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斗”“升”譌誤問題補説*

2020-12-01 22:08
简帛 2020年1期

晉 文

關鍵詞:里耶秦簡 斗 升 譌誤 驗證

因字形相近,“斗”“升”在中國古代典籍書寫和識别中經常會出現譌誤。有時會譌斗爲升,有時會誤升爲斗。里耶秦簡也不例外,唐强《里耶秦簡牘“升、斗”及“手、半”訂譌八例》便對此做了相關論述。文中以里耶簡8-766的釋文,亦即“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卅一年十一月丙辰,倉守妃、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隸妾始”爲典型材料,①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20頁。提出原釋文“一石二斗少半斗”當校補爲“一石二斗少半升”。具體論證如下:

簡8-766是一份禀食文書記録,其中簡文“一石二斗少半C”的C字,整理者及《校釋》均釋爲“斗”;另有整理者注釋“左側刻齒爲‘一石二斗少半斗’”。今按:C字圖版……雖不甚清楚,但仍然可辨識,當爲“升”字。據張春龍、日大川龍俊、日籾山明《里耶秦簡刻齒簡研究——兼論嶽麓秦簡·數中的未解讀簡》一文研究,里耶秦簡刻齒中的“/”既可以表示少半升,也可以表示少半斗;“//”既可以表示泰半升,也可以表示泰半斗。同文“附表一”《里耶一號井第八層刻齒簡一覽表》也僅將簡8-766左側刻齒表達爲“〔壹〕×1·〔一〕×2·〔半〕×1”,而没有像整理者那樣注釋成“一石二斗少半斗”。雖然文章没有提供該簡刻齒圖版,但通過前舉“〔半〕×1”表述可知刻齒中有一條“/”,正如前文所言,“/”既可以表示少半升,也可以表示少半斗。

綜上,簡8-766的C字當爲“升”字,釋文當校補爲“一石二斗少半升”;同時整理者注釋的刻齒也當據校釋後的簡文更正作“一石二斗少半升”。①唐强:《里耶秦簡牘“升、斗”及“手、半”訂譌八例》,武漢大學簡帛網2019年4月3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356。

毋庸諱言,唐文以圖版字形爲依據,並參證刻齒大半(泰半、太半)斗、升和少半斗、升的同樣表述,所得出釋文第二個“斗”字當爲“升”字的結論應比較可信。但就説服力而言,相關論證還可以更爲縝密,把結論完全坐實。本文試作一些補充。

衆所周知,關於斗、升的相互譌誤原因,除了常見的識别錯誤外,還有著比較普遍的書寫錯誤。如《漢書·食貨志上》:

是時,李悝爲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爲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爲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爲粟百八十萬石矣。

其中“畝益三升”就是典型的書寫(傳抄)錯誤,而肯定是“畝益三斗”。所以臣瓚注云:“當言三斗。謂治田勤,則畝加三斗也。”顔師古亦補注説:“計數而言,字當爲斗。瓚説是也。”②《漢書》卷24上《食貨志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1125頁。再如長沙走馬樓漢簡《都鄉七年墾田租簿》:

·都鄉七年墾田租簿

墾田六十頃二畝,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率【畝】斗三升,奇十六石三升一斗半。

墾田六十頃二畝,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

出田十三頃四十五畝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臨湘蠻夷歸義民田不出租。

出田二頃六十一畝半,租卅三石八斗六升,樂人嬰給事柱下以命令田不出租。

凡出田十六頃七畝,租二百一十八石五斗六升。

定入田【卌】三頃九十五畝,租五百七十八石一斗半。

提封四萬一千九百七十六頃【十】畝百七十二步。

其八百一十三頃卅九畝二百二步,可墾不墾。

四萬一千一百二頃六十八畝二百一十步,群不可墾。①馬代忠:《長沙走馬樓西漢簡〈都鄉七年墾田租簿〉初步考察》,中國文化遺産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12輯,中西書局2013年,第213—214頁。

根據朱德貴等計算,並經過驗證,其中“奇十六石三升一斗半”,當爲“奇十六石三斗一升半”;“租五百七十八石一斗半”,亦當爲“租五百七十八石一升半”。②朱德貴:《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所見“都鄉七年墾田租簿”及其相關問題分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2015年第2期,第6—10頁;高智敏:《秦及西漢前期的墾田統計與田租徵收——以墾田租簿爲中心的考察》,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2017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7年,第44—60頁。因此,在釐清簡文的識别錯誤後,關於斗、升的譌誤問題,還應當予以驗證,以排除其書寫錯誤。一般來説,在涉及計量數據時,如果條件允許,往往可以通過數學方法來進行驗證,在多數情況下都能够得到確解。而里耶簡8-766的斗、升問題,則恰恰符合驗證條件。

誠如唐文所説,“簡8-766是一份禀食文書記録”,所記録的禀食對象是大隸妾始。翻檢里耶秦簡可知,遷陵大隸妾等每日禀食定量通常爲四又六分之一升,即25/6升。例如: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卅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卌七人,積卌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令史□視平。得手。(8-212+8-426+8-1632)

粟米一石六斗二升半升。卅一年正月甲寅朔壬午,啓陵鄉守尚、佐冣、禀人小出禀大隷妾□、京、窯、茝、並、□人、樂窅、韓歐毋正月食,積卅九日,日三升泰半半升。令史氣視平。(8-925+8-2195)

其中“三升泰半半升”,意爲三升之外加三分之二升,再加二分之一升,即18/6+4/6+3/6=25/6,實際是“四升六分升一”的另一種操作性表述。①關於簡中積日及積人的理解,參見晉文:《里耶秦簡中的積户與見户——兼論秦代基層官吏的量化考核》,《中國經濟史研究》2018年第1期,第56—72頁。它的意義在於方便出糧,提高效率,既能避免把一升平均分爲六份的麻煩和瑣碎(當時應該已有少半升、半升、大半升的專用及兼用量器),又能保證出糧的準確和公正,充分體現了基層官吏和普通民衆的智慧。也就是説,上引簡文中的每日禀食定量都是25/6升。因之用25/6乘以30,如30×25÷6=125(升),我們便可以得出一名大隸妾的每月30天的禀食定量是125升,亦即一石二斗五升,簡文則記爲“一石二斗半斗”。證諸其他簡文,在大月30天裏大隸妾的禀食定量恰恰是“一石二斗半斗”。請看以下簡文: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卅一年三月丙寅,倉武、佐敬、禀人援出禀大隸妾□。(8-760)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卅一年十二月戊戌,倉妃、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隸妾援。(8-762)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卅一年三月癸丑,倉守武、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隸妾並。(8-763)②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218、219頁。

再根據《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所記録的朔日推算,如簡9-463“卅一年三月癸丑朔”,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20頁。簡8-736“卅一年四月癸未朔”,④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212頁。簡9-710“卅一年十二月甲申朔”,簡9-762“卅一年正月甲寅朔”,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29、31頁。秦始皇三十一年的十二月和三月也恰恰都是30天的大月。⑥參見劉鵬:《秦代地方禀食的幾個問題》,《中國農史》2018年第1期,第59頁。這就充分證明,至少在洞庭地區,秦代大隸妾的大月禀食定量均爲一石二斗五升。⑦參見代國璽:《秦漢的糧食計量體系與居民口糧數量》,《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9本第1分,2018年,第132頁。

既然大隸妾大月30天的禀食定量是一石二斗五升,而且已知其每日禀食定量是四又六分之一升,那麽小月29天的禀食定量通過減去一天也就可以得知。按照分數減法計算,可列其算式如下:750/6-25/6=725/6,即一石二斗又六分之五升(驗證:725/6÷25/6=29)。證諸以下簡文:

徑廥粟一石二斗少半半升。卅一年十一月丙辰,倉守妃、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隸妾女。

令史扁視平。感手。(9-13)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5頁。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半升。·卅一年十一月乙卯,倉守妃、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隷妾簪。

令史扁視平。感手。(9-85+9-1493)②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63—64頁。

通常大隸妾的小月禀食定量也的確是一石二斗又六分之五升。其中“少半”爲三分之一,“半”爲二分之一,二者相加即爲六分之五(1/3+1/2=5/6)。

值得注意的是,爲了更加方便基層人員的出糧,在里耶秦簡中還記録了一個大隸妾小月禀食的近似定量,亦即一石二斗又六分之四升。如里耶簡8-1557:

粟米一石二斗六分升四。令史逐視平。

卅一年四月戊子,貳春鄉守氐夫、佐吾、禀人藍禀隸妾廉。④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58頁。

這個小月禀食的近似定量僅比標準定量少了六分之一升,其禀食天數的驗算結果也幾乎與29天相等(724/6÷25/6=28.96),但對出糧來説卻變得更爲方便。因爲和“少半半升”相比,前者對出糧餘數“六分升四”的發放僅需操作一次,而後者要操作兩次。所以官府也默認近似定量的操作,儘管這在糧食定量很低的情況下又克扣了大隸妾六分之一升口糧。

當然,以上小月禀食定量的討論還必須滿足小月的限定條件。但從相關記載來看,簡文所記秦始皇三十一年的十一月、正月和四月也的確都是小月。一般來説,除了特殊情況,秦曆在大月之前或者之後都會設爲小月。已知其十二月是一個大月,那麽十一月通常便應當是一個小月。根據簡8-1287“卅一年十月乙酉朔”,⑤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06頁。以及簡9-710“卅一年十二月甲申朔”,簡9-1493“卅一年十一月乙卯”,⑥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56頁。並參證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和朱桂昌《顓頊曆表新編》十一月“乙卯”朔,①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1987年,第224頁;朱桂昌:《顓頊曆表新編》,氏著《秦漢史考訂文集》,雲南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62頁。可知十月從乙酉到乙卯恰好是30天(大月),十一月從乙卯到甲申也恰好是29天(小月),總共59天。再從正月來看,簡8-764載“卅一年正月甲寅朔”,②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219頁。簡9-450載“卅一年二月癸未朔”,③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19頁。從甲寅到癸未亦恰好29天。至於四月,根據前揭“卅一年四月癸未朔”和簡8-1559“卅一年五月壬子朔”推算,④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第358頁。從“四月癸未”到“五月壬子”,也同樣是29天。可見準確來説,大隸妾小月29天的禀食定量就是一石二斗又六分之五升。但從便於發放的近似定量來説,則是一石二斗又六分之四升,簡文或記爲“一石二斗六分升四”,抑或記爲“一石二斗大半升”。那麽再看簡8-766,也就完全可以斷言,簡文和刻齒原釋的第二個“斗”字非“升”字莫屬。顯而易見,若根據“斗”字驗算,簡文所載的全月口糧是一石二斗又三分之一斗(740/6),既低於其大月禀食“一石二斗半斗”(750/6)的定量,又高於小月禀食“一石二斗少半半升”(725/6)的定量,更高於“一石二斗六分升四”(724/6)的近似定量,相當於29.6天(740/6÷25/6=29.6)的口糧。這是絶難成立的。而根據“升”字驗算,則全月口糧爲一石二斗又三分之一升(722/6),相當於28.88天(722/6÷25/6=28.88)的口糧,略低於小月禀食“一石二斗六分升四”的近似定量。這就完全證實了釋文中的第二個“斗”字必定爲“升”字之譌,儘管“一石二斗少半升”的釋文仍存在問題。

的確,從最終驗算來看,簡8-766的“少半”釋文也肯定是一種書寫錯誤。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按小月標準定量禀食,原簡書寫在“半”字之後漏寫了重文符號。前揭簡9-13、簡9-85+9-1493和簡9-813記録的“少半半升”,原簡都是在“半”字之後用重文符號來書寫的。毫無疑問,如果抄手漏寫了“半”的重文符號,簡文的書寫就必定變成與禀食定量不符的“少半升”,甚或錯譌爲“少半斗”。這是此類簡文書寫存在譌誤卻難以發現的一個主要原因。以簡9-440爲例,已知大隸妾和小隸臣的禀食定量相同,所載“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升。卅一年正月丁丑,倉守武、史感、禀人堂出禀受小隸臣”,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19頁。也應當是漏寫了“半”字的重文符號。二是按小月近似定量禀食,有些簡文把“大”或“太”字均誤寫爲“少”。如前所述,大隸妾小月禀食的近似定量是“一石二斗六分升四”,而六分之四就是三分之二,亦即大半或太半。因此,在排除重文並改斗爲升的情況下,簡9-878和簡9-2245中的“少半”釋文,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35、83頁。按:對簡9-878中的“少半斗”,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2卷認爲“少”乃衍字(第218頁),亦可備爲一説。均當歸因於原簡的書寫錯誤,乃“大半”或“太半”之譌。但既然在同一天(“卅一年十一月丙辰”)或同一個月裏(“卅一年十一月乙卯”),由同一批人出糧,如“倉守妃、史感、禀人援出禀”,而且給“大隸妾女”和“大隸妾簪”的禀食定量都是“一石二斗少半半升”,那麽相比較而言,簡8-766的禀食就必定和簡9-13的禀食相同,是標準定量,而不是近似定量,給“大隸妾始”的禀食也必定是“一石二斗少半半升”。這樣我們便可以有確鑿依據把簡8-766的釋文訂正如下:“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半升。卅一年十一月丙辰,倉守妃、史感、禀人援出禀大隸妾始。”

總之,里耶秦簡之所以會産生“斗”“升”的譌誤現象,以及其他錯譌,既有識别錯誤的原因,也有更爲隱蔽的書寫錯誤的問題。我們要訂正這些譌誤,除了應識别字形,確保釋文的準確,還要盡可能排除簡文的書寫錯誤。從這個方面來説,在條件允许的情況下,運用數學方法對計量數據進行驗證,就是一個非常有效的做法。本文在唐文基礎上對簡8-766釋文的驗證,便完全證實了其簡文之“升”被錯譌爲“斗”的結論。特别是秦漢時期,日常數學問題比較簡單,通過最基本的四則運算往往都能够解決。而簡文的譌誤則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並非僅見於里耶秦簡。這就更加昭示我們,在涉及計量數據時應高度重視其數學方法的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