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光忠 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
2020新春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造船企业(下称船企)生产经营带来了严重影响。尽管有的船企积极应对,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上成立了应急反应排查小组,备足了防控应急物资(设备),防止外来人员自由出入等,生产上拟采取强化建造过程管控,优化工艺流程,保障设备(材料)供给等措施,然而因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管制措施,如政府通知企业执行停工、隔离、“封城”等措施,政府通知假日延长、延期复工,物流公司停工或受政府指令转运防疫物资,导致货物无法按时运出交付等,这必将引起船企较长时间的停工并可能导致部分船企交船延期,且可能引起部分船东提出苛刻的接船条件,进而可能引发纠纷并提起仲裁或诉讼。从当前造船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出发,为妥善处理交船延期问题,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交易惯例等提出如下建议,以资船企参考。
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已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船企签订的造船合同有的选择适用英国法等,英国法下“不可抗力”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况且在不同国家法律下不可抗力的定义也有差别,同时还应注意造船合同所选用的合同文本,不同的合同文本条款以及合同双方磋商的情况不同,对船企的免责事项的约定会有一定区别,对造船合同中免责事由的关注尤为关键。船企需要对业已签订的造船合同中可能涉及交船期的条款进行认真梳理和研析,判断哪些是不允许的延迟,哪些是允许的延迟(如船东、船级社、主管当局、不可抗力等),特别注意当前的疫情是否适用于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准确把握交船延期的合法依据,为日后与船东谈判作好准备,也为可能形成的仲裁或诉讼以抗辩依据。
依法或依约下的不可抗力情形船企延迟交船可免责,但船企仍负有“尽快通知”的义务。鉴于各船企使用不同的造船格式文本,而不同的格式文本规定的“尽快通知”的具体天数是不同的,如SAJ合同第8.1条规定,船厂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的30天以内通知买方,AWES合同和德国、挪威等国的标准合同均没有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而要求船厂“尽快通知买方”,而其他类涉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通知期通常为7~14天。有的造船合同文本规定,船厂不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不能推迟交船期。对此,船企应就新冠肺炎疫情在造船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或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述内容的形式通知船东。船东收到通知后,也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船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船企以不可抗力寻求免责应提交相关的证据,不可抗力的举证责任是分配给船企一方的。有关不可抗力证据的收集应是多方面、多视角的,如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等出具的官方通知、公告(如企业停工、交通停运的通知、公告等),具有公信力的主流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的报道,以及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书面证明等。对涉外船企而言,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是必要的,因为有时碰到苛刻甚至是无理的合同相对方,对船企提交的不可抗力的证据会百般挑剔。如近日有媒体报道,荷兰皇家壳牌有限公司和法国道达尔公司就声明拒绝接受其液化天然气买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供的有关不可抗力的通知。有关证据收集的重点应放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的证明,二是新冠肺炎疫情与交船延期因果关系的证明。同时应保存好双方在此期间通过邮件、函件、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和确认的相关材料。证据是诉讼之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赖于证据,一旦造船合同因船东借延期交船之因而得不到有效履行并形成诉讼时,有效的证据将助船企立于不败之地。
减损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产生和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种防止损失产生和扩大的义务称为减损义务。从法律上讲,该减损义务是针对非违约方的,但依据合同法精神,即便不可抗力情况下交船延期可以免除责任,船企作为诚实守信的合同当事方并不能等闲视之,仍有必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要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此,船企应尽可能的采取一切可能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做好复工前物力、财力、技术等相关准备工作,合理调整生产计划和进度,科学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适度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等,一旦政府允许复工,即应立即恢复生产。在英国法下,还要求因不可抗力寻求免责一方应证明其已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避免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减损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否则,不得就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交船延期而引起纠纷,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未必是最快、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毕竟冗长的仲裁或诉讼并不是双方都愿意看到的。鉴于双方可能是长期合作的客户,双方有良好的沟通途径和方法,也鉴于双方是诚实守信善意的商人,船企可主动在合同框架内与船东积极沟通、协商,争取在合同价格的调整、可能增加的生产成本分摊、分期付款的时点、延长的交船日等方面达成一致。必要时从衡平角度出发,船企可在有限且必要的范围内作些让步,以诚信友善的态度取得船东的理解、配合和认同,确保造船合同的切实有效履行。
回顾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时,曾有不少船东弃船或威胁弃船的情形发生。在当前疫情下不能排除有的船东通过“弃船”相威胁来获得一些商业利益(有的船东实因资金链断裂而被迫弃船,有的船东则想借此争取船价的减让等),船东这种威胁“弃船”有时是虚实结合的。对此,船企应尽一切可能避免在施工质量、产品技术、生产进度等问题上给船东以弃船的机会或理由;主动了解船东融资银行、租家方面的情况,船东其他在建项目等情况,掌握船东弃船的真实意图,发现船东弃船的非诚信动机及证据;必要时借力行业协会等机构,警示船东弃船的不利后果,让船东明白如果恶意阻却交船或为了转嫁自身商业风险而“弃船”,必然会给自身形象和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会赔偿船企因之而产生的损失,以防其他船东如法炮制。
造船企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企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造船企业本来就存在用工难的问题,在疫情之后用工难的问题可能显得更为突出。“人力”和“财力”是企业复工后的两大关键问题,“财力”充裕情况下,“人力”不足只能使企业跛足而行。人力短缺的情况下,劳动量(产品)出不来,可能使船企的生产计划延迟甚至落空。为此,船企应积极开拓劳动力市场,快人一步,捷足先登,尽快召回原有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力,以在船企恢复生产后正常运作,并在提高生产效力的前提下确保交船延期尽量缩短。另外,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打断了正常的物流供应链,造船涉及的材料、设备等也可能无法如约供应。对此,船企应主动与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商定具体供应时间,确保材料、设备等按时到位,尽量不影响船企生产计划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