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空间中虚拟人的道德任性问题

2020-12-01 19:50陈亚慧
伦理学研究 2020年5期
关键词:任性现实道德

陈亚慧

互联网平台是一种虚拟的数据空间,它极大便利了人们的交流和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影响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场域。然而,“技术的发展,对善和恶都带来了无限的可能性”[1](P130)。这种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流方式使道德主体的“不在场”成为一种常态,主体与意识的空间隔离带来现实与虚拟之间的脱域,这给个体在数据空间中的行为表现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纯粹的现实关系已经不是当今社交的全部内容,数据空间已经成为承载人类意识的重要场域,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对象化呈示[2](P6),虚拟人作为新型的道德主体正在经历因道德场域的变化而带来的一系列道德问题。从现实空间到数据空间的变换是虚拟人产生的空间因素,道德任性是受感性冲动的支配而对道德理性和道德坚守的违背,且因虚拟人存在的特殊性,道德任性在虚拟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数据空间日益成为现实空间的重要延伸,虚拟人道德状况的好坏会影响现实空间中个体的精神状态。因此,需要对数据空间中的道德任性问题以及虚拟人道德任性的表现进行研究,以促进网络道德的发展。

一、数据空间中的虚拟人及其道德任性

在虚拟技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作为主体的人被虚拟化,成为了虚拟人。它是人的本质虚拟化的产物,是现实的人通过虚拟技术实现的思想上的延伸,现实的人是其存在基础[3](P121)。信息时代被数字化的人类意识作为虚拟实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实在的一种新形式……是主体对现实实在感性把握的数字化外显;它与现实实在相似而又来自于主体感觉的建构,受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包括技术手段)的制约”[4](P120)。因此,人的意识与数字相结合而形成的新型道德主体——虚拟人,作为一种人机混合体是一种主体性的人格化身[5](P166-170),工具性价值与主体性价值的耦合成为其重要特征[6](P85)。因此,“虚拟人”是现实人在数据空间中虚拟生存的人类形态,是人类本质借助数据平台而形成的人机耦合体,它不是一种思维克隆而是与现实人有着直接的同源性。所以,这里“虚拟人”的概念与一般学界、前沿技术中所提到的“虚拟人”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一般学界和前沿技术所指的“虚拟人”其本质是对人类的一种模仿、再创造,是一种数字对思维的克隆,它并不直接与活生生的现实意识相联结,如玛蒂娜·罗斯布拉特(Martine Rothblatt)在其著作《虚拟人》中就将“虚拟人”描述为思维克隆人。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虚拟人在数据空间中以虚拟存在的方式生存,且以这种数字化的生存方式参与网络道德生活。由于数据空间的虚拟化特征以及现实人向虚拟人的过渡,使个体的道德实践在数据空间中与现实空间中有着很大的差异。与现实空间中的现实人相比,数据空间颠覆了道德法律的种种外力,自由被放大,加之网络规范的不健全[7](P157),使得道德在数据空间中的虚化、道德行为的“无人看管”以及缺乏现实关系的约束、道德主体的隐身等成为数据空间中虚拟人的重要特征,这也是虚拟人与现实人的重要区别。“网络交往匿名中的非理性现象可归结为无限膨胀的网络技术工具性和匮乏的网络终极关怀、失落的网络价值理性之间的矛盾。”[8]道德功能、道德凝聚力和道德秩序等在虚拟和现实之间产生道德空隙,从而使数据空间和现实空间相比更容易产生道德脱域、道德失范和道德失真[9](P172)。单个人与单台电子产品的组合可以随意“浸入”虚拟社会,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的交往方式成为主流。与现实空间相比,数据空间为虚拟人的交流带来更多自由,因物理身体的不在场,代码和痕迹成为单个人的具体存在方式。因此,数据空间和现实空间的不同、虚拟人存在的特殊性等因素,使虚拟人的数字化生存相对于现实道德主体而言,更容易带来道德任性的问题。

数据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差别、虚拟人存在方式的特殊性等为虚拟人道德任性的发生提供了主客观条件。“主观的刚愎任性是这样一种自由,它执着于个别的东西,并且仍然停留在奴隶意识之内”[10](P134)。“若试加以细究,便可见得,任性乃陷于矛盾,一种内容与形式彼此对立的矛盾,任性去作的内容乃是外界给与的,即并不建立在意志本身,而乃建立在外在的环境上面。”[11](P309)黑格尔强调了对个别性的执着、外在环境创造的可能性等对主观任性的影响,同时强调,任性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是对其本质的背离:“自由也可以是没有必然性的抽象自由。这种假自由就是任性,因而它就是真自由的反面,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仅仅是形式的自由”[12](P31)。任性是对理性的无视,它凸显的是一种悖谬状态[13](P24)。因主观任性对绝对自由的寻求以及拘泥于感性冲动之中,使得主观任性与道德理性和道德坚守相对立,这必然造成对道德本质的破坏,从而产生道德上的任性。道德任性不同于道德理性,它是一种受感性冲动支配的道德行为,有违背道德的潜在可能。但道德任性并不能被简单归结为非道德,道德任性在道德发展阶段中是一种不成熟的道德形态,是在道德发展过程中需要被认真对待的环节。数据空间因其自身的特质使得虚拟人获得了极大的精神自由,使得虚拟人成为单个的“道德中心”,从而自由地“成为自己”,但“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14](P71)。自我精神的解放依然需要纳入数据空间的整体环境中,数据空间在本质上依然是现实空间的延伸,需要现实道德规范的约束,因为人是处于实在关系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15](P66-67)。道德任性带来过度的行为自由,主要表现为对特殊诉求的关注、对自身道德责任感和道德判断力的漠视以及对他者意识的无条件接纳,从而造成相应的伦理后果。虚拟人和现实人都属于道德任性的主体,但因虚拟人的环境、特征、自由状态等使虚拟人的道德任性问题更加突出。

数据空间具有明显的虚拟性质,它本质上是一种虚拟性的空间,是一种具有客观内容的人化世界[3](P35-141)。数据空间促使人类个体的精神存在方式从隐性存在向显性存在过渡,思想表达方式的数据化呈现使观点和态度成为数据空间中虚拟人存在的主要标志。因数据空间与现实空间的不同,数据空间中的道德状况与现实空间中的道德状况也是存在差距的,在数据空间中,道德原则容易被弱化从而使主观性占据话语高地。因数据空间和虚拟人的特殊性,道德上的主观任性自然无法避免。“应当将知觉的外部原因与它默想的内在对象分离开来。因为身体本身会变成一团物质性的东西,主体相应地撤离身体以便在自身中凝思其表象。”[16](P280)虚拟人游离在数据空间中,在撤离身体的同时也有摆脱外在束缚的倾向,从而缺乏对一切表象的凝思,仅仅把数据空间中的言行当作一种脱离现实性的东西。虚拟人作为道德主体其身份、意图的不可视性,极易引发道德上的主观任意。从自在到自为,是从存在到思维、从自在到自觉的行动,人已经摆脱了自然存在的单纯性,过渡到具有明确道德要求的制度社会。但因主客观条件的影响,虚拟人对自我意识的主观任性不利于维护数据空间中的道德秩序。

数据空间作为现实空间延伸的重要场所,应是为人的存在,本质应成为宣扬正义与善的伦理场域,一切道德行为的发生都应是理性的选择,而不是一味地任性与偏执。但在数据空间中,道德的为己性被放大、公共价值被搁置等都构成道德任性的内容,加之道德责任的淡化导致的道德困境,容易使数据空间陷入失序状态。“截至2018 年12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 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较2017 年底提升3.8 个百分点。”[17](P25)技术与人的结合,其积极效果不言而喻,而消极后果如道德任性问题也在影响人们的生活,随着接入互联网人数的增长,道德任性的影响将越来越大。早在1996 年清华大学的高亮华就指出技术并没有从根本上带来幸福,甚至带来了美好德性的破产[18](P36)。互联网技术的产生拓宽了道德的作用范围,但因数据空间中道德环境的特殊性,现实存在和虚拟存在之间易产生道德距离和道德脱域,这是数据空间中道德任性产生的技术外因。若单单把道德任性归结为技术因素就消弭了人类自身的责任,技术只是一种手段,技术带来善还是恶取决于它的使用者。因数据空间存在的特殊性,深层次的自我偏执就被激发出来了,这是道德个体缺乏自律和自觉的表现。在技术条件下,意识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和自由,个体对其行为的内省和预测能力相对被削弱。道德的自律和自觉是道德主体在缺乏外界监督时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是对道德内涵和道德权威的认可。因此,道德任性的产生,一方面是技术的发展为这种行为带来可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行为主体的虚拟人缺乏充分的道德自觉和自律意识,从而失去道德坚守和道德理性,沉浸特殊需求以至于带来种种道德问题。

二、虚拟人道德任性问题的表现

在数据空间里,虚拟人容易甩掉现实中的种种约束,外界约束的退场使主体时常处于一种无法“慎独”的境地。人作为实在而被虚拟,舆论效果被放大,道德意义就容易走向虚无。虚拟人的道德任性在数据空间中主要表现为:对自我本质的疏远、责任感的缺失、对他者意识不加分辨的接纳。这些表现都不同程度带来了虚拟人意识上的失落、道德行为和道德知识的割裂和精神方面的解构等问题。

对自我本质的疏远带来意识上的失落。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现象必然在不断生成,比如新话题和新事件等层出不穷,虚拟人在新事物生成的过程中其道德任性主要表现为对自我本质的疏远。生成是一种向新事物的演进[19](P28),而失落则是自我意识对周围事物的无原则沦陷,造成此在对世内照面东西的神魂颠倒[20](P95)。在新的道德环境下道德事件被浏览,事件的真实度及内在原因却陷入视野盲区,有关道德事件的评判众说纷纭,极易造成个体意识的无力感以及对道德坚守的动摇。在诸多言论下,对善的坚持以及对道德概念的忠诚将受到点赞数、舆论导向等的影响,某一言论在众多言论中的挫败将极大影响后续对同样事件的反应。即使是正确的言论,也会因反驳和质疑而遭受一定程度的网络暴力或者引发个体的自我否定。反之,违背道德真理甚至违背基本善的言论有可能被受众广泛接受从而持续发酵进而带来诸多不良后果。虚拟人在数据空间中依然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也渴望被接纳与承认如希望获得他人的赞同和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虚拟人极容易失去道德坚守,从而逐渐演变成普遍的意识失落。在人类学上,交往和劳动是意识产生的两大前提[21](P76),因此,意识依赖于人际关系,数据空间中的虚拟人因害怕失去自己生存于其中的关系,而带来意识上的紧张与担忧。道德个体在遭受质疑与诘难的时候,放弃自我坚守,而非道德的言论一旦得到鼓励就不再有所顾忌。毫无顾忌甚至是不假思索的言论则因其力量的过分丰满而容易导致个体对自我本质的疏远。虚拟人在数据空间中因道德任性的影响而疏远了自我本质,对周围事物和意见无原则地沦陷,从而造成意识上的失落。在这种情况下,善被搁置、公德被私意替换,道德就成为私有化的东西了,道德的主观任性成为了虚拟世界里的执行原则,光明正大的品德以及普遍的道德真理则被掩盖了。

责任感的缺失带来知行方面的不统一。定在是一种在“这里”或者“那里”存在而被表象的东西,具有具体的内容,处于一定关系之中,这种关系使定在扬弃自身的不安静状态[22](P267-272),它是事物本身具含的属性。熟人社会因地缘等原因形成的关系是稳定的,具有定在的性质,而数据空间虚拟人的相遇则充满随机性,在这里,“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关于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23](P197)。虚拟人在数据空间中的交往和交流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随机性,这时道德任性就表现为交往方面责任感的缺失。随机性匹配在一起的集合状态取代了日常通过接触与熟悉带来的确定性,数据空间里的伦理关系被统一简化为“网友”。这种随机性的结合,却并不是主体之属性,不能成为主体的确定性[24](P120)。数据空间中人际交往与现实人际交往相比缺乏确定性,虚拟人在这种情况下表现出关系处置方面的主观武断和对道德责任的忽视,现实关系对个体的牵制在数据空间中时常失灵,这使得虚拟人的道德行为也充满随意性。对虚拟社交的主观任性不会影响现实人际关系的维护,而且也不会带来“人情负担”。虚拟人把自身从熟人社会中抽离出来浸入到数据空间中的陌生人社会,在数据空间中易把道德上的不负责任和任意武断表现出来,从而把真正的道德知识搁置一旁。这样,虚拟人就把真正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行为割裂开来了,“……那末,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23](P3)。

对他者意识不加分辨的接纳带来精神上的解构。虚拟人面对他者意识时其道德任性表现为对他者意识无条件接纳。他者是与自我相对的概念,两者互为他者且都有一个自我,在社会交往中,为他的那部分交互进入对方,容易影响甚至替换为我的那部分。“我的为他的存在的和我的为我本身的存在拥有的是同等尊严的存在,它允许有一种永远瓦解着的合题和从自为到他为以及从他为到自为的永恒变换。”[25](P96)在数据空间中,虚拟人与他者互动时,不断把自我意识给出,也不断接收他者的自我意识,这一过程有使虚拟人让出自身的判断力和道德感,而无条件接纳他者意识的风险。数据空间中虚拟人的去肉身化带来意识的突出显现,自我意识被他者意识影响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且处于一种时刻被他者意识包围的状态。自我的那部分只是众多外在意识面前的极小一部分,意识模仿、精神妥协就极有可能发生。网络时代数据空间中他者意识对自我意识的侵蚀,与意识失落不同,因为意识上的失落有可能是一时的而且是向外陷落,这却是向内的,是一种主动接受,是自我意识赋予他者意识的权力。外在包围着的意见,造成对自我意见的困扰和遮挡。“我在我自己身上发现的东西,并不必然都是属于我本己本质的东西——那只是一种假象”,人们在这个空间里表象与被表象,“空间根本不表象任何一些物自身的属性,或者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表象它们,也就是说,并不是那些依附于对象自身、即便人们抽掉直观的所有主观条件也依然留存的属性的规定。”[26](P73)不加分辨就对外部意识表示接纳,极易造成自我的精神解构,这是虚拟人主动对道德判断力和道德感的让出。对他者意识的不够警惕和对道德判断力的让出,使虚拟人的自我意识易在数据空间中解体。因此,需要对网络生活的道德任性问题进行关注和应对,以维护光明的德行与秩序上的正义。

三、应对道德任性问题的三种路径

道德作为人类的卓越能力,使文明成为可能。自在存在只是一种被动消极的生成,但人类作为自为存在的主体,无论是在现实世界中还是在虚拟世界中都应主动维护和坚守道德以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从前互联网时代的有线连接到互联网时代的无线接入,使虚拟人在数据空间里享有绝对的权力,其道德的任性与偏执造成的伤害将是广泛的。

走向自觉——做负责任的旁观者。道德承担着把控人类行为的重任,人类整体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人类行为自然也相互影响。语言是行为主体道德状况的重要表现方式,它使道德理解与道德交流成为现实。“话语不单纯是语言和文本,而是一种具有历史、社会和制度独特性的陈述、术语、范畴和信仰之结构;话语系统涉及一系列边界,它规定什么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它是塑造世界的另一种方式。”[27](P62)我们伦理世界中的语言表示规律和命令,以本质为内容,是一种普遍的自我意识[22](P55),数据空间中道德任性最直观的体现就是语言上的任性。因为数据空间中虚拟人道德任性问题的存在,语言上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自然也无法避免,语言上对道德理性和道德坚守的违背,容易引发一系列的道德事件。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语言使道德知识的传播与理解成为可能,同时,也极有可能加剧数据空间中虚拟人道德任性程度。道德任性的主要内因是虚拟人缺乏道德上的自律和自觉,因为道德精神上的松懈,使得道德任性问题横生,语言上的推波助澜则使虚拟人的道德任性问题更加明显。数据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及灵魂安放的另一场所,需要道德主体的自觉和自律,并时刻注意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感的坚持和维护,以促进人类整体的道德发展。随着网络传播“后真相”时代的到来,人们往往根据个人偏好有选择地接受真相。无论是主导信息生成的传播者,还是信息的被动承受者,在数据空间里都可能成为道德任性的主体和帮凶。因此,对任何事物都应该保持理性的态度,并警惕意识上的失落,做一个负责任的旁观者与评价者,谨慎行使自己的语言权利,坚守道德,走向道德自觉。只有做负责任的旁观者,才能降低虚拟人道德任性的风险,才能促进虚拟社交环境的有序运行。

技术向善——用技术促进德性。随着数字化转型的到来,互联网ToB 化、数据中心互联网化以及AI、IoT、区块链等技术变革均将继续向前发展,新技术新手段在带来一系列创造性成果之前,技术使用的社会效果以及技术对人类情感和自身认识造成的影响将被不断探索。互联网带来的民主与自由盛况是空前的,但自由与民主的过分泛滥也加剧了道德上的任性,造成网络中人们对道德理解的混乱及对“善”的误解。道德作为一种光明的德行,是以“善”为核心的内在冲动,技术的发展拓宽了道德的影响领域,也为其在新技术手段下如何保持自身带来挑战。但是,“抨击技术化并无益处,我们需要的是超越它”[28](P206)。超越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一些道德失范问题,增强技术发生和发展的向善性,是未来技术与人类关系的重要走向。技术作为人工物的一种,具有功能性和非功能性两种特征,非功能性是技术对社会领域的影响,技术与使用主体之间产生联通会引发一定的道德行为,从而造成一定的道德后果。非功能性很大程度上受功能性的制约,而功能性主要体现在技术参数的设定方面。技术参数一般指变量的范围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技术参数的设定影响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技术向善可以从这两方面着手:在非功能性方面,技术需先行考虑它将带来的人文后果及其对人类德性的贡献,力求为人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提供一种善性的倾向;在功能性方面,把技术参数的设定与技术理性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技术参数的设定既能实现技术的效用又能兼顾社会人文的理性需要。从监管、用户、产品三方面着手,在如关键词的筛选、语义联想、禁入与禁用、强行提示、语境分析等方面把控好参数范围,并加强各参数之间的联系,增强互联网的道德判断能力。技术上的功能性和非功能性的共同目标都是通过技术手段来促进普遍德性,力求减少或者预防道德上的主观任性,把真正的善与道德知识结合起来。

制度正义——把责任个体化纳入发展。科技时代没有任何一个人能从数据空间的事实中逃离从而独善其身,“责任”的笼统提法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技术时代的发展要求,促进责任个体化的实现是推动虚拟社会发展的要求。数据空间中虚拟人之间的交往与现实的人际交往不同,因外在约束力的弱化和内在私欲的膨胀,虚拟社交中存在的道德任性问题更加明显,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如制度上的约束。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交流方式,促进了人类关系的发展,“技术具有形而上学的意义,构成了近现代的人与其置身的世界维持的关系类型的特征”[29](P97)。技术体现的是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诠释的是类特性的向外扩张,而制度则处理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保障人类整体的秩序。虚拟社交中他者意识对自我意识的不同程度的替换,正在造成“我”的失去,真正的“我”可能被解构,从而引发数据空间里欺诈、网络暴力、身份冒用、歪曲事实等网络道德难题的出现。如果无法对数据空间中虚拟人的言行进行规范,他者的意识将随意地影响到每个个体,而每个个体又都具有他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意识上的混乱将不可避免。因此需要实现制度上的正义,把责任个体化纳入到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他者进行道德责任的规范。随着网络的发展及其对现实生活影响的扩大,国家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制度法规,两者都对网络道德行为进行了制度层面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网络道德行为的改善和责任评判方面的正义。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道德行为及其影响的不确定性在增加,不同道德行为的具体处罚手段并没有得到具体考虑和分析。数据空间中秩序的维护需要制度设计上的正义,以保护人类的道德情怀。制度的正义以及技术发展中的责任个体化的问题需得到应有的重视,以维护数据空间的良好道德环境。

四、结语

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的生存带来诸多助益,也促进了道德领域的延伸且催生了新型道德主体的产生,但关于科技和人类道德如何相处、如何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尚没有统一的结论。数据空间作为新型道德领域,极大拓展了实存的影响范围,也促进了平等、自由及类特性的发展,它是人类意识上的伟大革命,但却具有使人沉溺于虚拟世界的光环与权力而放弃现实世界积极人格的风险。个体在虚拟与现实之间左右摇摆以及主观上的道德任性使网络秩序,道德权威、公共价值濒临消解,主观意图的不公正在数据空间里造成的道德混乱,很有可能延伸到现实世界。因此,对道德任性的规范和引导有助于实现虚拟社会中的自由和正义,从而在虚拟和现实中达到一种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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