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瑛 左官春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之本(1)冯骥才:《灵魂不能下跪——冯骥才文化遗产思想学术论集》,宁夏:宁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4页。,在非遗传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非遗传承人”是直接参与了非遗表演、制作等传承工作,并愿意将自己所熟知的相关知识与技能传授给后人的自然人或群体。(2)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67页。学界对非遗传承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代表性传承人,对传承人的群体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然而,非遗多在民间发展,传承方式以群体传承为主,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起步晚,现行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实验性特征,其中对“群体传承人”的忽视是一重大缺陷(3)杨征:《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中“群体性”的缺失》,《云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群体传承人”作为非遗传承的重要主体,其内部的冲突问题必然影响到非遗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如果不能深刻认识传承主体“群体性”的重要性,将无法推动非遗保护深入发展(4)杨征:《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中“群体性”的缺失》。。目前,非遗商业化所导致的传承人异化及消亡问题一直存在,群体传承人内部的经济利益冲突在一些地方引发了较大的社会矛盾(5)文永辉:《少数民族“非遗”开发中利益分享制度的法律规制——基于贵州的田野调查》,《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群体传承是众多社会成员(群体)共同参与同一种非遗门类或形式的传承(6)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在非遗传承过程中,传承人对自己的付出与实际收益作出自我评价,如果收益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就会对传承过程中的各个事项产生质疑,从而引发群体传承人的内部冲突。传承人冲突主要体现为文化权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其实质是“利益的冲突(7)按照汤普逊的说法,“利益冲突就是一类情况,在这类状况下,与某个主要利益(如病人的福利或者研究结果的有效性)相关的专业判断,有可能会不恰当地受到某个次要利益(例如私人的经济所得、学术声望、友情亲情、地位提升等)的影响。”摘自:Thompson DF. Understanding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1993(329),p.573-576.和价值的冲突”(8)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随着传承保护制度的推广和商业元素的介入,非遗群体传承人内部根据对抗和非对抗的冲突性质(9)“对抗性是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存在矛盾与对立,非对抗性则是双方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利益矛盾与对立。”摘自李海青《改革攻坚阶段利益冲突的六个特点》,《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6期。逐渐形成三大冲突类型。
群体传承主要包含两种途径,其一是在特定空间范围内的传承,如在某一特定的村落中的传承;其二是在社会关系中的传承,如在某一族群体系内的传承。所谓传承技术冲突是指非遗传承人内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相互防范的手段,最终引发竞技停滞甚至冲突的传承窘境。山东省级非遗项目高桥手绣的起源与发展地为临沂市沭水南岭村,上世纪80年代以前,全村的女性都能制作手绣荷包。从十几岁的小姑娘到八十多岁的老年妇女都能绣荷包,老中青三代手把手传授,整个村落的手绣艺人属于一个群体。荷包以家庭自用为主。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商业元素的介入(10)沭水南岭村的D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每周都有人上门收荷包,我把一天中所有的空闲时间都用来绣花,白天干农活,晚上熬夜做,一周能攒一箱子荷包,用自己的手工劳动赚取了不少生活费。”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高桥手绣从业者D,84岁;访谈时间:2019 年8月1日;访谈地点:山东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沭水南岭村。,绣荷包成为赚取生活所需的重要手段,此时,会手绣的妇女便不会轻易将自己“最拿手”的手艺传授给他人,认为有所保留的技艺才是自己“吃饭的本事”。近年来,随着高桥手绣从业者数量的持续减少,为追求更高的绣品价格,手绣艺人之间的竞争冲突持续不断。(11)40岁的Q和80多岁的D是高桥手绣的代表艺人,两人均有高超的技艺水平,Q亲切的称呼D为“俺大娘”,无论在手绣技艺还是处事原则上,D应该对Q有教导之恩,却对Q处处防范。笔者购买了D的两个荷包绣品之后,D告知笔者:“我做的荷包不要拿给外人看,尤其是不要给Q看,不想让她们学到我的手艺。”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高桥手绣从业者D,84岁;访谈时间:2019 年8月1日;访谈地点:山东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沭水南岭村。同样,国家级非遗项目杨家埠木版年画世代相传,但对刻版技巧等祖传手艺仅在家族子弟中传承,不会毫无保留的传给徒弟,这就有了“徒弟三年,不如祖传”的说法。(12)荣树云:《社会转型中杨家埠木版年画的艺术人类学研究》,中国艺术研究院2017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8页。
社会传承可分为传统师徒传承和无师自通两种类型,刺绣、年画等非遗类型属于纯粹手工技艺,领悟力较强的艺人对某一技法的学习无需拜师,在鉴赏作品的过程中便可习得其中的真谛,这属于无师自通型,但如果创作该技法的人已经申请了专利就容易引起产权纠纷。以鲁绣分系绣种(13)“鲁绣”不是指代单一的绣种,而是一个丰富和多元绣种的综合指称,在山东地理范围内的每个绣种都是鲁绣这一整体概念的“分系绣种”,鲁绣在山东省各个区域遍地开花,济南发丝绣等15个绣种被列为省级非遗传承项目。掇绣为例,从业者M从小喜欢缝缝补补,也使用传统掇绣绣制实用品和工艺品,在观赏到掇绣代表性传承人N的绣品之后深受触动(14)掇绣从业者M说:“掇绣几百年来一直在民间使用,但N在绣完之后用剪刀把绣线的顶部再水平剪一下(平剪),这项对传统掇绣的创新对我影响颇大。”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掇绣从业者M,40岁;访谈时间:2019 年8月3日;访谈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因常年做衣服对剪刀有良好的控制力,M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改良了N的“平剪”,形成了具有凹凸感的“雕绒”(15)M描述“雕绒”的特点:“绣品的绒毛错落有致,凹凸感非常好,层次感和立体感也比较强。因为绣线最后要剪成不同长度,所以在刺绣时需要用长短针,方向性也要格外注意,比纯粹平剪要复杂很多。”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掇绣从业者M,40岁;访谈时间:2019 年8月3日;访谈地点: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技法,但N认为平剪已经申请了专利,他人在没有征得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属于侵权行为。不止掇绣有这样的产权争议,苏绣国家级大师邹英姿的专利“滴滴针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16)2011年9月,邹英姿将自己创作的刺绣针法“滴滴针法”申请专利,“滴滴绣”也注册了商标。这种针法更能表现出刺绣画面中点状离散的光影变化感、水墨画中水雾状朦胧的质感以及丰富的细节层次感,使刺绣作品更细腻、更通透、更立体、更富有灵气。详见新闻:“滴滴绣”商标之争,苏绣大师赢了,http://www.wuculture.net/Filedisp.aspx?ID=21182,访问日期:2020年9月16日。因“滴滴针法”具有极强的表现力而受到刺绣艺人的喜爱,纷纷使用“滴滴针法”来绣制作品。,对此,邹英姿表示:“如果真要追究所有使用滴滴针法的绣娘的侵权行为,那官司年年都打不完,但反过来想,越多的人使用这个针法说明它对刺绣行业的帮助就越大。”(17)邹英姿言,其徒弟李银凤转述给笔者。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潍坊刺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李银凤,36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30日;访谈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非遗一条街李银凤刺绣工作室。产权纷争背后隐藏着的是对抗型利益冲突,创始人通过专利授权可获得非常可观的专利使用费,而他人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使用易导致产权纠纷和经济冲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非遗群体传承人由初期的互帮互惠演变成彼此间的竞争与博弈,其竞争内容颇为复杂,既有个人声望地位等社会资源之争,又有非遗产品销售等经济利益之争。首先,《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发布与实施,虽然调动了少数代表性传承人主动参与非遗传承工作的积极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体传承人的传承热情,群体传承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有较多的负面认识。(18)云南省体育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S说:“自从我被政府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后,村民们对文化项目的参与热情远没有之前高涨,尤其是某些群体性的体育活动,私底下传闻说,我是代表性传承人并拿了国家的补助,这些事情应该由我自己负责。” 摘自汪雄、聂锐新、崔家宝《身份呈现与认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口述史考察》,《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7年第2期。其次,群体传承人之间存在个人名利的争夺。如杨家埠木版年画主要的生产经营者为四家家庭作坊式的百年老店(19)四家百年老店分别为同顺德画店(店主杨洛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联合国工艺美术大师)、万盛画店(店主杨福源,画册质量高,艺术气息浓,作品多为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高端客户定制)、和兴永画店(店主杨乃东,山东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潍坊市政协委员)、恒兴义画店(店主杨海军,杨家埠村委班子成员)。,年画店的传承人之间关系微妙,对杨洛书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联合国工艺美术大师”等身份颇有微词甚至故意造谣(20)杨洛书的身份让杨家埠的其他年画艺人羡慕嫉妒,有的艺人甚至不理解为什么这个“大师”是杨洛书而不是“某某”,因为“某某”的雕版技艺比杨洛书强,还有人说“杨洛书不会刻版”等等。摘自荣树云《社会转型中杨家埠木版年画的艺术人类学研究》,第161页。。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为了嘉奖手工业者而设立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称号,传承人为了获此荣誉在组织评选过程中有相互诋毁的倾向(21)鲁绣传承人S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部门是文化厅系统,每年评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等荣誉时,鲁绣艺人通过各种途径向评委们告知自己的优势和其他艺人的缺点,有互相贬低的现象。”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发丝绣传承人S,55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21日;访谈地点:山东济南S的发丝绣工作室。。再次,非遗传承人大多经营有自己独立的工作室,每家工作室的作品风格和题材不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难免产生优劣的对比。如济南发丝绣有四家运营较好的工作室(22)目前济南发丝绣运作较好的工作室有四家,分别为山东省博物馆鲁绣研究中心、徐秀玲刺绣工作室、戎玉蕊刺绣工作室和红线女鲁绣坊。鲁绣研究中心隶属于山东省博物馆,是培训鲁绣传承人的重要机构,四家机构的绣品各有特色,前三家作品以画绣为主,红线女鲁绣坊画绣和实用绣都有制作。,群体传承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交流不多(23)X与R的刺绣工作室之间距离较远,平时无交往,但R距离Z的刺绣工作室距离不足500米,两人也并无往来。,发丝绣多位传承人在济南刺绣厂共事30余年,共同承担过大量的刺绣任务,年轻时在技术水平和工资待遇上无明显差别,而现今无论在名气上还是发展机会上差距越来越大,因心理失衡易产生嫉妒心理(24)Z对几个熟悉的发丝绣艺人如数家珍,边画绣样边说:“我们几个之前都在济南刺绣厂上班,我和S之前在机绣车间,X、C、R在手绣车间,C比我年长,我和X同岁,R比我们小4岁。现在X是省大师了,她比我们几个发展的好很多。”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发丝绣传承人Z,56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21日;访谈地点:山东济南Z的发丝绣工作室。。
群体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冲突还与非遗产品的销售密切相关。杨家埠四大年画店之间虽然有乡土逻辑下的价格约定,基于行业压力和商家道德也形成了彼此间的价格联盟,但部分年画店为了获得更高的销售量以低于约定的价格售卖,这一暗箱操作破坏了年画店原有的价格秩序(25)和兴永年画店店主杨乃东(山东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妻子说:“杨洛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家把价位压的那么低,他可以靠量存活,但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大,我们按照他家的价位,基本是赔钱的,我们赔不起。”摘自荣树云《社会转型中杨家埠木版年画的艺术人类学研究》,第143页。。同属国家级非遗的朱仙镇木版年画的群体传承人为了年画的销售相互诋毁(26)“有的艺人在说起其他人的手艺时说,他家用的不是永不褪色的颜料,而是便宜的原料。”摘自于倩倩《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朱仙镇木版年画传承人的传承研究》,西北民族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8页。,在专利问题上也产生了难以调解的矛盾,某些年画艺人即使知道年画版是祖祖辈辈积累起来的,产权并非专属于一人,却还是悄悄申请了专利,民间艺术的知识产权问题本就难以说清,专利的申请使原本积怨已久的艺人们更加不满。此外,朱仙镇木版年画部分传承人为了奠定自己的“老手艺”和“老店”的话语权,在非遗带来的“传承人”声望面前特别强调自身独有的“传承谱系”,有血缘关系的家人甚至也因此反目成仇,如朱仙镇有两家本是同族兄弟,却为了争夺老店的招牌闹到打官司的地步。(27)于倩倩:《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朱仙镇木版年画传承人的传承研究》,第48页。
这一冲突类型首先体现在师徒关系中。在传统社会,激烈的市场竞争与有限的社会资源使得师傅对技艺传承采取保守的态度,徒弟未来的发展取决于能否得到师傅的真传,所以徒弟对师父是绝对尊敬的;而到了当代社会,因大多数非遗项目的经济回报率非常低,导致主动拜师学艺的学生日益减少,此外,徒弟在学成之后即便不依靠师父也可独立生存,师徒关系因缺乏稳固的利益合作而发生变异。就手工艺类非遗来说,徒弟从开始学习到完全出徒至少需要三年,如果半途而废,师傅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会覆水东流,这将引起师徒矛盾。鲁绣分系绣种发丝绣以师徒传承为主,师徒间的感情非常薄弱(28)发丝绣传承人S教导过的学徒不下十几人,但目前仅与少数几个仍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为了减轻学徒在学习期间的经济压力,S提供给学徒们比较可观的工资收入。Y之前是S的徒弟,现在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刺绣艺人,时常参加鲁绣进社区的活动,自己也组织商业性教授刺绣的课程,然而S对Y的评价却差强人意。传承人S对Y的评价:“她之前是我工作室的学徒,对刺绣本身有较强的悟性,但在这里学习的三年中对群体关系没起到好的作用,后来觉得获得不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就离职了。”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发丝绣传承人S,55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21日;访谈地点:山东济南S的发丝绣工作室。,鉴于之前的学徒过于看中经济收益,发丝绣传承人S招收学徒的标准也发生了改变:“之前最看重学徒的艺术造诣,现在对学徒的第一要求是品德好,政府为我们提供这么好的学习条件就是为了传承鲁绣,有些学徒不把心思放在技艺的提升上,学到一点皮毛就一门心思只想赚钱,丝毫没有考虑鲁绣未来的发展和我们的心血。”(29)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发丝绣传承人S,55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21日;访谈地点:山东济南S的发丝绣工作室。高密扑灰年画代表性传承人吕蓁立招收徒弟的标准与发丝绣传承人S相似,“我收徒首先考虑人品,其次是要爱好民间艺术。”(30)王万顺、梁成帅:《从下里巴人到阳春白雪——高密扑灰年画代表性传承人吕蓁立访谈》,《文化遗产》2019年第1期。师徒之间价值观念的差异使相互间情感淡漠,大多数传承人没有意向招收学徒。
除师徒之间价值观存在较大差异之外,同一非遗项目中不同流派的传承人群体、同一流派内的传承人个体关于“美”的观念也有不同。黑格尔说:“艺术作品不是看作一种尽人皆有的活动产品,而是看作完全是资禀特异的心灵的创作。”(31)黑格尔:《美学》(第一卷),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4页。发丝绣和高桥手绣虽然同为鲁绣的分系绣种,但发丝绣等欣赏绣在题材和语言表现上主动迎合上层社会的审美情趣,以雅致、精细为标准;而高桥手绣等民间绣则以淳朴的民风民俗为主要表现内容,以朴素、耐用为标准,两者在刺绣材料和绣制方法上也有很大区别,双方代表性传承人对彼此绣种评价时互不认可(32)发丝绣传承人S对高桥手绣的认识是:“高桥手绣今年进入了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但我觉得这个绣种的荷包做的有点简单,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被称之为绣品。”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发丝绣传承人S,55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21日;访谈地点:山东省济南市S的发丝绣工作室。高桥手绣从业者Q对发丝绣的评价是:“发丝绣的绣品我见过,虽然绣工非常精美,但是题材和样式有些模式化,价格非常高且只能作为欣赏品,不如荷包在生活中有实用价值。”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高桥手绣从业者Q,43岁;访谈时间:2019 年8月1日;访谈地点: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沭水南岭村。。潍坊刺绣代表性传承人李银凤曾关注过鲁绣多个分系绣种的合作发展问题,但表示实施的难度非常大(33)李银凤说:“我想过撮合鲁绣各个绣种的合作发展,后来人心不齐就不了了之了。从传承人群体来看,不同绣种之间的传承人审美趋向不同,难以形成协同创作的合力;就传承人个体来说,生活在山东不同的区域会有沟通不便的问题,相互间也没有合作的意向。”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潍坊刺绣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李银凤,36岁;访谈时间:2019 年7月30日;访谈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非遗一条街李银凤刺绣工作室。,每个分系绣种有自身独特的社会价值,虽然群体传承人对多个绣种的绣品风格有一定的认知,却仍然表现出对自身绣种持肯定态度而对其他绣种负面评价较多,不同绣种之间难以合作;而在同一绣种内部,传承人个体不同的审美评价体系使得绣品风格完全不同,也难以达成合作目标(34)N和T两人虽然同为掇绣代表性传承人,都生活在山东省滨州市,但在题材选用和刺绣手法上不尽相同。T告诉笔者:“我是农村人,绣的都是农村日常使用的鞋垫、门帘等,均为实用绣品;N经常绣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物像,都是欣赏类的绣品。虽然N觉得我绣的这些物品不够高级,但马克思等人物像不是平时生活能触及的范围,我对他们很陌生,所以从来没有绣过那些题材。”根据笔者访谈记录整理。访谈对象:掇绣市级传承人T,50岁;访谈时间:2019 年8月3日;访谈地点:山东省滨州市田家村。。据笔者对多个非遗项目的调查,无论是同一流派内部还是不同流派之间,传承人多以各自为战,缺少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非遗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搭便车现象,但由于非遗资源在产权及其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导致传统产权私有或者收归国有的方式并不能有效解决传承人群体内部的矛盾冲突。(35)谭宏:《“公地悲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海经济研究》2009年第2期。实际上,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搭便车的“公地悲剧”,但是在产权明晰后却引发传承人群体内部的“反公地悲剧”(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36)该衍生词由美国教授黑勒(Heller)于1998年在《由马克思向市场变迁中的产权》一文中首次提出,指涉的是本应公有的产权由于细分化和私有化而导致该资源无法为社会所充分有效利用的状况。摘自龙柯宇《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4页。问题。“反公地悲剧”是指在公共资源内,相关资源的拥有者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力阻碍其他人对稀缺公共资源的有效使用,最终导致资源的产权所有者无法实质性占有使用权。(37)Michael Heller,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Harvard Law Review,Vol111(January1998),p.621-688.非遗产权模糊的特殊性使得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属于“公地”的性质,但传承人群体内部会因为多数非代表性传承人反对少数代表性传承人对非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垄断,进而群体传承人内部冲突愈演愈烈。
随着国家对非遗传承工作的日渐重视,吸引了相关民间文化组织主动参与非遗传承活动,并在无形之中改善和提升了非遗传承者的群体形象和个人社会地位。从个人社会声望的角度来看,传承人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平台获取社会比较稀缺的声望资源,部分传承人成为了民众眼中的“专家”和“文化名人”,实际上,“名人”效应会误导民众对非遗传承人群体的认知。这是因为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聚集非遗传承的资源,却忽视了非遗传承的集体性,即一个非遗项目的保护与开发并非几个代表性传承人就能完成,而是需要庞大的默默无闻的群体传承人以恰当的身份集体参与传承,如此才能巩固和拓展非遗传承的“土壤”。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民间组织自发对非遗公共资源的管理可以有效抑制非遗传承过程中的“公地悲剧”,“这种管理可以把使用‘公地’的责任和使用‘公地’的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建立起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明确的约束机制”(38)谭宏:《“公地悲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但问题在于,也可能引发“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发生,基于非遗资源形成过程的群体性特征,常规产权私有化行动会加剧传承人群体内部的紧张关系。如果民间文化组织片面追求非遗产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加快非遗传承群体和传承个体对产权资源的垄断,并刺激其对相关政策资源的“争夺”。在现实利益的驱动下,非遗传承人垄断资源的目的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而仅仅是为了掌握在非遗发展中的话语权,确立在非遗传承过程中的正统地位,会导致传承人群体因利益受损而不愿意开放所掌握的非遗资源,非遗政策的保护效果将大打折扣。社会认同理论(Social Identity)对群体关系的研究较有影响力,每个个体都从属于一个或多个群体,人们根据群体的归属感将他人归类为内群体成员或外群体成员,人们更倾向于在内群体的环境中生活,与内群体成员以友好的态度相处并给予积极的评价,而对外群体则倾向于消极评价,这种“感到内群体在各方面更优秀、更积极的倾向称之为内群体偏爱,对于外群体的偏见态度称为外群体贬损。”(39)陈世平、崔鑫:《从社会认同理论视角看内外群体偏爱的发展》,《心理与行为研究》2015年13期。以鲁绣为例,不同分系绣种是内外群体的分界线,同一绣种内的群体传承人为内群体成员,不同绣种之间的传承人互相视对方为外群体成员,但通过对鲁绣多个分系绣种传承人的调查发现,不同绣种之间的传承人贬损多于偏爱,然而在同一绣种内部也并未出现过多偏爱的情形,以相互贬损居多。
当前,代表性传承人政策与群体传承人传承现实之间存在着突出矛盾。非遗传承人既有独立的个体特征,同时其行为和利益诉求又表现出某些群体性特征,传承人个体与群体之间不仅具有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统一关系,而且还存在着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相互离异的对立关系(40)王洪波:《从“非此即彼”到“彼此追问”:以个人与群体关系为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现有传承人政策主要针对代表性传承人,政府每年都为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一定的补贴(41)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给国家级传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传承补助经费, 2011年开始,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2016年开始,每人每年20000元;省级财政对65周岁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传承补助经费,65周岁-69周岁每人每年3000元,70周岁以上每人每年4000元,对已享有国家级补贴的传承人继续补助。每个省还出台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如山东省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每人每年20000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每人每年10000元、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每人每年6000元。,代表性传承人还可享受额外的福利政策,如山东省潍坊市非遗一条街的店铺可供代表性传承人免费使用三年,但没有“代表性”身份的群体传承人受重视程度远远不及代表性传承人,因不在政策保护范围内便无法享受相应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然而任何非遗项目都无法仅仅依托代表性传承人就可以永久传承下去,群体传承人也将非遗传承视为自己的使命,甚至部分群体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与代表性传承人不相上下。非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保护政策中被忽视,严重影响到利益的平衡分配,利益失衡进一步加剧了传承人群体之间的冲突。非遗产权归属本身就非常模糊,传承人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受柔性的行规约束,而传承人保护政策则打破了传承人群体内部已经非常脆弱的平衡关系,即通过对少数代表性传承人的精准保护而打消了多数群体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尤其是对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背后的资源倾斜,直接导致群体传承人之间出现诋毁、排外等一系列行为,这必然造成非遗传承效果的大幅度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承人保护政策的初衷。在当前市场化环境中,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不仅是简单的国家认可的象征,更是包含复杂的社会资本与权益叠加的综合体,它一方面是民间文化资本传承的实践证明,同时也是获取财富、权力和声望的重要手段。因此,受利益驱使的非遗传承人必然卷入关于身份技艺、文化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源的生产网络之中,这一生产空间包含多个利益主体的纷争和博弈,并在某种程度上重塑非遗传承人群体内部的社会关系,进而产生各种非遗传承交往的价值观及行为模式。(42)[法]娜塔莉·海因里希:《艺术为社会学带来什么》,何蒨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页。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政策,固化了既有传承人利益分配的格局,尤其是将大量新生代传承人排斥在政策利益范围之外,这就导致传承人内部利益分配的两极分化。年长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固守着政策保护所给予的财富、权力和声望,并用相当大的精力来捍卫因“代表性”传承人身份所得的政策红利,而无暇顾及非遗传承与创新等使命,这种利益背后的患得患失进一步加剧了传承人政策保护主义的形成,并遏制了青年传承人主动参与传承活动的积极性。
公共地除了有形物财产权之外还包括无形的公共知识,知识产品本身是非竞争性的,个体对知识产品的占有并不足以影响他人继续使用该知识,但某一知识一旦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就属于“非公地”性质。“更多人使用该创新知识产品,很可能会造成相关知识产权商品价格的下跌,知识产权所有人收益下降”(43)文礼朋、秦敬云、赵相忠:《公共地悲剧理论在知识产权经济学分析中的限制》,《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这是传承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直接原因。刺绣艺术的“公地”意指通用的针法与绣法等,但在此基础上创新并获得专利授权之后的技艺则属于“非公地”,如苏绣国家级大师邹英姿的专利“滴滴针法”。如果套用西方知识产权逻辑进行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将非遗传承人的价值理解为单纯的知识传承者,会在很大程度上误导我们对非遗传承内容的认知,没有认识到非遗传承的特殊性。一方面,非遗传承人传承的技艺是因人而异的,尤其是基于个体审美情趣、文化背景、生活环境等复杂因素所形成的非遗技艺,更具有不可复制或模仿的潜在特质,因而很难用知识量化的技术标准进行准确衡量;另一方面,非遗传承人传承的是默会知识或者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主观经验,不同的传承人对同一非遗项目产生不同的审美理解,并进一步基于这种默会知识产生形态各异的传承效果。非遗传承过程及传承内容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这虽是非遗的魅力和生命力所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非遗的传承带来困难,如采用西式的知识产权模式对非遗传承人进行保护会导致“反公地悲剧”的发生。对具体的某一个非遗项目来说,目前很难找到可以施行的标准来划分“公地”与“非公地”。以刺绣为例,首先,同一针法被不同的刺绣艺人使用会产生不同的视觉表现,难以确定是否触及了“非公地”;再者,刺绣艺术的“公地”与“非公地”没有明确的界限,始终处于柔性模糊的范畴之中,刺绣艺人无意中使用了某种针法或技法,也许在产权拥有者看来已经侵犯了其“非公地”,而使用者却认为仍处于“公地”的范围内,这种情况更加深了知识产权归属的争议程度。知识产权模式更适用于工业产品的保护,工业创新产品的可测量、可控制等特征符合现代显性知识生产的要求,却不适合非遗的文化艺术特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农耕时代的遗存,本身带有某种“活化石”的特征,历经数千年仍以最本源的经验形态呈现在工业社会,其本身“守成”大于“传承”“经验”多于“知识”,其传承的不确定性加剧了非遗保护方式的选择难题。
产权私有尽管能够有效消解“公地悲剧”的不良后果,却带来了新的冲突问题,即公共资源通过产权私有化引发“反公地悲剧”。非遗群体传承人的冲突与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密不可分。虽然非遗产权清晰与否都会导致传承人群体内部冲突,但产权清晰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因而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需要整合分散的知识产权并统一进行部门管理。为此,在非遗资源的管理上要责、权、利分明,各个部门应明确自己的职责,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既获取应得的利益,又要对非遗资源的保护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首先,非遗产权具有公有属性。非遗产生过程及传承的集体性决定其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归结到某一群体或个体之上,因而由政府出面代表公共利益独掌非遗所有权,可以消除以往因知识产权不清所导致的“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尽管非遗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传承人群体内部混乱,但在国际非遗市场中,非遗传承仍具有很强的族群属性,因此,以国家名义强化非遗产权的公共属性对于消弭内部产权之争和强化外部产权保护尤为必要。其次,由传承人群体所组建的行业协会负责非遗产权的管理。尽管产权归国家所有能够消除非遗之争的法律困境,但从管理角度来看,政府本身无法承担复杂多样的传承人界定、传承人保护以及非遗市场化等重任,为此,需要从非遗产权中分离出管理权并将其授予行业协会,以此实现传承人群体的内部“自治”,从而维持良好的非遗传承生态,其适用的规则应当是约定俗成的行规。最后,传承人个体充分占有非遗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非遗传承的属性特征决定传承人是传承的主体,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行业协会都需服务于每个具体的非遗传承人,对传承人的保护即对传承人名誉、权利、财富等多种利益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三者之间是平等协作和相互制约的关系,政府不能以产权直接干预非遗的内部事务管理和资源的分配使用,有且仅当涉及国际间产权纠纷时,才能以产权掌管人的身份来维护本国非遗的整体利益。行业协会是非遗传承人管理的核心,一方面指定非遗传承的规则并维护日常传承的秩序,另一方面负责调节传承人群体内部因资源分配及利益占有等导致的内部冲突,尤其重要的是,行业协会不能直接从非遗资源内部分割利益,其人员任命可采取直接选举制度,活动经费可来源于公共财政。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之间对等独立、互不隶属,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政府或行业协会成为非遗传承人的支配者。权利分割不清加剧了非遗传承人的冲突,导致传承人群体在传承过程中失去话语权,进而陷入各种无序的名利之争,非遗资源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置可在宏观上消解因产权不清所导致的利益纷争。
根据非遗的性质和国际经验,“第三部门”是当下有效管理非遗的重要参与者,“第三部门”是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兼具公益、自愿、自治等特征,在国家文化治理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44)景小勇:《论第三部门在文化治理中的功能与优势》,《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年第12期。引入“第三部门”参与非遗项目的管理,可以发挥其对各方利益的协调管理优势,达到权、责、利的三权分置和利益均衡,可从四个方面具体实施。一是要适当放权。“第三部门”充分掌握非遗资源管理的主导权,代表性传承人之争情况多样,如国家级体育类非遗项目岳家拳,虽然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发生了改变,大部分群众也已经接受了新的评选标准,但还是按照原有的评选理念选定代表性传承人,(45)郭慧慧:《新乡市岳家拳传承现状调查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8页。为此,需充分授权“第三部门”自主管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工作。二是要适当让利。尽管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的主体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第三部门”在运行和管理中没有利润,政府需要对“第三部门”参与非遗保护工作适当让利,保障“第三部门”参与者的基本利益需求。目前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方法和推荐程序存在漏洞,传承人评选问题频出,如与非遗项目相关的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增加企业盈利而虚报材料,最终企业“老板”成为了代表性传承人,更有甚者,某些被推荐上来的传承人竟然是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46)冯莉:《传承人调查认定看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青海民族研究》2010年第10期。这一切均源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可以为自己带来隐形经济利益,为此,需要将这种隐形利益“阳光化”,明确非遗传承的受益人,杜绝“第三部门”腐败的“温床”。三是要明确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第三部门”往往会因为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而忽视公众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第三部门”的权责及管理目标,厘定其对非遗项目管理保护的社会责任。四是要加强监督。尽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第三部门”属于政府行政部门,但作为一种民间公共组织仍然受到相关法律的监督。此外,非遗传承中的“第三部门”是民间自下而上所形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其遵循的乡规民约不能陷入地方保护主义的窠臼,需要将“第三部门”纳入统一的公共管理之中,保障非遗传承的行业管理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
群体传承人冲突表面上看是对各种头衔名誉及物质财富的争夺,但深层次上反映了传承人的小农意识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冲突。尽管非遗本身的实用价值被各种规模化的工业产品所替代,但其所承载的审美价值超越社会形态的阻隔走进现代人的精神世界。然而,就目前非遗传承人的认知状态而言,经济利益优先导致非遗本身的审美价值开发远远滞后于人们对非遗审美的期待,非遗群体传承人的冲突也是审美价值缺席的后果之一,尤其是群体传承人对不同非遗产品缺乏客观公正的艺术鉴赏能力,导致传承人之间由最初的审美差异逐渐演变为物质利益冲突,这也是群体传承人内部冲突持续不断的重要原因。为此,传承人亟需改变仅仅关注非遗技艺的传统经验,以现代人的眼光重新审视非遗本身的古典之美,才有可能性走出一条非遗古典美融入现代生活的创新之路。要破解非遗群体传承人的合作难题,除了合理的制度设计消除其后顾之忧,还需要从传承人对艺术美的热爱入手,这种基于经验升华而来的生活之美才是非遗传承的真谛所在。因此,最好的非遗传承方式在于变通以满足人们对美的审美要求,这种审美格调并非学院派艺术家的专利,也是非遗延绵不绝传承的重要原动力。若非遗群体传承人长期陷入不断的冲突之中,不仅非遗的艺术传承面临“碎片化”危机,其技艺传承也会陷入“人亡艺熄”的尴尬境地。从经验层面看,在非遗保护中出现的“反公地悲剧”现象,部分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机构乃至个人的一些短期目标行为,如在当前体制下(包括政治体制、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保护不可能只有投入而没有产出,经济利益是当地政府介入非遗传承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把短期经济目标无限放大,则可能使保护非遗的长远保护目标置于这个短期目标之后,长短期目标形成无法调和的矛盾。因此,在处理非遗群体传承人冲突时要协调统筹各方关系,短期经济目标作为阶段性的利益诉求,务必服从传承保护的长远目标。在目标利益统一的前提下,利益相关者要充分认识群体传承人之间的冲突,将其化解以服从非遗项目的传承需要,在非遗传承保护的整体利益面前,传承人群体及个体经济利益都居于次要位置。
通过对非遗群体传承人的调研和分析,传承人冲突主要包含传承技术冲突等三大类型,究其原因在于群体传承人在利益生产及分配方面存在“反公地悲剧”行为,因此,应当从产权角度重新理顺传承人群体内部权、责、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知识产权无论清晰与否都会导致传承人群体内部严重的矛盾冲突,尤其是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却导致“反公地悲剧”行为并制造新的冲突。以往研究侧重于将非遗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三权合一并归属于某一特定的群体或个人,而非遗的特性在于它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艺术结晶,并没有明确的创造者,因而这种西式的产权处理方式不仅没有解决“公地悲剧”背后的冲突,反而因知识产权集中于某一群体或个人而导致传承人群体内部产生新的矛盾。为此,应当破除非遗群体传承人对产权的垄断,合理配置非遗项目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受益权,从三权分置的角度重新整合权、责、利在自上而下中的位置,同时,协调处理好非遗传承长期整体利益与短期个人利益的关系。本文的研究,一方面佐证了产权明晰性与非遗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反公地悲剧”行为的发生;(47)谭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克服“反公地悲剧”》,《江汉论坛》2010年第9期。另一方面,发现以往“多中心自主治理”策略并没有有效解决产权附带权益集中所带来冲突,反而导致群体传承人内部的冲突愈演愈烈。在非遗产权形成的过程中,参与主体的模糊性决定了任何产权集中模式都会引发传承人群体内部冲突。此外,受制于材料及研究能力等限制,三权分置形成原理、运作机制以及传承人贡献度如何测量评价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