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遇、困局与出路:2003年《公约》框架下的非遗传承*

2020-12-01 05:18唐璐璐
文化遗产 2020年5期
关键词:公约遗产伦理

唐璐璐

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的缔约国和最早开始参与这项遗产活动的国家,中国自签署该《公约》开始,便启动了全国上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运动。在这一强势运动的影响下,曾经在现代化生活节奏下被挤压的民俗事项,似乎重获生机,逐渐得到更多人的关注,相关传承人也开始被重视和保护。非遗与文化旅游相结合,甚至在很多地方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正视“遗产化”所导致的诸多问题,例如过度商业化,传承受到市场因素影响;因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而引发传承人之间的矛盾甚至地方矛盾等。2003年《公约》在推动非遗传承的同时,也正制造着新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回到2003年《公约》本身,去寻找这些矛盾的根源;去探讨遗产化的利弊;去探索非遗在该《公约》框架下的发展思路。(1)本文为作者参加“从启蒙民众到对话民众——纪念中国民间文学学科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的会议论文,经陈连山教授提点修改,获益良多,谨致谢忱!

一、2003年《公约》及相关国际文书的愿景与现实困境

不论是2003年《公约》及其随后发布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包括更新版),还是2015年底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伦理原则》”),UNESCO在非遗保护中,对于“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参与的强调可谓是不遗余力。为社区赋权,成为2003年《公约》保护范式区别于其他遗产保护范式的最重要特点。巴莫曲布嫫指出,“‘社区’则是2003年《公约》中最具反思性张力的一个术语,尊重社区和社区参与更是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措施’的基本前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赋权给相关社区和群体,正是许多民俗学者和人类学家在这份国际法律文书的订立过程中苦心谋求的‘保护之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丢掉’社区就等于丢掉了《公约》立足的基石。”(2)巴莫曲布嫫:《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两个中文本”的分析》,《民族艺术》2015年第6期。

但是,为社区赋权的非遗保护范式,也带来了学者的另一种担心,即“社区主义”(communitarianism)。吕微将“不接受客观、必然的普遍性原则(例如人权原则)的‘外部’价值或意义检验(评判)的社区主张”(3)吕微:《反对社区主义——也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称之为“社区主义”。据此认为,《伦理原则》第6条命题主张(4)第6条原文:“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参见UNESCO,2003年《公约》《基本文件》(2018年版),https://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恰好表明社区意志超越普遍性原则的主张,是社区主义的体现。实际上,在UNESCO《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第1条“遗产的确认和定义”(Identification and definition of the element)中的第5项内容就是:“该遗产是否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满足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或顺应可持续发展?”(5)英文原文:Is there any part of the element that is not compatible with exist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or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mutual respect among communities, groups and individuals, or with sustainable development?这项指标可以考察遗产项目是否存在“社区主义”的僭越。2003年《公约》也明确提出“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6)参见UNESCO,2003年《公约》《基本文件》(2018年版), https://ich.unesco.org/doc/src/2003_Convention_Basic_Texts-_2018_version-CH.pdf,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可以说,吕微的观点从理论上看,体现了对出现“社区主义”错误这种可能的担心,总体上与2003年《公约》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对《伦理原则》第6条的批评,还应该置于《公约》的整体框架来考虑。

值得一提的是,“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是作为一整条原则出现在UNESCO非遗相关标准文书中的;但不论在研究领域,还是在非遗保护实践中,“社区”一词似乎被赋予了特权,“曝光度”明显高于与之并列的“群体,有时是个人”。个中缘由颇为复杂,UNESCO始终没有为这三个概念明确定义,以保持概念的开放性;所有试图对此准确定义的尝试都失败了。本文参考将社区(Communities)、群体(Groups)和有关个人(Individuals)简称为CGIs的用法(7)参见[比]马克·雅各布(Marc Jacobs)《不能孤立存在的社区——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防冻剂的“CGIs”与“遗产社区”》,唐璐璐译,《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体现2003年《公约》中三者同等重要的地位。虽然三者并无确定的范围和含义,但对CGIs的强调,无疑突出了“人”之于非遗活动的重要地位,CGIs应该被尊重,应该发挥主动性。本文也暂不讨论关于英语“communities”/法语“communautés”对应中文究竟是“社区”还是“共同体”这一中文语境中的问题。(8)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可参考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践范式》,《民族艺术》2017年第4期。正如杨利慧所说,2003年《公约》中的“社区”这一概念,具有非固定性、非均质性特点,规模不一,不同的语境中,人们理解和界定的方式也各不相同。(9)杨利慧:《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中社区的地位及其界定》,《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本文将“社区”视为一个开放的概念,先来讨论CGIs参与在全球非遗保护实践中的问题。

2013年,UNESCO内部监督办公室(Internal Oversight Service)对使用2003年《公约》这一规范性文书的第一个10年进行了评估。研究人员发现,全球许多国家/地区对于履约存在一系列误解和挑战(10)Marc Jacobs, “The Ví of Visibility, Visitability, and Viability in Vietnam: pHD and the Safeguarding Paradigm of the 2003 Convention After a Decade”, Santander Art and Culture Law Review 2017 (4).:

“173.事实上,在此评价范围内,对该公约缺乏认识和理解以及能力不足被确定为履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主要挑战。这体现在许多方面:例如,对该公约的熟悉程度普遍欠缺;将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概念和原则与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概念和原则(真实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混为一谈;重点关注‘保留’非遗过去的‘真实’形式,而不是将它们作为社区不断再创造的活态遗产加以保护;立法者对该公约有关的法律问题缺乏了解;在文化部门和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对非遗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认识不足;对于需要(或承诺)认识到社区在保护非遗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的理解有限;对性别与非遗之间的关系缺乏了解;社区对他们的非遗缺乏认知;社区对该公约和国家保护计划等方面的知识不足。”(11)Barbara Torggler, Ekaterina Sediakina-Rivière (with Janet Blake as consultant), Evaluation of UNESCO’s Standard-setting Work of the Culture Sector, Part I: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inal Report, UNESCO, Paris, 2013, pp.39-40.

在此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虽然CGIs参与是2003年《公约》范式的应有之义,也被重点强调;但在实践中,CGIs对《公约》的熟悉程度欠缺,对何为非遗以及非遗的“活态性”特点认识不足,对所在国家的保护计划缺乏认知;更不用提主动参与到非遗的项目认定、清单编制、保护计划制定与实施中。国内已有研究者通过田野调查发现了非遗保护中遭遇的主体困境以及社区参与缺失、不当社区参与带来的问题。(12)张多:《社区参与、社区缺位还是社区主义?——哈尼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困境》,《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

因此,2003年《公约》及相关文书的出发点貌似与实践中CGIs的认知之间出现了鸿沟。《公约》期望着建立理想中“自下而上”的保护机制,而谁又能让CGIs认识到非遗与自身息息相关,从而开展保护活动,发挥主体作用?而《公约》本身是否就是一种外部干预,从而影响了非遗项目传承本身的发展轨迹?

二、政府角色:作为缔约国的行动

2003年《公约》是以缔约国的方式集结起来的,至今为止签署公约的180个国家(13)UNESCO,https://ich.unesco.org/en/states-parties-00024, 访问日期:2020年10月30日。需要遵照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推进非遗保护在各国和全球的实践。这就意味着,缔约国需要遵照共同的规范,包括2003年《公约》本身和与之相关的国际文书。但问题是,这些国际文书本身或许就存在问题,是不同力量角逐达成的一种暂时的平衡,因此在全球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执行时也会导致各样的问题。

(一)《伦理原则》中的张力

2015年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上通过了《伦理原则》(14)参见2003年《公约》《基本文件》(2018年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比较容易注意到的是,《伦理原则》突出了CGIs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朝戈金曾指出,《伦理原则》是“符合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应有的中心作用这一根基性立场”(15)朝戈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绎读与评骘》,《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6年第5期。的。然而,根据学者马克·雅各布(Marc Jacobs)的分析,这12条伦理原则内在就存在紧张的关系。如果调整顺序,重置这些伦理原则,则可以发现内部“自治(Autonomy)”与外部“干预(Interventions)”之间呈现的张力。其中,第8、2、5、6条中体现了内部“自治”的要素,强调非遗实践及其相关的CGIs应该被尊重;第9、11、12、1条则体现了“干预”的要素,虽然CGIs在非遗保护中应处于主体地位,但是并不能走向“社区主义”的另一极端,而应该综合考虑外部的其他因素;而第3、7、10、4条则体现了“自治”与“干预”并存的状况。(16)观点来源于Marc Jacobs教授于2017年8月23日在北京大学中文系举办的题为“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ustainable Ideals (and Interlocking Tools) for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s”的讲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具体内容参见2003年《公约》《基本文件》(2018年版)。

因此,这12条伦理原则本身就呈现了一种焦灼。一方面,UNESCO希望赋权CGIs,承认他们的主体地位,激发他们保护非遗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伦理原则》又构成一种新的外部干预,去规范和引导CGIs具体实践。这样的《伦理原则》,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影响CGIs对非遗活动的参与,值得拷问。

另外,我们不能忽略的是,起草伦理原则的专家团队大多来自欧洲,缺少亚、非、美洲的声音,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欧洲中心主义立场。虽然政府间委员会最终通过了这12条原则,但《伦理原则》在适用其他国家的语境时,很可能会导致新的问题。例如,究竟何为“community”,传承人如何确定自己从属的“community”,在全球化的语境中如何评判是内部还是外部价值等问题在中国、韩国、越南等亚洲国家都存在不少争议。

(二)《总体成果框架》与可持续发展

2018年6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七届缔约国大会上通过了《总体成果框架》,确定了非遗保护的长期、中期、短期成果以及8个专题领域;在8个专题领域之下,确定了一组26项核心指标以及一组86项相关评估要素,旨在有效评估2003年《公约》的产出、成果和影响。该框架意图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社区、群体和个人积极和持续管理的保护,从而促进和平、包容社会中人类健康、尊严和创造力的可持续发展”。(17)缔约国大会第7届会议第9号决议,参见UNESCO,https://ich.unesco.org/en/Decisions/7.GA/9,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

《总体成果框架》将与定期报告一并成为考察缔约国履约情况的重要手段。值得一提的是,缔约国在提交定期报告方面,并不如提交项目申请列入名录一样积极,总是存在拖沓、延迟的情况。因此,在《总体成果框架》草案讨论的过程中,就有多国代表表示担忧,担心实施《总体成果框架》会给缔约国带来新的负担。因为相对于定期报告,《总体成果框架》覆盖更为全面,指标更为细致。这一方面可以指导和帮助缔约国,加强履约能力;但另一方面,确实又会造成许多新的问题。各国国情不同,因此对各种指标的执行难易不同。例如,中国对于非遗保护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因此对应到相关的领域、核心指标和评估要素是较容易实现的;但是在一些较为落后的非洲国家,人力、资金等各方面能投入到非遗保护领域的本就非常有限,《总体成果框架》确实会为履约带来新的负担。

无论如何,既然《伦理原则》《总体成果框架》已通过,这就意味着,作为缔约国,有责任和义务去推动非遗在相关领域的落实,推进非遗的可持续发展。这对于各国的非遗项目传承来说,可能会获得更深层次参与到国际、国内非遗保护运动中的机会。第一,非遗有机会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教育加强传承,促进尊重,被纳入中小学和高等教育体系中;第二,非遗相关的清单编制和研究会得到加强;第三,政策、法规和行政措施会尊重非遗的多样性和相关实践、表达;第四,全社会对非遗的认识将进一步提升;第五,CGIs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机会参与和监督非遗保护;第六,国内非遗的保护工作有机会得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机会。但不可避免,以上行动都将由政府推动。因此,非遗相关的CGIs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主体性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进一步,非遗相关的CGIs能否有足够的自我意识去发挥主体性,推动传承工作又是另一个问题。

实际上,只要签署《公约》,作为缔约国,就不可避免要“自上而下”去推动非遗保护在全国的落实。但在全球很多国家,缔约国的政府角色“越俎代庖”,占据了非遗保护中CGIs本应发挥的主导地位,这与2003年《公约》及《伦理原则》想要推动的“自下而上”的非遗保护范式还是存在距离。“自上而下”是非遗保护的初级阶段,目的是唤醒人们对非遗的认识,推动非遗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是为实现高级阶段的“自下而上”模式,发挥CGIs的主动性。然而现实情况是,大多数CGIs对于何为非遗,如何保护非遗没有清晰的认识,更无法透彻地了解2003年《公约》等国际文书。尤其是在不发达国家,传统文化往往面临更大的现代化压力,CGIs也更难有机会去认清和实现自己的文化权利。以民间文学的传承为例,这只关乎CGIs的日常生活,而不是一个专业领域。尽管在中国,非遗保护运动已经如火如荼地开展了十多年,街头巷尾的人们也都接受了非遗这个术语;但很难说他们理解了非遗,进而确定与自己相关的社区,意识到自身传承的责任并采取行动。

既然国家行动是不可避免的缔约国行为,那么如何帮助政府认清权力边界,真正实现CGIs发挥非遗保护的主体作用?如何跨越《公约》理想与现实困局之间的鸿沟?

三、“文化经纪”:中介的桥梁作用

1997年,理查德·库林(Richard Kurin)在其著作《一位文化经纪人的反思:史密森尼的视野》(18)Richard Kurin, Reflections of a Culture Broker: A View from the Smithsonian, Washington, D.C.,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Press, 1997.中,提出了“文化经纪”(Cultural Brokerage)的概念。文化经纪并不只是与“经济”有关,它更多关涉的是对相关文化政策的影响。在非遗保护领域,“文化经纪”在比利时、荷兰等欧洲国家泛起了涟漪,试图作为重要的桥梁,去连接2003年《公约》与CGIs。

2013年,在2003年《公约》颁布10周年之际,UNESCO发起了一项全球性的呼吁,号召所有与非遗有关的利益相关方探寻《公约》履约中的重要挑战、约束和可能性。在此背景下,比利时佛兰德斯(19)比利时联邦化后,政府结构较为复杂。根据语言族群设立了荷兰语、法语、德语三个社区;同时,也设立了瓦隆区(Wallonia)、佛兰德斯(Flanders)以及布鲁塞尔-首都三个行政区。其中,荷兰语社区政府与佛兰德斯行政区合并为统一的佛兰德政府;瓦隆行政区大部分对应法语社区;东部边境为德语社区。发起了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经纪人、培训师、调解者和中介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成功者(因素)”(20)英文原文:ICH brokers, facilitators, mediators and intermediaries.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国际研讨会。该研讨会的成果表明,经纪(brokerage)、调解(mediation)、培训(facilitation)可以成为进一步发展非遗保护范式的动力。(21)Marc Jacobs, Jorijn Neyrinck & Albert van der Zeijden, “UNESCO, Brokers and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in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Volkskunde 2014(3).在佛兰德斯,非遗网络由一系列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有的活跃于国际舞台,促进佛兰德斯非遗保护实践与2003年《公约》的对话;有的活跃于社区,进行非遗的传播活动,类似“布鲁日遗产小组”(Bruges Heritage Cell)这样的遗产基层组织分布较多,基本每个组织都为特定区域的遗产工作服务。他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共享和珍视作为“(文化)遗产经纪人”和调解者的这一形象及自我塑造。“经纪”的概念,不仅描述了组织的特征,也表明了相关组织工作人员的特征。荷兰加入2003年《公约》较晚,2012年才正式签署公约。但在民间,早在2003年,荷兰非物质遗产中心(Dutch Center for Intangible Heritage)就将自身定位为公共民俗学机构,将他们的工作概念化为“文化经纪”。(22)Marc Jacobs, Jorijn Neyrinck & Albert van der Zeijden, “UNESCO, Brokers and 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in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Volkskunde 2014(3).

比利时、荷兰、葡萄牙等国合作,将“文化经纪人”这一概念提上UNESCO的议程,强调包括博物馆在内的遗产机构、非政府组织在非遗保护中的中介作用,这些机构中的人员多来自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博物馆学等相关专业。他们对于2003年《公约》理念的落实,对于CGIs真正参与非遗实践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荷兰非物质遗产中心、比利时非政府组织“议事广场”(tapis plein)、意大利博物馆与遗产人类学协会(Società italiana per la museografia e i beni demoetnoantropologici)、瑞士博物馆协会(Verband der Museen der Schweiz)以及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Centre franξais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联合发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博物馆项目计划(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Museums Project)(23)详情可见https://www.ichandmuseums.eu/en,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探索博物馆与非遗工作的方法、互动及实践。该项目提出,博物馆可以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文化传承。劳拉简·史密斯(Laurajane Smith)也曾指出,一方面博物馆实践通过收集、展览等过程参与了遗产制造的过程;另一方面,观众在博物馆的参观,是另外一种遗产制造的过程。(24)Laurajane Smith, “All Heirtage is Intangible: Critical Heirtage Studies and Museums”, Text of the Reinwardt Memorial Lecture, Reinwardt Academy, 2011.除了欧洲,位于河内的越南民族学博物馆(Vietnamese Museum of Ethnology)作为成功案例也可以证明,博物馆作为文化经纪是推进2003年《公约》范式发展非常重要的因素。该博物馆的遗产教育项目受益于法国博物馆学家们的工作以及凯布朗利博物馆(Musée du Quai Branly)(25)位于法国巴黎,主要展出来自非洲、美洲、大洋洲、亚洲等的原始风格“非西方艺术”。的传统。(26)Nguyen Van Huy, “The Role of Museums in the Preservation of Living Heritage: Experiences of the Vietnam Museum of Ethnolog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angible Heritage 2006 (1).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将文化经纪的重点放在博物馆上,是基于自身的文化基础。大部分欧洲国家都有着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博物馆,从事博物馆专业的人才相对较多,因此以博物馆为阵地开展文化经纪活动是较为便利的。以比利时为例,众多民俗博物馆就是在当地社区的支持下建立和不断更新的,居民对博物馆的变化和发展有期待,有热情。但这些情况在其他地区或国家不一定适用。因此,“文化经纪”的中介作用应得到重视,但具体如何“经纪”,还需要视国情而定。

而“文化经纪人”这一概念对我国非遗传承的启示就是:知识分子可以有不同的分工。有的可以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有的则可以深入社区,做好沟通工作,通过具体的实践增进非遗相关CGIs对自身文化的认识,对传承本身的理解,调动传承人的积极性,推动非遗的传承;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去补充和发展2003年《公约》的实践范式。

但也许我们还会担心,作为中介的“文化经纪人”是否会跟国家机构一样,通过文化经纪活动,指导CGIs理解2003年《公约》,认识何为非遗以及具有何种价值,从而造成一种新的干预,使CGIs陷入“被教育”的局面?这是否算是一种“强制启蒙”(27)陈连山:《重新审视五四与中国现代民俗学的命运——以20世纪对于传统节日的批判为例》,《民俗研究》2012年第1期。?我们或许可以从欧洲正在进行的文化遗产实践中找到一些思路。

四、 遗产共同体:CGIs如何实现参与

2005年,在葡萄牙法鲁(Faro)通过了《欧洲委员会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也称《法鲁公约》(Faro Convention)。(28)Council of Europ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 https://www.coe.int/en/web/conventions/full-list/-/conventions/rms/0900001680083746,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截至2019年7月,欧洲委员会的成员国中,批准加入该公约的有18国,包括:奥地利、芬兰、匈牙利、挪威等国。(29)详细名录参见Council of Europe, https://www.coe.int/en/web/conventions/full-list/-/conventions/treaty/199/signatures?p_auth=dg2WfyCT,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

《法鲁公约》第2条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即“遗产共同体”,其定义是:“遗产共同体是在公共行动框架内,由珍视文化遗产的特定方面并希望保护和传承给后代的人所构成。”(30)英文原文:“a heritage community consists of people who value specific aspects of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they wish,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ublic action, to sustain and transmit to future generations.”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根据欧洲委员会于2005年同时公布的专家委员会编写的解释性报告,其中清楚地表明,遗产共同体被定义为一种可变几何,避免提及种族或其他严格的社区。遗产共同体是一种自定义(Self-defining)——珍视文化遗产的特定方面,才成为共同体的成员。遗产共同体的形成,可能是基于跟语言或宗教相关的地理基础,或共享历史联系,但也可能是基于其他类型的共同利益。总之,成员之间的连接,依靠的是构成他们活动重点的文化遗产。只要重视该文化遗产或希望传承它,每个人都可以是遗产共同体的一员。(31)Council of Europe,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 https://rm.coe.int/CoERMPublicCommonSearchServices/DisplayDCTMContent?documentId=09000016800d3814,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同时,这一概念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虽然《法鲁公约》明确规定了这一术语并予以定义,但根据当地不同的情况,遗产群体(Heritage Groups)、遗产组(Heritage Teams)等这样的变体也可以使用。(32)Council of Europe, The Faro Convention Action Plan Handbook 2018-2019, https://www.coe.int/en/web/culture-and-heritage/faro-action-plan, 访问日期:2019年7月20日。

可以说,《法鲁公约》提出了一种新的观察遗产的方式,为所有利益相关方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奠定了基础,凸显了遗产共同体的重要作用。专家委员会表明,起草该公约目的之一便是:“通过坚持每个人都有权参与他或她选择的文化遗产,同时尊重他人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就扩展的、跨学科的文化遗产方法和欧洲共同遗产的概念达成协议。”(33)Council of Europe,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在《法鲁公约行动计划指南2018-2019》中,也突出了“遗产共同体是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个人群体”。(34)Council of Europe, The Faro Convention Action Plan Handbook 2018-2019.因此,《法鲁公约》的实施将围绕确定的共同利益,促进以遗产为主导和以人为本的行动。因为当遗产被视为一种资源时,每个人的意见、兴趣和愿望都非常重要。(35)Council of Europe, The Faro Convention Action Plan Handbook 2018-2019.

遗产共同体这一概念,为推进2003年《公约》遗产保护范式的落地提供了一种可能。

首先,遗产共同体是出于自愿原则而结合的,是自定义的,保证了每个对文化遗产有兴趣的人参与的权利。这样,其实最大程度保障了更多人参与的可能性,不论是社区、群体、还是个人。不必区分个体是从属于哪个社区或群体,是否有资格去参与遗产活动。

其次,文化经纪人作为具有遗产专业知识的一个群体或机构,它们构成相关遗产共同体的一部分,和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具有平等的地位。文化经纪人可以从专业出发,帮助周围的人更好地了解遗产知识,认识遗产价值,从而使他们能自发维护遗产。按康德的观点来讲,就是使公众能“运用自己的理智”(36)[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3页。。

康德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表示,只要允许公众自由,公众是可以启蒙自己的。但任何个人,通常习惯了几乎已是天性的不成熟状态,暂时无法运用自己的理智,其他人也不允许做这样的尝试,因此要脱离不成熟状态非常困难,要获得启蒙也将非常缓慢。(37)[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第23页。康德所谓“不成熟状态”,是指“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38)[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第22页。然而,造成这种状态并不是因为人们缺乏理智,人人都具有理智;只是因为如果不经他人引导,就缺乏勇气与决心去运用理智。那么,谁能引导更多的人去运用自身的理智?在康德看来,会有一些具有独立思想的人,他们在自身摆脱不成熟状态的羁绊后,“会传播合理地估计自己的价值以及每个人的本分就在于思想其自身的那种精神。”(39)[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第23、24页。虽然只有少数人能通过自己精神的奋斗摆脱不成熟状态且迈出切实的步伐,但这少数人也是“人类摆脱他们所加之于自身的不成熟状态”(40)[德]康德:《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第23、29页。的重要环节。

以康德的观点观照文化遗产活动,尤其是2003年《公约》及主导的非遗保护范式在全球的施行,我们可以发现:虽然该《公约》的出发点是基于人类普遍原则,希望为丰富文化多样性与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由缔约国牵头,让CGIs发挥主动性,参与到非遗保护行动中;但从前文呈现的《公约》实施以来遇到的挑战来看,中间环节或中介人的缺失,可能是导致《公约》落地困难的重要原因。即使非遗对CGIs具有重要价值,但并非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这种价值,意识到自身对于非遗的文化权利,更难发挥主动性。公众真正认识何为非遗以及非遗之于自身的价值,需要有中间人引导,而且速度会比较慢,而这就需要文化经纪人发挥作用。

CGIs如何参与非遗活动?CGIs参与非遗活动是否是正确的方向?这似乎并不能从2003年《公约》本身或很多缔约国的保护计划中获得答案。它们或高高在上,或程序繁琐。可以想象一幅颇具代表性的画面;一位在田间高歌的农民,他/她用唱歌的方式为自己的劳作鼓劲或放松,那是他/她的生活与习惯。也许有人说好听,这些歌曲很令他/她自豪,但他/她不会想到去翻阅2003年《公约》,看看如何将自己的歌本和歌技传给别人。而在众多类似的情况中,遗产专业人员或机构就有了用武之地,这也是最能凸显他们价值的地方。“文化经纪人”正是对这种角色的概念化。文化经纪人,包括机构和其中的个人,可以引导CGIs认识2003年《公约》,让人们有能力去合理对待非遗,达成文化遗产最广泛的意义。这一中间环节是非遗保护不能欠缺的,它可以促进2003年《公约》理想真正落地。“遗产共同体”的平行结构,内部成员的平等地位,保障了文化经纪人不是作为“强制启蒙”的一方出现,他们和社区、群体与个人都是共同体的一份子。

总之,遗产共同体为完善2003年《公约》遗产保护范式提供了启示,有利于在非遗行动中厘清政府的权力边界,发挥个人的作用。普通个人通过相应实践,也构成遗产元素的叙事视角之一,并对该遗产元素的传承发展发挥作用。也许有的个人缺乏相关能力,会阻碍遗产行动,但这并不会影响其认同这个遗产共同体的权利。(41)Council of Europe, Explanatory Report to the 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非遗传承能真正基于个人意愿和兴趣调动更多相关者参与,而不是首先去区分他们属于哪个社区或群体,才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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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公约
《白噪音》中后现代声景的死亡伦理思考
遗产怎么分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千万遗产
教育部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华语科幻电影中的“伦理性”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