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林锋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民本思想,也有人本思想。人本之“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类本质哲学概念;民本之“民”是在政治语境中和执政者相对的社会群体范畴。在中华文化史上讨论人本问题往往围绕着天人关系展开,而民本问题则是更多地通过君民关系进行论辩,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本和民本这两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的。实际上,这两个概念构成了近代学术意义上“以人为本”精神的一体两面:一方面,社会群体范畴包含类本质概念内涵,类本质概念外延包含着社会群体概念外延,每一个小写的民都拥有大写的人的类本质,而大写的人的类本质必须落之于小写的民上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天人关系作为中国传统哲学的形而上思想决定了政治哲学形而下层面的君民关系,是君民关系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君民关系的变化也反映了天人之间关系的张力。所以,当我们讨论中国文化“以人为本”精神的时候,就需要结合人本和民本两个方面,人为地割裂“人本”和“民本”,甚至作出中国传统文化无人本也无民本,或者只有民本或人本的判断,都是讨论“以人为本”精神应该避免的。
民本不仅仅是政治的合法性依据,也意指了民众作为主体的资格判断,其思想基础来源于“德”的概念。传统中国的民众具有作为政治生活主体的权利,原因有三:其一,德“非由外铄”,“我固有之”,自古便有“性自命出”的观念,所谓“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人天生具有德的本质基础和展开的自然条件。其二,这种道德天性具有普遍性,可以说是“性相近”,但是由于气等因素的遮蔽导致了“习相远”,于是德的完善和现实的缺失之间构成了某种紧张,促使人们自觉自发地参与道德实践、完善道德人生。其三,社会生活的执政者本意为“正”也,换言之就是凭借自己的政治权力和道德完满形象施行道德教化,使政治成为教导、引领人们完善道德的手段和途径。概括起来,民众作为政治生活主体是一种充盈的德性义务所趋,是和与生俱来的德性权利共同存在的,这个角度的民本阐发实则就是类本质哲学概念下的人本。因此,民本观念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君主专制的幌子,也要考虑到民众有资格作为政治生活主体的这一层内涵。“天立君为民”,民众具有以德的名义而要求或督促君主履行政治义务的权利。如果君主无法履行承诺,顺行民意,那么民众就可以开启特定义务对应着的道德权利,包括且不限于社会革命。
民本思想并不一定能导出民主思想。中华文化的民本思想包括三义:一、民众是天下国家的基本单位,是国家政治的主体;二、民意则是天意,君主须秉承以民为贵的价值观;三、民众与君主有着双边契约的关系,各有其职务和责任,“正德”、“利用”、“厚生”是君主的主要义务。民主可以简单地被归纳为“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孙中山先生将其译之为“民有”、“民治”、“民享”。“民有”是政为民政,“民享”是政以养民,“民治”是政由民出。前两者直接对应着民本思想,而民治思想则非中国民本思想所有。中国的理想政治架构是在贤明君主政治下施行民本主义,而非直接由民掌握政治主权,这种模式也被称之为“启蒙专制主义”。君治民的手段主要是化民,“正德”等事就是西方所谓的“启蒙”。所以,民主思想包含着民本思想,是民本思想的完善和飞跃;民本思想是民主思想的组成部分,两者一脉相承,确立民本思想有利于催生民主思想。传统中国的民本思想无法跃升为民主思想,其问题主要出在德位不能兼修的统治阶层。二千多年的治民非民治模式塑造出来的政治文化格局完全是围绕着统治阶级打转。牟宗三认为没有民治的民主最终只会形成没有保障的民有和民享,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尊君亦或民本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纠缠不清的根本原因。
不过,我们仍需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我们不可因为传统政治民治观念的缺失或理想统治者的难求而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进而认为中国文化没有人本精神;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将民本思想定位为尚未完善的民主思想,这也启发我们人本思想中所强调的民治观念不应该也不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寻得,而要在与西方文化的接洽中逐渐接引和培植,最终找寻一种能够嫁接在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基础上的中国式民主理念。