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33)
《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完成。它是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为公共图书馆读者服务提供了法律标准,也将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它的实施,为图书馆事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文化领域的持续投入,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大不足。从第六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中发现,政府虽然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建设、政策保障、资金投入等方面的投入加大,但区域差别依然较大。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我国公共图书馆数量为 3153个,约40万人口才有一个公共图书馆,人均保有0.65册图书,每人全年的购书费是1.56元,全国还有12%的县(区)没有公共图书馆。[1]同时,公共图书馆分布呈现不均等性,出现发达地区多于欠发达地区的不合理现象。[2]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反映出我国公共图书馆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公共图书馆服务水平不足甚至服务缺失等问题。因此,公共图书馆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保障,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管理和服务提供条件,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保障,增加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
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内容和设施等方式,从而满足广大公民多元化的公共文化需求。[3]图书馆具有传播文化知识、传递科学信息、开发智力、开展社会教育等功能,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有如下作用: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4]
公共图书馆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发挥支撑作用,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或机构关注文化建设,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持续发展。同时,公共图书馆也要对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加工与整理,强化面向大众的信息服务,[5]从而成为区域信息服务的中心。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国家赋予和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利的宪政文明,同时也是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文化保障。[6]它通过协调人力资源、信息资源和技术工具之间的关系,来保障公共图书馆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7]
《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县级政府应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为公共图书馆事业提供了制度和法律保障。
1.传统纸质资源的丰富和完善
目前,传统的纸质文献仍是图书馆的主要馆藏,也仍然是相当多读者利用的一种有效的资源;因此纸质文献的采购依然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充实馆藏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2.数字资源的完善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数字资源的大量产生,不断丰富和完善着图书馆的馆藏,成为读者特别是青年读者极受欢迎的馆藏资源,如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等,这些数字资源容量大、范围广、内容全、检索快,极受读者的青睐。[8]
人力资源是图书馆服务的主体,因此,公共图书馆非常重视对优秀专业人才的吸纳。人才的引进,必将给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带来活力和提升,它是图书馆发展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现实的工作。同时,对在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让在职人员通过各种渠道走出去,接受专业的学习和培训,以及外界新鲜事物的历练,将给他们带来自身素养的提高,从而推动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1.提升文献资源服务方式
图书馆应转变服务方式,以更加高效开放的服务方式,对读者的需求进行有效跟踪,从而精确掌握读者对数据资料的需求,进而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2.预约服务
对于一些由于种种原因不方便到图书馆查阅资料的读者,可以根据需求,推出远程的预约服务。图书馆工作人员事先登记读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需求信息,代替读者查阅所需资料和信息,然后通过微信或邮箱传送给读者;这不仅能够提高查询效率,同时还能给读者带来更好的服务体验。[9]
我国2017新修订的公共图书馆法强调建设“县级总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的县级分层总分馆服务体系。[10]实现通借通还,促进公共图书馆服务向城乡基层延伸,保障城乡居民阅读权益。
依托于总分馆制建设,2018年5月,上海市中心图书馆通过“一卡通”图书借阅方式,搭建起成员馆包括市级总馆、区级分馆、街道(乡镇)级分馆总计235家,形成了“一城一网一卡系统”的服务网络,为读者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图书信息检索和图书借还服务,进一步提高了文献利用率。[11]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主要有两种方式:法人治理结构和志愿者服务
1.法人治理结构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就是通过图书馆理事会对图书馆事务进行决策的管理体系,是一种开放、民主的图书馆管理模式,它包括决策层、管理层和都督层,三个层次相互协调、相互作用。它是国外图书馆管理的一种普遍做法,对我国图书馆的管理有借鉴意义。[12]另外,理事会还可通过与图书馆学(协)会合作,征求专业咨询建议,提高科学决策能力。[13]同时,吸引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及图书馆界学者等领域人员参与图书馆学会的决策和管理,建立以图书馆学会为主导的会商制度,稳步推进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14]2014年7月文化部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把7家公共图书馆列为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单位,目前南京图书馆、温州市图书馆、深圳市福田区图书馆等陆续成立了理事会。[15]
2.志愿者服务
志愿服务是一种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向服务对象或是公益机构奉献出自己的时间、才能、精力,[16]具有自愿、利他和无偿三大精神要义,与秉承服务、奉献的图书馆公益性高度契合。志愿服务是自愿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志愿者没有需求。可以建立包含志愿者基本信息和服务内容的数据库,读者可登录数据库对志愿服务做出评价,使志愿者体会为读者服务的乐趣,感受到自身的价值。公共图书馆让读者体验志愿活动,感受到志愿服务的艰辛与高尚,从而更加尊重志愿者的付出。[17]
图书馆界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图书馆行业学会作为沟通不同性质图书馆的桥梁,成立图书馆联盟。使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共同协调开展文献资源建设,共同“对外开放”地利用馆藏资源,实现区域文化的共建共享,从而使联合服务纳入法律的轨道。[18]
《公共图书馆法》从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等方面全方位对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制定了一些制度,但这些制度规定相对比较抽象[19]、概况,要具体实施,就要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及政策、标准等。图书馆标准是规范图书馆工作的重要基础,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对图书馆业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至关重要。这些标准与图书馆法律制度相互融合,法律延伸标准的规范性,标准增强法律的技术的可操作性,通过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实施细则等裁判规范,成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从而提升法律实施的成效。[20]
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其内部都有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标准。图书馆之所以开展考核,其目的就是提升图书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程度[21],通过考核不断找出图书馆业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不足,及时加以改进,促进图书馆工作质量的提升。同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依据考核结果提拔、奖励优秀员工,促进鞭策其他员工。[22]
《公共图书馆法》的出台,为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制化保障,它必将在公共图书馆服务创新、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明晰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运用现代信息和传播技,平等、开放、共享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