幅時,簡文在“幅”之前使用分數詞,如“半幅”“分幅”“間幅”“錙幅”“錘幅”等,而不摻用“尺”“寸”等度量單位,詳看下文。

絲織品的寬度,還可見少量單獨以尺寸作爲度量單位的例子,如這條記録“囊”的簡文:

附屬於其他物品的“純”,亦即物品的絲帛包邊,②《廣雅·釋詁二》:“純,緣也。”《儀禮·士喪禮》“夏葛屨,冬白屨,皆繶緇絇純”,賈公彦疏:“純謂緣口,皆以絛爲之。”以“寸”度量寬度的例子更爲多見。古書中也有以“寸”記“純”之廣度的例子。《儀禮·士冠禮》“青絇繶純,純博寸”,賈公彦疏:“(博)謂純所施廣一寸也。”《禮記·玉藻》“緣廣寸半”,孔穎達疏:“謂深衣邊以緣飾之,廣寸半也。”

2.尺、寸

除去絲織物外,簡文往往還記席子的長度,少數並記寬度。與絲織物不同,席子的寬度是以尺、寸作爲度量單位,如這條根據辭例可以確定是記席的簡文:

簡文還記有一件“茵”:

根據楚遣册文例,可知這件“茵”是用楚簡常見的絲織品“姑芒”製作的。因爲質地的緣故,記寬度時使用了“幅”,與其他席子不同。

簡文記席子的布帛包邊“純”時往往兼及其寬度,如前所述,以“幅”或“寸”作爲度量單位的都可以見到:

…皆素加豹之純,廣六寸。…(211)

3.呈

總體來看,在物品“廣”度的測量和記録上,絲織物和非絲織物使用的度量單位存在比較嚴格的區分,只是記絲織物時不盡用“幅”,亦可見使用“尺”“寸”的例子。

(三)測“大”單位

嚴倉簡有時不記物品“廣”度,而是記其“大”度,約20餘例。文獻常以“大”表示物體的周長,如《周禮·春官·笙師》“掌教龡竽、笙、塤、籥、簫、篪、篴、管、舂牘、應、雅”,鄭玄注引鄭司農云:“舂牘,以竹大五六寸,長七尺,短者一二尺,其端有兩空,髤畫,以兩手築地。”《墨子·備城門》“木大二圍”。又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67號“權大一圍,袤三尺”、里耶秦簡8-548號“取車衡榦大八寸、袤七尺者二枚”等等。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第158頁;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78頁。嚴倉簡中的測“大”單位主要是“呈”,而“呈”也主要與“大”搭配出現。常見的度量單位尺、寸,没有與“大”搭配的例子。測“長”單位用“主”時,主要記相應物品的“大”度而不是記“廣”度。這似乎表明簡文“大”與“廣”的用法存在區别,“大”也存在用於表示周長的可能。除去“呈”外,測“大”單位還有“幅”。

1.呈

“呈”是測“大”的主要單位,有十餘例,都是單獨使用,不與其他度量單位配套使用,最大數額是“二十又五呈”;上下文保存比較完整的,似乎都是記絲織物:

“呈”“程”音通。《説文·禾部》:“十髮爲程,十程爲分,十分爲寸。”段玉裁認爲“十程”當作“一程”,注:“一,俗本作十,誤。”按照段注,一程相當於十分之一寸,那麽如“三程”即十分之三寸。又,“程”有法式、標準之義,“數字+呈(程)”或可以理解爲多少標準單位,如“三程”爲三個標準單位。“呈”究竟是何種用法疑不能定。

倪二泉的掌心,卷成小纸筒一样的照片,慢慢舒展开来,却是菊花那张不知道被传阅了多少次、接受了多少抚摸与欣赏的照片!

2.幅

上文提到“幅”是測寬單位,但是有三枚簡記“大”多少幅:

需要指出,從古書看,“大”“廣”有時詞義接近,這裏的簡文“大”或許義同“廣”。

二、分數詞

嚴倉簡中用作數詞的“半”字共9例。原文皆寫作“畔”。“半”明確的後綴單位都是“幅”,如:

簡文“分”共3例,後綴單位有“幅”“尋”,如:

《禮記·月令》“死生分”,鄭玄注:“分,猶半也。”《公羊傳》莊公四年“師喪分焉”,何休注:“分,半也。師喪其半。”山東青州西辛大墓出土銀器銘文“一升分”“二升分”的“分”,含義亦同“半”。①參李家浩:《西辛大墓銀器銘文及其年代》,《中國文字學報》第8輯,商務印書館2017年;劉剛:《山東青州西辛戰國墓地出土銀器銘文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4年10月18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2352。82號簡記“一尋分尋”,按傳世文獻的通常説法,一尋相當於八尺,則“分尋”即四尺。前舉91號簡記有“二尋四尺”,而不言“二尋分尋”,表明尋、尺的使用存在一定靈活性。

“間”有中間之義,引申義同“半”。黄錫全先生在研究楚國黄金貨幣稱量單位時,曾指出信陽楚簡2-016號稱量單位“鎰”之前的“間”詞義同“半”,“間鎰”相當於“半鎰”。③黄錫全:《先秦貨幣研究》,中華書局2001年,第236、238—239頁。信陽2-010號簡記玉璧“徑四寸間寸”,劉國勝先生曾指出“間”當訓爲“半”。④兩個“寸”之間的“間”字,簡文筆劃有殘泐,劉國勝先生曾懷疑是從“竹”從“”,即“簡”字,用爲“間”,義爲“半”。參氏作:《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册〉編聯二題》。在之後出版的《楚喪葬簡牘集釋》(科學出版社2011年,第6頁)中,劉先生放棄了這個意見。嚴倉簡“間”的用法與之相同。

2.錘

傳世文獻中的“錘”,比較常見的一種用法是重量單位。《説文·金部》:“錘,八銖也。”又部:“兩,二十四銖爲一兩。”一錘等於八銖,合三分之一兩。此外“錘”還用作分數詞,表示三分之一。《韓非子·外儲説左上》:“晉國之辭仕托者國之錘。”日本學者太田方《韓非子翼毳》、蒲阪圓《定本韓非子纂聞》認爲,“錘”是八銖,合三分之一兩,那麽“錘”即三分之一。③嚴靈峰編輯:《韓非子集成》(四九)第428頁、(四二)第532—533頁,成文出版社1980年。《淮南子·道應》“文王砥德修政,三年而天下二垂歸之”,許慎注:“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二垂”是三分之二,“垂”自然同“錘”,也表示三分之一。④詳細的解釋參劉剛:《楚銅貝“朱”的釋讀及相關問題》,《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5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錘”記重時表示三分之一兩,記數時表示三分之一,兩種用法顯然存在密切關係。早年出土的戰國文字資料中也有記數的“錘”,不過原文皆寫作“”。對“”的形體結構和用法,學者曾有多種推測,一直到2013年才由劉剛先生破解爲“錘”。⑤劉剛:《楚銅貝“朱”的釋讀及相關問題》。嚴倉簡中的數詞“錘”,原文也寫作“”,爲劉説提供了佐證,⑥我們曾對嚴倉簡中用爲數詞的錙、錘作過專門討論,請參《由嚴倉楚簡看戰國文字資料中“才”“”兩字的釋讀》,《簡帛》第9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如:

“錘幅”即三分之一幅,“二錘幅”即三分之二幅。

3.錙

傳世文獻中的“錙”通常用爲重量單位。《説文·金部》:“錙,六銖也。”一錙等於六銖,合四分之一兩。“錙”又可以用爲分數詞,是近年學者們據信陽楚墓遣册、清華藏簡《算表》等出土文字資料而得出的結論。⑦李學勤:《釋“釮”爲四分之一》,載氏著:《三代文明研究》,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6—137頁;劉國勝:《信陽長臺關楚簡〈遣册〉編聯二題》。嚴倉簡爲這一説法提供了佐證。在信陽簡和清華藏簡中,“錙”皆寫作“釮”,從“金”“才”聲;嚴倉簡則寫作“才”,都是音近通用。與記重表示四分之一兩相應,“錙”作爲數詞表示四分之一,如嚴倉簡文:

“錙幅”即四分之一幅。“三錙寸”即四分之三寸。

三、結語

綜上,嚴倉簡所見測“長”單位,以尋、尺、寸一套體系爲主,尺、寸的使用則更爲普遍,此外較少且單獨應用“主”。測“廣”單位,絲織品以“幅”爲主,另用尺、寸及“呈”。絲織物品之外、如竹草質席子的測“廣”亦即測寬單位是尺、寸。測“大”單位以“呈”爲主,亦可見少量用“幅”之例。“大”可能用以表示周長,但也不排除某些情況下與“廣”詞義類同、表示寬度的可能。因爲簡文殘缺,以“呈”作爲度量單位的物品質地往往不能確定,文義較明確的四、五例似乎都是絲織物。“主”“呈”都是獨立爲用,其確切含義尚需斟酌。表示二分之一的分數詞有半、分、間和,他們在用法上是否有别或有什麽區别,目前所知有限,據現有資料能明確的是“半”只與“幅”連用。錙表示四分之一,不見於故訓;錘表示三分之一,雖然前人已經指出,但長期以來没有得到廣泛注意,是近年依據出土文獻而發現或重新得到的認識。錙、錘的兩種不同用法——記重與記數,關係非常密切,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問題。所記長、寬之度不滿整數時,除去一套度量單位的换用外,兼用分數詞+度量單位的方式來表示。如尋之下有“分尋”、寸之下有“間寸”等;“幅”之下用“半幅”“錙幅”“錘幅”,這是一套系統,不與尋、尺、寸的系統混合使用。應該指出,用例頗多的度量單位“尺”未見上與分數詞連用,這是因爲簡文之例畢竟有限,還是尺、寸十進位的應用極其規範,還是有其他因素,也是今後需要留意的。

總之,從嚴倉遣册看,戰國時期楚國的度量制度已經比較成熟和嚴格,但是使用起來也不很拘泥,存在一定的靈活性。

附記:本文初稿完成後,曾向宋華强先生請教,蒙他提出很好的修改意見,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